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曾文水库运用规则新 880630 订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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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曾文水库运用规则新880630订定
法规名称】 台湾省曾文水库运用规则(新88.06.30订定)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11-20
【正 文】
台湾省曾文水库运用规则(新88.06.30订定)
第1条
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为曾文水库(以下简称本水库)灌溉、给水、发电及防洪等功能之运用,特依水利法施行细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订定本规则。
第2条
本水库由经济部水利处南区水资源局(以下简称南水局)负责管理运用。
第3条
本水库之运用以年用法为基准,并调配各功能需要,以获致最大综合效益。
第4条
本规则所用名词其含义如下:
一年用法自每年枯水期后水库水位最低时期蓄水利用,至次年枯水期后,水库存水用罄为止。
二蓄水运用周期自每年六月一日起至次年五月底止。
三蓄水利用运转以水库蓄水调节供应灌溉、给水与发电三功能之需要。
四防洪运转经由溢洪道放水之运转。
五水库运用规线为执行蓄水利用运转,依水库蓄水量划定界线,以表示水库存水量之丰枯情形,分上限、下限及严重下限三种。
六上限一年中本水库有效蓄水量处于丰盈状态之最低水量。
七下限一年中本水库与乌山头水库有效蓄水库之和处于缺水状态之水量。
八严重下限一年中本水库与乌山头水库有效蓄水量之和处于严重缺水状态之水量。
九基准供水量一年中本水库各用水标的依下限以上至上限未满之年平均蓄水量情况,所拟定之各旬计划基准分配供水量。
一○台风情况中央气象局发布海上台风警报后八小时仍未解除者。
一一豪雨情况中央气象局发布本水库集水地区豪雨特报或因台风引进西南气流之豪雨。
一二紧急情况发生可能危及坝体安全的各种内在及外在因素,其情形如下:
(一)水库水位陡升。
(二)坝身含水量近于完全饱和。
(三)坝体或基础产生管涌陷穴或遭淘蚀。
(四)坝体渗流水夹杂泥砂或其他可疑之悬浮物。
(五)坝体及其下游出现大量渗流,或排水渗流终止。
(六)坝体发生或感受强度达四级以上之地震,造成坝址沉陷、龟裂,
或坝体不均匀变位、滑动。
(七)坝体之上、下游坡面滑动。
(八)水库边坡崩坍或因暴雨形成破坏性涌浪,造成坝体的侵蚀破坏。
(九)溢洪道闸门操作机械故障。
(一○)溢洪道或出水工等大坝附属结构物损坏。
(一一)坝体或附属结构物有进一步破坏之可能性。
(一二)水库观测仪器读数异常。
(一三)其他。
一三洪峰一次洪水过程中最大之瞬时流量。
一四泄洪总流量防洪运转时,经由溢洪道、曾文电厂及河道放水道排放之总放水量。
第5条
本水库蓄水利用运转应与台湾省嘉南农田水利会(以下简称水利会)之乌山头水库相互配合运用。
第6条
本水库泄放之水,除供楠西、玉井地区公共给水及下游水权人使用外,均由东口导水堰拦截,经东口进水口导至乌山头水库调节后,由水利会按灌溉及给水二功能之计划需要放供。
第7条
本水库蓄水利用运转应依据水库运用规线执行。
前项运用规线在各旬初之水量规定如附表一。
附表一曾文水库运用规线单位:
百万立方公尺
┌─┬──┬──┬──┬──┬─┬──┬──┬──┬──┐
│月│旬序│上限│下限│严重│月│旬序│上限│下限│严重│
│││││下限│││││下限│
├─┼──┼──┼──┼──┼─┼──┼──┼──┼──┤
│6│上│220│40│30│1│上│500│360│240│
│├──┼──┼──┼──┤├──┼──┼──┼──┤
││中│200│50│30││中│480│350│230│
│├──┼──┼──┼──┤├──┼──┼──┼──┤
││下│230│70│40││下│460│330│220│
├─┼──┼──┼──┼──┼─┼──┼──┼──┼──┤
│7│上│250│90│60│2│上│440│310│210│
│├──┼──┼──┼──┤├──┼──┼──┼──┤
││中│300│120│80││中│420│280│200│
│├──┼──┼──┼──┤├──┼──┼──┼──┤
││下│360│150│105││下│400│250│190│
├─┼──┼──┼──┼──┼─┼──┼──┼──┼──┤
│8│上│420│180│130│3│上│380│220│170│
│├──┼──┼──┼──┤├──┼──┼──┼──┤
││中│460│210│155││中│360│190│160│
│├──┼──┼──┼──┤├──┼──┼──┼──┤
││下│581│240│180││下│340│175│150│
├─┼──┼──┼──┼──┼─┼──┼──┼──┼──┤
│9│上│617│270│200│4│上│320│145│120│
│├──┼──┼──┼──┤├──┼──┼──┼──┤
││中│617│300│240││中│300│115│90│
│├──┼──┼──┼──┤├──┼──┼──┼──┤
││下│617│330│280││下│280│100│80│
├─┼──┼──┼──┼──┼─┼──┼──┼──┼──┤
│10│上│617│360│280│5│上│260│80│55│
│├──┼──┼──┼──┤├──┼──┼──┼──┤
││中│617│360│280││中│240│55│40│
│├──┼──┼──┼──┤├──┼──┼──┼──┤
││下│617│360│280││下│220│40│30│
├─┼──┼──┼──┼──┼─┼──┼──┼──┼──┤
│11│上│617│360│280││上││30││
│├──┼──┼──┼──┤├──┼──┼──┼──┤
││中│580│360│280││中││││
│├──┼──┼──┼──┤├──┼──┼──┼──┤
││下│570│360│280││下││││
├─┼──┼──┼──┼──┼─┼──┼──┼──┼──┤
│12│上│560│360│280││上││││
│├──┼──┼──┼──┤├──┼──┼──┼──┤
││中│540│360│280││中││││
│├──┼──┼──┼──┤├──┼──┼──┼──┤
││下│520│360│260││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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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本水库有效蓄水量利用运转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蓄水量超过上限时,得视各标的需要,超量供应其需要或泄放,使降至上限水准为止。
二蓄水量在上限与下限之间时应按各标的基准供水量供应。
三蓄水量在下限与严重下限之间时公共给水按基准供水量供应,工业及灌溉水量则按基准供水量之百分之七十五供应。
四蓄水量在严重下限以下时公共给水按基准供水量之百分之八十供应,工业及灌溉水量则按基准供水量之百分之五十供应。
五依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缩减各标的用水,水库蓄水仍不敷分配使用时,应视当时情况依各标的缩减方法再缩减分配供应,或由南水局、水利会、自来水公司及其他用户协商办理。
六依第三款、四款及第五款各标的用水不同打折率之差异水量以利用水量补偿之。
第9条
本水库泄放供应灌溉及给水之水量,应经由曾文发电厂发电后放出。
但不能或不宜经曾文发电厂放水及发电放水不足灌溉需要时,得由河道放水道放水。
第10条
本水库有效蓄水量在上限以下泄放水量时,不得使东口导水堰溢流。
但逾上限者,除乌山头水库已满或特殊情况泄放水量无法进入乌山头水库时,得在东口导水堰溢流。
本水库之放水应维持乌山头水库之水位在标高四十五公尺以上,并应防止溢流。
但情况特殊者不在此限。
第11条
本水库灌溉区之耕作方式与灌溉制度由本部公告之。
南水局与水利会应在水库运用年度开始前共同协商拟定年度供水计划。
第12条
曾文发电厂应配合灌溉及给水所需水量运转发电,所发电量按合约售予台湾电力公司。
第13条
本水库给水以供应嘉义县、台南县及台南市地区内所需公共给水及工业用水之原水为限,影响灌溉用水时协议计价补偿。
公共给水之原水,应售予台湾省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
但该公司尚未供水地区,得由本水库供给原水。
工业用水之原水,以不妨碍自来水公司给水计划为原则,由南水局专案报本部核准后供应之。
给水用户应与南水局签订供水契约后由本水库按约供水。
移用他标的分配水量时,应先征询该标的同意并预先拟定年度用水计划,送南水局及水利会参考配合运用或输送。
如供水需利用水利会之设施时,应洽得水利会同意。
第14条
本水库有下列情事之一时应开始防洪运转:
一台风或豪雨情况时水库水位超过标高二百二十五公尺或水库水位及水库进水量达到附表二之水库水位及水库进水量。
二非台风或豪雨情况时,水库水位超标高二百二十七公尺或水库水位及水库进水量达到附表三之水库水位及水库进水量。
附表二台风或豪雨情况下应开始防洪运转之水库进水量
┌─────┬──┬──┬──┬──┬──┬──┬──┬──┐
│水库水位(│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一│二一│
│标高公尺)│五│四│三│二│一│○│九│八│
├─────┼──┼──┼──┼──┼──┼──┼──┼──┤
│水库进水量│一○│四○│八○│一、│一、│二、│三、│四、│
│(秒立方公│○│○│○│二○│七○│二○│○○│○○│
│尺)││││○│○│○│○│○│
└─────┴──┴──┴──┴──┴──┴──┴──┴──┘
┌─────┬──┬──┬──┐
│水库水位(│二一│二一│二一│
│标高公尺)│七│六│五│
├─────┼──┼──┼──┤
│水库进水量│五、│六、│七、│
│(秒立方公│○○│○○│○○│
│尺)│○│○│○│
└─────┴──┴──┴──┘
附表三非台风或豪雨情况下应开始防洪运转之水库进水量
┌─────┬──┬──┬──┬──┬──┬──┐
│水库水位(│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
│标高公尺)│七│六│五│四│三│二│
├─────┼──┼──┼──┼──┼──┼──┤
│水库进水量│五○│一、│一、│二、│三、│四、│
│(秒立方公│○│○○│五○│○○│○○│○○│
│尺)││○│○│○│○│○│
└─────┴──┴──┴──┴──┴──┴──┘
第15条
防洪运转时,应依下列规定操作溢洪道闸门:
一闸门之开启,应自最小容许流量开始,一号闸门为二百五十秒立方公尺,二号闸门为三百秒立方公尺,三号闸门为三百五十秒立方公尺。
二闸门之开度每小时得调整一次,每次调整增加之泄洪总流量不得超过一千五百秒立方公尺。
台风或豪雨情况下可视情况每三十分钟调整一次,每次调整增加之泄洪总流量不得超过一千秒立方公尺。
三溢洪道流量大于九百秒立方公尺时,三座闸门应同时操作,并维持同一开度。
四使用二座闸门运转时,应先启用二号及三号闸门,使用一座闸门运转时,应先启用二号闸门。
第16条
防洪运转时,水库之放水量应依下列规定:
一在洪峰未过前,泄洪总流量超过二千二百五十秒立方公尺时,泄洪总流量之增加率应小于水库进水流量之最高增加率,泄洪总流量应小于最大进水流量。
水库水位超过标高二百三十公尺,或水库水位及水库进水量达到附表四之设计洪水情况时,即以最大容许放水量放水。
二洪峰过后,水位低于标高二百三十公尺,泄洪总流量不得大于进水流量加上附表五之增放水量,且不得大于进水流量之洪峰。
附表四可视为设计洪水之进水量状况
┌─────┬──┬──┬──┬──┬──┬──┬──┐
│水库水位(│二三│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
│标高公尺)│○│九│八│七│六│五│四│
├─────┼──┼──┼──┼──┼──┼──┼──┤
│水库进水量│二、│三、│四、│五、│六、│七、│八、│
│(秒立方公│○○│○○│○○│○○│○○│○○│○○│
│尺)│○│○│○│○│○│○│○│
└─────┴──┴──┴──┴──┴──┴──┴──┘
附表五洪峰通过后水位低于标高二三○公尺时之可增放水量
┌─────┬──┬──┬──┬──┬──┬──┐
│水库水位(│二三│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
│标高公尺)│○│九│八│七│六│五│
├─────┼──┼──┼──┼──┼──┼──┤
│水库进水量│一、│九○│八○│七○│六○│五○│
│(秒立方公│○○│○│○│○│○│○│
│尺)│○││││││
└─────┴──┴──┴──┴──┴──┴──┘
第17条
本水库有下列情事之一时,应停止防洪运转:
一洪峰已过,水库水位未超过标高三百二十七公尺,且水库水位及水库进水量低于附表六之水库水位及水库进水量。
二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开始之防洪运转,洪峰未过,水库水位未超过标高二百二十五公尺且水库水位及水库进水量低于附表二之水库水位及水库进水量。
三依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开始之防洪运转,洪峰未过,水库水位未超过标高二百二十七公尺且水库水位及水库进水量低于附表三之水库水位及水库进水量。
四依第十四条第一款开始之防洪运转,于台风或豪雨情况解除后,进水流量及水库水位无同条第二款及紧急情况之情事。
附表六防洪运转关闭闸门之水库进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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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水位(│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
│标高公尺)│七│六│五│四│三│二│一│○│
├─────┼──┼──┼──┼──┼──┼──┼──┼──┤
│水库进水量│○│五○│九五│一、│一、│二、│二、│三、│
│(秒立方公││○│○│四○│八五│二五│七○│一五│
│尺)││││○│○│○│○│○│
└─────┴──┴──┴──┴──┴──┴──┴──┴──┘
┌─────┬──┬──┬──┬──┬──┬──┐
│水库水位(│二一│二一│二一│二一│二一│二一│
│标高公尺)│九│八│七│六│五│四│
├─────┼──┼──┼──┼──┼──┼──┤
│水库进水量│三、│三、│四、│四、│五、│五、│
│(秒立方公│五五│九○│三○│七○│一○│四五│
│尺)│○│○│○│○│○│○│
└─────┴──┴──┴──┴──┴──┴──┘
第18条
南水局应于溢洪道泄洪开始一小时前,由该局将泄洪量迅速有效向下游地区发布泄洪警报,并以电话通知经济部水利处及其辖区内警察机关,迅速转知下游居民,开始泄洪运转之第一小时,并应以最低容许泄洪量泄放,以示警告。
第19条
防洪运转时,泄洪总流量达五千五百秒立方公尺时,曾文发电厂应停止发电。
第20条
防洪运转时,为排除进水口附近淤砂,得使用河道放水道放水。
第21条
东口导水堰排砂闸门有下列情事之一时应予开启:
一冲除泥砂或淤积之杂物。
二防洪运转。
三因地区性阵雨使到达东口导水堰之流量超过东口进水口之最大容许进水量。
四依第十条第一项但书规定在东口溢流时。
五供应下游用水。
第22条
大坝或水库环境可能或已发生紧急情况及坝体安全,应实施紧急运转降低水位并检查维护。
第23条
紧急运转时,得实施调节性泄洪,并依第十五条之规定操作溢洪道闸门。
第24条
紧急运转之放水量视紧急状况而定。
除有溃坝之虞,泄洪总流量不得超过二千二百五十秒立方公尺。
第25条
本水库有溃坝之虞时,应立即发布警报与泄洪,于不危及坝体安全之范围内,尽速降低水库水位。
第26条
南水局于不妨碍本水库灌溉、给水、发电及防洪等功能范围内,得报请本部核定增加其他用途。
在台风季节末期为顾及各标的用水需要,得参酌实际情况机动处理运转事宜。
第27条
本规则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