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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热点知识问答

公积金热点知识问答

作者:

:

省民政厅发布日期:

2012-12-10 附件下载:

单位会员注册申请表.doc 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使用申请表.doc 浙江CA数字证书业务登记表.doc

公积金热点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

(2012-10-10)

1、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地址?

答:

中心地址:

凤起路619号(人民大会堂南,花中城宴会厅斜对面)。

 

2、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附近有哪些公交站点?

答:

公交凤起路站:

1路、26路、355路、199路、25路、12路

凤起路保俶路口:

78路、73路

十四中站(省府大楼东):

45路、49路

省府路站:

25路、73路

 

3、业务办理时间?

答:

业务受理时间:

每月1-25日(双休日、节假日除外)

上午8:

30-11:

30,下午13:

30-16:

30

 

4、新设立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答: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办理开户所需文件如下:

1).浙江集中代收付系统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

2).浙江省省直单位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

3).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补缴清册

4).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如果单位人数较多,可由新增单位制作电子表格文件,统一进行数据导入。

 

5、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答: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买仅指产权自有的自住住房);

(二)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住房自住的(需提供中心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离休、退休(退职)的;

(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七)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生购房或住房按揭行为的;

(八)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出国、出境定居的;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6、装修自住住房是否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

不可以申请贷款,也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7、个人和单位查询住房公积金信息的方式?

答:

客户可通过电话和网站的方式查询住房公积金信息。

电话查询:

12329

从2012年7月28日起,中心的电话查询服务启用新的查询操作方法。

个人查询用户可以输入12位的个人客户号或身份证号,密码全部以身份证号码的后8位作为初始密码。

因中心信息系统中还有很多单位没有将个人的身份证升位为18位新身份证,因此,个人查询过程中若提示密码错误,请尝试使用15位身份证号码的后8位。

网站查询:

   

  个人用户:

登录公积金查询页面,先进行注册。

注册时必须填写正确的身份证号码和个人客户号(12位)。

  单位用户:

  只需要使用查询功能的单位用户,填写《浙江省直单位公积金会员注册申请表》(见附件),单位盖章后交至宝石一路3号省直房改办211室。

  需要开通网上业务办理的单位用户,须填写《浙江省直单位公积金网上业务申请表》和《浙江CA数字证书业务登记表》(见附件)。

  经单位盖章后,交至凤起路619号省直公积金中心216室审核。

 

8、个人12位客户号可如何获取?

答:

中心系统升级后,个人客户号由原来的7位升至12位。

各公积金缴存人员,可以从单位经办人员或收到的个人对帐单中获取12位的个人客户号。

也可以本人凭身份证件到办事大厅查询。

中心还提供了短信查询新的客户号的方法。

格式为“K身份证号码后8位K姓名K公积金月缴额”。

发送号码为:

106909990807(例:

K01235412K王琛K1200,注意此月缴额为每月个人缴纳与单位缴纳的总和,如个人缴600,单位缴600,则月缴额为1200)

 

9、公积金短信提醒服务如何订制?

答:

个人开通办法:

个人用户如需申请开通短信通知业务,可以通过发送短信方式进行申请登记。

格式为G+12位个人帐号+姓名。

发送号码为:

106909990807(例:

G1*******5678王琛,注意中间不要加“+”号)。

短信取消办法:

个人用户如需取消短信通知业务,可以通过发送短信方式进行申请登记。

格式为Q+12位个人帐号。

发送号码为:

106909990807 (例:

Q100012345678 )

短信查询办法:

个人用户如需查询公积金账户余额,可以通过发送短信方式进行申请。

格式为C+12位个人帐号+姓名。

发送号码为:

106909990807(例:

C100012345678王琛,注意中间不要加“+”号)

公积金短信提醒服务也可由单位经办人至中心柜台统一办理。

 

10、职工因工作调动需将公积金余额由省直公积金中心转至杭州市公积金中心或外地公积金中心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

职工因工作调动需将其公积金余额转至其他公积金中心的,可办理公积金转出业务:

(1)填报《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一式四联),加盖转出单位公章。

(2)提供由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开户确认书或其他证明原件,要求包含:

转入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转入单位名称及职工姓名、身份证号、个人公积金账号等并加盖转入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章。

 

11、职工如何办理缴存证明?

是否可代办?

答:

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至中心柜台办理;代理人持职工身份证原件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至中心柜台办理;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办理单位及职工公积金证明。

职工至中心大厅办理缴存证明时,无需取号排队,可直接至大堂经理处办理。

 

12、提取公积金是否必须本人办理?

答:

公积金提取业务可由职工本人或经由单位备案的公积金经办人办理。

 

13、职工一年可以取公积金的次数?

答:

以自然年度为准,符合支取条件的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14、单位注销后,无法盖章,如何办理公积金业务?

答:

单位因撤销、破产、解散或改制等原因已在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托管手续的,职工可持封存户手册及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向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未办理封存户手册的职工,另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

 

15、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哪些证明材料?

答:

职工填报《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公章;封存户职工不需盖公章,另提供封存户手册;单位注销无法盖公章的,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

提供支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及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4.回迁、扩面住房的,提供回迁、扩面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报表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等建房许可证明。

6.大修住房的,提供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购买材料的发票。

(二)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

(三)租赁住房自住的,提供租房合同(要求房屋共有权人共同签署)、地税部门开具的房租发票原件、出租房屋的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屋产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中心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并要求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其配偶、父母、子女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供支取人的身份证外,应当同时提供购建房人本人身份证及结婚证或户口薄等有效的亲属证明。

购建房人公积金账户未设在本中心的,需提供其公积金缴存证明。

购建房人未婚的,另需提供其单身证明。

(五)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书。

(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七)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需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或就业援助证;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需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八)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生购房或住房按揭行为的,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证明材料

(一)或证明材料

(二)中所需购房或住房按揭材料。

(九)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需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职工户籍证明。

(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

(十一)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国(境)外长期定居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和与死亡人关系证明以及涉及住房公积金的遗产继承或遗赠公证书等有效司法证明。

 

16、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可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其中,房款一次付清的,可提取到相应住房消费行为发生后满一年(以购房合同日期为准)的公积金余额;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提取到签订购、建房合同的上一个月为止的公积金余额;本人账户余额超过实际构、建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

(二)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金额不超过当期还本付息总额。

其中,贷款结清时,可提取到贷款结清的上一个月为止的公积金余额,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

(三)职工租赁住房自住的,在租赁期间内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金额不超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的70%。

(租赁支取需提供中心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职工本人账户余额不足上述提取限额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如购、建房人或贷款人、租赁人本人无公积金账户,除配偶外,其余直系亲属不能支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符合“问题3”中申请条件(四)-(十一)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本人个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即销户)。

 

17、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是怎样的?

答:

住房公积金一般以银行定活两便存单的方式提取。

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由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提取证明,职工或单位经办人凭提取证明向指定银行签收银行定活两便存单。

 

18、2012年公积金年度调整缴存基数是多少?

答:

根据“高控低保”政策规定,职工2011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1310元(2011年度杭州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缴存基数按1310元确定;高于13602元(2011年度杭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4408元/12×3倍)的,缴存基数按13602元确定。

调整前缴存基数达到13602元,不超过22670元的,可暂不下调。

 

19、2012年公积金年度调整业务的办理时限?

答:

2012年公积金年度调整工作于7月15日至9月28日进行。

 

20、未收到公积金年度调整文件的单位该如何办理调整业务?

答:

未收到调整文件的单位可在网站上下载调整文件,或至中心大厅重新领取调整文件,并自带U盘,拷贝电子版调整清册。

 

21、公积金年度调整是否一定要进行调整和补缴?

可否调低,可否负补缴?

答:

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准进行调整。

月缴额基数不变的单位,无需办理调整业务。

上调单位,补缴以单位自愿为原则。

调低单位,调整当月以新基数计算,但中心不做差额补退。

 

22、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具备什么申请条件?

 

答:

首先您必须是在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住房公积金处于封存状态和停缴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具备的条件有:

1.申请贷款前已连续在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仍正常缴存;

2.在杭州行政区范围内(含萧山、余杭)购买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房为主要贷款对象,限制排屋类住房、禁止别墅和非住宅用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提供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文件;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符合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23、到哪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

一般来说,借款申请人购房时向购房机构(开发公司或者中介公司)要求办理省公积金贷款。

 

24、公积金贷款额度及年限?

答:

贷款申请人情况

月缴存额

最高贷款额度

单身

本人月缴存额≥487元

50万

单身

243元≤月缴存额<487元

30万

单身

本人月缴存额<243元

不能贷款

已婚

本人月缴存额≥487元

配偶月缴存额≥487元

80万

已婚

本人缴存额≥487元

243元≤配偶月缴存额<487元

80万

已婚

243元≤本人月缴存额<487元

配偶月缴存额≥487元

80万

已婚

243元≤本人月缴存额<487元

243元≤配偶月缴存额<487元

60万

已婚

本人月缴存额≥487元

配偶月缴存额<243元(或不缴存公积金)

50万

已婚

243元≤本人月缴存额<487元

配偶月缴存额<243元(或不缴存公积金)

30万

上述月缴存额必须连续缴满一年才可以申请相应贷款额度。

配偶在浙江省内其他公积金中心缴交公积金的,其贷款额度可参照省直中心标准计算。

公积金贷款年限最长三十年且不超过申请人贷款年龄(男65岁女60岁)。

购买二手住房的,还必须同时满足房龄加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40年的条件。

 

25、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及贷款利率如何确定?

答:

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商品期现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60%;如果购买的是二手房,该房屋的房龄超过20年的,无论是否首套房,首付比例都不得低于房价的60%。

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基准利率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1倍执行。

在符合杭州市限购政策前提下,首次申请使用纯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比例及利率政策按首套执行;已使用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首付比例及利率政策按二套执行。

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贷款政策按各商业银行相关贷款政策执行。

现行公积金住房贷款利率(2012年7月6日发布)为:

首套房:

1-5年期为4%;5年以上为4.5%

二套房:

1-5年期为4.4%;5年以上为4.95%

 

26、如何判定首套和二套房?

二套以上住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答:

省直公积金中心执行认房认贷的贷款政策。

认房即以申请人家庭(夫妻加未成年子女)在杭州市房产档案馆开具的住房查档记录为准,认贷即以两夫妻在浙江省内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次数为准。

两者之和为零的按照首套房标准,两者之和为一的按照二套房标准,二者之和大于等于二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暂停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7、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可以选择那些还款方式?

答:

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提供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不变,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还款方式。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比较适合于还款能力较强或已经有一定的积蓄的借款人,由于借款人前期还款较多,偿还本金较多,前期还款压力较重;与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相比,等额本息还款方式适用于在整个贷款期内家庭收入有稳定来源的借款人,借款申请人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

 

28、如何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

答:

当个人通过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可以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

申请时需先办理商业贷款的审核手续,审核通过后,借款人再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的审核手续。

在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贷款期限、还款日期都是相同的,只不过执行不同的利率。

目前采用中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的银行有中国工商银行杭州之江支行、中国银行杭州高新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解放路支行、交通银行杭州华浙支行、民生银行杭州武林支行、建设银行杭州西湖支行、浦东发展银行杭州文晖支行、杭州商业银行西湖支行、中信实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深圳发展银行杭州黄龙支行。

 

29、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能提前还款吗?

答:

一般来讲,提前还款实际上是一种单方违约行为,所以违约方应根据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支付违约金。

但目前在公积金贷款合同中并没有这种规定,而是同意提前还款,具体规定为:

在您还款满6个月后,在还清当月的本息的情况下,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提前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的本金在偿还后不再计收利息。

提前偿还部分贷款额最少是3万元,您每年有1次部分提前还款的机会。

部分还款剩下的贷款额您可以选择在贷款期限不变的条件下重新计算每月还款额,或适当缩短贷款期限。

部分提前还款成功后,可向贷款银行要求打印当年度的还款计划表。

在您需要提前还款时提前10天请通知银行,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的银行受理时间是每月11日——25日(不含节假日)。

 

30、在杭州行政区(含萧山、余杭区)范围以外购买住房后,可否在杭州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

目前尚不可以。

 

31、购房房款一次性付清的,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答:

不能。

 

32、购房申请了商业贷款的,能办理转按揭转为公积金贷款吗?

答:

不能。

 

33、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清后,要办理哪些后续手续?

  

答:

借款人结清贷款后,凭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杭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注销申请表》,并持本人身份证、抵押预案登记证明单或《房屋它项权证》、《房屋产权证》和售房单位及借款人留存的购房合同,到房屋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34、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多久才可以再贷?

需要再等一年吗?

答:

公积金贷款结清后,符合二套房贷款条件的职工可申请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无间隔时间限制。

 

35、二套房贷款是否有面积要求?

答:

二套房贷款无面积要求。

 

36、公积金贷款材料提交后,需要多长时间可以审批下来?

答:

中心在收到银行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完成审批手续。

中心将以短信的形式告知客户贷款审批进程。

 

37、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没有按时还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此会做如何处理?

答:

如果您没有能够及时地、足额地偿还贷款本息,您就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逾期贷款按天数计收罚息,同时您的还款信用记录将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一般采取的催收措施如下:

您会接到电话通知,或是给您发出补付欠交的贷款本息的律师函;如果您超过三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您的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会给您发出《提前还款通知书》和律师函,有权要求您提前偿还全部借款,并支付逾期期间的罚息;如果在《提前还款通知书》确定的还款期限期满时,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我们将就抵押物的处置与您达成协议;如果协议不成,我们将对您提起诉讼,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借款利息、罚息及本金,同时,您还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

 

38、能否将贷款资金用作购房以外的其它用途?

答:

不能。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只能用于购房合同和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严禁挪作他用。

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要配合贷款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贷款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如借款挪做他用,贷款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中止合同的执行,并对挪用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39、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若我离婚了,可以做那些变更?

答:

如果离婚,离婚前用公积金贷款所购买的房屋在离婚后确定归其中一方所有的,债务也就随房屋所属权相应转移到其中一方,那么就需要办理借款人变更手续。

对于协议离婚的,你可以持婚姻登记部门的离婚证明、证明贷款房屋归属的公证文件等材料到贷款受理银行办理借款人变更手续,对于法院判决离婚的,你可以持法院有效判决书等材料到贷款受理银行办理借款人变更手续,但变更人的另一方必须是在省直中心或杭州市中心缴纳公积金的职工。

除借款人变更外,中心还提供了提前还款,贷款期限变更,以满足广大借款人贷款后期的变更需求,保障借款人的切身权益。

 

40、哪些贷款可办理公积金按月转账支取业务?

答:

目前,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可办理公积金按月转账支取业务。

职工可持单位盖章的《浙江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按月转账业务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至贷款银行办理。

商业贷款按月转账业务将于近期推出,请关注公积金中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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