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廉政建设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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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廉政建设制度

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廉政建设制度

审批、技术评估、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两费”征收、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和处理水土流失事件等工作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规为准绳,坚持原则,秉公办理,不徇私情。

第四条认真执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公平、公正、公开、优质、高效地处理各种政务和业务;热情办理各种公务。

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等衙门作风。

第五条不超越职权或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准挪用和私分罚没款。

第六条全体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对确实难以拒绝而接受的礼品必须在三日内进行登记并按规定处理。

第七条全体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廉政建设“六不准”:

1、不准利用职权收受钱财贿赂;

2、不准在执行公务中借机吃、拿、卡、要;

3、不准参与赌博,迷信等活动;

4、不准利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

5、不准用公款进消费性娱乐场所;

6、不准在执行公务中以原则、人情作交易。

第八条贯彻实施本规定,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九条党员领导干部及全体工作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列入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对有下列表现之一者,追查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报请有关纪检部门处理:

(一)违反本制度第五、六、七条规定的;

(二)对廉政工作不重视、长期存在严重问题不能解决,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出现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不严肃查处或阻碍查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姑息迁就,袒护纵容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的;

(五)对上级交办的群众控告申诉的重要信件或违法违纪案件无正当理由积压三个月以上不办理的。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适用全体干部职工。

水土保持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保行政执法,依法行政,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行政执法效率,强化执法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水土保持局是县人民政府的水保行政执法主体单位,负责全县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对水保局的执法职责,执法范围,具体执法内容,执法程序,执法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水保行政主管部门坚持依法行政,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廉洁。

第五条执法责任的基本内容:

实行三级(监督员、站长、局长)执法岗位责任制,公开执法内容,执法程序,执法规则,执法责任,执法结果(执法效能)。

对政治学习,监督管理,执法行为,执法效能,廉政勤政实行考核制,年终奖优罚劣。

第六条实行执法内容监督和违章追究制,并接受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水保行政主管机关实施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

(3)《甘肃省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防治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第八条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站的职责是:

(1)宣传贯彻《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监督全县水保工程措施和天然植被的管护,使其不受破坏;

(3)依法查处各类违反《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4)接受举报及保护举报者合法权益,负责处理水土流失造成危害的赔偿纠纷,保护水土保持工程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负责开发性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审查、审批、颁证,补偿费征收,“方案”的实施、检查、监督、验收工作;

(6)制定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水保行政机关查处各类违法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可以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它材料;

(2)调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活动;

(3)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的器具,必要时可以实行查封;

(4)查阅、复制或依法提取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记录、文件等资料;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条水保监督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着装整齐,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水保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对开发生产单位依法征收水土保持危害补偿费。

第十三条对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行为,立案查处,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履行的,水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起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由于执法人员处理不当或违反法定程序造成错案的,对该执法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限期调离执法岗位,收回执法证件。

第十五条预防监督站查处违法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十六条预防监督站实行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和违法案件立案审批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执法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水保局对各股、室、站行政执法中的处罚行为,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水保局实行执法人员岗前培训。

第十九条水保局定期向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执法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水保局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单位,对水土保持执法情况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工作人员违法和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或者本级水保部门检举、控告,受理机关应当及时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并将结果告知有关单位、检举人、控告人。

第二十二条水保局成立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预防监督站)。

第二十三条执法人员的考核由水土保持执法领导小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检查和评议。

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考核制度

第一条成立县水保行政执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执法责任制的考核。

第二条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实行岗位(个人)、监督站、分管领导三级考核制。

第三条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

(1)对法律、法规、规章的掌握和执行情况;

(2)履行岗位职责扩年度工作任务达标情况;

(3)遵守执法程序和工作制度情况;

(4)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5)行政执法工作创新与建树情况。

第四条考核办法:

(1)定量考核:

对有量化指标的岗位,实行定量考核;

(2)定性考核:

对不能量化指标的岗位,实行定性考核,年终进行一次考核;

(3)日常考核:

行政执法人员要按时填写工作日志,考核小组随时进行检查、抽查,并设专薄记载检查、抽查情况;

(4)年度考核:

在定量、定性、日常考核的基础上,采取个人述职、群众评议、局务会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根据考核情况按“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提出考核评鉴意见。

第五条奖罚办法:

(1)年终兑现年度目标责任书;

(2)年度考核评鉴结果作为对行政执法人员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3)对评为”优秀”的同志,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评为“不称职”的同志,就存在的缺点,提出限期改正意见;对个别违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追究责任的建议。

水土保持行政执法办案工作方法

为了保证水保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增强执法办案透明度,提高全民水保法制观念,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参与水保监督执法工作的积极性,树立敢于同一切破坏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作斗争的优良作风,制定水保行政执法办案工作方法,要求预防监督站全体人员在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的查处时,必须搞好“两个结合”、开好“三个会议”、做到“五个讲清”。

一、“两个结合”。

即把案件查处与宣传社会法制结合起来,教育群众学法守法;把案件查处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起来。

二、“三个会议”。

一是案发地党员干部会;目的是提高党员干部思想认识,了解情况,寻找线索。

二是群众动员会;启发群众认识,鼓励群众与违法行为作斗争,达到举报,检举的目的。

三是处罚通报会;将查处的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达到公正执法,教育群众的目的。

三、“五个讲清”。

即讲清法律规定;讲清造成的危害与个人的责任;讲清科学作业,减少破坏与降低成本提高企业效益的关系;讲清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础;讲清任何单位,个人造成水土流失危害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通过具体制度约束,使执法人员自觉遵守纪律,保证监督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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