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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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安徽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全省农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根据国家和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农业各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农艺(畜牧、兽医)师、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农业(畜牧、兽医)技术员。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有承担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在我省农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农业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开发和研究工作的农学、土壤肥料、植物保护、园艺、畜牧、兽医(含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定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且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外省农业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已取得非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相应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八条热爱本职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勇于开拓,积极创新,努力进取。
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含双硕士)后,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4.获中专学历后在县城以外(不含县城,下同)基层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取得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三)农艺(畜牧、兽医)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获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后,取得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获中专学历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级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四)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农业(畜牧、兽医)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中专学历后,取得农业(畜牧、兽医)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第十条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系统、广博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重大技术问题,能独立承担本专业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或咨询,能指导副高级及中、初级技术人员完成技术工作。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以奖励证书为依据,下同)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1项加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
2.参加完成1项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农业项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同行专家或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以项目验收报告或业务主管部门证明为依据,下同),或受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以表彰、奖励证书为依据,下同)。
3.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农业项目,经同行专家或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受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4.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编制,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以颁发实施文件或主管部门证明为依据,下同)。
5.有1项以上重要技术创新或突破,经同行专家或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确认为国内首创,或受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6.创建新的学科领域,经同行专家或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填补省内空白。
7.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600万元以上利税(须有税务部门证明为依据,下同)。
8.解决农业生产复杂疑难重大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同行专家或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受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9.指导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片)、示范场或大型农业科技企业的科技研发,推动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同行专家或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受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发表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有创见性的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
申报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承担重大农业项目或重要技术研发课题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关键性的技术难题,能指导中、初级技术人员完成技术工作。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
2.参加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农业项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同行专家或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受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3.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重点农业项目,经同行专家或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或受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4.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编制,并通过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5.有1项以上重要技术创新或突破,经同行专家或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确认为省内首创,或受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6.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300万元以上利税。
7.解决农业生产的重大技术问题,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同行专家或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受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8.指导市(厅)级农业科技园(区、片)、示范场或中型农业科技企业的科技研发,促进农业产业化以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同行专家或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受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发表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三条农艺(畜牧、兽医)师
申报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能熟练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问题,有参与较大农业项目或技术研发的能力,能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完成技术工作。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县(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2.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县(市)级重点农业项目,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同行专家或县(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3.解决农业生产的技术问题,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同行专家或县(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发表本专业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
2.撰写本专业较高水平技术报告3篇以上。
第十四条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
申报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本单位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工作成绩。
(二)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具有本专业较高水平技术报告1篇以上。
第六章破格条件
第十五条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破格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条和第十一条
(一)、
(二)款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2项;
(二)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期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SCI(科学文献索引)收录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第十六条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
破格申报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条和第十二条
(一)、
(二)款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1项加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
(二)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期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第十七条农艺(畜牧、兽医)师
破格申报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条和第十三条
(一)、
(二)款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2项;或多次获较低级别、较低等级科学技术奖励;
(二)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期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七章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
判定其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审核验印后的复印件等)。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所学专业为农业专业或相近专业),可按有关规定直接认定相应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一)农艺(畜牧、兽医)师:
获博士学位;或获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
获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或获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三)农业(畜牧、兽医)技术员:
获大学专科学历或中专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第二十条凡在野外艰苦岗位以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的基层单位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农业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在能力业绩和论文著作方面可以适当倾斜。
第二十一条先取得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
第二十二条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须被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三条取得非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转岗到农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后应转评农业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申报评审高一级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转岗前后任职时间合并计算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四条破格申报评审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资格的人员,由省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省农业系列高评会评审。
第二十五条破格申报评审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相应评委会答辩面试合格后,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二十六条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人员不得申报;任期内,年度考核未被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且此后2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七条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解释
(一)“学历”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二)“主持完成”指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指该项目成果鉴定证书(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注明的参加人员。
(三)“科学技术奖”指科技进步奖、农牧渔业丰收奖、自然科学奖、农村科技奖、发明奖、星火奖、科技成果奖、技术改进奖;“相当奖励”指同等级与农业系列有关的市(省辖市)以上政府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综合奖励;“表彰、奖励”指县(市)以上政府或市(省辖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与本人从事专业有关的综合表彰、奖励;“多次获较低级别、较低等级奖励”指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下奖励3项以上。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四)“省以上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指由国家科技期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
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
论文、著作、技术报告,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
第二十八条本标准条件由省人事厅、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标准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评审条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