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管理类处罚裁量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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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管理类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管理类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

裁量标准

1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A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百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B

违法所得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C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A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二倍的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B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三倍的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C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四倍的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D

违法所得四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五倍的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2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A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百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B

违法所得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C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A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二倍的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B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三倍的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C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四倍的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D

违法所得四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五倍的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3

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一万元的

A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百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B

违法所得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C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一万

元以上的

A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二倍的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B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三倍的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C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四倍的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D

违法所得四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五倍的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4

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法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五千元的

A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B

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五千

元以上的

A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四倍的罚款

B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五倍的罚款

5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五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五千元的

A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B

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五千

元以上的

A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四倍的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B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五倍的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6

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A

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

B

拒不校验的

吊销执业资格

7

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

A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一千元以

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千元的罚款

B

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

A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二倍的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B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三倍的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C

违法所得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四倍的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D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五倍的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8

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A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B

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A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三倍的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B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四倍的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C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五倍的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9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做假手术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五千元的

A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B

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A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四倍的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B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五倍的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10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A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B

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A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四倍的罚款

B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五倍的罚款

C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六倍的罚款

D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七倍的罚款

E

违法所得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八倍的罚款

F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九倍的罚款

G

违法所得六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十倍的罚款

11

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包庇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人员的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五条:

“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包庇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人员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款;”

A

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 

给予五千元罚款

B

包庇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人员的

给予一万元罚款

12

为流动人口出具假证明的

《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为流动人口出具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证明,并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A

第一次为流动人口出具假证明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证明,并处五百元的罚款

B

第二次及其以上,为流动人口出具假证明的

没收违法证明,并处一千元的罚款

13

出租、出借房屋给没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的

《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出租、出借房屋给没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A

第一次发现

责令限期改正

B

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C

态度恶劣,据不改正的

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14

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A

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

给予警告

B

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

处五百元的罚款

15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A

发现一次的

处五百元的罚款

B

发现二次以上的

处一千元的罚款

16

购买、使用超声诊断仪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设备未备案,未建立管理制度的

《黑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规定》第十二条:

购买、使用超声诊断仪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设备的,应当于购买后三十日内将所购置设备的类型、数量分别报所属的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有超声诊断仪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设备的单位,应当建立设备使用的管理制度。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A

有超声诊断仪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设备的单位,未建立设备使用的管理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B

购买、使用超声诊断仪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设备的,于购买后三十日内未将所购置设备的类型、数量分别报所属的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的罚款

17

未建立终止妊娠、接生和新生儿死亡登记制度,未报告登记情况的

《黑龙江省预防和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规定》第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终止妊娠、接生和新生儿死亡登记制度,每季度分别向所属的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登记情况。

为妊娠十四周以上已婚育龄妇女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对当事人身份证件予以登记,并记录胎儿性别。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A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建立终止妊娠、接生和新生儿死亡登记制度,未向所属的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登记情况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B

为妊娠十四周以上已婚育龄妇女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对当事人身份证件予以登记,并记录胎儿性别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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