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利一矿防灭火管理相关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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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利一矿防灭火管理相关制度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

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时,首先应考虑建立完善、合理的通风系统,设计审查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

第二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

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条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1、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2、高瓦斯矿井的每一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至少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3、采区进、回风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4、通风系统没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

5、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第四条采区开采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和防火管理。

且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制定专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矿方和生产服务中心严格按审批的措施执行。

2、回撤、安装期间的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通风设施施工,通风、瓦斯管理牌板设置等由所在矿井负责。

生产服务中心在回撤、安装期间应积极配合矿方加强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的管理,保证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矿方在施工通风设施时应充分考虑回撤、安装时大型设备及特种车辆的通行。

有大型设备及特种车辆通行的风门之间应设人员躲避硐,门扇与墙壁应设连接挂钩,风门门槛不得影响车辆通行。

生产服务中心在回撤、安装过程中不得损坏通风设施,如不慎损坏通风设施,必须立即通知矿方及时修复。

4、在工作面与回撤通道贯通后,辅回撤通道的通风设施方可拆除。

5、回撤前应在辅回撤通道安装局部通风机,回撤期间向回风侧回撤的独头巷道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不得将回撤冒落区漏风代替局部通风机为作业场所供风。

局部通风机功率不得低于2×15KW,同时应有备用风机。

局部通风机安设与风筒吊挂应保证有效行车宽度。

6、跳采工作面回撤、安装期间,回撤工作面和安装工作面切眼为两条并联风路,易造成回撤工作面风量不足。

矿方在回撤、安装前应在安装工作面构筑可靠的控风设施,合理调节相邻回撤工作面风量,回撤工作面风速不应低于0.5m/s。

7、综采工作面回撤、安装期间,回撤面应实现独立通风,不得将在采工作面回风流串入回撤、安装工作面。

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矿方应制定相应的防尘、防瓦斯等安全措施。

8、在回撤、安装期间矿方应设专人看管进入回撤工作面的风门,人员或车辆通过风门后应及时关闭。

严禁将2道风门同时打开。

9、综采工作面回撤期间,矿方必须配备系统瓦斯检查工每班检查氧气、瓦斯和一氧化碳浓度不少于2次。

生产服务中心必须每班指定专人携带便携式甲烷、氧气、一氧化碳检测仪现场实时监测回撤过程中的氧气和有害气体,发现回撤处及其附近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氧气浓度低于18%时,必须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10、在回撤过程中出现瓦斯超限或积聚时,回撤地点及其附近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当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由矿方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当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由矿方制订安全排瓦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矿方组织排放。

11、在工作面回撤期间,必须在辅回撤通道外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一氧化碳传感器。

12、在回撤过程中需要爆破处理时,由生产服务中心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和矿方共同审批后执行。

矿方应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爆破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严禁裸露爆破。

13、在回撤过程中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超过15天时,矿方应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燃措施,生产服务中心在回撤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

14、综采工作面回撤、安装期间进行电气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一焊一审批”制度。

措施经生产服务中心审批后到所在矿生产指挥中心和驻矿安监处登记。

施焊完毕后,应到矿生产指挥中心销票。

现场瓦斯检查由生产服务中心配备。

措施应明确施工时间、地点、内容,现场负责人,有害气体监测人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施焊完毕后不少于1小时检查人员等。

第五条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回采工作面尾留巷道与采空区联巷应及时封闭;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与房采采空区相连通的巷道中应设置抗冲击密闭),全部封闭采区。

第六条控制风流的通风设施必须合理、可靠,应尽可能减少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漏风,在矿井各主扇承担供风的最大阻力路线不得设置控风设施。

第七条改变全矿井、一翼或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改变通风系统设计及安全措施,报通风处并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改变一个采区通风系统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报通风处备案。

第八条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测定1次。

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次阻力测定后应根据测定结果进行系统优化。

第九条矿井的进风井口应安设足够能力的暖风设施,保证井口以下空气温度必须在2℃以上。

第十条井下充电硐室(包括连采配电点)必须按照瓦斯检查规定进行氢气浓度检查,其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第十一条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流中。

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井下个别机电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安装甲烷断电装置。

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采区回风巷。

第十二条回采工作面尾留巷道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尾留巷道不需保留时,应最多不超过300m用0.37m砖墙进行封闭,封闭的尾留巷道内的电缆、水管等导电体应及时回收或断开并有可靠的保护接地。

未封闭以前应保持正常通风,并按通风巷道管理。

2、尾留巷道需保留时,安排采掘计划时尽量提前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

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原则上不超过2000m)应保持正常通风,并按通风巷道管理。

如遇特殊情况,需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通风处审批。

3、采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尾留巷道,必须有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其内的CH4、CO2、CO等有害气体,每班不少于1次,如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并在其内与采面位置相对应处(最多不得滞后一个联巷)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防止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

4、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5、矿井每季度末向通风处报送1份通风系统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

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制度

第一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一个采区),必须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方案和报告,报通风处审批,矿总工程师负责全面指挥通风系统调整工作,矿通风副总负责现场系统调整,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系统调整后的验收。

第二条需要进行局部系统调整时也必须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和安全措施,矿通风副总负责全面指挥通风系统调整工作,矿通风管理人原人员负责现场系统调整,矿通风副总负责组织系统调整后的验收。

第三条系统调整期间,受影响的区域必须切断电源停止工作,待系统调整稳定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第四条系统调整期间,通风调度负责全面记录系统调整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情以及采取的措施。

第五条系统调整过程中,系统调整人员随时记录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并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

系统调整完后,测风员必须全面对井下各用风巷道进行测定。

第六条系统调整各组人员中必须至少有一名通风队人员参与,且通风队技术主管,通风队队长必须全程参与。

第七条系统调整后,通风队技术人员必须进行系统调整后的数据整理和分析工作,并写出系统调整后的分析报告。

盲巷管理制度

第一条矿井生产、技术部门要把好设计、部署及现场施工关,做到一掘必穿,尽快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要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主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开关)供电,保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第二条矿井生产过程中一经出现停风盲巷,掘进区队及生产部门必须立即向生产指挥中心报告,矿生产指挥中心通知通风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三条停风盲巷的处理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发生盲巷时,立即切断盲巷内的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2、盲巷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密闭完毕。

3、采取封闭措施处理盲巷时,密闭前5米范围内都必须切断通向盲巷内的所有管线、铁道,抽放管不能切断时,必须进行绝缘处理,杜绝杂散电流引入盲巷内。

4、栅栏或密闭应设在离巷道口小于6米的支护完好、四周煤岩坚固的地方。

密闭的建筑标准和质量应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及检查评定办法》的规定。

临时停风的盲巷由所在施工区队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瓦斯检查包括瓦斯牌板的设置由专职瓦检员负责。

5、盲巷恢复通风排放瓦斯时,必须按排放瓦斯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停风盲巷必须设禁止牌和检查牌,同时建立台帐,内容包括巷道名称、类别、断面、长度、形成时间、处理方法、检查时间、检查人、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负责人和完成时间、消除时间等。

第五条停风盲巷必须定期检查:

已用密闭处理的盲巷,每天至少检查1次密闭和栅栏的质量及栅栏内1米处至巷道口这一段巷道内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

栅栏内的所有巷道每周至少检查1次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浓度。

每次检查都取其最大值作为检查结果及处理依据,栅栏密闭有问题或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时,必须按规定处理。

第六条进入停风盲巷检查必须有专门措施,并按盲巷内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方法进行。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条局部通风机的安设、管理、维护和回收以及风筒的吊挂、维护、延伸和回收由施工单位负责,安装(迁移)具体位置由通风队派专人指定。

5.5KW以上的风机必须安装消音器(低噪音风机和除尘风机除外)。

风筒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吊挂到位。

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4~5)

(S指巷道断面积)

第二条局部通风机管理由使用单位队长指定专人负责,其它人员不准停、开。

凡事先未经批准停局部通风机或由于其它原因引起局部通风机停运的,均属无计划停风,必须按事故进行分析处理。

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挂牌管理。

第三条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因检修或其它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停运时,现场队干部或班组长负责立即将人员撤至全风压新鲜风流中,在巷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矿生产指挥中心和通风部门汇报。

第四条严格工作面供电管理,对有计划的停电停风要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停电停风前必须撤出人员,并设置栅栏、警标,设专人看管。

第五条恢复局部通风机运转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局部通风机和开关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方可人工给局部通风机送电。

要杜绝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如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立即撤出人员,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要进行追查处理。

第六条局部通风严禁采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为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七条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所有的连采(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风电闭锁”,瓦斯涌出异常区的连采(掘)面必须实现“瓦斯电闭锁”。

第八条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和瓦斯检查牌板应写明供风地点、风机功率、风机型号、风筒长度、风筒直径、负责管理人员姓名、检查时间、风机吸风量、风筒出口风量、风筒百米漏风率和风压等内容。

第九条掘进工作面供风量必须充足,满足稀释CH4、CO2等气体和风速不低于0.15m/s的要求。

若工作面风速达不到要求或不能稀释气体时,必须采取更换大功率风机配套大直径风筒或其它措施提高工作面风量。

第十条局部通风机安设要离地高度大于0.3m,局扇周围要清理干净,无杂物堆积。

矿井供给该处的全风压风量要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且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风筒吊挂要靠帮、靠顶、平直,逢环必挂。

风筒无破口,接头严密(手距接头处10㎝处感觉不到漏风),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要双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垫上紧螺钉。

风筒拐弯处要设弯头(弯度小于或等于90°)。

异径风筒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一台局扇应用同一直径风筒,发现破口要及时修补或更换。

风筒百米漏风率要符合下列规定:

风筒百米漏风率(L100)规定

通风距离(M)

200以下

200~500

500~1000

1000~2000

2000以上

L100(%)

<15

<10

<3

<2

<1

无计划停风追查制度

为加强局部通风管理,杜绝无计划停风现象,防止重、特大通风事故的发生,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结合《万利一矿局部通风管理办法》,特制定了无计划停风追查制度。

第一条对无计划停风必须要实行登记和追查制度。

第二条凡属计划外的停风不论何种原因和时间长短均属无计划停风。

第三条出现无计划停风后,瓦斯检查员或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必须立即将人员撤至全风压新鲜风流中,切断电源,同时向矿生产指挥中心和通风队汇报,生产指挥中心、通风队均要有记录。

第四条发生无计划停风时,当班瓦斯检查员必须及时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在接到瓦斯检查员的汇报后要及时向通风队值班人员汇报,并登记在“无计划停风登记本”上。

登记时应注明停风地点、停风时间、停风原因、恢复通风时间、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等。

第五条停风时间小于2小时的由安管办组织追查,通风科、生产指挥中心、机电信息中心、通风队必须参与;超过2小时的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追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六条发生无计划停风后,必须进行认真追查,两天内完成追查报告,并对责任者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对无计划停风的追查,通风队要建立“无计划停风追查记录台帐”。

第八条局部通风地点无计划停风5分钟以上,每次给予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当班班组长罚款200元,责任单位队长连带处罚200元。

第九条续接风筒停风机,给予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连带处罚200元,对当班班长罚款100元。

第十条无计划停风未按规定进行汇报和登记,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连带处罚100元。

第十一条有计划停风未按规定审批措施或及时通知调度和通风队、或没有及时将审批后的措施交留通风队备案的,视为无计划停风,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连带处罚200元。

第十二条本规定未涉及内容,按《煤矿安全规程》、《神东煤炭集团“一通三防”实施细则》及神东煤炭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风筒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万利一矿的风筒管理,保证风筒的质量,杜绝浪费,规范各单位对风筒的正确使用及复用,根据“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特制订此制度:

一、本矿队伍领用风筒

第一条由使用单位开支领小票,经通风科长审批签字,通风队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和全矿成本完成状况,进行平衡是否支领新风筒。

第二条各单位领用修复的旧风筒时,必须经通风队队长审批签字,原则上按交多少领多少的数量来支付。

第三条各单位在供应站领用新风筒时,必须经通风科长审批签字后领取,否则不予结算。

第四条工作面回撤、倒风机,回收的风筒和接口器必须在两日内全部升井,统一交通风队管理,通风队必须认真验收,并进行交接签字。

交接单一式三份(通风科、通风队、使用单位各一份)。

无风筒和接口器交接签字单,按使用单位风筒和接口器丢失处理。

第五条通风队不得私自将风筒转借或租给他人或单位。

一经发现罚责任人500元,罚责任单位1000-2000元。

二、外委施工队使用矿内风筒支付费用标准及相关手续

第一条外委施工队使用风筒原则自行解决,要求所用风筒必须颜色一致,如果使用矿内风筒时,需要支付相应费用(费用计算范围:

从巷道开口段至工作面);每节风筒按两年时间使用,每节风筒成本价格500~800元,每节风筒每月按20元进行支付折旧费用(风筒入井一次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费用)。

第二条外委施工队使用矿内风筒时,由使用单位开支领小票,经通风科长签字审批后到经营办办理风筒租用手续,一式四份(使用单位、经营办、通风队、通风科各一份),风筒保管单位只有见到通风科和经营办共同签字票后方可将风筒支出。

第三条经营办在办理工程结算时,依据风筒支领小票按第二条第1小项计算风筒折旧费用,在工程款中一次性扣清。

三、风筒的维修及冲洗

第一条通风队库存风筒要分类码放整齐,指定专人负责风筒管理,建立风筒管理台帐,帐目清楚,与实物数目一致。

每月底前由材料员以报表的形式分不同规格的向通风科和经营办报风筒的支出、回收、维修及剩余的数量,迟报一天罚材料员100元,队长50元。

第二条凡不能使用的风筒经经营办、通风科验收后,作为风筒修补材料或风幛布使用,不得挪做它用,每月底要将此数量在风筒总数中扣除;通风队不得私自报废风筒,否则按风筒丢失处理。

第三条通风队负责全矿风筒回收后的清洗晾晒、钢圈校正、吊环维护、开缝及破口的粘补等维修和保养工作。

第四条风筒维修流程:

1、回收后的风筒先要逐条进行除尘,冲洗干净后进行晾晒;

2、晾晒后的风筒逐一接在局扇上,开启局扇,仔细检查风筒破口及吊环损坏处,作出明显标记、以便修补。

3、维修风筒两端钢圈都需进行圆度调正,校正风筒圈时应使用胶皮锤,不能用铁锤等硬物使劲砸捣,以免砸破包裹钢圈的风筒布造成二次漏风。

4、经修补后的风筒确认完好晾干后,将风筒整齐折叠、并按规格码放在库房内,及时登记注明,以备检查和发放。

5、每月底由经营办、通风科共同对维修的风筒及时进行验收。

四、风筒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风筒接头不符合要求:

反接、没有进行双反边、接头漏风、用铁丝连接或捆绑,每发现一处罚责任人50元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二条风筒拐弯不设弯头,拐弯处折深超过0.1m罚责任人100元/处,责任单位200元/处,并限期整改。

第三条风筒未做到逢环必挂,风筒吊挂不平直,罚责任单位50元/处。

第四条异径风筒相连接必须使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处。

第五条井下风筒乱堆乱放,罚款责任单位100元/处,造成风筒损坏的,按原价赔偿并加罚200元。

第六条掘进工作面的风筒距工作面的距离大于作业规程规定,每超1米罚使用单位50元。

罚带班队长100元/次。

第七条掘进工作面每节风筒必须上快速风筒接口器,减少风筒漏风量,降低风筒漏风率。

一处不上罚责任人50元,责任单位200元。

第八条风筒使用单位回收的风筒必须及时交通风队进行维修,备用量最多不准超过50节,否则对使用单位罚款500元。

每月底前由材料员以报表的形式给通风科报风筒的在用、回收、支领风筒的数量。

迟报一天罚款50元。

第九条维修或使用单位教育员工要爱护风筒,如有损坏、丢失的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单位队长罚款100元。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第一条掘进巷道同其它巷道贯通前,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条炮掘巷道距贯通点20m、煤巷综掘巷道距贯通点50m、连采机掘进距贯通点100m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并下达贯通通知单,通知施工单位、调度、通风、机电和安监等部门,同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

第三条贯通前,通风部门必须事先组织做好通风系统调整准备工作,分析贯通前后的通风网络变化,对贯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无风、微风巷道提前做好预处理措施。

第四条贯通时,必须有通风队管理人员现场指挥,停掘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和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掘进工作面每次掘进前,必须检查停掘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的瓦斯浓度,只有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掘进。

第五条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检查风速和瓦斯浓度,符合《规程》有关规定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六条巷道贯通调整通风系统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1、贯通时及贯通后通风系统调整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分工。

2、对影响区域的风量、瓦斯检查安排。

3、贯通前的准备工作。

4、调整通风系统的具体步骤。

5、贯通时的安全措施。

6、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图。

主扇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第一条设备运行之前,维修和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设备点检作业卡规定的内容对设备进行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条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操作设备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司机必须熟悉设备性能、结构、操作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保证设备运行具有清洁的环境。

第四条操作人员因精力不集中或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的,要追究当事人及其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各设备都应按设备的检修周期进行检修,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检修,否则造成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第六条对新使用和维修的设备实行“包机制”,包机组应对新管设备实行“三包”、“三保”,即“包运转安全、包维修、包材料消耗”,“保证设备完好、保证正常操作、保证无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

第七条对大型设备,要认真做好设备运行记录及检修记录。

矿井反风演习管理制度

第一条矿井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当矿井开采新的一翼、水平投产或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更换主要通风机时,都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反风演习时需通知救护消防大队参加。

第二条矿井反风演习前,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反风演习计划,报通风处、总调度室、安监局、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反风演习计划内容包括:

1、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要求规定火灾发生的假设地点、参加反风演习的主要通风机台数;

2、确定反风演习的开始时间和持续时间;

3、明确反风设备的操作顺序;

4、确定反风演习的观测项目及其方法;

5、预计反风后的通风网络、风量和瓦斯情况;

6、制定反风演习的安全措施;

7、明确恢复正常通风的操作顺序和制定排除瓦斯的安全措施;

8、规定参加反风演习的人员、分工和培训工作。

第三条矿井反风演习结束后,应在1周内编制《矿井反风演习报告书》,并报公司通风处备案。

《矿井反风演习报告书》内容应包括:

1、矿井名称及反风时间;

2、矿井通风情况;

3、反风演习前后主要通风机运转情况及矿井有关参数对照表;

4、井巷中风量和瓦斯情况;

5、反风演习时空气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2%的井巷;

6、反风操作时间和恢复正常通风的操作时间;

7、反风前后矿井通风系统图;

8、反风演习参加人数;

9、经验与教训;

10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及日期。

矿井联巷硐室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矿井联巷、硐室的通风管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设计原则

1、矿井联巷、硐室(包括水仓等)在保证生产的基础上能减少的尽量减少,以减小管理难度和范围。

2、所有联巷、硐室、水仓、密闭的设置必须综合考虑,一次设计一次施工,既要满足掘进需要又能符合回采使用。

3、掘进及综采顺槽联巷的挡风及隔离设施,一侧砌墙一侧设栅栏并悬挂“禁止入内”牌板,要求墙和栅栏距联巷口的距离不得超过6m。

使用的联巷硐室设置导风筒导风。

4、大巷间联巷的隔离及挡风设施采用两侧砌墙,墙距联巷口的位置不大于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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