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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城地下综合管廊系统工程

 

延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系统工程

PPP项目合同

(草案)

 

二0一七年五月

 

目录

目录1

前言4

(一)合同签订时间及签约主体4

(二)项目签约背景及概况5

(三)项目建设概况7

(四)风险分配基本框架8

(五)基本权利和义务9

第一章定义和解释15

(一)定义15

(二)解释20

第二章项目的范围和期限23

(一)项目概况23

(二)合作范围23

(三)合作内容24

(四)项目合作期限25

第三章前提条件27

(一)本合同全部条款生效的前提条件27

(二)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27

第四章项目公司及出资安排29

(一)项目公司的设立29

(二)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29

(三)项目公司运作模式30

(四)对项目公司章程的要求30

第五章项目的融资31

(一)项目投资总额及融资额度31

(二)乙方融资的权利和义务31

(三)融资交割和融资计划32

(四)融资方的权利33

(五)再融资34

(六)资金管理35

第六章项目用地及资产归属36

(一)土地权利的取得36

(二)土地使用的权利及限制36

(三)甲方的场地出入权37

(四)项目资产及设施所有权归属37

第七章项目的建设39

(一)项目前期工作39

(二)项目的设计40

(三)项目的建设要求42

(四)项目监理44

(五)项目进度45

(六)工程质量45

(七)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监管46

(八)甲方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和介入46

(九)工期延误48

(十)工程变更49

(十一)改扩建和提标50

(十二)验收和完工51

(十三)建设的放弃和甲方介入52

第八章项目的运营和维护54

(一)开始运营54

(二)运营期间的权利与义务55

(三)运营维护要求58

(四)运营维护手册59

(五)甲方介入60

(六)监管方式61

第九章项目绩效考核63

(一)考核内容63

(二)考核方法63

第十章股权变更限制65

(一)股权变更的范围65

(二)股权变更的限制65

(三)违反股权变更限制的后果66

第十一章投资回报机制67

(一)付费机制67

(二)付费安排69

(三)政府付费的程序及时间70

(四)调价机制70

(五)收益分配72

第十二章项目的履约保函74

(一)建设履约保函74

(二)运营维护保函75

(三)移交维修保函76

(四)项目履约保函体系表78

第十三章承诺和确认79

(一)甲方的承诺79

(二)乙方的承诺79

第十四章保险81

(一)购买和维持保险义务81

(二)保单要求82

(三)保险条款变更82

第十五章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83

(一)守法的义务83

(二)法律变更及其后果84

第十六章不可抗力86

(一)不可抗力事件86

(二)中止履行86

(三)适用于乙方的例外情况87

(四)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87

(五)费用及时间的修改88

(六)损失承担原则88

(七)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89

(八)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89

第十七章甲方的监督和介入90

(一)甲方的监督权90

(二)甲方的介入权91

(三)临时接管93

第十八章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95

(一)违约事件95

(二)甲方违约及赔偿95

(三)乙方(项目公司)违约及赔偿96

(四)提前终止的事由97

(五)终止后的处理机制98

第十九章项目移交102

(一)一般要求102

(二)移交范围103

(三)移交的条件和标准103

(四)移交程序104

(五)转让105

(六)风险转移106

(七)本合同移交后的效力106

第二十章争议解决108

(一)适用法律108

(二)争议解决108

第二十一章其他110

(一)合同的解释规则110

(二)通知111

(三)合同文字和文本112

(四)生效112

(五)签署页113

第二十二章合同附件114

前言

本合同前言是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合同签订时间及签约主体

1、本合同于2017年月日由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延吉住建局”)与在签订。

本合同系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以及《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国家发改委会同六部委下发《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及《延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系统工程PPP项目实施方案》、《延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系统工程(2015-2020年)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经共同协商一致订立。

2、本合同的签订主体

甲方:

延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

负责人: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3、项目名称:

延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系统工程PPP项目(以下可简称“本项目/该项目”)

4、本合同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名下注明的日期签署。

各方愿受本合同的法律约束。

(二)项目签约背景及概况

1、为了更好地提升市政基础设施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落实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共同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及维护,延吉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目前城市管线、管网现状与未来延吉城市开发及管线建设投资需求状况,延吉市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现决定将延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系统工程项目采用PPP(BOT)模式进行运作,并通过《政府授权文件》(详见附件1)授权延吉住建局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同时授权(xxx国有平台公司)代表政府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并作为股东参与项目公司监督管理。

2、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乙方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并通过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方式授予其在本项目项下的经营权。

经双方协商组建项目公司(SPV),由项目公司采用BOT方式(建设-运营-移交)实施延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系统工程项目。

项目公司获授该项目经营权,经营期30年(含建设期2年,运营补贴期28年)。

项目建成后延吉市政府以项目公司提供服务情况和项目公司成立后制定的《延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线入廊办法》作为依据,根据项目公司经营性收益(即入廊费和年度管廊使用费)情况及绩效考核结果向项目公司支付缺口性补助。

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将本项目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等无偿、完好、无债务、不设定担保地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并通过性能验收。

3、双方同意在项目公司注册成立之前,乙方作为本项目的投资人与甲方进行相关事宜的谈判,并签署本合同及其他各类文件。

在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本合同甲、乙双方共同签署权利义务承继协议,正式成为本合同项下建设、运营、移交本项目的主体。

其中本合同已明确约定的应由项目公司承担的权利义务应继续由项目公司享有及承担,同时,应由乙方承担的但应由项目公司承继的权利义务由项目公司承继,但项目公司承继的权利义务不应影响本身应由项目公司股东方(指政府方出资代表和中选的社会资本)应承担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出资的权利及义务、股权转让限制、表决权、委派董事、股东分红权以及在项目公司融资不能时提供的股东借款、补充提供担保等)。

(3)项目建设概况

1.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

延吉市规划综合管廊总长约108.2km,拟分三期实施完成,建设地点分别位于延吉市公园路(朝阳河至新民北街)、人民路(朝阳街至延铝北街)、新民街(公园路至长白山路)、天池路(延川路至新民南街)、梨花路(民主街至金达莱街),共计5条道路。

本项目16.44km管廊属于第一期项目,建设内容包括:

公园路(朝阳河至新民北街)、人民路(朝阳街至延铝北街)、新民街(公园路至长白山路)、天池路(延川路至新民南街)、梨花路(民主街至金达莱街)道路下共计16.44公里综合管廊以及附属设施。

综合管廊主要收纳给水、电力、通信、供热、中水管线。

附属设施包含消防、供电、照明、监控、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系统及控制中心等。

第二十一章其他

(一)合同的解释规则

1、合同文件

本合同包括附件,每一份附件都应被视作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中未约定事项以本合同附件相关规定为准。

2、完整的协议

本合同构成双方对项目的完全的理解,取代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协议或安排。

本合同生效以后签署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合同如融资合同、设备与原材料供应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运营维护合同等均应以本合同的条款为基础。

如其他合同与本合同有抵触,除非有甲乙双方同意的特别约定,否则均以本合同为准。

3、合同变更

本项目合同中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

在以下情形下,可考虑对项目合同进行修订:

◎适用法律的变化,影响任一方主要权利义务的;

◎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建设、维养方面的标准提高;

◎因不可抗力或非因合同任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条

款无法履行;

◎一方当事人丧失履约能力;

◎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

4、可分割性

如果本合同中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a.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并且

b.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更换,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或更改应尽可能恰如其分地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权利和义务。

(二)通知

1、地址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同意或其他通讯联系必须以中文书写,并通过专人递交、快递、挂号或传真按下述地址或双方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

甲方

乙方

地址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如以快递邮件传达,则以其送至快递服务供应商之日后第3日(该日非工作日则顺延至该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收悉之日;如以传真方式,则以传真发出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收悉之日;如专人递交,则专人送达之日为收悉之日;如以挂号信方式,则投邮后第5个工作日为收悉之日。

2、地址改变的及时通知

如果甲方或乙方更改上述条款所述的任何具体内容,更改方必须在更改发生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三)合同文字和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十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五份,其余两份交予有关部门登记备案。

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生效

本合同经当地政府审批,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本合同规定的前提条件达成后正式生效。

 

(五)签署页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签署日期: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签署日期:

年月日

(授权代表要提供书面授权,并注明授权权限及期限)

 

第二十二章合同附件

附件1:

政府授权文件

附件2:

政府审批文件

附件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附件4:

PPP项目实施方案

附件5:

资格预审及招标文件

附件6:

中选单位的投标文件

附件7: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备忘录

附件8:

绩效考核评分办法及实施细则

附件9:

建设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10:

运营维护保函(格式)

附件11:

移交维修保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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