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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合同编号:

班民顾字第150709

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甲方(聘请方):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京航办事处

乙方(受聘方):

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

签订时间:

2015年7月10日

签订地点: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京航办事处

使用说明

1.本合同范本适用于XX公司系统单位聘请外部法律中介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所签订的合同。

2.当事人使用本合同范本时无约定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

3.对本合同范本的修改或补充,可由当事人于“其他”条款中进行约定,不得直接对合同文本进行变动。

4.合同范本有关其他填写说明见合同条款注释。

目录

第一条法律服务范围1

第二条承办律师2

第三条聘用服务时间2

第四条法律顾问费2

第五条其他费用的负担3

第六条乙方工作保证3

第七条甲方的支持3

第八条知识产权4

第九条保密4

第十条违约责任4

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5

第十二条合同期限5

第十三条保密5

第十四条通知6

第十五条合同的变更6

第十六条合同的解释6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6

第十八条合同的效力7

附件:

《河南省律师收费标准》8

常年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甲方(聘请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方):

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

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广场北路绿地之窗尚峰座6层616室

电话:

(0371)65023456传真:

(0371)65023456

邮编:

450000

鉴于甲方有意聘请乙方为其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且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请。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法律服务范围

1.1乙方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应向甲方提供下述法律服务:

1.1.1为甲方日常工作提供法律咨询,解答相关法律问题,并在甲方要求时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1.2为甲方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1.1.3起草和审查甲方经营活动所涉及的一般法律文件;

1.1.4协助甲方健全合同管理相关制度;

1.1.5应甲方要求,列席甲方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起草会议决议与纪要;

1.1.6根据甲方委托,参与经济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1.1.7协助甲方进行法律法规宣传、对甲方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及实务培训;

1.1.8定期向甲方提供最新法律动态及解释。

1.2乙方根据本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由律师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

第二条承办律师

2.1乙方委派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2.2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律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熟悉政府机关日常管理事务,具有相应的经验;

(2)具备5年以上执业经验;

(3)。

乙方应将为甲方提供服务律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提交甲方备案。

第三条聘用服务时间

3.1双方商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2前款所述期限届满后,双方同意续约的,另行签订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合同期满后,若甲方未通知乙方终止,且已实际支付1年的顾问费,则本合同下的法律顾问聘请年限自动延长(续聘)1年,其后每年类推。

第四条法律顾问费

4.1法律顾问费每年为人民币(大写)(¥)(含税)。

4.2甲方应按下述约定向乙方支付年度法律顾问费:

第五条其他费用的负担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5.1直接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传真、复印等费用;

5.2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5.3上列费用由乙方律师向甲方按实报销。

第六条乙方工作保证

6.1乙方及其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6.2乙方及其律师应当勤勉尽责,依法维护甲方利益;

6.3乙方应确保所有提交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

6.4乙方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应保持与甲方的良好沟通和联系。

乙方及其律师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6.5乙方及其律师不得超越甲方授权行事。

第七条甲方的支持

7.1甲方应如实提供与本合同服务事项有关的资料并说明有关情况;如服务事项有关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及其律师;

7.2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联系,协调各部门向乙方发出的工作指令;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及其律师;

7.3甲方应提前合理的时间向乙方发出明确的工作指令;

7.4甲方不应向乙方及其律师提出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的服务要求;

7.5甲方不应与乙方律师另行签订任何服务合同,不应私自聘用乙方律师。

7.6甲方应及时反馈意见,对乙方律师提供的服务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八条知识产权

8.1甲、乙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因履行本合同而自对方取得的资料及文件(包括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或将其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8.2乙方及其律师在任何出版物(含各类内部资料和内部出版物)出版或发表任何与甲方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文章或在公开场合发表相关言论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第九条保密

乙方及其律师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根据法律和甲方相关制度、纪律规定需对外保密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在任何场合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乙方及其律师不得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甲方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信息或资料,但已经合法途径公开或根据法律规定应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供的除外。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0.1.1无正当理由,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10.1.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或对甲方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10.1.3乙方律师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经甲方指出后,仍拒不改正的。

因上列情形而解除合同的,乙方全额退还当年度常年法律顾问费。

10.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0.2.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法律顾问向甲方提示后,甲方坚持要求法律顾问办理的。

10.2.2甲方有意向乙方提供虚假情况、捏造事实,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10.2.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因上列情形而解除时,乙方己收取的当年度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甲方如有欠费应予补足约定数额。

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

11.1本合同期限届满,一方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合同的;

11.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11.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合同期限

12.1甲乙双方商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2.2前款所述期限届满后,双方同意续约的,另行签订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合同期满后,若甲方未通知乙方终止,且已实际支付1年的顾问费,则本合同下的法律顾问聘请年限自动延长(续聘)1年,其后每年类推。

第十三条保密

13.1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国家秘密、政府文件、政府决策与计划、经济信息、技术信息、工作人员信息及其他秘密)予以保密。

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3.2甲方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应当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十四条通知

14.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为准,电话、电子邮件发送的通知能够查证的,亦视为有效。

14.2顾问服务中顾问律师向甲方出具的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给甲方。

经甲方同意可以电子邮件形式向甲方送达电子版文件。

14.3各方接受通知和文件的负责人和地址如下: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4一方变更接受通知和文件的负责人或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日内,正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补充本合同的,要求变更或补充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十六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

17.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7.2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双方约定选择的解决方式为: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3在仲裁或诉讼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八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授权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

《河南省律师收费标准》

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按件计收,每件4500元至10000元,重大、疑难,复杂的,双方可以另行协商。

2、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加计收:

①1万元及以下,按每件1000元计收;

②1万元以上至10万元,按照5.2%计收;

③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按照3.9%计收;

④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按照2.6%计收;

⑤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按照1.3%计收;

⑥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按照0.65%计收;

⑦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按照0.325%计收;

⑧5000万元以上的,双方协商。

本条所称诉讼标的额,包括反诉标的额,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较高者计算。

3、本条规定系指一个审级计收标准,曾代理一审又代理二审的或曾代理一审或二审,再代理重审的,可按一审标准减收,减收比例由双方当事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另行约定。

4、仲裁案件计收标准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5、知识产权案件,不受上述标准的限制,双方可在上述计收标准的二倍至十倍的范围协商。

法律顾问

1、担任法律顾问,委托双方可以协商采用按常规收费方式、也可以采用包年制收费方式。

2、按常规收费方式的,计收标准如下:

①公民、个体工商户、小型企业,年收费不低于30000元;

②机关、事业法人,年收费不低于50000元;

③大中型企业、三资企业每年收费不低于100000元。

按上述方式收费,代理诉讼案件另行收费,按本收费标准执行,特殊情况下,双方也可以协商计收标准。

3、按包年制收费方式的,计收标准如下:

①公民、个体工商户、小型企业,年收费不低于60000元;

②机关、事业法人,年收费不低于100000元;

③大中型企业、三资企业,年收费不低于200000元。

上述收费数额,包括常年法律顾问费,代理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服务费。

4、上市企业、国有大型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能源企业、金融保险机构之一或法律事务较多企业、经济效益较好企业、全国或省知名企业等,经协商律师事务所可按上述计收标准的一倍至五倍的范围内收取。

破产案件

1、代理破产案件,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号文)之规定确定服务费。

2、未尽事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执行。

执行案件

执行案件,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也可以按申请标的额5-10%协商收取,风险代理的案件还可以按最终执行标的额的20-50%协商收取。

律师事务所实行代收执行款物的,律师事务所有权从执行款物中直接扣除代理费。

非诉讼法律事务

1、法律咨询,按件收取,每件100元,每超过30分钟,加倍收取。

2、代写各种法律文书,按件收取,每件500-2000元,重大、疑难,复杂的,双方可以协商。

3、起草合同,每件收取500--10000元,重大、疑难,复杂的,双方可以协商,数额不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

刑事案件

1、代理申诉和控告(立案阶段)、申请取保侯审,每件收取2100元。

2、代理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审查起诉阶段、审判一审阶段整个过程的,按件收取,每件收取10000元,重大、疑难,复杂的,双方可以协商收取。

3、分阶段代理的,按阶段收取,每阶段收取3000-5000元,重大、疑难,复杂的,双方可以协商收取。

4、代理审判二审阶段案件,比照审判一审阶段标准计收,重大、疑难,复杂的,双方可以协商收取。

5、代理自诉和被害人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按件收取,每件4200元,重大、疑难,复杂的,双方可以协商收取。

涉及财产关系及附带民事诉讼,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取。

申诉案件

办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件计收,每件4000元,进入再审程序后,按各类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计收,已代理过一审或二审并收取费用的,本阶段减收50%,重大、疑难,复杂的,双方可以协商。

执行案件

执行案件,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也可以按申请标的额5-10%协商收取,风险代理的案件还可以按最终执行标的额的20-50%协商收取。

律师事务所实行代收执行款物的,律师事务所有权从执行款物中直接扣除代理费。

行政、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按件计收,每件收费375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另行收取。

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较高者计算。

3、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上述标准减收10%。

4、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按件计收,每件5200元。

申诉案件

办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件计收,每件4000元,进入再审程序后,按各类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计收,已代理过一审或二审并收取费用的,本阶段减收50%,重大、疑难,复杂的,双方可以协商。

执行案件

执行案件,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也可以按申请标的额5-10%协商收取,风险代理的案件还可以按最终执行标的额的20-50%协商收取。

律师事务所实行代收执行款物的,律师事务所有权从执行款物中直接扣除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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