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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保安与消防安全培训资料

 

物业保安与消防安全培训资料

 

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城市中各类住宅物业及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绿化、卫生、交通、治安、消防、环境等统筹进行维护修缮、整治等管理服务的活动。

确保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物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和工作,而消防安全管理在生命财产安全管理中所占的地位和分量又是重中之重。

但目前我国的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要进一步推进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体制和运作规范体系,形成与目前蓬勃发展的房地产经济和住宅商品化、社会化相适应的新型物业管理模式。

一、当前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物业管理作为城市社区管理中一个重要的基层管理体系,在我国起步较晚,要走向成熟的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和经营化的物业管理,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探索。

消防安全管理作为物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目前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物业管理是建立在契约之上的民事商务行为,它涉及许多行业和广泛的经营管理内容。

尽管这些年出台了一系列规范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但现有的法规、政策对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地位、管理责任、管理维护经费,以及法律责任未作明确的规定,致使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中产生的大量矛盾纠纷得不到解决,司法机关对日益增多的物业管理案件也因缺乏法律依据难以及时解决,例如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不明确、维护费用不落实,发生火灾后消防设施成为火灾的殉葬品,火灾责任和赔偿责任等都难以明断。

其次,由于目前一些房地产开发建设与物业管理上明显存在着脱节现象,未从物业的生产、流通与消费的全过程出发来设计、施工和监督。

这种建与用、建与管脱节的现象,造成物业投入使用和消费过程中建筑消防安全分区、分隔、疏散不合理,消防设施设备不齐全不配套,留下先天隐患。

第三,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涉及到消防设施维护等有形管理和物业区用户日常消防管理等无形管理,至今没有准确界定物业管理作为企业行为,以及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第四,消防安全管理经费涉及消防设施设备维护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费,管理经费主要来自两个渠道:

开发商提供的一定比例的物业管理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物业使用者收取的物业管理费。

但这又引出以下问题:

一是开发商提供的物业管理维修资金没有法定主管部门监督提留,开发商成了“只生孩子、不养孩子”,全部由业主和用户来承担造成物业管理收取费用过高,维修资金难以落实;二是业主和用户受传统住房消费观念的影响,往往将物业管理理解为无偿服务或低偿服务。

加之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仅靠契约,使消防管理费用难以收取;三是物业管理资金筹措、使用、管理不统一、不规范,使缴纳者产生误解、拒缴或拖延。

由于消防管理经费的不落实,造成物业管理及消防管理不落实,物业运营几年后消防设施设备因缺少维护,形同虚设。

第五,目前物业管理的职业队伍尚未形成,作为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更是严重缺乏,面对物业管理中设置的现代消防设施,物业管理人员往往知之甚少。

二、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首先: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住宅商品化、市场化以及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行,出现了房地产建设投资和营销渠道的多元化,一个住宅区域、一幢大楼物业产权多元化,且多家占有使用的多重化、分散化管理的复杂状况。

而一个住宅区域、一幢大楼的消防安全整体性、消防设施设备配套性,以及消防安全管理,这都要求有一个统一的物业管理企业来实行消防安全管理。

其次:

随着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筑物向高空和地下不断延伸,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消防设施设备愈来愈多,功能也愈来愈复杂化、智能化,客观上要求消防安全管理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

三、关于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思考

物业管理是一个发展前景广阔且有待于开拓的新兴行业。

其中消防安全管理占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做好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仅是当前,更是今后长期的工作。

笔者认为要做好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需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一)理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各种关系,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物业消防管理体系构架。

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物业消防管理中各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经济合同关系。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享有在管理中的决策权和监督权,负有服从物业整体消防安全的管理、合理利用物业项目、确保消防安全、承担相应费用的消防安全管理义务,物业公司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行为规范标准及业主委托合同的约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确保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公安消防部门、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二)建立完整、系统的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法律规范体系,规范其运作。

制定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基本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以规范政府主管部门、物业公司及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行为,协调其相互间的各种关系,将物业消防管理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同时制定统一的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行业标准和规范,如公共消防安全契约、住户消防安全手册、物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定,消防设施维修资金标准及实施方案规定,消防安全管理费收支规定,维修养护消防设施规定等。

(三)建立和推行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早期介入制度。

房地产开发、流通、消费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在物业的规划设计、开发建设阶段就应明确听取物业管理企业的合理意见,对隐蔽的消防设备应实施专业化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监督和认可制度,并且严格把好验收、交接关。

这种建管结合方式,能提高物业的有效价值。

(四)建立高素质的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队伍。

在物业管理中应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员,具备一定的防灾灭火知识和消防管理知识,经消防部门培训后持证上岗。

对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具有现代消防技术方面的知识、熟练掌握消防系统的情况。

对现代消防设施设备应委托专业化的消防设施维护保修公司来承担。

(五)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对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

公安消防机构应严格把好物业建筑设计审核关,不留先天隐患。

对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要加强宏观指导,定期实施防火监督检查。

对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要给予法律支持。

对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培训,帮助提高消防安全管理素质。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企业要不断提高物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就要加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要逐渐形成“政府宏观指导,物业公司具体管理,业主自我防范,消防机构实施监督”的专业化、社会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管理体制

 

物业安全管理的含义

1、安全

    所谓安全就是指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

物业安全一般包含三层含义:

  其一,物业区域内的人身和财物不受侵害,物业区域内部的生活秩序、工作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保持良好的状态。

  其二,物业安全不仅指物业区域内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而且指不存在其他因素导致这种侵害的发生,即物业的安全状态应该是一种既没有危险,也没有可能发生危险的状态。

  其三,物业安全是物业区域内各方面安全因素整体的反映,而

     不是单指物业的某一个方面的安全。

     影响物业安全的因素很多,变化也比较快,归纳起来主要有两大类:

     ①人为侵害因素,如失火、偷窃、打架等;

     ②自然侵害因素,如大风刮倒广告牌、电梯故障等。

安全管理人员应了解这些影响安全的因素,并随时注意处理。

 2、安全管理

  物业安全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采取各种措施和手段,保证业主或使用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维持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的一种管理工作。

物业安全管理包括“防”与“保”两个方面,“防”是预防灾害性、伤害性事故发生;“保”是通过各种措施对万一发生的事故进行妥善处理。

“防”是防灾,“保”是减灾。

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物业安全管理作为一项职业性的服务工作,是介入公安机关职责和社会自我防范之间的一种专业保安工作,较之于社会治安管理的这两种形式(公安机关和社会自我防范)具有补充的性质,具有补充国家安全警力不足、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及工作职责范围针对性的优点。

  物业安全管理的目的,是要保证和维持业主或使用人有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以提高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

车辆安全案例

案例:

沈阳市皇姑区某小区,某业主的帕杰罗轿车被盗。

业主认为,自己交了物业费,轿车在小区被盗,保安没尽到职责,物业公司自然应承担自己的丢车责任。

在协商未果后,业主就在小区门口挂上了“物业未尽到责任”的大条幅。

  目前,业主财产被盗、在家门口被抢、甚至在家中被杀等等涉及物业保安的案件都时有发生。

业主认为,既然有了物业保安,以上情况的发生保安应承担责任。

那么到底保安应否承担责任呢?

  条例规定,如果物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由此可见,物业保安的安全责任,应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可以对任何不违法的情形作出约定,私人保镖也行),只有物业在违背合同的情况下,才应承担法律责任,否则物业仅有协助、报告的责任。

  分析:

物业是否有责任,应看物业合同有什么样的规定。

否则,业主就是无理取闹。

 

车辆丢失,停车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1):

2001年7月住在福华小区的业主林先生将自己的车开回家,林从小区保安手中领取了《深圳市福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进出登记卡》,并将车停放在小区内空地上。

第二天早上,林持登记卡取车时发现自己的小车不见了,即向派出所报了案。

至今仍未破案,车辆未找回。

林手持《机动车进出登记卡》,车却不见了。

于是其向福浩物业管理公司要求索赔,索赔未果遂依法提起诉讼。

 

本案中《机动车进出登记卡》记载内容为:

“敬请注意:

 1、本停车场只提供车位,收取场地使用费。

请关好车门,锁好防盗锁。

如有丢失或损坏恕不赔偿;2、车辆进场后请按规定车位停放,严禁占用消防通道、路口、人行道、绿化带;3、车主应随身携带本卡,遗失、无卡车辆不予放行。

”下面最末一行方格记录有:

进场车辆号码54834、进场时间18:

46、出场时间(空白)、值班员签名(陈)。

 

而依据小区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托管合同,其中物业公司明确表示对停放车辆不承担保管责任。

 

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保管关系的成立须要有寄托人交付保管物和保管人接受保管的意思表示。

被告发给原告的《机动车辆登记卡》明确注明本停车场只提供车位使用,不承担保管赔偿责任,亦无其它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另行达成有车辆保管协议或被告对原告做出有保管车辆的意思表示。

因此,原、被告之间只存在车位有偿使用关系,不存在车辆保管关系。

本案车主已上诉。

 

    

案例

(2):

2000年8月12日,何某驾车到深圳,入住南山某酒店,并将车停泊在该酒店停车场,交纳了停车费,领取了出入证卡。

第二天,该酒店保安员告诉何某,车辆被偷了,他们已经报警。

案件至今未破,何某向酒店索赔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南山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酒店的停车场经注册登记,是合法经营的停车场。

原告何某将车停放在该酒店停车场,有发票和车辆出入证证实,双方保管合同关系成立。

现该车在被告的停车场被盗,被告负有保管不善的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

(*以发票内容认定保管关系的存在,值得商榷。

) 

深圳中院认为:

酒店对何某的车负有安全保管义务。

何某提供的车辆保管发票没有注明车牌号码和车辆进场时间,不能认定系本案丢失车辆的交付凭证,但该发票上有该酒店的发票,该发票也已明确为“车辆保管”,因此,认定何某与该酒店形成车辆保管关系。

至于交费与否,不影响双方保管关系的成立。

维持原审法院判决。

 

 

浅谈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的盗窃现象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的种类很多,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不同的类型。

根据物业安全防范工作中常发生的盗窃对象上分为入室盗窃和车辆盗窃。

本人在多年的安全防范管理工作中积累了一些防范经验,但由于水平有限,难免有不当之处,恳请从事安防工作的朋友们批评指正和补充。

(一)应注意的问题

 1、入室盗窃是盗窃分子常用的手段,主要是撬门破锁和攀爬拨窗。

 撬门破锁, 是指盗窃分子趁单元房内无人的机会,利用螺丝刀、广钳、撬棍、千斤顶等作案工具破坏门锁或撬开铁门入内盗窃。

盗窃分子在撬门破锁时,往往采取多种方式或事先踩点,或通过其它途经了解业主、住户、租户家中确实无人,或先敲敲门,一旦家中有人,便假称找错人,敲错门。

一旦发现房内无人便用携带的工具破锁入内,洗劫一空。

 2、攀爬拨窗进入室内盗窃也是入室盗窃的一种常用手段 进入九十年代以来,住宅小区的不断涌现,物业性管理服务公司不断增加,人们的防范意识的增强和各种防盗铁门的使用,使犯罪分子,破门入室盗窃的难度增加,故把入室的目标盯住窗户,尤其是厨房的窗户。

开窗入室相对于撬门入户方便得多且隐蔽和作案后不留大的痕迹。

 3、车辆盗窃。

车辆盗窃可以分为盗窃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小区内被盗的车辆多为摩托车(五羊·本田100)、电动车(崭新摩托踏板款式的)、自行车(“捷安特”、“凤凰”、“永久”)。

 

(二)防范措施

1、撬门破锁的作案时间较集中于午间12时左右、傍晚5时左右和下半夜2—5时。

预防的办法就是加强巡逻,采取乱时、乱线的巡逻方式(多走、多看、多问);加强防盗宣传(书面警示和书面“友情提醒”),增强业主、住户、租户的防盗意识;加装安有“天地锁”的防盗门。

2、攀爬拨窗主要由煤气管道的攀爬由厨房进入室内,主要盗窃目标为手机、现金及贵重物品。

(根据近几年福州市发生的入室盗窃案件)预防的方法:

在煤气管道上缠绕铁丝刺,增加攀爬难度;在煤气管道上涂沫优质的润滑油(塑料膜浅包护,防止凝固,定期更换);在煤气管道的中段位置设置倾斜式障碍(至少三层障碍)。

 3、车辆盗窃。

小区内的车辆盗窃不容忽视。

据相关部门的统计住宅小区内的车辆失窃率47.3%,如此高的失窃率触目惊心,应引起高度的重视。

 A、执勤中如对可疑人进行盘查,发现可疑人携带器械(如钳子、小广钳、扳手、钢筋、F钳)时,应立即控制、查证。

 

B、推着车辆行走不自然,应检查推车人是否有驾驶或行驶证等证件,没有的应予以扣留核实。

C、新摩托车、新自行车、踏板式电动车应集中管理,专人看管。

   D、施行车辆出入“收发卡”制度,但应注意“人情卡”,避免“堆卡”。

   E、最关键的是业主、住户应加强防范意识,积极协助安防工作。

(安全连着你、我、她)

 

人防地下室火灾的特点 

高层住宅楼都有地下室或人防工事,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开发商将地下室做为收入的一个重要部分,出租给商户做各种生意,但是这里面除了收入外,还存在一个最大隐患--火灾。

  地下室发生火灾后扑救难度大,因为大多数地下室都设计为地道式、棋盘式,里面巷道狭长、纵横交错如同迷宫一样,加之地下建筑设计出入口少,消防自救设备差,因此这类火灾有其复杂的特点和扑救的难点。

  一、地下火灾的特点

(1)浓烟积聚不散

  一旦发生火灾,烟气从起火点向上升腾,迅速扩散、积聚,浓烟区的形成是由于气体流通不畅造成的。

浓烟的积聚还与地下室口的“吸风”作用有关,扩散到出入口的烟雾,有部分又被卷吸了回去,这就加剧了地下室的烟雾,久久不散,一旦发生火灾扑救工作就比较困难。

(2)易造成人员伤亡

  如果一旦发生火灾第一件事是要断电,地下室还缺乏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灯,在浓烟充斥时,地下的能见度往往少于“危险视距”(规定为三米),甚至不足一米,被困人员惊恐失措,寸步难行,火源如果靠近出入口时,火焰又会封锁通道,地下空间有限,氧气大量被燃烧损耗,所以地下火灾造成的人员伤害是非常严重的。

(3)灭火行动艰难

  地下室一般是一栋一个出入口,也有二个出入口的,但是二个以上的就很少了。

地下室出入口少,通道狭窄,到场的消防力量不能全面展开,只能派精干小分队组织水枪深入内部攻击火源。

   

消防队员攻入地下室后,因拐弯多、门卡多而行动不便,在巷道内铺设水带,调整器材或转移水枪阵地非常困难,给灭火人员带来一定的困难。

 二、地下火灾的扑救

  目前的消防装备和力量正日益完善,同时对地下火灾战术措施也在进一步研究,下面就地下室火灾的扑救和其本对策作些粗浅的探讨。

(1)掌握确切火情

  发生地下火灾后,要找了解情况的人或工作人员询问情况,弄清有无人员受困、数量、位置、起火部位及燃烧物质,尽管平时了解和掌握地下室的情况,这时还要了解地下火势有无向上建筑蔓延的可能。

消防队到来后深入地下室实查是否有人,注意搜查通道、房间、仓库等每一个部位,及时抢救遇险人员,火场总指挥要亲自听取火灾情况汇报,掌握确切的地下火情和所处的发展阶段,以确定排烟救人和灭火等相应措施。

(2)组织排烟

  适时组织排烟,可以提高能见度,降低室内温度,可以尽快发现火源。

  在火场排烟的方法很多,但是地下火灾可利用地下的通风窗口、自然排烟,也可利用机械排烟进行强制排烟。

  有自动排烟和喷淋系统的,可启动消防自动控制系统、排烟和水喷淋。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排烟是适用于火灾的初期和后期。

初期排烟可提高能见度,后期排烟散发余烟和炽热气。

如果在火势发展阶段排烟,会提高氧气,加速燃烧,使人员无法深入。

经验说明地下室火灾可使用高倍泡沫排烟,但应尽量按烟和气流动的方向喷射推进,且不能与喷雾水联用。

(3)积极抢救生命

  扑救地下火灾,要坚持“救人第一”的原则。

当火灾初起时,应迅速组织力量,进入地下室进行疏散(注意携带照明用具作引导标志),并派人护送惊慌失措、神志不清的人员。

  当烟火猛烈时,应组织若干小组,在充足水流掩护下,进行强攻救人。

在救原被困人员多的地下火灾时,除加强消防力量外还应调集兄弟单位或部队进行协同抢救人员的生命。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

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

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

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

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

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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