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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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方案
泰安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
实施方案
为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健全教师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确保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行办法》(教师厅〔2011〕3号)、《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鲁教师字〔2013〕19号)精神及国家、省教育规划纲要和我市教育行动计划,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教师准入后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加强师德修养、保障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教师在取得教师资格后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教育教学能力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建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等情况,以进一步规范教师行为,提高教书育人本领和教育教学质量。
二、试点内容和范围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中小学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
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我市201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首次注册范围为公办小学、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
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的教师不在此次试点范围。
三、注册程序
初次被聘用为中小学教师的,应自聘任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
定期注册前已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应按规定时间申请办理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注册。
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景区所属学校由泰山区教育局负责初审,高新区所属学校由岱岳区教育局负责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和市直学校申报材料的初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省教育厅分别完成注册初审、复审、终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提交师德表现、年度考核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等方面的材料,实行网上申请。
2014年教师资格首次注册使用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审核相结合的形式。
四、注册条件
(一)实施试点前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满足以下条件,首次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合格;
3.上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初次被聘用的中小学教师申请首次注册,须具备上述1、2项条件并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合格;
3.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4.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360个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5.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期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累计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定期注册:
1.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的;
2.注册有效期内任意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首次注册时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注册有效期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但经中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借调、支教、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因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暂缓注册的,应参加相关培训,补齐继续教育学时;因某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暂缓注册的,由学校组织考核,提交任教学校出具的下一年度考核合格证明;因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暂缓注册的,在恢复教育教学工作一年后,由所在学校进行考核,提交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五、注册提交材料
(一)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录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考核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年度考核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二)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2.教师资格证书;
3.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考核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近五年的年度考核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6.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360个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证明(继续教育证书);
7.县级及以上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三)市、县(市、区)教育局在受理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完整的,应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
对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在申请注册人的《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注明注册日期和有效期限,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存入其人事档案,并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暂缓注册或不予注册并说明理由。
六、注册结果适用
(一)定期注册合格人员,可在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教师待遇。
(二)暂缓定期注册人员,自相应教育行政部门作出暂缓定期注册意见之日起满2年,仍未注册合格的,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
(三)注册不合格人员,应立即调离教育教学岗位,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四)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七、2014年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工作安排
(一)2014年9月22日-2014年10月22日,个人申请。
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点击右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进入网上申报系统,遵循网上申报流程注册个人用户。
填写个人申请注册信息,向任教学校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注册申请,并下载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样表见附件),本人签字后连同教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申请材料提交学校审核。
(二)2014年10月27日-2014年11月9日,现场确认,学校审核。
任教学校对本校教师是否具备首次注册条件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如实填写相应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2014年11月10日-11月14日,学校上报初审机构。
学校按人事隶属关系将本校教师申请材料统一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其中,各县市区所属学校报送至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景区所属学校同上文要求);泰安市市直学校报送至泰安市教育局。
首次注册提交材料如下: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录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考核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年度考核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四)2014年11月17日-2014年12月26日,注册初审。
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对中小学校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人作出注册合格、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注册结论建议,在规定时间内填报至教育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
(五)2015年1月1日-1月31日,注册复审、终审。
泰安市教育局、山东省教育厅依次对注册结论建议进行复审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有关信息。
(六)2015年2月,公示、归档。
山东省教育厅终审后,负责初审的教育行政部门按人事隶属关系将所辖中小学教师首次注册结论向社会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注册结论填写至申请人提交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中并加盖公章,申请表一式2份,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
同时,打印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制发的“定期注册贴”,粘贴至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一项重大改革,事关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
市教育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统筹协调全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师训科。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策制定、宣传、解读及日常管理工作,并协调、指导各单位开展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直各学校要充分认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建立试点工作应急处理机制,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注册工作。
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提供有益借鉴。
(二)严格程序,规范管理。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按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程序,认真抓好申请、考核、体检、材料受理、认定注册等各环节工作,切忌走过场。
同时,要切实做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相关政策的解释与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为中小学教师答疑解惑,妥善处理好注册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
(三)严肃纪律,保证质量。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对学校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学校责任领导和办理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件:
1.泰安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3.泰安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政策问答
附件1
泰安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领导小组
名单
组长:
张勇华市教育局局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
鞠允平市教育局副局长、党委委员
成员:
赵学利市教育局人事科科长
齐润泉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
杜平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科
长
强光峰市教育局师资培训科科长
牛波市教育局纪委副书记
丁连厚市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室主任
周韵市职业成人教育教学研究室主任
葛安乐市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研究室主
任
赵永民市教育电视台台长
张衍伟市教学条件装备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张衍伟
附件2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所在单位:
填表日期:
年月日报名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照片
有效身份证件类型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出生日期
教师资格证书号码
教师资格类别
教师资格任教学科
发证日期
发证机关
参加工作时间
教师职务(职称)
现任教学校聘用日期
现任教学段
现任教学科
注册类型
第次注册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手机号码
承诺:
本人所填写信息及提交的注册材料真实可靠。
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本人签字:
定期注册条件具备情况(由任教学校填写。
对不具备的条件需简要注明原因)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口具备口不具备
2.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
口具备口不具备
3.遵纪守法,师德良好
口具备口不具备
4.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口具备口不具备
5.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
口具备口不具备
6.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口具备口不具备
7.未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
口具备口不具备
8.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口具备口不具备
所在学校
(单位)意见
注册申请人情况及提交的材料属实。
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本单位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学校负责人签字:
公章年月日
注册机构意见
年月日公章
附件3
泰安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政策解答
一、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的背景
国家教育部于2011年11月颁布了《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行办法》,其主要目的一是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二是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情况,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和全面发展;三是规范教师行为,促进教师不断加强师德修养,建立完善教师退出机制。
省教育厅于2013年10月底公布了山东省教师资格注册试点工作方案,将我市及其他十个地市列入第二批试点范围,2015年起在全省推开。
二、什么是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中小学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
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三、首次注册试点范围
根据省教育厅要求,教师资格首次注册试点工作的人员范围是公办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编在岗教师。
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的教师不在此次试点范围。
四、教师资格注册条件及后续管理措施
申请首次注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合格;
3.上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初次被聘用的中小学教师申请首次注册,须具备上述1、2项条件并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
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注册。
注册周期内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师德表现合格,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且完成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不少于360个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定期注册合格。
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五、关于注册权限和日程安排
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各县(市、区)教育局所属学校报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审核注册;市教育局所属学校由市教育局负责审核注册。
工作日程安排如下:
1.2014年9月22日-2014年11月9日,个人申请,学校审核。
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填写个人申请注册信息,任教学校对本校教师是否具备首次注册条件进行审核。
2.2014年11月17日-2015年1月31日,各县(市、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省教育厅依次分别完成注册初审、复审、终审。
3.2015年2月,注册结果公示,归档。
六、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流程
1.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点击右侧“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进入网上申报系统。
2.遵循网上申报流程注册个人用户,填写个人信息,向任教学校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注册申请,并下载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本人确认后签字。
3.中小学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向任教学校提交《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教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申请材料。
4.任教学校对本校教师是否具备首次注册条件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如实填写至相应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上并签署审核意见,同时,为申请人出具2013年度考核证明、师德考核证明、聘用合同等材料,按人事隶属关系将本校教师申请材料统一报送至相应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5.相应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对中小学校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人作出注册合格、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注册结论建议,填报至教育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
6.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结论建议进行复审,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有关信息。
七、哪些情况下教师资格注册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期注册不合格:
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累计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定期注册:
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的;注册有效期内任意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首次注册时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注册有效期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但经中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借调、支教、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因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暂缓注册的,应参加相关培训,补齐继续教育学时;因某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暂缓注册的,由学校组织考核,提交任教学校出具的下一年度考核合格证明;因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暂缓注册的,在恢复教育教学工作一年后,由所在学校进行考核,提交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八、注册结果的适用
定期注册合格人员,可在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教师待遇。
暂缓定期注册人员,自相应教育行政部门作出暂缓定期注册意见之日起满2年,仍未注册合格的,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
注册不合格人员,应立即调离教育教学岗位,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一、现场确认用户登录网址(注意字母的大小写,不要输入错误)
二、进入核对网络填报数据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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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点击此处选择审核的教师
三、进入数据核对页面,对照教师所交材料核对教师的所有数据内容,核对结束后,在确认状态栏选择材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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