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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收支管理办法版

**财产保险股份

保险业务收付管理方法〔2017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保险业务收付管理,理顺各系统中的保险业务收付操作流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方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关于印发**省财产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财产保险股份保险业务收付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所有开展保险业务的机构和部门。

第三条本方法的“保险业务收付”指保费业务的收入项目和支出项目,收入项目指原保费收入、保险分入业务、共保保费、预收保费和涉及保费增加类批改收入;支出项目指赔款支出〔含预付赔款,下同〕、手续费支出〔包括中介机构和代理人等各渠道手续费下同〕、退保支出、共保支出、分保支出和涉及保费减少类批改支出。

第二章保险业务收支管理基本要求

第四条公司采用“集中结算”方式,各分支机构和各部门的保险业务收入及支付结算均集中在总公司指定账户统一进行处理。

第五条公司对所有保险业务收支均实行“零现金”管理,公司与客户订立保险合同所缴保费均需通过POS机刷卡或转账支付至公司指定保费收入账户;保险业务支出均通过公司指定账户进行银行转账支付。

第六条为保证业、财数据的一致性,保险业务收入和业务支出均由业务系统〔包括核保核赔、销管、再保等〕发起,系统自动传输数据到收付系统,收付系统收到业务收款和付款的数据,即进入业务收入和支付状态。

非转账方式收取保费收入、退保、以及各项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均可由收付系统传输到资金系统后自动进行结算,不得人工干预和手动修改。

转账方式收取保费的,再保和共保业务需财务部门在收付系统中进行手工确认,但不得做其他操作。

第七条总公司产品部门职责

〔一〕拟定公司核保、核赔等业务管理制度;管理各级核保人、核赔人的审批权限,对符合反洗钱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情况进行审核;

〔二〕按照监管要求确定保险业务的收入和支付对象,对承保、理赔、销售费用等业务收入和支出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三〕应保证业务系统向收付系统推送的业务收入和业务支出数据准确,如果出现非系统原因造成的数据重复和数据错误,引起财务收支错误,其责任由出单岗、核保岗和核赔岗等相应岗位负责。

〔四〕除特殊事项有要求之外,保费收入类事项和赔款支付类事项、再保及共保业务的收支均不需向财务部门提供相关单据。

第八条销售管理部门职责

〔一〕销售管理部门负责依据国家监管法规和公司制度对中介公司、代理人协议进行核批,对销售管理系统发起的销售费用结算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二〕销售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协议,应在销售管理系统中及时、准确、完整地维护代理机构及代理人的银行信息,包括:

收款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所在省与市、银行账号等,代理机构及代理人的银行信息将在结算时自动传入收付系统。

〔三〕手续费等由销售管理系统发起推动到收付系统的结算,销售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纸质结算资料。

〔四〕应保证销售管理系统向收付系统推送的销售费用结算数据应准确,如果出现非系统原因造成的数据重复和数据错误,引起财务收支错误,其责任由销售管理岗人员负责。

第九条财务部门职责

〔一〕财务部门应根据《会计法》对公司各项业务收支准确、及时办理及核算;

〔二〕负责公司收支账户的开设,负责与银行进行对账;负责协调安装POS机和操作培训;

〔三〕财务部门收付岗需及时在收付系统中确认转账方式收取的保费、共保和再保业务等业务收支款项;

〔四〕应保证收付系统向资金系统推送的业务收支数据准确,并完成收支工作,如果非系统原因,因财务人员操作错误引起资金系统收支错误的,其责任由财务部门的收付岗、出纳岗、复核岗负责。

 

第三章保险业务收入管理

第十条“见费出单”管理

〔一〕公司鼓励采取见费出单的方式收取保险业务收入;

〔二〕对除意外伤害保险、健康险、货运险及财政补贴业务外的单笔签单保费5万元〔含〕以下的全部非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应执行“见费出单”;

〔三〕除拖拉机以外的全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含电销、摩托车保险〕实行“见费出单”。

第十一条业务收款核算

会计核算必须依法合规,无入账依据的经济事项不得违法核算,防止产生不良影响和合规风险。

〔一〕保费收入确实认务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2、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3、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不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件的款项核算管理

不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件的款型核算管理,即在业务承保前,存/转入公司保费收入账户的款项,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有核算依据证明与原保险合同相关,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保险费,作为预收保费核算;

2、假设无法提供核算依据证明的款项为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款项,则应提供其他核算依据,作为往来科目核算。

3、假设无法提供核算依据证明的款项为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款项,且无任何核算依据的,经本级财务负责人同意,应原路退回付款人,付款人拒收的,按照税务审批及核算规则,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

第十二条保费收入流程

〔一〕客户填制投保单;

〔二〕承保部门对客户资料及投保单进行审核,核保通过;

〔三〕POS机方式收取保费的,核保通过后生成流水号,依据流水号成功刷卡收取保险费后,并业务系统生成保单后,系统将信息分别推送至收付系统和业务系统,生成保费收付凭证和业务收入凭证。

转账方式收取保费的,核保通过后保单保费信息推送收付系统,财务收付岗确认收入户收到相应款项后,确认实收。

信息返回核心系统生成保单。

 

第四章赔付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赔付支出包括公司支付给客户的赔款,以及与具体赔案有关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检验费、查勘费等直接理赔费用,以及为奖励赔款追偿而支付的追偿奖励金。

损余物资收回及追偿款收入是赔款支出的抵减项,相关规定另行制定,不在本方法的管理范围内。

第十四条赔款支付流程

〔一〕收集和留存理赔单证:

业务单证收集人员按照要求收集相关的理赔资料,在审核原件后留存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与客户确定赔款支付方式,并收集收款人账户信息。

财务理赔单证主要包括:

赔款收据〔或发票〕正本、权益转让书正本〔适用于委托收款〕、授权委托书正本〔适用于委托收款〕、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等〕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适用于个人〕。

赔款的收款人为个人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赔款的收款人为个人且是受托人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和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在收集理赔资料的同时,应核查是否为反洗钱规定事项并收集相关资料:

对符合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情况进行登记,对个人客户需留存被保险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对单位客户需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二〕审核赔款资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业务单证收集人员收齐理赔单证后,理算岗、核赔岗需审核并确保所收集的资料内容符合公司要求,并将理赔资料扫描后上传到理赔系统。

上传单证必须保证清晰、完整和准确。

〔三〕录入收款人账户信息:

理算人员在系统中选择或录入收款人账户信息,由于收款人账户信息由业务系统直接导入,财务人员不能修改。

赔款收款人账户信息包括赔款收款人名称、赔款支付方式、支付币别、开户银行所在省与市、收款银行、银行账号等。

〔四〕核赔通过后付款信息传入收付系统:

核赔人员按照核赔授权和公司理赔规定,对赔案进行审核并结案。

并应对赔款收款人的正确性、支付方式的合规性、单证的完整性等逐单进行审核。

核赔通过后,赔案的付款信息自动传入收付系统,传入信息包括理算人员录入的所有的赔案收款人银行信息。

〔五〕赔款支付:

收付系统接收到业务系统推送的数据后自动转入资金系统,自动支付,不需财务人员人工干预。

除系统自动支付的赔款外,对于特殊情况需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赔款及预付赔款,财务收付岗每日在收付系统中查询进行支付处理。

〔六〕支付情况:

付款成功的信息,会由资金系统通过收付系统自动返回核心系统;对于支付失败的赔款,支付失败信息系统将自动返回核心系统,核心系统重新修改支付信息后,按照原流程再次发起赔款结算指令传输至收付系统中进行再次支付。

〔七〕理赔系统自动结案:

支付成功的赔案系统自动将成功信息回传理赔系统,系统自动做结案处理。

〔八〕生成支付清单:

赔款支付清单每日在公司BI系统中公布,产品部门〔理赔部门〕可随时查看。

第五章退保费的管理

第十五条退保费是指由于变更保险合同条款或者提前解除保险合同应退还给被保险人〔投保人〕的保费,以及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在保险期限终止时应退还给被保险人〔投保人〕的保费。

第十六条退保费支付流程

〔一〕收集、审核退保资料:

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产品部门〔承保部门〕应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等〕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指导退保申请人填写批改申请单,收集客户的收款银行信息,并在系统中录入准确、完整的收款人银行账户资料:

收款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所在省与市、银行账号等。

对符合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情况进行登记,对个人客户需留存被保险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对单位客户需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二〕核保通过:

审核批改申请单确定退保费金额,并根据该保单对应的手续费支出比率确认应向中介人收回的手续费。

〔三〕整理支付单证:

产品部门〔承保部门〕对退保费收款人、支付方式和退保费单证的合规性与完整性进行审核。

根据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打印退保费收据或负数保费发票。

退保费的单证包括:

退保费批单、退保费发票或退保费收据、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适用于个人〕、委托书〔适用于受托人〕。

对符合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情况,核保部门需移交客户身份识别记录表〔单位客户、个人客户〕及可疑交易报备表。

〔四〕计划财务部的各岗位在处理时发现退保费的收款信息不正确,或因收款信息不正确银行退票时,应及时反馈给产品部门〔承保部门〕。

第十七条退保费对应的手续费收回

对于仍有业务往来的中介人,应在当期应付手续费中扣回;与该中介人已停止合作的,由原经办业务员协助公司追回;使用其他合规的收回方法。

第六章手续费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手续费支出是指公司支付给受其委托并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中介机构的手续费,包括保险代理机构手续费和保险代理人手续费。

保险代理机构手续费是指保险代理人依据保险代理合同,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依法向保险人收取的“劳务费”;以及保险代理人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依法收取的“中介费”。

第十九条手续费结算流程

〔一〕确认手续费清单:

业务部门/业务员与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核对手续费清单,进行盖章〔个人代理人签字〕确认,并由销售管部按批次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汇总代理人手续费支付发票。

业务部门/业务员取得代理机构开具的与手续费清单金额相同的保险中介服务发票提交销售管理部。

销售管理部、业务员/中介人等当事人,在传递文件、票据、信息时,应建立登记簿并逐笔登记。

〔二〕发起手续费结算:

销售管理系统发起手续费结算指令,传输至收付系统,销售管理部门应对手续费收款人的正确性、支付方式的合规性、单证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财务支付处理:

计划财务部收到经确认的手续费清单和保险中介服务发票〔含向税务机关代开的个人代理人手续费支付发票〕后,根据系统传过来的代理机构和个人代理人的账户信息和金额进行支付处理,财务不得自行修改收款人信息。

〔四〕支付单证归档:

对于支付成功的手续费,在手续费清单和保险中介服务发票上盖付讫章,整理作为凭证附件。

〔五〕支付情况返回:

付款成功的信息,会由资金系统通过收付系统自动返回销售管理系统;对于支付失败的情况,系统会返回销管系统,修改后,按照原流程再次发起结算指令传输至收付系统中。

〔六〕监管要求需将不同的中介人的手续费支付到行业的共保中心时,则需直接通过资金管理系统转账支付。

计划财务部的各岗位在处理时发现手续费收款人的收款信息不正确,或因收款信息不正确银行退票时,应及时反馈给销售管理部门。

销售管理部门修改提交后,重新付款。

第七章客户识别反洗钱管理

第二十条业务收入的反洗钱管理

公司与客户订立保险合同,除承保环节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外,客户应缴纳的保险费需由投保人本人/单位账户将保险费转账或POS机刷卡至公司保费收入户,确需其他个人〔单位客户严禁其他不具有投保权利的单位代为支付保险费〕代支付保险费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并执行以下要求:

〔一〕填写《办理投保〔刷卡〕授权书》〔附件1〕,并加盖投保人公章;

〔二〕转账/刷卡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三〕POS机刷卡的,POS小票签名需与银行卡反面卡主签名核对一致,不得错签、代签、不签;对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以下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下的保险合同,可不提供转账/刷卡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业务支出的反洗钱管理

原则上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公司退还客户的保险费不得退还至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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