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强制性条文汇总校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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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强制性条文汇总校对
●基坑工程
JGJ167-2009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37
JGJ120-199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37
GB50330-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37
JGJ180-2009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38
GB50497-2009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38
JGJ94-200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39
CJJ61-2003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39
●脚手架
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2002年版)—40
JGJ166-2008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41
JGJ128-200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42
GB19155-2003高处作业吊篮———————————————————43
●高处作业
JGJ80-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44
●模板工程
JGJ162-2008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46
●临时用电
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47
●机械设备
JGJ160-2008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49
JGJ33-200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50
JGJ88-92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54
GB5144-2006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55
JGJ196-2010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58
GB10055-200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59
●市政工程
GB50141-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60
GB50092-96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63
CJJ68-2007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63
CJJ6-85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64
GB50446-2008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65
●石化建设
GB50484-2008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65
SH/T3536-2002石化化工工程起重施工规范—————————————69
●工程拆除
JGJ147-2004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70
DGJ08-70-2006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71
●季节施工
JGJ80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73
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73
JGJ104-97建筑工程冬季施工规程———————————————73
GB50092-96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75
●环境卫生
JGJ146-2004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75
●劳动防护
JGJ184-2009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76
●班组管理
DGJ08-2061-2009建设工程班组安全管理标准—————————————77
●基坑工程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强制性条文
(JGJ167-2009)
序号
条款号
项目
条文内容
1
3.1.5
稳定和变形计算
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且易于受水浸湿的坑壁以及永久性坑壁,设计中应采用天然状态下的土性参数稳定和变形计算。
并采用饱和状态(Si=85%)条件下的参数进行校核;校核时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05。
2
5.1.4
不采用坡率法情况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坡率法;
1放坡开挖对拟建或相邻建(构)筑物及重要管线有不利影响;
2不能有效降低地下水位和保持基坑内干作业;
3填土较厚或土质松软、饱和、稳定性差;
4场地不能满足放坡要求。
3
5.2.5
真裂缝计算
基坑侧壁稳定性验算,应考虑垂直裂缝的影响,对于具有垂直张裂隙的黄土基坑,在稳定计算中应考虑裂隙的影响,裂隙深度应采用静止直立高度
计算。
一级基坑安全系数不得低于1.30。
二、三级基坑安全系数不得低于1.20。
4
13.2.4
基坑排水
基坑的上、下部和四周必须设置排水系统,流水坡向应明显,不得积水。
基坑上部排水沟与基坑边缘的距离应大于2m,沟底和两侧必须作防渗处理。
基坑底部四周应设置排水沟和集水坑。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强制性条文
(JGJ120-1999)
序号
条款号
项目
条文内容
1
3.7.2
基坑降排水
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2
3.7.3
周边载荷
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3
3.7.5
支护桩(土)保护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程
强制性条文
(GB50330-2002)
序号
条款号
项目
条文内容
1
15.1.2
不稳定(欠稳定)的边坡施工
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
严禁无序大开挖、大爆破作业。
2
15.1.6
信息施工法
一级边坡工程施工应采用信息施工法。
3
15.4.1
爆破避免震害
岩石边坡开挖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爆破对边坡和坡顶建(构)筑物的震害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强制性条文
(JGJ180-2009)
序号
条款号
项目
条文内容
1
2.0.2
方案编制实施
土石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方案,并应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2
2.0.3
教育交底
交底持证
施工前应针对安全风险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机械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3
2.0.4
隐患排除
停止作业
施工前应针对安全风险进行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排除隐患后方可恢复施工
4
5.1.4
严禁爆破
情况
爆破作业环境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进行爆破作业:
1爆破可能产生不稳定边坡、滑坡、崩塌的危险:
2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
3恶劣天气条件下。
5
6.3.2
开挖原则
支护保护
基坑支护结构必须在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严禁提前开挖和超挖。
施工过程中,严禁设备或重物碰撞支撑、腰梁、锚杆等基坑支护结构,亦不得在支护结构上放置或悬挂重物。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强制性条文
(GB50497-2009)
序号
条款号
项目
条文内容
1
3.0.1
深基坑
实施监测
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2
7.0.4
提高监测
频率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1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2监测数据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
3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
4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违反设计工况施工。
5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
6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7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9领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10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场。
3
8.0.1
报警值确认
基坑工程监测必须确定监测报警值,监测报警值应满足基坑工程设计,地下结构设计以及周边环境中被保护对象的控制要求。
监测报警值应由基坑工程设计方确定。
4
8.0.7
危险
报警应急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
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4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5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6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强制性条文
(JGJ94-2008)
序号
条款号
项目
条文内容
1
6.6.7
人工挖孔桩措施
人工挖孔桩施工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孔内必须设置应急软爬梯供人员上下;使用的电葫芦、吊笼等应安全可靠,并配有自动卡紧保险装置,不得使用麻绳和尼龙绳吊挂或脚踏井壁凸缘上下。
电葫芦宜用按钮式开关,使用前必须检验其安全起吊能力;
2每日开工前必须检测井下的有毒、有害气体,并应有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
当桩孔开挖深度超过10m时,应有专门向井下送风的设备,风量不宜少于25L/s;
3孔口四周必须设置护栏,护栏高度宜为0.8m;
4挖出的土石应及时运离孔口,不得堆放孔口周边1m范围内,机动车辆的通行不得对井壁的安全造成影响;
5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源、电路的安装和拆除必须遵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
2
8.1.1
施工顺序
桩基承台施工顺序宣先深后浅。
3
8.1.2
工程环境保护与监测
当承台埋置较深时,应对领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在施工期间应进行监测。
4
8.1.3
施工方案
基坑开挖前应对边坡支护型式、降水措施、挖土方案、运土路线及堆土位置编制施工方案,若桩基施工引起超孔隙水压力,宜待超孔隙水压力大部分消散后开挖。
5
8.1.4
降水措施
当地下水位较高需降水时,可根据周围环境情况采用内降水或外降水措施。
6
8.1.5
软土开挖
挖土应均衡分层进行,对流塑状软土的基坑开挖,高差不应超过1m。
7
8.1.6
基坑附近不堆土
挖出的土方不得堆置在基坑附近。
8
8.1.7
桩体保护
机械挖土时必须确保基坑内桩体不受损坏。
9
8.1.8
降排水
基坑开挖结束后,应在基坑底做出排水盲沟及集水井,如有降水设施仍应维持运转。
10
8.1.9
回填土
在承台和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回填土前,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填土应按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夯实,对称进行。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强制性条文
(CJJ61-2003)
序号
条款号
项目
条文内容
1
A.0.1
作业人员
从事地下管线探测的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工作岗位的安全保护规定,做到安全生产。
2
A.0.2
市区或道路上作业
在市区或道路上进行地下管线探测的作业人员,必须着桔黄色号服和号帽,遵守城市交通规则。
3
A.0.3
厂区作业
进入企业厂区进行地下管线探测的作业人员,必须熟悉该厂安全保护规定,遵守该企业工厂的厂规。
4
A.0.4
禁火职业卫生
对大规模较大排污管道,在下井调查或施放探头、电极、导线时、严禁明火,并进行有害、有毒及可燃气体的浓度测定。
超标的管道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才能作业。
5
A.0.5
易燃易爆管道作业
严禁在氧、煤气、乙炔等易燃、易爆管道上作充电点,进行直接法或充电法作业。
6
A.0.6
照明
夜间作业时,应用足够的照明,打开窖井盖时,井口应有安全照明标志。
7
A.0.7
用电安全
使用大功率仪器设备时,作业人员应具备安全用电和触电急救的基础知识。
工作电压超过36V时,供电作业人员应使用绝缘防护用品。
接地电极附近应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并委派专人看管。
雷电天气严禁使用大功率仪器设备施工。
井下作业的所有电气设备外壳必须接地。
8
A.0.8
窖井口盖管理
打开窖井盖作实地调查时,井口必须由专人看管,或用设有明显标志的栅栏圈围起来。
调查完毕必须立即盖好窖井盖。
打开窖井盖后严禁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9
A.0.9
事故处理
发生人身事故时,除立即将受害者送到附近医院急救外,还必须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明确事故责任。
●脚手架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2002年版)
强制性条文
(JGJ130-2001)
序号
条款号
项目
条文内容
1
3.1.3/2
钢管无孔
钢管上严禁打孔。
2
5.3.5
特殊部位
立杆验算
立杆稳定性计算部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2当脚手架搭设尺寸中的步距、立杆纵距、立杆横距和连墙件间距有变化时、除计算底层立杆段外,还必须对出现最大步距或最大立杆纵距、立杆横距、连墙件间距等部位的立杆段进行验算。
3
6.2.2/1
横向水平杆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4
6.3.2
扫地干
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
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
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5
6.3.5
立杆接长
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处,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6
6.4.2/4
连墙杆
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两步)。
7
6.4.4
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8
6.4.5/2
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
9
6.6.2/2
剪刀撑
高度在24m一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10
6.6.3/2
横向斜撑
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中间宜每隔6跨设置一道;
11
7.1.5
架体加固
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彩玉加固措施;
12
7.3.1
限高塔设
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13
7.3.4/1
禁混用
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台使用;
14
7.3.8/2
同步塔设
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
15
7.4.2
脚手架
拆除
拆除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2步,如高差大于2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16
7.4.3/1
严禁抛掷
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17
8.1.3/2
扣件质量
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18
9.0.1
持证上岗
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
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19
9.0.4
安全使用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
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运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20
9.0.7
禁拆杆件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连墙件。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强制性条文
(JGJ166-2008)
序号
条款号
项目
条文内容
1
3.2.4
碗扣材质
采用钢板热冲压整体成型的下碗扣,钢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级钢的要求,板材厚度不得小于6mm,并应经600~650℃的时效处理。
严禁利用废旧锈蚀钢板改制。
2
3.3.8
可调底座
钢板厚度
可调底座底板的钢板厚度不得小于6mm、可调托撑钢板厚度不得小于5mm。
3
3.3.9
丝杆长度
可调底座及可调托撑丝杆与调节螺母齿合长度不得少于6扣,插入立杆内的长度不得小于150mm。
4
5.1.4
长细比
受压杆件长细比不得大于230,受拉杆件长细比不得大于350。
5
6.1.4
立杆扫地杆底座
双排脚手架首层专杆应采用不同的长度交错布置,底层纵、横向横杆作为扫地杆距地面高度应小于或等于350mm、严禁施工中拆除扫地杆、立杆应配置可调底座或固定底座。
6
6.1.5
外斜杆设置
双排脚手架专用外斜杆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斜杆应设我杆的碗扣节点上;
2在封圈的脚手架拐角处及一字形脚手架端部应设置竖向通高斜杆;
3当脚手架高度小于或等于24m时,每隔5跨应设置一组竖向通高斜杆;当脚手架高度大于24m时,每隔3跨应设置一组竖向通高斜杆;斜杆应对称设置;
4当斜杆临时拆除时,拆除前应在相邻立杆间设置相同数量的斜杆。
7
6.1.6
钢管扣件斜杆
当采用钢管扣件作斜杆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斜杆应每步与立杆扣接,扣接点距碗扣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m;当出现不能与立杆扣接时,应与横杆扣接,扣件扭紧力矩应为40~65N·m;
2纵向斜杆应在全高方向设置成八字形且内外对称,斜杆间距不应大于2跨。
8
6.1.7
连墙件
连墙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墙件应呈水平设置,当不能呈水水平设置时,与脚手架连接的一端应下斜连接;
2每层连墙件应在同一平面,其位置应由建筑结构和风荷载计算确定,且水平间距不应大于4.5m;
3连墙件应设置在横向横杆的碗扣节点处、当采用钢管扣件做连墙件时,连墙件应与立杆连接,连接点距碗扣节点距离不应大于150mm;
4连墙件应采用可承受拉、压荷载的刚性结构,连接应牢固可靠。
9
6.1.8
水平斜杆
当脚手架高度大于24m,顶部24m一下所有的连墙件层必须设置水平斜杆,水平斜杆应设置在纵向横杆之下。
10
6.2.2
模版支撑
斜杆设置
模板支撑架斜杆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立杆间距大于1.5m,应在拐角处设置通高专用斜杆,中间每排每列应设置通高八字斜杆或剪刀撑;
2当立杆间距小于或等于1.5m时,模板支撑架四周从底到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中间纵向、横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其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5m;
3剪刀撑的斜杆与地面夹角应在45°~60°之间,斜杆应每步与立杆扣接。
11
6.2.3
水平剪刀撑
当模板支撑架高度大于4.8m时,顶端和底部必须设置水平剪刀撑,中间水平剪刀撑设置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8m。
12
7.2.1
基础验收
脚手架基础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按基础承载力要求进行验收。
13
7.3.7
7.4.6
连墙件设置
(拆除)
连墙件必须随双排脚手架升高及时在规定的位置处设置,严禁任意拆除。
连墙件必须在双排脚手架拆到该层时方可拆除,严禁提前拆除。
14
9.0.5
严禁挖掘
基础
严禁在脚手架基础及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强制性条文
(JGJ128-2000)
序号
条款号
项目
条文内容
1
3.0.4
钢管质量
钢管应平直,平直度允许偏差为管长的1/500;两端面应平整,不得有斜口、毛口;严禁使用有硬伤(强弯、砸扁等)及严重锈蚀的钢管。
2
6.2.2
上、下榀
门架连接
上、下榀门架的组装必须设置连接棒及锁臂,连接棒直径应小于立杆内径的1~2mm。
3
6.2.4
水平架设置
在脚手架的顶层门架上部、连墙件设置层、防护棚设置处必须设置;
4
6.5.4
7.3.3/1
连墙件
连墙件应能承受拉力与压力,其承载力标准不应小于10kN;连墙件与门架,建筑物的连接也应具有相应的连接强度。
连墙件的搭设必须随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严禁滞后设置或搭设完毕后补做;
5
6.8.1
脚手架基础
搭设脚手架的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并作好排水,回填土地面必须分层回填,逐层夯实。
6
7.3.1
门架(配件)
搭设
搭设门架及配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4交叉支撑、水平架或脚手板应紧随门架的安装及时设置;
5连接门架与配件的锁臂、搭构必须处于锁住状态;
7
7.3.2/1
同步搭设
加固杆、剪刀撑必须与脚手架同步搭设;
8
7.5.4
拆除
脚手架的拆除应在统一指挥下、按后装先拆、先装后拆的顺序及下列安全作业的要求进行;
(4)连墙杆、通长水平杆和剪刀撑等,必须在脚手架拆卸到相关的门架时方可拆除;
(5)工人必须站在临时设置的脚手板上进行拆卸作业,并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6)拆除工作中,严禁使用榔头等硬物击打、撬挖,拆下的连接棒应放入袋内,锁臂应先传递至地面并放室内堆存;
9
8.0.1
持证上岗
搭设脚手架必须由专业架子工担任,并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凡不适于高处作业者,不得上脚手架操作。
10
8.0.2
个人防护
搭拆脚手架时,工人必须4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11
8.0.3
脚手架安全使用
操作层上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在脚手架上集中堆放模板、钢筋等物件。
严禁在脚手架上拉缆风绳或固定、架设混凝土泵、泵管及起重设备等。
12
8.0.5
禁拆杆件
施工期间不得拆除下列杆件:
1交叉支撑、水平架;
2连墙件;
3加固杆件;如剪刀撑、水平加固杆、扫地杆、封口杆等;
4栏杆。
13
8.0.7
基础禁挖
在脚手架基础或邻近严禁进行挖掘作业。
14
8.0.10
严禁攀登
沿脚手架外侧严禁任意攀登。
15
9.4.3/6
严禁抛掷
拆除模板支撑及满堂脚手架时应采用可靠安全措施、严禁高空抛掷。
高处作业吊篮
强制性条文
(GB19155-2003)
序号
条款号
项目
条文内容
1
5.2.2
制动距离
(动载试验)
吊篮制动器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