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12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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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123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姚某旅游途中,前往某玉石市场参观,在唐某经营的摊位上拿起一只翡翠手镯,经唐某同意后试戴,并问价。

唐某报价18万元(实际进货价8万元,市价9万元),姚某感觉价格太高,急忙取下,不慎将手镯摔断。

关于姚某的赔偿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三22题,单选)

A、应承担违约责任

B、应赔偿唐某8万元损失

C、应赔偿唐某9万元损失

D、应赔偿唐某18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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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0章>第5节>侵权损害赔偿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市场价是9万元,故C项正确,BD项错误。

因姚某与唐某并未成立合同关系,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故A项错误。

2.3月1日,甲将其一套房抵押给丙,办理了抵押登记。

4月1日,甲又将该房屋出租给乙,约定租期5年。

第二年,丙(因其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行使抵押权,因丙急需住房结婚,甲、丙为此达成协议约定:

"由丙取得房屋所有权,抵押的房屋按照市场价格折抵200万元债务。

"但甲未通知乙。

一个月后,乙知情。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乙有权诉请法院认定甲、丙之间的协议无效

B、甲、丙达成该协议前,须经乙同意

C、乙有权自知道之日起15日内主张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丙受让该房屋

D、若乙知道后任由丙取得房屋所有权,乙仍有权主张甲、乙间的租赁合同在剩余租期内对丙继续有效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0章>第4节>房屋租赁合同

【答案】:

C

【解析】:

①依照《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的精神,出租人甲与抵押权人丙协议以抵押房屋折抵债务未通知承租人乙的,虽侵犯了承租人乙享有的"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甲、丙的协议并不因此无效。

故A选项错误。

②根据《合同法》第230条以及《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2条之规定,甲、丙达成该协议前,仅需"通知"乙,而不需要经乙"同意"。

故B选项错误。

③《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2条规定: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

3.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

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0章>第1节>商品房买卖合同

【答案】:

C

【解析】:

①《物权法》第15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是关于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之规定。

据此,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但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而受影响,只要双方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就应认定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②本题中,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同时

4.下列五种情形中,若甲对乙负担的债务于2015年3月1日成立,于2015年7月1日到期。

对于甲实施的处分行为,乙有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予以撤销的是哪一个?

A、甲负有为乙讲授四天司法考试民法课程的义务。

2015年6月1日,甲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丙,赠与后甲家徒四壁

B、甲负有为乙讲授四天司法考试民法课程的义务,甲无正当理由未于2015年7月1日为乙上课,给乙造成损失30万元(甲尚未对乙赔偿)。

2015年8月1日,甲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丙,赠与后甲家徒四壁

C、甲负有为乙讲授四天司法考试民法课程的义务,甲无正当理由未于2015年7月1日为乙上课,给乙造成损失30万元(甲尚未对乙赔偿)。

2015年8月1日,甲以市价92.8万元自丙公司购买Discovery4越野车一辆,购车后甲家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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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4章>第1节>债权人撤销权

【答案】:

B

【解析】:

①A选项中,乙对甲享有的债权系请求甲"提供劳务"的债权,该债权的实现,不以甲拥有责任财产为基础,因此,甲6月1日将其财产全部赠与丙的行为,不构成对乙对甲之债权的侵害,乙不得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予以撤销。

故A选项不当选。

②B选项中,乙对甲享有请求甲"提供劳务的债权"已经因为甲的违约转换为请求甲"支付财产"的债权,甲于8月1日将其财产全部赠与丙的行为,侵害了乙对甲的债权,乙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予以撤销。

故B选项当选。

③C选项中,甲于8月1日以"市价"购买汽车一辆,既然是市价,该处分行为并未造成甲责任财产减少

5.宗某患尿毒症,其所在单位甲公司组织员工捐款20万元用于救治宗某。

此20万元存放于专门设立的账户中。

宗某医治无效死亡,花了15万元医疗费。

关于余下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4年卷三4题,单选)

A、应归甲公司所有

B、应归宗某继承人所有

C、应按比例退还员工

D、应用于同类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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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1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捐赠行为。

本题没有直接的立法依据,这种现象在实践中多有发生,而且学界充满争论,但是将余款用于同类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的合理性。

根据民法原理并参照相关立法分析如下:

捐赠属于赠与范围内的,但是关于赠与,法律有很多方面没有规定得那么细,比如没有规定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对受益人的问题,就要参照其他相同的、类似的法律关系来进行分析。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5条规定: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即捐赠财产必须用于公益事业。

又根据第3条规定: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

6.甲向乙借款,丙为甲担保并与乙约定将丙的一辆汽车抵押于乙,丙仅将车辆登记证交给乙,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后丙开车出现交通事故,该车被损坏而送至丁处修理,因无力支付修理费而被丁扣留。

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乙有权要求丙继续履行担保合同,办理车辆抵押登记

B、无论能否办理抵押登记,丁有权优先行使留置权

C、假设已办理抵押登记,依据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乙有权优先行使抵押权

D、乙有权要求丙以自身全部财产承担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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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7章>第3节>物权的变动的原则

【答案】:

C

【解析】:

本题涉及物权变动、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冲突问题。

依据《物权法》第15条以及《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丙、乙约定以丙的车辆进行抵押,抵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发生法律效力,丙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只是乙的抵押权未设立,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对此,乙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因此选项A正确。

依据《物权法》第239条的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故B项正确,C项错误。

从上述分析可知,乙的抵押权未设立,乙无权要求丙承担物权法上的担保责任。

但抵押合同是有效的,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抵押合同的

7.甲发现自己楼下有一只受伤的狼狗,经过寻找无人认领,甲便把其领回家中,次日带其到兽医站治疗,在回来的途中狼狗受惊,咬伤了甲和路人乙,甲赔偿了乙,自己也需治疗并在家中休息数日。

数月后,狼狗的主人丙找上门来,索要狼狗,就费用问题发生纠纷。

甲的下列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是:

A、甲请求丙支付甲对乙的赔偿费和自己的医疗费

B、甲请求丙支付狼狗的医疗费和喂养费

C、甲请求丙支付拾得狼狗的报酬

D、甲请求丙支付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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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8章>第5节>拾得遗失物

【答案】:

C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12条的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可知,只有在事先悬赏广告的情况下,拾得人方享有报酬请求权。

本题C项当选。

8.孙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承租后与陈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孙某表示同意。

但是,孙某在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把该房租给了王某并已交付。

李某、陈某、王某均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4年卷三14题,单选)

A、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B、陈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C、李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D、陈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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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0章>第4节>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案】:

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租赁合同、合同的相对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题中,王某已经合法占有房屋,因此,王某的承租权最优先获得保护,李某、陈某均无权请求王某搬离房屋,故AB

9.甲在家里打扫卫生,将一件旧大衣当垃圾扔掉。

未发现妻子藏在口袋里的5000元钱。

大衣被乙捡走。

甲妻发现后。

与甲一同找到乙索要5000元,乙拒不归还。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的抛弃行为使其对该5000元的所有权消灭

B、乙依据先占原则取得该5000元的所有权

C、该5000元为埋藏物。

乙为发现人,应取得所有权

D、乙应将5000元返还给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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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8章>第5节>拾得遗失物

【答案】:

D

【解析】:

抛弃包括心素与体素:

既有抛弃之行为,也要有抛弃之意思,本题中,甲只有抛弃旧大衣的意思而没有抛弃5000元的意思表示,所以对于该5000元不成立抛弃,乙也就不能主张先占而取得所有权。

该5000元为隐藏物而非埋藏物,根据《物权法》第109条规定: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10.刘冰在北京链家撮合下与任霞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任霞收到首期房款后,向刘冰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刘冰。

”刘冰交纳首期房款后,任霞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

刘冰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刘冰的做法正确,因任霞未完全履行义务

B、刘冰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任霞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刘冰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任霞未履行义务

D、刘冰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任霞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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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3章>第2节>迟延履行

【答案】:

D

【解析】: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此条是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这里提到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

但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可产生先履行抗辩权。

本案中,交付房屋为主给付义务,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从给付义务,且该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密切关系。

因此,刘冰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选项B错误。

11.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

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

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三3题,单选)

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

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

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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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6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合同的效力瑕疵——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

《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中存在明显的欺诈,是可撤销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

故本题中,AC选项错误。

可撤销的合同,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撤销权人只要没有行使撤销权,则合同就应当按照原来的内容来履行,如果不能履行的,则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12.甲公司收到其老客户乙公司的一份传真,表示乙公司欲向采购出售办公文具,并列有各类拟采购文具型号及采购价格,要求10日内到货。

甲公司回复传真一份,上面注明A型号复印纸无货,其他有货,B品牌无线鼠标价格每只售价加5元,收到乙公司回复后10日内到货,不同意就采购事宜做任何变更。

乙公司遂回复称同意,另外,本次合作如有任何争议,争议解决方式为乙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合同未成立,因为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

B、合同已成立,因为双方已就除争议解决以外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C、合同未成立,因为争议解决条款虽然属于非实质性内容,但甲公司明确拒绝任何变更

D、合同已成立,因为乙公司最后同意了甲公司的要约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7章>第1节>合同的成立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承诺对要约的变更。

承诺的内容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否则承诺将被视为新要约。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争议解决方式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13.甲去购买彩票,其友乙给甲10元钱让其顺便代购彩票,同时告知购买号码,并一再嘱咐甲不要改变。

甲预测乙提供的号码不能中奖,便擅自更换号码为乙购买了彩票并替乙保管。

开奖时,甲为乙购买的彩票中了奖,二人为奖项归属发生纠纷。

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三9题,单选)

A、甲应获得该奖项,因按乙的号码无法中奖,甲、乙之间应类推适用借贷关系,由甲偿还乙10元

B、甲、乙应平分该奖项,因乙出了钱,而甲更换了号码

C、甲的贡献大,应获得该奖项之大部,同时按比例承担彩票购买款

D、乙应获得该奖项,因乙是委托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2章>第3节>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委托合同、孳息。

《合同法》第396条规定: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404条规定: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本题中,甲是受托人,乙是委托人。

甲在处理委托事务,即购买彩票过程中,更换了号码,但题目明确说明此彩票甲是为乙购买并且替乙保管,因此,此彩票本身应当属于委托人乙所有。

购买彩票所中奖金,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是法定孳息。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

14.甲趁着春暖花开之际到郊外踏青,恰逢电力公司正在维修高压线路。

维修工人见甲立于高压塔下,便再三提醒甲离开此地。

甲对此不以为然,结果甲在使用电话时被高压电电死。

对甲的损害,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应由电力公司承担责任

B、应由甲自行承担责任

C、应由电力公司和甲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双方均无过错,应适用公平补偿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0章>第5节>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和减责事由

【答案】:

B

【解析】:

本题涉及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该法第73条规定: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

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甲在明知高压电施工时存在高度危险情况下仍然使用手机,存在故意。

而且电力公司也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甲的损害应自行承担。

本题正确选项为B。

15.房地产公司甲最近计划开发一块新楼盘,与生产混凝土的乙公司签订供货协议,约定乙公司负责生产甲公司所需的混凝土,视建筑情况需要甲公司分批采购,乙公司分批供货。

每批次采购时都需要签订书面的采购协议,价格以签订协议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在甲公司第三次采购时,由于时间紧迫,未签订书面协议。

随后,由于混凝土的市场价格发生了较大波动,双方引发争议。

甲公司主张第三次采购合同不成立,应当按照当前的市场价格支付价款。

就该次采购而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之间的合同尚未成立,甲属于不当得利

B、甲乙之间的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甲应当按照达成合意时的市场价格支付价款

C、甲乙之间的合同自甲收货时成立,甲应当按照收货时的市场价格支付价款

D、甲乙之间的合同自补签合同书时成立,甲应当按照补签合同书时的市场价格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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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7章>第1节>合同的成立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成立瑕疵的履行救济规则。

依据《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约定每批次采购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虽然第三次采购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甲公司接受了乙公司的履行行为,应当视为合同已经成立。

根据双方约定,甲公司应当按照收货时混凝土的市场价格支付货款。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16.甲将自己的全部财产100万元赠与给红十字会后。

暗笑不应看破红尘,当立根商场,东山再起。

甲于是向乙借款200万元经商。

此后,甲按市价花费20万元从丙车行购买汽车一辆,花费10万元收养了孤儿丁,向希望工程捐赠20万元。

现甲向乙借款期限已到,因甲经营不善,无力还本付息。

对此,关于债权人乙的债权人撤销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乙有权撤销甲与红十字会的赠与合同

B、乙有权撤销甲、丙的汽车买卖合同

C、乙有权撤销甲收养丁的行为

D、乙有权撤销甲与希望工程间的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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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4章>第1节>债权人撤销权

【答案】:

D

【解析】:

①债权人有权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

本题中,甲与红十字会的赠与合同发生在甲对乙负担债务之前,故乙不享有撤销权。

故A选项错误。

②甲与丙的汽车买卖合同价格合理,因此债权人乙不享有撤销权。

故B选项错误。

③债权人撤销权只能撤销财产行为,结婚、收养等身份行为,债权人无权撤销。

故C选项错误。

④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有二:

(a)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b)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实施的财产行为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

乙有权撤销甲与希望工程间的赠与合同。

故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

17.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卷三7题,单选)

A、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B、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该债权

C、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

D、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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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5章>第1节>债权让与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债权让与、权利质权。

在本题中,甲公司享有的债权质权是为了担保甲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够向乙追偿,即反担保。

甲享有的债权质权相对于其所担保的追偿权而言,是从权利,追偿权是主权利。

当乙公司依约定向银行清偿了贷款之后,银行对于乙享有的债权消灭,此时,银行享有的保证权作为从权利也随之而消灭。

既然保证权已经消灭,则甲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的追偿权自然也就不再存在,这意味着甲的债权质权所担保的主权利消灭则债权质权也随之而消灭,故A项错误。

甲、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后,根据《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如

18.张某1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

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顾。

2000年,王某、张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B、张某有权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C、张某无权继承养父王某的财产

D、张某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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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4章>第4节>养父母子女关系

【答案】:

D

【解析】:

①收养的效力。

《收养法》第23条规定: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据此,张某与王某形成父母子女关系;而张某与生父母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而消除。

②《继承法》第10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

19.德凯公司拟为新三板上市造势,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短期内以业务合作为由邀请多家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

其中,真诚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可操作的合作方案,德凯公司佯装感兴趣并屡次表达将签署合同的意愿,但均在最后一刻推脱拒签。

期间,德凯公司还将知悉的真诚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三12题,单选)

A、未缔结合同,则德凯公司就磋商事宜无需承担责任

B、虽未缔结合同,但德凯公司构成恶意磋商,应赔偿损失

C、未缔结合同,则商业秘密属于真诚公司自愿披露,不应禁止外泄

D、德凯公司也付出了大量的工作成本,如被对方主张赔偿,则据此可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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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7章>第1节>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第42条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这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德凯公司拟为新三板上市造势,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与真诚公司恶意磋商,且将知悉的真诚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A项错误,B项正确。

《合同法》第43条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

20.张三从其好友李四处借款10万元,为担保该笔借款,二人签订质权合同,约定张三以其价值12万元的家传玉佩出质给李四,由王五代为保管。

张三将玉佩交付给王五。

下列说法那一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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