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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有序进行,结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工程项目部及承担工程建设的各参建单位,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地采取以项目部为单位的封闭式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工程管理部负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组织评比活动。

第五条监理公司牵头,以项目为单位成立有监理方、施工总承包方、工程项目部参加的安全文明施工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并制定相应制度。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作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负责现场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并对建设单位指定或自己选定的专业分包全权负责管理。

第三章现场管理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进入现场前,必须提交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和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基础、主体、装修三个阶段,经监理方审核后由项目部分别进行审批。

第八条临时设施的搭建及施工现场的管理必需符合省、市有关规定要求,应加强环境保护、粉尘污染、声光污染等方面的管理和控制。

第九条变压器、水井、供水池等不属于某一项目的公共临时设施的位置,必须由工程管理部统一布置,以防与总体规划冲突。

第十条施工现场设置的“四板三图”,应位置明显,规格适当,内容齐全,各种警示标志齐全、整洁、醒目。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牌》必须按市建委规定设置,并积极提倡进行企业CI形象宣传。

第十一条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周转材料等,要严格按照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堆放、码垛,挂标识牌、注明名称、品种、规格,并根据工程进度对已不再使用的建筑、周转、废旧材料,机械设备及时清运出场。

第十二条进入规划区施工的建安、市政、绿化等各专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特别是在交叉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已完成工程进行保护。

第十三条工地用电必须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要求;“四口”防护齐全,各种护栏安全可靠;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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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有序进行,结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工程项目部及承担工程建设的各参建单位,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地采取以项目部为单位的封闭式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工程管理部负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组织评比活动。

第五条监理公司牵头,以项目为单位成立有监理方、施工总承包方、工程项目部参加的安全文明施工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并制定相应制度。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作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负责现场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并对建设单位指定或自己选定的专业分包全权负责管理。

第三章现场管理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进入现场前,必须提交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和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基础、主体、装修三个阶段,经监理方审核后由项目部分别进行审批。

第八条临时设施的搭建及施工现场的管理必需符合省、市有关规定要求,应加强环境保护、粉尘污染、声光污染等方面的管理和控制。

第九条变压器、水井、供水池等不属于某一项目的公共临时设施的位置,必须由工程管理部统一布置,以防与总体规划冲突。

第十条施工现场设置的“四板三图”,应位置明显,规格适当,内容齐全,各种警示标志齐全、整洁、醒目。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牌》必须按市建委规定设置,并积极提倡进行企业CI形象宣传。

第十一条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周转材料等,要严格按照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堆放、码垛,挂标识牌、注明名称、品种、规格,并根据工程进度对已不再使用的建筑、周转、废旧材料,机械设备及时清运出场。

第十二条进入规划区施工的建安、市政、绿化等各专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特别是在交叉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已完成工程进行保护。

第十三条工地用电必须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要求;“四口”防护齐全,各种护栏安全可靠;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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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有序进行,结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工程项目部及承担工程建设的各参建单位,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地采取以项目部为单位的封闭式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工程管理部负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组织评比活动。

第五条监理公司牵头,以项目为单位成立有监理方、施工总承包方、工程项目部参加的安全文明施工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并制定相应制度。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作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负责现场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并对建设单位指定或自己选定的专业分包全权负责管理。

第三章现场管理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进入现场前,必须提交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和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基础、主体、装修三个阶段,经监理方审核后由项目部分别进行审批。

第八条临时设施的搭建及施工现场的管理必需符合省、市有关规定要求,应加强环境保护、粉尘污染、声光污染等方面的管理和控制。

第九条变压器、水井、供水池等不属于某一项目的公共临时设施的位置,必须由工程管理部统一布置,以防与总体规划冲突。

第十条施工现场设置的“四板三图”,应位置明显,规格适当,内容齐全,各种警示标志齐全、整洁、醒目。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牌》必须按市建委规定设置,并积极提倡进行企业CI形象宣传。

第十一条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周转材料等,要严格按照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堆放、码垛,挂标识牌、注明名称、品种、规格,并根据工程进度对已不再使用的建筑、周转、废旧材料,机械设备及时清运出场。

第十二条进入规划区施工的建安、市政、绿化等各专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特别是在交叉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已完成工程进行保护。

第十三条工地用电必须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要求;“四口”防护齐全,各种护栏安全可靠;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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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有序进行,结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工程项目部及承担工程建设的各参建单位,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地采取以项目部为单位的封闭式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工程管理部负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组织评比活动。

第五条监理公司牵头,以项目为单位成立有监理方、施工总承包方、工程项目部参加的安全文明施工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并制定相应制度。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作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负责现场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并对建设单位指定或自己选定的专业分包全权负责管理。

第三章现场管理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进入现场前,必须提交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和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基础、主体、装修三个阶段,经监理方审核后由项目部分别进行审批。

第八条临时设施的搭建及施工现场的管理必需符合省、市有关规定要求,应加强环境保护、粉尘污染、声光污染等方面的管理和控制。

第九条变压器、水井、供水池等不属于某一项目的公共临时设施的位置,必须由工程管理部统一布置,以防与总体规划冲突。

第十条施工现场设置的“四板三图”,应位置明显,规格适当,内容齐全,各种警示标志齐全、整洁、醒目。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牌》必须按市建委规定设置,并积极提倡进行企业CI形象宣传。

第十一条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周转材料等,要严格按照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堆放、码垛,挂标识牌、注明名称、品种、规格,并根据工程进度对已不再使用的建筑、周转、废旧材料,机械设备及时清运出场。

第十二条进入规划区施工的建安、市政、绿化等各专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特别是在交叉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已完成工程进行保护。

第十三条工地用电必须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要求;“四口”防护齐全,各种护栏安全可靠;消防

太原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1998/03/01

实施日期】1998/03/01【颁布单位】并城字(1998)33号

关于印发《太原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为了加强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我们研究制订了《太原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现印发下去,请遵照执行。

  太原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建设部《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办法》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提高广大职工安全意识和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的责任感,树立建筑业新的时代风貌,使安全文明施工有章可循,检查工作有法可依,保证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建筑法》、《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太原市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太原地区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修、管线敷设、市政工程等施工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安全防护

  第三条 建筑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等规范、规程施工。

  第四条 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范,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事故、预防火灾、中毒等措施。

  第五条 项目经理应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安全培训制度。

凡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不得上岗作业。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和各类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坚持“以人为本”和两个文明一齐抓的指导思想,加强班(组)文明建设。

  第七条 各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共同搞好施工安全文明卫生工地工作,并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及地下管线的安全,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八条 建筑施工现场所用安全防护用品应是国家和省推荐的产品,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第九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及时采取减少人身伤亡和事故损失的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场容场貌

  第十条 施工现场设围档,并应封闭严密、完整、牢固、美观、全隔离施工,我市和平路以东,建设路以西,学府街以北,胜利街以南的范围内和太原市各出市口:

大运路、太榆路、大同路、恒山路、迎泽西大街、五龙口、黑土巷、剪子弯、马道坡的两侧及城市道路主次干道两侧沿街建筑工地均设围档,一律使用统一式样的金属板材围档,具体围档形式、规格、颜色由太原市城建委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现场出入口设大门,大门的门框或门柱必须牢固,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要按《太原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作并统一设立醒目工程标识牌(保密工程除外),工程标识牌应注明:

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开竣工时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编号,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还应设置安全标志。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五牌二图”(即:

施工标牌,工程概括标牌、安全生产十大纪律宣传标牌、防火须知标牌、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监理单位)名单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工程立体图,要求规格适当,字迹端正,位置明显;张挂牢固。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按施工平面图布置,办公室必须张挂有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及其配套图表。

  第十五条 施工区与生活区域必须有严格隔离措施,并挂设文明施工标牌或文明施工规章制度,危险区域要有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夜间施工设警示红灯。

在市区内施工,对产生噪音,振动大的施工机械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音扰民,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 场内施工道路应坚实、平坦、整洁,在施工过程中保持畅通,不得有烂泥。

不得用模板,架板垫路。

搅拌机、和灰机周围必须是硬地坪。

整个施工现场排水沟畅通,无任何积水和临时给水管线滴漏及长流水现象。

施工污水泥浆不得溢流到临街路面,也不得将有沉淀物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第十七条 操作面及楼层的落地灰、砖渣废料必须做到场清料净,随做随清,物尽其用,应有防止泥浆洒漏、尘土飞扬等措施。

也不得堆放物料影响施工,严禁楼层超载乱堆物料。

建筑物四周(包括脚手架下面)做到每天工完场清,建筑垃圾集中堆放清运。

高层或多层建筑不准从高处向下抛撤建筑垃圾。

  第十八条 各种材料、成品、半成品、机械设备的堆放位置应与施工平面图相符。

现场的砂、石、砖、管材、架板、模板等分类码好归堆。

  第十九条 水泥库内有(L×h=300×200)产品标识牌,内容包括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产地,使用性能,出厂日期,材质合格证号。

水泥并按不同种类和强度等级分别堆放整齐,每堆堆放高度应不超过15包,有防潮、防雨水处理措施。

水泥纸袋及时打捆归库。

  第二十条 钢材按规格搁放整齐, 并挂设产品标识牌(内容同上),加工的产品应分门别类(挂标签牌)搁置在物架上。

  第二十一条 现场料具库应设货架分类摆放,堆设标签,库内整洁,行走道畅通。

  第二十二条 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经安全检查,有记录,检查合格才可使用。

施工车辆(机具)驶出工地前必须清扫冲洗干净,不得污染马路。

运输散体材料,流体材料,或清运建筑垃圾等不得撤漏飞扬污染市容,建筑垃圾清运到规定的地点卸放。

第四章 生活卫生

  第二十三条 按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位置设置生活、办公设施。

  第二十四条 生活卫生管理要纳入施工现场管理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工地的各项卫生制度,有专(兼)职人员负责。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会议室应卫生整洁,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有序。

  第二十六条 食堂应设置通风排气和污水排放设施。

应安装纱门、纱窗。

食堂炊事餐具放置有序,并及时消毒,生、熟食品分开并设有标记,有防蝇设施,室内不得有蚊蝇。

炊事人员上岗必须穿戴工作服(帽),保持个人卫生,持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健康合格证上岗。

施工现场要设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供水点,并有封闭措施,防止污染。

  第二十七条 宿舍建设牢固,有纱门、纱窗,夏季防蚊蝇,冬季防寒保暖。

严禁在施工的建筑物内安排人员住宿,保持宿舍卫生整洁、通风、日常生活用品要放置整齐有序,应注意个人卫生,不吃不洁净的食物,不随地大小便。

  第二十八条 应建立水冲式厕所,并应设专人负责冲洗、消毒。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对在创建施工安全文明工地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荣获部、省、市“安全文明样板的施工企业”和本年度在建工程一、二级企业有50%的工地、三、四级企业有30%的工地达到“安全文明卫生工地”标准的,可授予“安全文明卫生工地管理优胜单位”称号,并凭证在招标投标中给予加分(分值另定)。

  第三十一条 安全文明工地检查评比实行质量、安全、重大火灾、重大恶性案件和重大伤亡事故的“一票否决权”;凡发生一起死亡一人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事故的工地,取消当年参加“安全文明工地”评比资格;施工企业一年内无“安全文明工地”的,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停止参加招标投标,承揽新的工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地围档环境卫生的管理由城管监察大队具体负责。

其它工作由安全监督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城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同时并城字(97)123号《关于加强施工工地围档管理的通知》并城基字(1988)29号《施工现场(生产)场容场貌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为了对公司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有效管理,依据设部委所颁发的文件要求,做以下规定:

    一、明确各项目的安全目标,建立安全组织机构。

    安全组织机构应明确安全负责人、安全保护人数、临电责任人、消防责任人、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人。

    二、编制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方案

    针对本项目特点编制有效安全文明方案。

做好定置管理,材料机具就位正确,场地清洁,水电布置合理。

    三、安全文明施工检查

    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工程部组织每周安全文明施工联检,现场安全员日常巡检。

    四、现场施工管理规定

    1.物料管理

    a.砖、砌块、钢模、疏水板码放稳固,高度不超过1.5M

    b.水泥化肥严禁靠墙码放

    c.滤布、包装材料间隔码放

    d.苗木植坑必须防晒防风

    2.安全用电

    a.临时用电必须有方案,定期检查,记录存档

    b.电线按规范架设整齐,架空线也必须用绝缘导线。

    c.配电系统实行分级配电,独立的配电箱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保护系统有效良好。

    d.电焊机设单独开关,外壳做接地保护。

    e.洒水点须远离电源,过路管应用钢管保护。

    3.机械管理

    a.搅拌机:

应建防砸防雨操作棚。

    b.打夯机:

须两人操作,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

    c.空压机:

外漏旋转部分须有防护罩。

    d.剪草机:

更换刀具要拆掉火花塞,清理刀具时必须停机。

    e.打药机:

药液喷洒严禁超出喷洒范围,打药时操作员要带好防护用具,并注意他人安全。

    f.汽车吊:

支撑地脚须加垫木,吊臂下严禁站人,安全员要在现场做安全管理。

    g.挖掘机:

施工前要了解清楚地上、地下的须保护设施。

施工时安全员需在现场做安全管理。

    4.施工区人员安全管理:

    a.进入施工区戴安全帽。

    b.焊工应使用面罩或护目镜。

    c.特种工种持证上岗,配戴劳保用具。

    5.安全防火管理

    a.了解现场用火规定,制定用火、防火措施。

    b.消防器材定位,标志醒目,防火道畅通。

    6.现场设施及成品保护

    a.现场设施及原有设施(如地下管线)必须有明显标志,防止施工时损坏。

    b.成品保护必须定人定岗,必要时须有护栏、标志等设施。

    7.施工现场如果发生事故,应有组织地进行排除,排除事故时统一指挥必须服从领导。

    8.项目开工前对上岗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逐一签定安全协议。

    五、环境管理

    1.控制扬尘

    a.砼搅拌站和循环车道适时洒水。

    b.土方运输出入现场要苫盖,并设专人清扫遗洒。

    2.控制排污

    a.砼搅拌站设清洗池。

    b.污水暗排,并设处理池。

    c.厕所要有水冲、有盖板,并设专人管理,定期打药灭蝇。

    3.控制烟尘

    对于会产生烟尘的施工(如熔融沥青等),要用专门的设备。

    4.控制噪声

    在居住区附近施工时,夜间不得浇筑砼和进行剔凿施工。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

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

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

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

(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第六条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

(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

(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

(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

(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七)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

(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

(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

(十)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遂道;

(十一)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

(十二)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

(十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第八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一年内未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二)在浙江省内注册或登记进浙的建筑业企业;

(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

(四)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主承建单位。

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1、在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承建面积最多的一家企业,其建筑面积应达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上,且不少于15000平方米(群体建筑不少于12000平方米,村镇住宅群不少于6000平方米);

2、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条件1,且两家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10%时,可由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

3、当参加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家企业承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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