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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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三版)
2Z2000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编写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Z2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2Z201010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2Z201011了解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
1.建造师管理体制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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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13掌握注册管理
1.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2.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P3
2Z201016掌握信用档案管理
1.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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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2Z201022熟悉法的形式
一、宪法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
二、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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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规章
1.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5条规定:
地方性法规、规章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使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四、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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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30宪法
2Z201031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平等权也是具有相对性的,并不排斥合理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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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自由
1.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主要包括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三、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四、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其内容包括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和申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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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41民法
1.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2.《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三部主要法律。
2Z20104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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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种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种人也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P10
二、民事法律关系变更
法律关系的变更分为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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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法律关系的终止可分为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和违约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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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4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一)不要式法律行为
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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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43掌握代理
一、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担保
(一)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担保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了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二)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担保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的代理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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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101044掌握债权、知识产权
财产权体系包括三个部分,即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体财产权制度,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体财产权制度,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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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
(一)债的消灭
1.债因履行而消灭;
2.债因抵消而消灭;
3.债因提存而消灭;
4.债因混合而消灭;
5.债因免除而消灭;
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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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概念
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2.专有权;
3.地域权;
4.时间性。
(二)著作权
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2.著作权的内容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1)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包括
(a)人身权;
(b)署名权;
(c)修改权;P17
(d)保护作品完整权。
2)财产权
(a)使用权,是指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以及其他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
(b)许可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著作财产权,并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
(c)转让权,是指著作权人可以全部转让著作财产权,并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
(d)获得报酬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转让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三)专利权
1.专利权的主体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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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利权的客体
1)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
(四)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注册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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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45掌握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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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三)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四)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诉讼时效的终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断
重新计算的时间点可以依照下列不同的情形确定:
1.因提起诉讼而中断的情形
1)虽然诉讼的本意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进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但是此处的诉讼应作广义的理解,还应该包括仲裁。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是重新计算;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重新计算。
2.因提出要求而中断的情形
1)提出要求即债权人表达出了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要求。
书面通知的,应该书面通知到达相对人时重新开始;口头通知的,应以相对人了解通知内容是重新开始。
2)请求的相对应人包括义务人、义务人的代理人、主债务的保证人。
3.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情形
1)同意履行义务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已取得意思。
同意的反方式,法律没有限制。
同意履行义务而导致诉讼中断的,书面形式同意的,应以书面通知到达债权人时重新开始;口头形式同意的,应以债权人了解通知内容时重新开始。
2)同意的相对人包括权利人、权利人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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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50物权法
2Z201051掌握抵押权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2.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
《物权法》规定了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
同时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3.抵押财产的确定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或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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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1)对承租人的效力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5.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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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52掌握质权
1.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质权人的义务:
1)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抵押财产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不得擅自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2.出质人的权利
1)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职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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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53掌握留置权
1.留置权人的权利
1)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P23
2Z201054熟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的生效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P23
(二)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1.《物权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两者之间的关系: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预告登记
1.《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败。
二、动产交付
(一)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行为的生效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动产物权生效的特殊情形
除了交付动产之外,《物权法》还规定了其他几种特殊的动产物权生效的情形:
1.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三、关于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为生效的其他规定
《物权法》还对上面一般情形之外的特殊情形作出了规定。
对于这些情形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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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Z201055熟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
1.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2.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商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权
(a)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住宅用地期满续期的权利
(a)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b)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P25
2Z201060建筑法
2Z201061掌握施工许可制度
《建筑法》第7条规定: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一、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依据《建筑法》第8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P27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p28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2001年7月4日施行的修改后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方法》第10条规定: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
(一)对于符合开工条件的,《建筑法》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理》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可以根据存在的条款推断就不需要停工,也不可以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以罚款
三、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
在我国并不是所有的工程在开工前都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有六类工程不需要办理:
(一)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1.所谓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指的是:
工程投资额在30万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二)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
1.《建筑法》第83条规定: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
(三)抢险救灾工程
1.由于此类工程的特殊性,《建筑法》明确规定此类工程开工前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
(四)临时性建筑
(五)军用房屋建筑p29
(六)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四、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一)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
1.《建筑法》第9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限制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
(二)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三)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1.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
2Z201062掌握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一、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管理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机关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企业资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分类管理
1.建筑业企业资质分类管理
1)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P30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
(1)工程勘察资质的分类及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
1)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2)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2)工程设计资质的分类及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
1)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2)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问题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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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63掌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一、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含义
建筑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是我国强化市场准入制度、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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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64掌握工程发包制度
一、建设工程发包方式
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
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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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违法采购
(一)禁止违法采购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p34
2Z201065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一、资质管理
(一)关于资质管理纠纷的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P35
三、转包
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这里的违法所得,依照相关词法解释,应理解为“扣除成本后的获利部分”。
四、法律责任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处罚,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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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66掌握工程分包制度
一、对分包单位的认可
《建筑法》第29条进一步规定:
“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二、违法分包
《建筑法》明确规定:
禁止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也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更进一步将违法分包的情形界定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P37
三、法律责任
1.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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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67掌握工程监理制度
一、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
(一)工程监理的内容
工程监理在本质上是项目管理,是代表建设单位而进行的项目管理。
其监理的内容自然与项目管理的内容是一致的。
其内容包括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
1.进度控制
2.质量控制
3.成本控制
4.安全管理
5.合同管理
6.信息管理
7.沟通协调
(二)工程监理的权限
《建筑法》第32条第2款、第3款分别规定了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权限和义务: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二、履行监理合同
1.独立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只有保持独立性,才有可能做到客观公正。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P40
2.公正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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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70招标投标法
2Z201071掌握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招标投标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P41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原则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一)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