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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

 

**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程序,加强教师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参照师范院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及办法。

一、参加体检的人员范围:

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体检标准:

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体检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患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

2、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汞柱)者;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者;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者。

3、患结核病未治愈者。

4、患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患乙型肝炎者;具有传染性的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携带肝炎病原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根据人社部【2010】12号文件,本条不再作为申请教师资格体检依据)

6、患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者。

7、患各种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者。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10、患类风湿病影响肢体功能者;患慢性骨髓炎者。

11、患麻风病者;患性病者。

12、患青光眼及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者;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或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者。

1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根据专业要求检测辨色力不合格者。

14、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者。

15、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正常运用者;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者;显著胸廓畸形者。

16、五官不端正、面部畸形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17、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因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18、除以上各项外,有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者。

三、体检医院: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必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参加体检。

四、体检要求:

1、各市、各高校要做好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的宣传教育工作,主动协调安排体检的相关事宜、组织申请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参加体检。

2、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安排一名业务副院长负责体检工作,并选调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体检队伍。

人员安排要注意新老搭配和相对稳定。

体检各环节的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员。

3、体检前指定医院应组织全体检查人员认真学习本体检标准及办法,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奖惩制度。

4、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由指定医院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不得由申请人员自带。

进行X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

主检医师必须对"传染病"认真检查核实,询问"精神病史"。

5、参加体检的各科医生对本科所检的项目负责。

不要漏填或错填。

发现阳性体征,一律如实记入体检表内,不得随意涂改。

如确需更正的,应将原结果划掉但要保证原结果清晰可见,然后在右边写上更正的结论或数据,主检医生签名,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以示负责。

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均应用中文填写。

 

6、体检中若发现有疑难问题,应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

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者,应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复查。

复查时,只限单科复查,并用原体检表。

复查时要指派专人陪同,指定复查医院否定体检医院的诊断结论时,要在诊断证明书上详注复查结果。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自行取得的任何检查材料,均不得作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依据。

如发现漏缺项目及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情况,要通知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7、体检工作人员要准备好当日检查所需器材、药液和试剂。

器械应及时消毒,仪表要每日校正,试剂要保证其浓度,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

8、负责医师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误后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填写在结论栏内。

医院根据结论,对受检人员健康状况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加盖公章,并通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领取体检表。

体检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不退还本人。

再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重新体检。

9、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和医师要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

如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者,除申请人的体检结果无效外,取消体检医院的检查资格。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严肃体检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体检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规章制度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参加体检人员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回答有关问题,对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失实的,不予认定教师资格或取消教师资格。

 

体检收费按体检医院经物价部门核定的体检收费标准收取。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2:

**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适用于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婚否

民族

一寸免冠

近照

籍贯

联系

电话

身份证

号码

既往病史

心脏病肾炎肝炎关节炎哮喘精神病癫痫肺结核胃病性病皮肤病

()()()()()()()()()()()

裸眼

视力

矫正

视力

矫正后

视力

医师意见

签字

辨色力

眼病

听力

左耳       米

右耳          米

嗅觉

鼻及鼻窦

面部

咽喉

口腔唇腭

齿

其他

身高             公分

体重

医师意见

签字

淋巴

脊柱

四肢

关节

皮肤

头颈

 其它

营养状况

医师意见

签字

血压

心脏

呼吸

腹部

神经 

其它

妇科检查

医师签字

胸部透视

医师签字

肝功能

转氨酶

医师签字

其他

体检结论

                         负责医师签字

检验医院

意见

体检医院公章

年  月  日

注:

1、申请人员须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

2、既往病史一栏,由本人如实填写,须在病名下面划横线,并在括号内写明患病时间。

3妇科检查包括:

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检查项目。

(对于滴虫和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两项妇科检查采取阴道口取样,不进行侵入性检查)

**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适用于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人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婚否

民族

一寸免冠

近照

籍贯

联系

电话

身份证

号码

既往病史

心脏病肾炎肝炎关节炎哮喘精神病癫痫肺结核胃病

()()()()()()()()()

裸眼

视力

矫正

视力

矫正后

视力

医师意见

签字

辨色力

眼病

听力

左耳       米

右耳          米

嗅觉

鼻及鼻窦

面部

咽喉

口腔唇腭

齿

其他

身高             公分

体重

医师意见

签字

淋巴

脊柱

四肢

关节

皮肤

头颈

 其它

营养状况

医师意见

签字

血压

心脏

呼吸

腹部

神经 

其它

心电图

医师签字

胸部透视

医师签字

肝功能

转氨酶

医师签字

其他

体检结论

                         负责医师签字

检验医院

意见

体检医院公章

年  月  日

注:

1、申请人员须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

2、既往病史一栏,由本人如实填写,须在病名下面划横线,并在括号内写明患病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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