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财产税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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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财产税法
第四章财产税法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财产税法的概念、特点、分类,基本法规规定,我国房产税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契税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车辆购置税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我国车船使用税制度的主要内容。
其中应着重了解掌握的是有关财产税的概念、分类和我国财产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1节财产税概述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属于对社会财富的存量课税。
它以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的所有者征收。
财产在广义上包括自然资源,以及人类创造的各种物质财富和非物质财富。
这里讲的财产不是广义上的全部财产,而是某些特定的财产。
国家可以选择某些财产予以课税。
对各种财产课征的税,一般称为财产税。
财产税是所得税的补充,是在所得税对收入调节的基础上,对纳税人的财产作进一步的调节。
强化财产税的调节作用,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
它通常不是课自当年创造的价值,而是课自往年度创造价值的各种积累形式。
同其他税类相比,财产税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征税对象是财产。
这是财产税与商品税、所得税的最根本的区别,由此引出了财产税的其他特点。
2.属于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
财产税由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主体直接承担,并且,由于财产税主要是对使用、消费过程中的财产征收,而不是对生产、流通领域的财产征收,因而其税负很难转嫁。
3.计税依据是占有、用益的财产额。
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不是商品流转额或所得额,而是纳税人占有、使用和收益的财产额,即应税财产的数量或价值。
由于财产是财富的重要体现,且财产税与财产的用益密切相关,因此征收财产税能够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促进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
4.财产税是辅助性税种。
尽管财产税历史十分悠久,但由于各国以商品税、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因而财产税在各国税制体系中多为辅助性税种,不占有重要地位,多被划为地方税,从而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财产税的分类
(一)按照征税范围划分
1.一般财产税。
亦称综合财产税,是对纳税人的全部所有财产进行综合计征的财产税。
在现实中,一般财产税并非以全部财产额为计税依据,而是规定了一定的宽免额或扣除额。
例如,美国的财产税名为一般财产税,而实为有选择的财产税,并非对全部财产征税;德国等国的一般财产税则规定了免税扣除项目以减少税基;印度等国的一般财产税则以应税财产总价值额减去负债后的净值额为计税依据。
2.个别财产税。
亦称特别财产税或特种财产税,是对纳税人的一种或几种财产单独或合并课征的财产税,对个人所有的土地、房产、资本或其他财产的分别征税。
个别财产税是财产税最早存在的形式,它在课征时一般不需要考虑免税和扣除。
(二)按照财产权属划分
1.静态财产税。
态财产税,是在一定时期内对财产占有者权利未发生变动的财产定期的征税。
纳税人因在一定时期内保有财产的占有、用益等权利而必须依法纳税。
如房产税、地产税等个别财产税和一般财产税,均属于静态财产税。
2.动态财产税。
动态财产税,是对在一定时期财产产权发生转移、变动而进行的一次性征税。
动态财产税最为典型的形式是继承税或称遗产税和赠与税等。
(三)按照课征标准划分
1.财产价值税。
是指按照财产的价值课征的税收,一般可按财产总价值或财产净价值标准征收。
2.财产增值税。
是指按照财产的增值部分课征的税收,不考虑财产的购入和净值,只对在财产增值变动时,对其增加的价值部分征收。
对增值额多主张重税。
(四)按照财产性质划分
1.动产税。
2.不动产税。
(五)按照课征时序划分
1.经常财产税。
2.临时财产税。
二、我国开征财产税的意义
我国开征财产税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如下:
(一)财产税可以为地方财政提供稳定收入来源。
(二)财产税可以调节社会成员的财产收入水平。
(三)财产税在收入上弹性小,不能随着财政的需要而筹集资金。
(四)由于无形财产不易征税,财产税的征税范围难以普及到纳税人的全部财产;
财产税一般为从价计征,估价工作困难较大,容易失去公平。
所以财产税在世界各国都没有成为主体税,只是税制结构中的辅助税种。
第2节房产税法
一、房产税概述
(一)房产税的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也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税种,在世界各国征收较为普遍。
2009年1月1日,我国对内对外实行统一的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主要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体系中的个别财产税
按征税对象的范围不同,财产税可以分为一般财产税与个别财产税。
一般财产税也称“综合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拥有的各类财产实行综合课征的税收。
个别财产税也称“单项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拥有的土地、房屋、资本和其他财产分别征税。
房产税属于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限于房屋。
2.征税范围限于城镇范围内的经营性房屋
我国现行的房产税限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征收,不涉及农村。
但是,对某些拥有房屋,却没有纳税能力或者没有征税意义的单位,如国家拨付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和国防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税法规定予以免税,进而将其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
3.区别不同经营使用方式规定不同的征税办法
拥有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将房屋自用于生产经营,又可以用于出租、出典。
鉴于此,房产税根据纳税人经营形式不同,对前一类房屋按房产计税余值征税,对后一类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使征税办法符合纳税人的经营特点,不仅平衡了税收负担,而且也便于征收管理。
赞同
二、房产税制的基本要素规定
(一)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所有人。
其中:
产权属于国家的,以经营管理人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产权未确定的,或者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以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纳税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税款。
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也按此规定缴纳税款。
(二)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
房产是以房屋形式表现的财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或储藏货物的场所。
具体包括:
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对于城乡居民用于居住的房屋不征房产税。
(三)计税依据
1.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计税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
按照房产计税余值征税的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征税的为从租计征。
(1)从价计征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值。
房产原值还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如:
暖气、照明、通风、煤气、各种管线、管道及电力、电梯、过道、阳台等。
纳税人如对原有房屋进行改扩建的,要增加房屋的原值。
未按照会计规定记载的要按规定进行调整,对房产原值明显不符的要重新予以评估。
房产余值是指房产原值减去规定比例后的剩余价值。
(2)从租计征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租金收入是房产所有人出租房屋所获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的租金金额从租计征。
(四)税率
房产税是以房产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征收的税种。
房产税实行比例税率。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
(2)按租金征收计征的,税率为12%。
根据《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五)房产税的税收减免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费的单位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适应各地情况,条例规定,纳税人确实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如危房、地下人防设施等。
上述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如果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则不属于免税范围,应依法征收房产税。
(六)城市房地产税制度的主要内容
城市房地产税制度目前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实际上它仅是规定就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的房产进行征税的制度,并且,具体的开征地区也改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依据现行规定,依房价计征者,税率为1.2%;依房租计征者,税率为18%。
城市房地产税的具体计税方法、税收减免、税收征管等,亦与上述的房产税制度的相关规定类似或相同。
三、房产税的计算与缴纳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率)×1.2%
例:
某企业经营用房原值为9000万元,按照当地规定,允许减除比例为20%,适用税率为1.2%。
计算该企业应纳房产税额。
应纳税额=9000×(1-20%)×1.2%=86.4(万元)
2.从租计征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例:
某公司出租房屋,年租金为90000元,适用税率为12%。
计算该公司应纳房产税额。
应纳税额=90000×12%=10800(元)
(二)房产税的缴纳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项目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2.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房产税的征收实行属地的原则,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照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应依法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期限一般规定按季或按半年征收一次,具体期限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3.纳税申报
房产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第3节契税法
一、契税概述
(一)契税的概念
契税是指土地、房屋的权属转移的过程中,依据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合同或契约,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动态财产税。
契税起源于我国东晋时期的“估税”,1950年4月,立法开征。
1997年7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起实施。
契税是近年来中国税种中收入增长最快的税种之一。
(二)契税的特点和作用
(1)契税的纳税人为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人课税,并且为一次性征收,在调节产权承受人财富,缓解社会成员财富占有矛盾的同时,也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了产权关系,有利于保障公民及纳税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产权纠纷;
(2)契税采用3%~5%的幅度比例税率,有利于调控房地产市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3)契税属于地方税,有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为地方经济建设积累资金。
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交易日趋活跃,契税在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将不断提高。
二、契税税制的基本要素规定
(一)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中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税收行政管辖范围内。
“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队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二)征税对象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发生使用权转移的土地、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房屋。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实际上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之间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这里的“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3.房屋买卖。
房屋买卖是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契税的视同买卖房屋行为: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4.房屋赠与。
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房屋赠与的前提是:
产权无纠纷,赠与双方自愿。
房屋赠与应有书面合同(契约),并须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5.房屋交换。
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包括:
房屋使用权交换和房屋所有权交换。
交换双方应订立交换契约,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和契税手续。
房屋产权双方交换价值相等的,免纳契税,办理免征契税手续。
如价值不相等,则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6.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的行为。
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的行为包括: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5)以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三)税率
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
具体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3%~5%的幅度内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四)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
具体的计税依据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的计税依据为市场价格。
(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上述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也按照该项规定征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
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五)契税的税收减免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税。
其中:
(1)“公有住房”,是指1999年之前产权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的住房。
如果经县房改办批准进行房改,可以享受契税减免政策。
1999年以后建设的住房,不再享有国家房改政策,也不享有契税减免政策。
职工集资建房参照公有住房规定执行。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
城镇职工享受免征契税,仅限于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3)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税率为1%;
(4)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的规定,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所谓“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其是否减免契税,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经外交部确认后可免征契税。
三、契税的计算与征收管理
(一)契税的计算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
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例:
居民王某以成交价格130万元从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商品房一套,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
已知当地政府规定的契税税率为4%。
则王某应纳的契税额为:
应纳税额=1300000×4%=52000元
例:
某影视明星接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赠与的商品房一套,市场价格155万元,双方签订了赠与的书面合同,并已至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当地政府规定的契税税率4%。
计算该影视明星应纳的契税税额。
应纳税额=1550000×4%=62000元
例:
某公司2005年发生两笔互换房产业务,并已办理了相关手续。
第一笔业务换出的房产价值300万元,换进的房产价值500万元;第二笔业务换出的房产价值400万元,换进的房产价值300万元。
已知当地政府规定的契税税率为3%,该公司应缴纳契税为多少?
应纳税额=(500-300)×3%=6(万元)
例:
某外商投资企业2011年接受某国有企业以房产投资入股,房产市场价格60万元,该企业还于当年以自有房产与另一企业交换一处房产,支付差价款300万元,已知当地契税税率4%,则该企业2011年应缴纳的契税为:
(1)接受房产投资应纳税额=60×4%=2.4(万元)
(2)交换房产应纳税额=300×4%=12(万元)
(3)该企业2011年应纳契税额=2.4+12=14.4(万元)
(二)契税的征收管理
根据现行《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见表4-1),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税。
第4节车辆购置税法
一、车辆购置税概述
(一)车辆购置税的概念
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包括国内车和进口车)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
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
车辆购置税是2000年10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01年1月1日在我国开征实施的新税种,是在原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购置税附加费的基础上,通过“费改税”方式改革而来的。
车辆购置税具有征收范围、征收环节、征收方法和税率较为单一;征税具有特定目的;实行价外征收,税负不转嫁等特点,基本上保留了原车辆附加费的特点。
(二)车辆购置税开征的意义
1.国家参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有利于合理筹集财政建设资金,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事业健康发展,以满足国家行使职能的需要。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促进“费改税”改革的不断深入,从而深化和完善我国的财税制度,使税制结构不断优化。
3.在消费环节对消费应税车辆的使用者征收,有利于调节收入差距,对过高的消费支出进行调节,体现了兼顾公平和纳税能力的原则,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分配不均的矛盾。
4.有利于配合打击走私和维护国家权益。
二、车辆购置税税制的基本要素规定
(一)纳税义务人
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理解和把握车辆购置税纳税义务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1)应税行为。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的行为。
购置是购买使用行为、进口使用行为、受赠使用行为(是指馈赠人在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后,应税行为一同转移,不再纳税;受赠人在接受使用后,发生了应税行为,需要纳税的行为。
)、自产自用行为、获奖使用行为以及其他使用行为(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使用的行为)。
(2)征税区域。
是指全面实施我国车辆购置税统一法规的区域。
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了上述行为都属于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区域。
(3)纳税义务人。
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二)征税对象及范围
车辆购置税以列举产品(商品)为征税对象。
列举产品,是指《条例》规定的应税车辆,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
其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如下:
1.汽车,包括各类汽车;
2.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
3.电车,包括无轨电车和;
4.挂车,包括全挂车和半挂车;
5.农用运输车,包括三轮农用运输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
车辆购置税具体征收范围见表4-2。
表4-2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
应税车辆
具体范围
注 释
汽车
各类汽车
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
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汽缸总排量不大于50cm3的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二轮摩托车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50cm3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三轮摩托车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50cm3,空车重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电车
无轨电车
以电能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线供电的轮式公共车辆
有轨电车
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
挂车
全挂车
无动力设备,独立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半挂车
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辆共同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农用运输车
三轮农用运输车
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运输车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四轮农用运输车
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运输车28kw,载重量不大于1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注:
表中50cm3=50立方厘米)
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三)税率和计税依据
1.税率。
我国现行车辆购置税实行10%的统一比例税率,该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2.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的课征对象——应税车辆。
应税车辆的价格(即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