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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国籍证书签发操作规范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

(二)性质:

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6年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

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及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北海海事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船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拥有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法人拥有的船舶,中方的资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

(二)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四)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五)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六)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船舶所有人

六、申请材料

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证书及其复印件(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可免);

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4、委托证明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时);

5、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6、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7、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光船租赁协议(适用于境内光祖船舶);

与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

7日

2、承诺办结期限:

5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国籍证书工本费:

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收费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批文:

(1992)价费字191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行政审批流程图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7日、承诺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

 

附件2:

申请书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船舶所有权及/或国籍登记。

船舶所有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船舶经营人(使用人)名称(盖章)年月日

中文船名英文船名曾用名

船舶识别号初次登记号船检登记号

船舶呼号IMO编号MMSI码取得所有权日期

船籍港原船籍港航行区域

船舶种类船体材料船舶价值建成日期

造船厂名造船地点

改建日期及地点

尺度总长米;型宽米;型深米

吨位总吨;净吨;参考载重吨

主机种类;数目;总功率千瓦

推进器种类;数目车位箱位客位

船舶所有人名称及地址

联系电话

船舶经营人(使用人)名称及地址

联系电话

船船舶共有情况:

 

申请人声明:

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材料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

否则承担

由此造成的损失。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

所有权登记附送材料

应交已交

0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

02.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

03.船舶所有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04.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05.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06.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书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书等),建造中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07.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

08.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09.海关完税单和旧船舶技术评定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10.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十一)未进行登记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及复印件□□

(十二)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的规定,还应提交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及其复印件(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

(十三)4寸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

(十四)□□

(临时)国籍登记附送材料

应交已交

(一)船舶所有权证书及其复印件□□

(二)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船舶国籍证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

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三)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使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五)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委托经营船舶)或光船租赁协议(境内光租船舶)□□

(六)光船租赁合同或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光租外国籍船舶)□□

(七)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光租外国籍船舶)□□(八)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

(九)船舶建造合同或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新建船舶试航)□□

(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及其复印件(异地建造船舶)□□

(十一)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十二)□□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写说明:

1、申请书应使用兰、黑色水笔填写,笔迹应清晰端正易辨。

2、船舶国籍与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临时船舶国籍与光船租赁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申请书的申请日期应为递交申请且被受理的当日日期。

3、申请人及地址:

的姓名和地址填写,申请人为法人的,按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文件上的单位全称和地址填写。

船舶为数人共有的,所有人应填写占最大份额的所有人名称加“等”字,地址填写该所有人地址。

4、船舶共有情况:

根据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文件如实填写全部共有人的名称和所占有的份额。

共有份额以百分数表示。

如没有共有情况的,填写“非共有船舶”。

A73602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

(二)性质:

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6年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

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及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北海海事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造的新船,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组织从境外购买或者订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赁的境外登记的船舶;

4、需要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的境内新造船舶。

(二)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三)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境外登记船舶的承租人;

(四)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五)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六)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六、申请材料

(一)《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三)委托证明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委托时);

(四)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五)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六)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光船租赁协议(适用于境内光祖船舶);

(七)4吋或5吋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

(八)光船租赁合同或光船租赁登记证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九)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新造船舶);

(十)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建造合同及其影印件(适用于新建船舶试航);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适用于异地建造船舶);

(十一)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

与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7日

(二)承诺办结期限:

5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国籍证书工本费:

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收费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批文:

(1992)价费字191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7日、承诺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船舶所有权及/或国籍登记。

船舶所有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船舶经营人(使用人)名称(盖章)年月日

中文船名英文船名曾用名

船舶识别号初次登记号船检登记号

船舶呼号IMO编号MMSI码取得所有权日期

船籍港原船籍港航行区域

船舶种类船体材料船舶价值建成日期

造船厂名造船地点

改建日期及地点

尺度总长米;型宽米;型深米

吨位总吨;净吨;参考载重吨

主机种类;数目;总功率千瓦

推进器种类;数目车位箱位客位

船舶所有人名称及地址

联系电话

船舶经营人(使用人)名称及地址

联系电话

船船舶共有情况:

 

申请人声明:

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材料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

否则承担

由此造成的损失。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

所有权登记附送材料

应交已交

1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

12.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

13.船舶所有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14.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5.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16.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书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书等),建造中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17.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

18.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19.海关完税单和旧船舶技术评定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20.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十一)未进行登记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及复印件□□

(十二)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的规定,还应提交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及其复印件(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

(十三)4寸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

(十四)□□

(临时)国籍登记附送材料

应交已交

(一)船舶所有权证书及其复印件□□

(二)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船舶国籍证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

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三)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使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五)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委托经营船舶)或光船租赁协议(境内光租船舶)□□

(六)光船租赁合同或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光租外国籍船舶)□□

(七)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光租外国籍船舶)□□(八)经核准的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

(九)船舶建造合同或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新建船舶试航)□□

(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及其复印件(异地建造船舶)□□

(十一)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十二)□□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写说明:

1、申请书应使用兰、黑色水笔填写,笔迹应清晰端正易辨。

2、船舶国籍与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临时船舶国籍与光船租赁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申请书的申请日期应为递交申请且被受理的当日日期。

3、申请人及地址:

的姓名和地址填写,申请人为法人的,按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文件上的单位全称和地址填写。

船舶为数人共有的,所有人应填写占最大份额的所有人名称加“等”字,地址填写该所有人地址。

4、船舶共有情况:

根据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文件如实填写全部共有人的名称和所占有的份额。

共有份额以百分数表示。

如没有共有情况的,填写“非共有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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