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定额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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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定额问答.docx

套定额问答

1、工程造价中人材机调价中,机械的市场价有的不能编辑,也就是说有的不能调,为什么?

答:

机械的市场价调整一般是调整其燃料费用,而不调整其台班费用

回答;如果有调整的依据可以进行调整

回答: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价目表2009的这个应该是市场参考价格吧,不套定额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执行时的参考依据,如果套定额机械单价不做调整

回答:

大型机械场外运输按实际发生次数以“台次”计算。

实际发生几次按几次计算即可

2、是机械设备的市场价,比如推土机,挖掘机,自卸汽车等大型机械.还有机械的大修理,折旧费,其他费等也不能调整价格呀,需不需要调整呢?

现在是市场经济了,价格已完全放开,人工、材料、机械价格都是可以调整的。

在工具----预算书属性设置中对“允许直接修改配比机械单价”打勾

3、调价时北京的人工市场价是多少?

其他人工费其他材料费其他机具费都各调成多少

1、调价时北京的人工市场价是多少:

按当前的造价信息。

2、其他人工费其他材料费其他机具费都各调成多少:

不调整

4、如何调整人材机才能得到自己想要的造价?

有什么规定吗?

在人材机汇总界面我怎么导入不了市场价?

新建人材机分类表管理人材机分类表如何使用?

您能帮我解析一下综合单价分析表是怎么回事吗?

在综合单价分析表上体现的各项指标都哪些可以调整哪些不可以?

调整什么可以使其他材料费增加?

如何调整?

我是刚刚接触,问题比较多!

谢谢

1、如何调整人材机才能得到自己想要的造价?

有什么规定吗?

答:

人材机汇总里可以调整市场价为合同约定的市场信息价或想要的市场价,一般市场价组价按造价信息部门每个季度发布的信息价作为编制造价依据,一般预算按合同约定,结算一般按施工同期信息价加权平均值调整材料价差。

2、在人材机汇总界面我怎么导入不了市场价?

答:

在人材机汇总界面找到“载入市场价”处,找到市场价所存放的硬盘路径即可。

3、新建人材机分类表管理人材机分类表如何使用?

答:

新建人材机分类表可以右键点击新建,然后选择所要的类别(一般选自定义),如人工表、材料表、机械表等,新建同时选择类别并勾选供应方式,用途在于将人材机汇总表里的人工、机械、材料等区分开来,起到按需筛选的作用。

4、综合单价分析表是怎么回事?

在综合单价分析表上体现的各项指标都哪些可以调整哪些不可以?

调整什么可以使其他材料费增加?

如何调整?

答:

综合单价分析表是分析清单综合单价是有哪些费用组成的,逐项列出,如:

人工费多少,材料多少,机械多少,管理费多少,利润多少等,综合单价上体现的指标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利润费率可以调整。

在人材机汇总里调即可。

其他材料费一般默认即可,如需调整可在工料机的其他材料名称点击选择以费率或其他来实现。

最后,说了这么多,兄弟,我觉得多劳应该多得,你也收获不少,“听君一席话”胜读至少一年书呀,是不是应该加点分再采纳呢?

5、山东省定额软件在人材机汇总表--人工表中有地区价与市场价之分(软件自动生成的为地区价与市场价相同都为44),如果合同规定以42结算,我们只能调整市场价而地区价是无法调的(本人在软件里是没调过来),是否有相关规定不允许调地区价?

如果地区价与市场价不一致,软件在费用表中生成直接费时是以地区价(44)为基价计取的还是以市场价(42)为基价计取的呢?

有无相关规定要求?

请老师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答:

山东省定额软件在人材机汇总表--人工表中有地区价与市场价之分(软件自动生成的为地区价与市场价相同都为44),如果合同规定以42结算,我们只能调整市场价而地区价是无法调的(本人在软件里是没调过来),是否有相关规定不允许调地区价?

如果地区价与市场价不一致,软件在费用表中生成直接费时是以地区价(44)为基价计取的还是以市场价(42)为基价计取的呢?

有无相关规定要求?

请老师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地区价是组价的基础,省价是计费的基础,但是如果输入市场价的话,那么相应的组价的基础就是市场价了,地区价就没有意义了!

所以你只要了解省价是计费的基础,市场价是组价的基础就行了,没有政策性调整,省价人工费不调整,有政策性调整,计价软件就更新了

6、北京劳务预算或结算怎么做,怎样取费,谢谢!

答:

北京劳务预算或结算怎么做,怎样取费

北京劳务按全包做预算,按人工费的26%取管理费,(人工费+管理费)*7%利润、,(人工费+管理费+利润)*3.4%税金。

7、劳务企业结算取费是否有税金?

答:

1、看合同如何签的?

如果合同中综合单介含税金则结算取费就不应有税金,如综合单价未说明含税金,且甲方要求提供劳务发票则应取税金。

2、看甲方是要求提供劳务发票?

如甲方要求提供劳务发票则取税金(含于合同单价或单独读取),如甲方不要求提供发票则可以不考虑取税金。

原上是取税金的,详风北京费用定额,(结算价=直接费+(包清轻工)人工费基础上目取26%+利润+税金)。

8、专业劳务分包单位应该向总包要哪些费用?

比如分包工程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应该要吗?

包工包辅料不包主材、设备

答:

专业劳务分包队伍也应该计取一定的管理费、利润、那个劳务公司不收取民工的管理费,那个劳务队伍干活白干不要利润白忙活,劳务队伍在投标报价中应该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报价中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即工程量清单报价的三部曲邀约、承诺、响应。

关于规费问题京造定(2009)6号文件费率进行了调整是按定额计算的市场人工费和其他人工费之和乘以费率,规费包含本企业在职职工和聘用农民工上缴的费用。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建筑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用。

这里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如果是劳务公司缴纳了,要拿相关收据到总包报销费用,或者双方协商办理。

税金也要双方协商,一方上缴后在给另一方出示完税证明,一般是在开发票时缴税。

关于规费的问题我在五月二十六日我去过北京市造价管理处咨询过。

9、北京包清工按人工费取26%,还取别的费用吗?

利润和税金可以计取吗,还没签合同呢。

有听说北京劳务可以退税,有相关文件吗,谢谢。

答:

请看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第5页关于分包说明:

4.5%或26%只是计取的分包工程管理费,其中包含了现场经费和企管费,临时设施费总包方或甲方提供临时设施不计取,其他费用应按规定计取。

规费是你给工人上保险的费用,你不要也行啊。

10、做最终结算时。

临时子目的项目能直接进入直接费吗?

还能取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吗?

答:

做最终结算时,临时子目的项目应直接进入直接费,取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

(除签证中以包干价部分和计日工部分):

做最终结算时。

临时子目的项目是能直接进入直接费的,是能计取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的。

11、北京2001定额人材机参与取费吗?

看什么专业?

建筑工程都取费,装饰及其他专业,人工费为取费基数,材料和机械取利润和税金

12、我司为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建筑工程主体部分包人工和辅材,粗装部分按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并取费。

对于抹灰,套用定额的话,其内墙门窗洞侧面积不予计算,楼梯踏步按投影面积,而且其定额单价也低,给班组结算是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而且单价也高,特别是外墙抹灰单价,我司算上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其成本单价都高于定额单价,本就为劳务分包队伍,主体工程赚的差价也不多,对于粗装抹灰这一块,既要承担其差量,还要承担差价,这里不是很明白,希望能得到解答。

答:

1.抹灰问题:

侧面不增加,是因为定额为结案合测定,也有小量的部分不扣除,量上是不亏的。

单价低的问题,是人工单价涨幅太高,定额用工量是基本够的,只是人工单价太低。

2.楼梯问题:

楼梯的量也是综合测算,定额用工量及单价都是按投影面积测算的,也不存量上的差。

3.有些单个项目会出现这种情况,本来目前大多需要用管理费利润来补贴人工费。

4.劳力分包带辅料,人工及辅料调价差后,正常取费,项目不漏项,还是有利润的,但如果是单项分包就要注意,按市场价进行核算报价及结算了。

13、北京的粗装修清包劳务取哪些费?

具体的?

结算定额工日单价依据什么?

谢谢

答:

如果是北京的工程(或执行北京的定额):

包工不包料的工程的取费:

1.定额用工量

2.定额工市场价(信息价,不是工人要的价)装饰工:

不高于65元/工.日,不低于56元/工.日。

水电安装工:

不高于45元/工.日,不低于42元/工.日

3.包清工可取管理费,不取税金

管理费:

人工费总价的26%计取。

14、甲方给了一个临时围挡的签证,合同中未规定如何取费,我是否可以取管理费、利润和税金呢?

是否有相应的规定?

答:

回答:

围挡在预算书里属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无论是定额计价还是清单计价都是以费率取得。

单指围挡属于临时设施费用,在预算里已含有,你又办签证可能是你施工范围外的,或是额外加的。

要取,因临时设施费属于直接费,直接费就要取管理费、利润和税金。

15、造价审核、结算的技巧?

甲方如何才能更好的审查结算。

答、目前,施工方大部分都是在最低让利后中标的,这就造成了施工方会在结算时想尽一切办法多要一点,几条施工方常用的结算技巧,供大家参考。

1、虚报工作量。

认真核对工作量可以避免;

2、重复报量,重复报洽商。

同一变更内容往往会有两份以上的洽商变更;

3、曲解合同条款;

4、含糊洽商部位。

有一个施工单位上报预算,曾利用洽商含糊不清的部位及建设单位结算人员不熟悉工地及工作态度的不认真,通过一份洽商偶多要了600多万元;

5、涂改洽商内容;

6、变换定额编号;

7、对于人工费取费的工程,更改定额人工费含量达到工程造价的加大;

8、更改预算软件自动计算的工作量,如高层建筑超高费等;

9、虚增工作项目;

10、不光明的手段。

16、承包总服务费是依据什么定金额的多少?

答:

一、总承包服务费

1、文件来源:

《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京造定〔2005〕3号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2、适用对象:

工程量清单计价

3、费率大小:

1%~3%

4、计费基数:

分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或材料购置费

5、包括内容:

指为配合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6、支付方式:

发包方支付给总承包单位

二、分包配合管理费

1、文件来源: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2、适用对象:

预算定额计价管理

3、费率大小:

包工包料:

4.5%、包工不包料:

26%

4、计费基数:

包工包料:

直接费、包工不包料:

人工费

5、包括内容:

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自行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或劳务施工单位,以及专业施工单位自行将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劳务施工单位时,应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管理费用;分包工程管理费中包括了分包单位的现场经费和企业管理费

6、支付方式:

总承包单位支付给分包单位

三、总包服务费

1、文件来源:

京建经[2002]117号《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

2、适用对象:

预算定额计价管理

3、费率大小:

2%

4、计费基数:

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

5、包括内容:

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总包服务费

6、支付方式:

分包单位支付给总承包单位。

17、京造定【2008】4号文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

京造定〔2008〕4号

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计价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08〕138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降低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波动给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应招标的项目,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对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及价款结算方式等内容,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明确约定。

(一)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的调整方法。

(二)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约定。

(三)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月或按季度对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进行认价。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四)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施工工期,结合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

(五)工程量按调整期内完成的相应工程量计算。

(六)计算后的差价仅计取税金。

二、在工程施工合同中严禁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

施工合同中仅明确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承包人应当承担风险,但没有具体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视为其风险范围和幅度约定不明,应当按照以下办法执行并签订补充协议:

(一)风险范围和幅度

风险范围应包括:

钢材、木材、水泥、预拌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材料以及人工和机械。

风险幅度建议在±3%~±6%区间内考虑。

(二)市场价格变化幅度确定的原则及调整办法

1、以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时的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

2、施工期市场价格以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为准。

若发包人、承包人未能就共同确认价格达成一致,可以参考造价信息价格。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调整办法,可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或其他计算方法。

3、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4、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其价差全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三、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

四、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应当考虑工程建设期内价格波动等因素。

五、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六、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合同价格调整办法和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风险范围和幅度等内容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调整。

二OO八年九月二日

抄送:

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

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日期:

2007年1月10日【文字大小:

大中小】【打印】【关闭】

京造定[2007]1号

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特别是奥运场馆及配套设施工程建设进入高峰期,建筑市场用工需求量剧增,供需矛盾日渐突出。

为缓解供需矛盾,正确引导调控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规范建筑市场计价行为,确保奥运场馆及配套设施等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通知如下:

  一、2007年2月1日以后(含,下同),有关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工程标底、投标报价时,其人工工资单价不应按现行概预算定额中的人工工资基价确定。

而应当根据我市现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及有关规定,参照编制期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人工市场价格信息(以下简称人工市场信息价),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应低于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下限。

  二、2007年2月1日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但未开工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应当参照合同开工期的人工市场信息价,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应低于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下限。

发承包双方应当签订补充施工合同,调整人工工资单价。

  三、2007年2月1日以前开工的在施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实事求是地核实工作量,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对于已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2、对于未完的工作量,其人工工资单价应当参照2007年2月份的人工市场信息价,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应低于人工市场信息价的下限。

发承包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施工合同,调整人工工资单价。

  四、2007年2月1日以前已竣工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单价仍按原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造价处将继续加强对建筑市场人工工资单价的动态调控,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计价行为。

二OO七年一月十日

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的意见

日期:

2006年7月18日【文字大小:

大中小】【打印】【关闭】

京造定[2006]3号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明确了“定额量、市场价、指导费”的计价原则。

但由于目前建筑市场不规范,部分发承包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不顾市场实际情况一味地不合理的压低造价。

当前,尤其以不切实际的压低人工价格的情况较为突出。

个别招标人在招标时仍要求投标人按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人工费基价进行投标报价,明显不符合现行计价办法和市场实际情况,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安全及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各有关主体的计价行为,现再次提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的意见如下:

一、发承包方等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应根据其工程的计价方式,结合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京建经[2002]117号)、“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意见”(京建经[2003]340号)和原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处颁发的“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造价计算方法》的通知”([2005]京修定字第003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场实际价格或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合理确定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

二、对已签订合同的在施工程及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人工风险和调整办法、范围的,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当前人工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进行调整。

三、对尚未招投标和签订合同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的规模、质量、承包范围及工期等内容,充分考虑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预测确定市场的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其相应的调整办法及范围。

四、对于材料价格的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颁发的“关于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结算的指导意见”(京造管[2004]4号)文件精神执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6年7月18日

18、

毕业一年有余,在广联达服务新干线和大家的帮助下,基本掌握了抽钢筋软件,图形算量软件,也能进行不太复杂的组价了。

近期又赶上了结算,审计一帮人三绕梁转快把我搞蒙了,发现有不少的问题心里还是没有一点头绪,提出来希望大家能帮忙指导一下。

1、结算时合同规定使用【青岛2007价目表】,那么结算文件中所有材料、人工、机械的价格都是价目表中的价格,最终结算价也是反映的07年的价格水平吗?

如果这一段时期内材料的价格浮动较大,结算时该如何处理呢?

2、软件中有【议价材料表】栏,里面可以填写所有材料的市场价,我在审计审定后的结算文件中填入了我方供料的甲方批价;那么在结算时的甲方供料,例如钢筋、水泥、商混等,该如何处理呢,是否应该点选【甲供】,退甲方供料?

如果这样,甲方做决算是不是就应该考虑这些材料费用了?

3、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的市场价信息的具体作用是什么?

我是否需要详细记录从开工到竣工每个月的工程完成量和材料用量,并且收集当地每个月的材料信息价在结算时备用?

4、甲方的外包项,例如防水工程、室内回填工程,还有商砼泵送,合同规定我们总包方记取3%的协调费,那么这些外包项目是否需要进入我方的结算中并取汇编中规定的全部费率?

如果不进入结算,这一块协调费如何取得?

5、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量是否单独编制一份结算?

是否照结算汇编的取费系数取全部费用?

我以前看过的资料中提到过签证中的清工问题,这个清工指的是何种形式的签证中的用工?

6、以上的的问题如果我想自己解决的话,并且能更深入的了解编制与应用这方面知识的话,大家能否帮我推荐几本讲解详细的专业书籍?

回答:

这几个问题都与施工合同的具体约定有关

1、结算时合同规定使用【青岛2007价目表】,那么结算文件中所有材料、人工、机械的价格都是价目表中的价格,最终结算价不一定是反映的07年的价格水平;举例说明理由如下:

A如果施工合同约定使用【青岛07价目表】但是机械台班执行鲁标定字【2006】3号文件,则结算造价里面的机械费反应的是2005年的机械价格水平,,若执行鲁标定字【2008】13号文件,则结算造价里面的机械费反应的是2007年的机械价格水平,若对机械台班没有明确约定,则结算造价里面的机械费反应的是2006年的机械价格水平,若合同中约定汽油、柴油、施工用电等价格按照实际签证价格进行调整,则结算造价里面的机械费反应的是施工同期的机械价格水平。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因为定额机械台班编制在前,实施在后,并且自2006年至2008年省建设厅接连下发了三次机械台班定额;再加上好多业主(发包方)在进行工程招标时并不是完全执行省建设厅的文件,为了降低其建设成本变相压价,就出现了以上所说的问题。

B如果合同约定主要材料按照双方认定的价格进行调整,则结算造价中的材料费也不是反映07年的价格水平,人工费也是如此道理。

2、关于甲方供材是否计入工程结算造价,还要看施工合同约定,如果约定计入,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约定不计入,就不能把甲方供材的费用计入结算;但是要根据甲方供材的单价和用量计算定额规定的材料采供保管费。

从国家税法征收的有关管理规定来看,严格的说,应该把甲方供材费用计入结算,因为甲方供材在用于建筑工程里面之后实现了有一次的增值,因此要按照规定纳税,要纳税就要计入工程结算。

至于你说的是否应该点选【甲供】,退甲方供料,我认为不应该点选,因为点选完毕就不会再计算甲方供材材料费中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材料采购保管费了,要扣减甲方供材的费用,也是在计算完付给施工单位的材料采购保管费以后扣除,至于是在税前扣除还是在税后扣除,还是要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来执行,甲供材进结算,税后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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