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乡乡规民约.docx
《海洋乡乡规民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洋乡乡规民约.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海洋乡乡规民约
海洋乡乡规民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海洋乡的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乡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有效提高人民群众的综合素质,提升地区文明和谐程度,创新社会管理和民主政治,努力建设富庶、文明、美丽的海洋岛,特制定本《乡规民约》。
第二条《乡规民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海洋乡的实际,在经群众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制定。
它适用于本乡辖区内,是全乡居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准则,在我乡从业、居住的非本地人员也必须自觉遵守。
第三条触犯法律并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居民,在服刑期间,不享受《海洋乡惠民政策实施方案》中规定的任何待遇;被有关机关和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居民,同时按《乡规民约》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本《乡规民约》以事实为依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由全体居民自觉遵守、互相监督和共同管理。
第二章内容
第一节社会治安方面
第五条居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
严禁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形象。
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扰乱人心。
第六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不得无理取闹,妨碍阻挠或威胁公务人员正常执行公务。
第七条居民要爱护路灯、健身器材、市政设施等公共财物,不得有意毁坏。
保护通讯、有线电视、供电等线路设施,严禁人为破坏。
第八条严禁私接乱拉电线。
因私接乱拉电线引发的火灾,后果自负。
殃及他人的,要负责赔偿。
第九条依法保护合法宗教活动,信教公民要在指定地点集会。
严禁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取财物;严禁在自家或公共场合设赌局,参与赌博;不能为赌博人员提供便利条件,更不能因此影响邻居休息。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用工或雇用不明身份的人员;严禁招用18周岁以下人员从事劳动和其它违法行为;严禁拖欠雇工工资;严禁租房给无身份证明的人居住。
租住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出租房屋者负有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禁止策划、组织、参与各种邪教组织和传播邪教宣传品。
不得加入传销组织,不务正业。
第十二条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要证照齐全,文明行驶,不酒驾;严禁乱停乱放,注意交通安全。
对违反社会治安的处理:
(一)情节较轻且认错态度较好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和屡教不改的,给予相应处罚;
(三)触犯法律,并造成社会危害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罚。
第二节村容岛貌方面
第十三条居民要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住户要保持院落、街道整洁卫生,保证自家门前沟渠畅通。
要按季节进行除四害(苍蝇、蚊子、蟑螂、老鼠)运动,经常进行井水消毒。
禁止在公用水井台和水库周围洗衣服、洗车、洗澡。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要送到指定的垃圾点内,不准私自乱倒。
村民对自家房屋周边的卫生负有监督、清理责任。
建筑垃圾及房前屋后塌方的泥土要自行清运到指定位置,严禁倒在垃圾点内,严禁向公路两侧、公共水沟、海边和山坡上倾倒。
严禁将未燃尽的煤渣等杂物倒入垃圾桶,造成损失的要照价赔偿。
严禁从楼上往下扔垃圾、泼污水。
第十五条不准往道路上泼脏水、脏物,因泼水结冰摔伤他人,承担全部责任。
不具备上下水设施和厕所的房屋,禁止对外出租。
要按统一规划做好污水入网工作,禁止应入网而不入网,不缴纳入网费,私自将旱厕接入污水网线,影响公众利益和环境卫生。
第十六条楼区住户不准饲养家禽、家畜,村屯居民饲养家禽、家畜必须进行圈养。
禁止养大型犬类,单位和住户确需养狗的,必须办理卫生免疫等证件后拴养;商业网点内禁止犬类出没。
第十七条楼道内外不准乱堆乱放物品。
房前房后、院内院外物品要摆放整齐。
不准在公路、巷路、公共场所便溺。
自觉保持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严禁乱丢果皮、纸屑、烟头、随地吐痰。
第十八条居民都要自觉维护村容岛貌干净整洁,禁止在院墙、楼道乱贴乱画。
禁止在电线杆等公共设施上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第十九条居民需要新建、翻新房屋、修建厦子等,必须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乡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建设。
严禁出现私自乱搭、乱建、乱挖、乱占、少批多建、超出土地确权面积乱套围墙等违规行为。
楼房房屋装修时,禁止破坏房屋主体结构。
第二十条居民要爱护村屯道路和沟渠,禁止在道路及沟渠周边堆放砂石、柴草垛、粪便等。
禁止在水库周围,主干公路两侧种植农作物和巷路两侧种植高棵农作物。
因乱堆、乱放和种植农作物,引起交通事故的,要承担相关责任。
严禁占道经营,灯杆、灯箱等要摆放规范。
严禁在公共场所拉线和晾晒衣物等其他物品。
严禁破坏公路、巷路及防护设施,造成损坏的要限期修复。
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通过劝阻、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已经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危害社会环境的责令清除和整改。
(三)情节严重危害村民正常生活而不整改的,可依法处罚,强制清除和整改。
第三节生态文明建设方面
第二十一条禁止私自到山林采石、取土;禁止滥砍盗伐、人为折损树木的不法行为,住户家中的柴木要有正当来源,否则,视为乱砍盗伐;禁止毁林开荒;禁止在退耕还林地里种植农作物。
第二十二条严禁在田间地头点火取暖、燎地边。
严禁在林区附近和林地里吸烟、用明火。
烧纸、燃放鞭炮要注意防火,由此引发火灾,烧毁树木,当事人除要负有相应法律责任外,还要予以补种树木。
第二十三条严禁在陆地私自燃放船用照明弹。
住户草垛要远离烟囱,防止落下火星引发火灾。
由上述原因引发火灾秧及邻里,要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严禁非法采石、采砂,保护沙滩生态资源。
任何人不准向海边、海里倾倒垃圾、污物、油污等污染物,自觉爱护海域资源。
第二十五条沿岸捕捞户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进行生产,做到依法用海、和谐用海、保护海域资源。
任何人不得进入底播海域从事破坏底播生产和偷捕活动。
对违反生态文明管理规定的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通过劝阻、批评教育责令其及时赔偿。
(二)情节较重引起火灾的,要补种树木,恢复原有生态环境。
(三)情节严重的,除要恢复原有生态环境,还要依据相关规定给予重罚。
第四节尊师重教方面
第二十六条教师要重视自身师德修养;家长要做到尊师重教,保证子女享受九年义务教育。
无特殊情况,不得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而中途辍学。
第二十七条禁止破坏教育教学设施。
居民对教师和学校有意见,可通过正常渠道反映,禁止学生家长、亲属或朋友到学校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第二十八条父母应共同承担起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并为其学习、生活创造良好环境。
夫妻离异后,非监护方要自觉履行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等义务。
第二十九条家长要阻止子女去电游、网吧、歌厅等不适合未成年人出入的场所,这些特业场所的经营者严禁容留、接纳未成年人。
第三十条家长对孩子要加强管束,不得无故夜不归宿;不能纵容孩子有打架斗殴、吸烟、饮酒、偷窃等不良行为。
对违反尊师重教管理规定的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通过劝阻、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的,采取强制措施,停止其违反行为。
(三)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给予重处。
第五节计划生育管理方面
第三十一条居民应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严禁超生、抢生、大月份引产。
其亲属或朋友不得隐瞒实情,窝藏、包庇计划外生育;流出的育龄妇女,每半年必须自觉向户籍地计生部门提供一次孕环情检测报告单。
第三十二条出租房屋的房东要抓好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若承租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房东负主要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育龄妇女要及时参加孕、环情检查,积极参与乡、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计生知识学习。
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通过劝阻、批评教育责令其及时改正。
(二)情节较重的,依据《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采取必要的经济处罚措施。
(三)情节严重的,依据《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采取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措施,且不再享受海洋乡的惠民政策。
第六节乡风文明方面
第三十四条居民要树立新时代良好形象,做到尊老爱幼、文明礼让、勤俭持家,反对一切封建恶习和陈腐观念。
邻里之间要团结互助、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和睦相处。
第三十五条居民应自觉遵守公交客运秩序和规定,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乘车;不得携带犬类、禽类等动物乘车;不得携带滴水和散发异味的水产品乘车;不得携带超重量,超体积的物品乘车;无人看护的精神病患者或无人引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乘车。
第三十六条居民应自觉遵守公共交通秩序,不得损坏车(船)内物品,保持车(船)环境卫生整洁。
第三十七条居民在公交车站点应自觉排队、文明乘车,上车自动投币刷卡。
不得将学生公交IC卡、免费或优惠乘车证转借他人使用;不得伪造电子乘车卡和免费优惠乘车证;不得逃票。
第三十八条提倡婚事新办,反对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在街面压的红纸必须当日收走。
第三十九条提倡丧事从简,移风易俗,文明祭祀。
严禁在水源地及其附近建坟。
实行殡葬改革后,身故人员要按要求集中埋葬,上坟烧纸要在指定焚烧点进行。
第四十条发扬中华民族孝敬老人的传统美德,严禁虐待父母、公婆及其他亲属。
严禁不赡养、不善待老人等不道德行为发生。
第四十一条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不得包办婚姻或弄虚作假。
第四十二条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互敬互爱、互相关怀、互相忠诚、和睦相处,禁止家庭暴力。
第四十三条居民要经常参加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要自觉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如爱心捐助,扶贫帮困,拥军优属,植树绿化,打扫公共环境卫生,清理道路积雪等活动。
第四十四条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不得拒绝和逃避服兵役。
第四十五条严禁听信他人走街串户、煽动、串连,盲从参加群访;严禁违反信访规定,结伙上访、无理取闹、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六条严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毒;要远离毒品,严禁吸毒、贩毒、制毒、非法持有毒品。
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及时改正。
(二)情节较重的,采取强制措施,停止其违反行为。
(三)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重处。
第七节新居民(非本地常住人口)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出租房屋给新居民的房主,必须遵守国家公安机关和乡政府关于新居民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新居民在租住房屋时,必须主动提供身份证、暂住证等相关证件,只有证件齐全才可居住。
第四十九条凡来我乡工作和生活的新居民,由村统一管理,进岛5天内带全证件到村委会进行居住登记,并到公安所办理暂住证。
第五十条新居民必须遵纪守法,严格遵守本《乡规民约》,服从管理。
对违反新居民管理规定的处理:
(一)属于出租房主责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属于新居民责任的,情节轻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三)不遵守《乡规民约》且不接受管理的新居民责令搬迁。
拒不搬迁且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处理后,强制离岛。
第三章操作与执行
第五十一条成立乡规民约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及工作小组等相关组织结构。
依据违反行为情节轻重,做出处理。
第五十二条不享受《海洋乡惠民政策实施方案》中惠民待遇的行为有: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一票否决的;
(二)参与、习练或组织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活动的;
(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伤亡事故的;
(四)越界捕捞的;
(五)触犯法律的。
第五十三条对情节较轻,批评教育的处理和执行:
村民由村民委员会进行批评教育;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单位负责批评教育;学生由家长或学校负责。
第五十四条对情节比较严重的处理和执行:
享受养老金的,扣减当年发放总额的30%—50%;享受保险金补贴的,取消全额补贴;享受奖(助)学金的,扣减当年奖(助)学金的30%—50%;享受幼儿托保费免交的,取消当年免交待遇。
对于不享受乡惠民政策的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建议单位责令其停止违反行为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单位处理情况将作为单位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乡规民约工作委员会要在当事人居住地或单位进行情况通报,两年内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
第五十五条对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行为的处理的执行:
享受养老金的,停发一至三年养老金;享受保险金补贴的,取消三年的全额补贴;享受奖(助)学金的,取消全部奖(助)学金;享受幼儿托保费免交的,不再享受免交政策。
对于不享受乡惠民政策的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建议单位责令其停止违反行为并给予严肃处理。
单位处理情况将作为单位年终考核及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乡规民约工作委员会要在当事人居住地和单位进行情况通报,取消其所有评优评先资格。
第五十六条违反《乡规民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低扣减比例或不予扣减: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后果,并取得谅解;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60周岁以上老人和残疾人;
(五)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乡规民约可从轻处理,未满14周岁的免予处理,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七条违反《乡规民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他人的;
(三)教唆未成年人的;
(四)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的;
(五)屡教不改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乡规民约》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凡认为居民有违反《乡规民约》的行为,群众或信息员要将有关情况向村委会汇报。
(二)村委会在接到情况汇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实。
(三)每月20日,乡规民约工作委员会(下称委员会)依据村委会汇总的情况,研究处理,形成意见。
(四)将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反馈,下发处理意见书。
(五)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在接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委员会申请复议。
(六)委员会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下发处理决定书,此决定为最终决定。
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乡规民约》提交乡人代会讨论通过后即行生效,由乡规民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各村要参照本《乡规民约》,制定《村规民约》。
第六十一条本《乡规民约》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乡规民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海洋乡《乡规民约》工作委员会
主任:
战成敏刘增敏纪瑞强
副主任:
张新之刘运勤王东徐浩
张颖王岩
成员:
王海东王建生朱金会王媛
王东升
海洋乡《乡规民约》执行委员会
主任:
纪瑞强
副主任:
刘运勤徐浩张颖
成员:
林福东纪东臧有军王铁军
逄晓丽房海涛张庆杰张学东
葛玉杰王晓莉杨万海王发明
王子鸿魏巧英张桂荣刘彩云
胡长征韩天浩尚福权王永强
林涛臧玉强王永全王英民
张惠鹏杨联合李文宇
盐场村《乡规民约》工作小组
组长:
王子鸿
副组长:
张桂荣
信息员:
宋雪夏艳波杨淑芳刘淑华
葛淑华王金玲赵苏伟夏淑芬
崔丽红赵淑华候永清贾海艳
赵淑波
西帮村《乡规民约》工作小组
组长:
魏巧英
副组长:
刘彩云
信息员:
李爱宁张青春夏淑梅山英
徐金兰朱金美张淑美张淑梅
甄淑琴宋爱民杨玉梅张玉英
罗金凤赵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