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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幼儿园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公办幼儿园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幼儿园财务行为,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举办及民办幼儿园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幼儿园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园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幼儿园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决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加强财务控制和监控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幼儿园财务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对本园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不具备设置财务机构条件的乡镇幼儿园,其财务纳入乡镇中心小学管理,实行报账制。

第六条乡镇以上幼儿园应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第七条乡镇以下不具备设置财务机构条件的幼儿园配备专(兼)职报账员一名,报账员按期到乡镇中心小学报账,领取备用金。

中心小学每月向所属幼儿园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

第八条幼儿园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职条件、会计人员的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应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纳入国家财政集中支付的幼儿园,由财政部门为其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幼儿园,会计集中核算机构应为其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进行单独核算。

会计集中核算不改变幼儿园的财务主体地位,不改变幼儿园资金所有权和财务审批权。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预算是指幼儿园根据保教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幼儿园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幼儿园实行核定收支、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幼儿园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建立规范的幼儿园预算编制制度,中心幼儿园以上幼儿园为基本预算编制单位,只设报账员的幼儿园由其所隶属的中心小学代编预算。

第十四条幼儿园实行综合预算,要将所有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各项支出。

(一)收入预算。

幼儿园收入预算应以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为基础,考虑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进行测算编报。

(二)支出预算。

幼儿园支出预算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

幼儿园应根据开展保教活动和事业发展的需求,优先保障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维持日常保教工作的正常运转,然后安排各项事业发展所需的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预算:

原则上按定员定额办法编制,即根据规定的分类定额标准和核实的单位人员及在园幼儿人数测算编制。

项目支出预算:

根据实际情况,以满足幼儿园的基本办园条件为目标,提出年度预算建议数。

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财力状况,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对幼儿园上报的项目支出预算建议数进行科学论证和合理排序,确定县级项目支出或申请上级专项补助。

政府采购预算:

在编制幼儿园项目支出预算过程中,凡纳入当地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由预算编制单位提出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数,并填报《政府采购预算表》。

第十五条幼儿园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

在预算未批复下达前,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幼儿园月均实际支出情况,按月预拨经费,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基本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预算进度直接拨付幼儿园财政零余额账户中,其中工资部分按原支付渠道发放到幼儿教师个人。

项目支出由幼儿园提出用款计划,经教育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直接核拨幼儿园财政零余额或基本账户中,其中政府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支出预算项目和科目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

确需调整的,逐级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八条幼儿园预算执行中项目资金有结余的,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收入是指幼儿园开展保教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条幼儿园收入包括:

财政拨款,指幼儿园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工资福利经费、对家庭和个人的补助,按生均定额补助的学前教育公用经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费补助以及园舍维修改造等专项补助经费。

事业收入,指幼儿园开展保教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向入园幼儿收取保教费、住宿费。

其他收入,指除以上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银行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对幼儿园的财政拨款应足额分解拨付到园,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中心小学不得截留所属幼儿园的各类款项。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要认真落实学前一年免费教育政策,切实免除学前一年在园幼儿保教费,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前一年在园幼儿补助生活费。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幼儿园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收取费用,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

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支出是指幼儿园为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支出包括:

工资福利支出,指在职教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及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指幼儿园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医疗费、助学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商品和服务支出,指幼儿园维持正常运转和满足基本办园需求而形成的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其他资本性支出,是指幼儿园为满足基本办园条件需开支的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大型修缮、办公设备购置、保教设施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信息网络购建以及生活设施等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要依法对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施政府采购。

幼儿园的采购活动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管。

第三十条同级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生均实物配备标准,确定幼儿园基本支出定额标准,细化支出管理。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要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

要结合本园实际细化支出范围及标准,制定单项开支定额,如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费等,实行定额管理。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资产是指幼儿园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十三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及应收款、暂付款、借款、存款等。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要加强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等,对已完工的工程项目要及时办理验收入账手续,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

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资产的出租、出借、出让、变卖、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处置,应由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集体研究决定,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批。

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纳入预算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支出。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不得从事购买股票、基金、企业债券等风险性投资活动,不得以货币资金投资企业。

第三十八条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资产,经同级教育部门核实后,可以在幼儿园之间合理调剂使用,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幼儿园资产要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家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幼儿园因机构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划转、撤销或合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清算工作应当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调拨、划转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一条同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地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幼儿园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定期进行资产清查。

第七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二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幼儿园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幼儿园应当于年末向同级教育、财政等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和基本数字表等。

第四十三条预算年度终了,幼儿园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决算编审要求,及时编制本部门决算,经同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形成部门决算草案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幼儿园应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幼儿园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八章财务监督

第四十五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相关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完善内部财务管理约束机制,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及时向教育部门汇报预算执行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幼儿园的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四十七条幼儿园要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幼儿园师资和入园幼儿数,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幼儿园任何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

幼儿园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四十九条建立全省联网的学前教育信息系统,并充分发挥信息系统的监督作用。

县级教育部门要及时将辖区幼儿园的办园主体、收费标准,教师数量、资质、待遇,办园条件、园舍设施,在园幼儿、受助幼儿、财政补助等信息纳入系统动态管理,定期更新维护,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未纳入信息管理系统的幼儿园,不得以各种名义申请财政补助。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3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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