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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律基础
第一章 法的一般理论
一、 名词解释
1、法:
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以权利和义务为具体内容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根本法(宪法):
是指宪法,它规定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它是调整国家公共权利与公民权利关系的具有最高法律地位与效力的法。
3、普通法:
宪法以外的其他一切法律的总称,其效力低于根本法,不得与根本法相抵触。
如刑法、民法、诉讼法等。
4、实体法:
指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的总称,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5、程序法:
指规定实现实体法的方式、途径与过程的法律,即确定实体法的实现方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6、一般法:
指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有效、用以调整一般的人之间的一般事项的持续有效的法。
7、特别法:
指在特定地域和特定时间针对特定的人与事而发生效力的法。
区分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四个标准——主体、地域、对象、时间。
5、法的历史类型:
指按照法律赖以产生的生产关系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全部法律所做的分类。
建议在同一生产关系即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同一阶级意志的法就是同一法的历史类型,在人类历史上共有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四种历史类型。
二、 简答题
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论述。
P15
——所谓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对此,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分析:
⑴法是统治阶级利益与意志的记载与表达。
⑵法是由国家加以组织与实施的力量。
⑶法是由特定社会的经济条件决定与制约的一种规范。
⑷法是规范与价值的统一体。
2、如何理解法的含义与特征?
P17
——法是受制于外界客观条件的主观意志的反映,是行为规范与价值取向的统一,其基本的内涵与特质表现为四个方面:
⑴社会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⑵国家意志性(从法的创制看,法是由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从法的效力看,法必须是以国家名义颁布才能生效,且效力及于国家整体,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
⑶权利义务性(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其价值就在于为社会创设权利、设定义务从而使人们的行为纳入规范化的轨道,维持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良性循环。
)
⑷国家强制性(法的实施必须靠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
)
法律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以权利和义务为具体内容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3、马克思主义是怎样揭示法的本质的?
P22
——法的本质可以从如下两大方面加以理解:
⑴法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这是法的第一级本质。
①法律所反映的是一种主观利益或意志,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②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非被统治阶级的意志。
③法所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④法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产物。
⑵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面临的客观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这是法的第二级本质、也是深层本质。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构成社会这一物质运动形式的各种物质要素的总和,包括地理环境、人口条件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这三者对统治阶级制定什么样的法都具有不同程度的作用,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对法的内容起决定性的支配作用。
4、正确处理好法的本质关系P26
(1)法的利益多元性与社会正义性的关系。
评价法的本质属性不能仅从利益关系上加以分析,而要以利益为分析内容,以社会正义为评价标准。
(2)法的主观意志性与客观规律性的关系。
法的主观意志性体现为法是由人类根据自身的需要与愿望通过主观精神活动加工而成的;法的客观规律性是指法所反映的主观意志并不是个人随心所欲地加以编造的结果,而必须受制于客观规律,建立在准确反映客观规律的基础上。
(3)阶级对立性与社会共同性的关系。
对立关系十分鲜明的社会,法的阶级斗争工具性非常显见;而当阶级矛盾不再是社会主要矛盾时,法就更多地表现出其社会共同性(体现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维护所有阶级、阶层与力量的普遍利益)。
5、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P32
——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有两点:
⑴从客观依据看,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是法产生的深刻的客观物质条件。
法是商品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
⑵从社会根源看,私有制、阶级和阶级斗争是法产生的直接推动力量。
法是阶级社会和阶级斗争的历史产物。
6、法的发展的基本方式有哪些?
P38
——法的发展方式除了内在的原因外,主要包括法的历史继承和法的相互移植两大方面。
⑴法的继承(纵向联系)。
法的继承是指新的历史类型的法对旧的历史类型的法的继受、承接。
往往表现为不同本质的法的历史继承性和借鉴性。
⑵法的移植(横向联系)。
法的移植是指将他国法律部分地直接移入本国,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中现行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而产生法律效力。
除了法的继承与移植外,法的发展方式还包括法制改革与法律革命。
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一、名词解释
1、法的创制:
亦称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应坚持的指导思想是马列主义、毛、邓、三。
2、法律规范:
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包括条件、要求和后果三部分构成的一般性行为准则。
P63
3、法律关系:
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三要素——主题、客体、内容。
P68
4、法的适用:
亦称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遵循法定的程序将法律规范适用到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
P75
5、法律意识:
指人们关于法律的心理、情感、知识和观点的总和,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包括法律感性认识和法律理性认识。
P84
6、法的体系:
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特定的标准分类组合而构成的相互协调、相互作用的有机统一整体。
P71
7、法的部门:
法的体系是由法的部门构成的,所谓法的部门,也称部门法或法律部门,是指根据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对法律规范进行的划分,凡具有相同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式的法,就是一个法的部门。
P72
具体而言,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可划分为如下法的部门:
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社会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环境资源法;军事法;诉讼法。
二、简答题
1、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P45
——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旨在实现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和根本利益。
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⑴从主观上讲,社会主义法是阶级意志、人民意志与国家意志三者的完美结合。
⑵从性质上讲,社会主义法是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相互关系的理性定位。
⑶从客观上讲,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然产物。
2、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特点P46
⑴规范性与社会性的统一(法的规范性是从法律规范内在的技术性及实施机制来讲的,而法的社会性是从法的外部关联即法对其他社会现象的效应与功能出发来分析法的本质属性)。
⑵科学性与公正性的统一。
⑶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社会主义法在确立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的同时,又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是它的又一基本特征。
)
⑷国家的强制力与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⑸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
3、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作用P48
⑴引导、促进、规范和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
⑵引导、促进、规范和保障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⑶引导、促进、规范和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⑷引导、促进、规范和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首先,社会主义法通过促进物质文明水平的提高而为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奠定基础。
其次,法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提下保障、巩固、丰富着物质文明的成果。
再次,社会主义法在实现政治文明的同时带动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发展。
最后,社会主义法是消除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的矛盾,确保三者协调一致的有力手段。
)
⑸引导、促进、规范和保障社会主义中国对外关系的发展。
4、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P58
⑴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⑵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⑶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⑷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和群众相结合
⑸坚持我国国情与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
5、我国的立法程序P62
⑴提案。
提出立法议案,是立法程序的第一个环节。
⑵审议。
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是立法的第二步,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草案的审议和法律草案的全民讨论。
⑶通过。
法律的通过是指立法机关的全体会议对经过讨论后的法律草案进行表决、取得正是统一,从而使法律草案成为法律,达到立法的预期目的。
这是立法程序中的决定性环节。
⑷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经审议通过了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在法定的专门刊物上予以正式公布。
只有正式公布以后,法律才产生了法定效力。
6、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规范P64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包括条件、要求和后果三部分构成的一般性准则。
法律规范的结构分为三个层次:
适用条件、行为准则和制裁措施。
⑴第一个层次,适用条件。
是指适用法律规范的必备前提或事实状态。
⑵第二个层次:
行为准则。
是指法律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
⑶第三个层次:
制裁措施。
是指违反法律准则将会导致的法律后果,是法的强制性在法律规范系统内发生作用的表现形式。
7、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P66
——“法的渊源”一词原指法的来源或源泉,现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即法的效力渊源。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范、国际条约。
8、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的方式P75
——法律的实施是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来实行的,归结起来,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司法,即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审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二是行政执法,即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三是守法,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组织依照法律履行义务、行使权利的活动。
9、法的适用的基本特点(专门性、强制性、程序性、规范性)P76
10、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P76
——我国法律适用的总体要求是准确及时合法。
根据这个总体的要求,在适用法律时,应当始终坚持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⑴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⑵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⑶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⑷有错必纠、错案赔偿。
11、违法的构成和分类P82
——违法是指社会组织或者公民由于主观上的过错,所实施的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表现为超越法定权限或者疏于履行法定义务,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
违法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⑴违法必须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⑵违法在不同程度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⑶违法的主体是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或行为能力的公民或社会组织。
⑷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有过错。
违法可以分为:
违宪行为、形式违法行为即犯罪、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
1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重要作用P87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心理、情感、认识和观点的总和,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包括法律感性认识和法律理性认识。
基本内容:
(1)法治观念;
(2)权力观念;(3)契约意识;(4)尚法意识。
重要作用:
⑴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完善与发展的思想基础;
⑵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正确贯彻实施法律的精神力量;
⑶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全体公民和一切组织自觉守法的根本保障。
13、依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