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24278654 上传时间:2023-05-26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1.4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重庆市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重庆市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重庆市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重庆市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重庆市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重庆市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docx

《《重庆市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市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重庆市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docx

《重庆市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

电子化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章报名管理

第四章考场管理

第五章监考工作管理

第六章证书及印章管理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以下简称“电子化考试”)的组织管理,保证电子化考试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推动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资格考试报名费收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重庆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化考试包括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

第三条重庆保监局(以下简称“保监局”)是电子化考试的主管单位。

保监局严格依照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负责电子化考试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检查,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健全监管机制。

第四条保监局委托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协会”)和区县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区县协会”)负责实施其下辖电子化考试中心(以下简称“电考中心”)的电子化考试考务工作。

第五条经保监局批准,市协会和区县协会设立电考中心,具体承担电子化考试的报名、考试、考场、监考、证书及印章管理等具体考务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组织、管理和监督辖内电子化考试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统一部署辖内电子化考试工作,公告电子化考试信息,制定管理制度,保证电子化考试工作顺利实施。

(二)科学规划辖内电考中心布局,负责指导协会具体实施设立工作,并在电考中心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三)与协会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会承办具体考务工作,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四)统一管理《保险代理、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定期对《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电考中心和区县考点的考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考试组织工作和考场秩序等情况进行监控和巡查。

(六)处理考试投诉、舞弊以及行政处罚等与考试有关的违规违纪行为。

(七)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资格考试报名费收缴管理办法》,管理考试费用,并根据相关制度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及时掌握考试相关情况,组织召开考务工作会议,通报情况、安排相关工作。

(九)总结全年工作,不断加强和改进考试管理工作。

(十)制定并解释考试政策。

第七条市协会和区县协会在保监局授权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贯彻执行中国保监会的考试管理政策,落实保监局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理顺考务工作运行管理流程,制定考务工作规程并报保监局备案。

严格管理所辖电考中心的具体考务工作:

维护考试系统,接受考生咨询与查询;接受集体和个人报名,设置与分配考场,打印、发放准考证;组织考试,下载试题,试题保密,安排监考;上传考试成绩,打印、发放、补发及换发《资格证书》;管理考试档案,规范使用及管理印章;组织召开考务会议等。

(三)真实规范使用考务经费,收取考试报名费并按财务规定时限上划。

(四)根据保监局授权处理与考试相关的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考风考纪管理,坚决制止各种考试舞弊行为,维护考试秩序,承担管控责任。

(五)规范考试工作人员的行为,督促其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定期进行考核并通报情况。

(六)每季度向保监局报送考试相关情况和违规违纪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每年度向保监局报送全年考试情况分析、总结和建议等。

(七)完成保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保险机构在组织考试过程中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保监局关于电子化考试的相关制度,遵守协会考务工作规程。

(二)对所属集体报名的考生报名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考生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瞒考生的有关情况或者代为提供虚假材料。

(三)统一使用公司账号登陆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网站批量报名,并由专人负责到电考中心办理缴费、领取准考证等事宜。

(四)完善制度、强化管控,保证参考人员遵守考试纪律,并承担相应的管控责任。

不得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协助考生通过考试,不得组织、协助、参与、唆使考试作弊。

(五)公司组训、带队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向公司集体组织报名的考生明确告知考试纪律及作弊的后果,并有义务制止和劝阻考生的作弊行为。

在考生进入考场时,带队人员须核查参考人员身份,保证由考生本人参考。

(六)强化对基层机构电子化考试相关管理人员的管控,明确责任,对涉及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予以严肃查处。

(七)按要求提供考试所需的各项材料。

第三章报名管理

第九条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可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可报名参加保险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

第十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接受报名: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五年;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三年;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

第十一条报考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报名表;

(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近期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当年转业军官证、当年复员军人证、港澳地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赴大陆通行证、护照。

第十二条电子化考试采取集体报名和个人报名两种方式。

集体报名由各保险机构统一组织向市电考中心报名;个人报名由报考者本人到电考中心报名。

第十三条通过保险机构集体报名的,保险机构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报名批次填写报名人员清单;个人报名的,由电考中心负责对其资格条件和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电考中心应对考生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包含所属机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进行核查,确保考生信息与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的录入信息一致。

第十五条电考中心应在报名截止后,按实际报名人数和顺序,依照“先报名先考试”的原则,尽快安排落实考场和座位分配工作,对远郊区县确有特殊情况的考生提供必要的便利。

保监局根据报名系统信息对考试场次安排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电考中心应按统一样式制作打印准考证。

集体报名的,准考证应于考试前3个工作日制作完毕,由保险机构统一领取;个人报名的,由电考中心当场核发准考证。

第四章考场及设备管理

第十七条各考场应配备与该区域考试规模相适应的考试设备。

确保考试机与互联网断开。

第十八条各考场应安装电子摄像监控系统,摄像范围覆盖全部考场空间。

各场次考试录像资料均应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各考场要指定专人定期检查、维护考场服务器、电脑、监控设备和供电设施,保证网络连接顺畅,确保考试过程安全,严防因服务器管理不善,造成考试试题泄密或考试数据遗失。

第二十条确保考生座位合理设置,保留有效间隔距离,保持考场整体环境规范。

第二十一条应在考场醒目位置张贴统一的《考场纪律》等相关考试规章制度,并公布保监局和协会的投诉举报电话。

第五章监考工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考人员应提前进入考场,查看考试和监控设备及系统运行情况,核查考生身份,安排考生就座,宣布考试纪律。

第二十三条考生应提前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交监考人员查验后有序进入考场,对号入座。

非当场应考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保险机构集体报名参考的,带队人员应在考生进场之前,主动配合监考人员核实考生身份。

如有效身份证件遗失,须出示公安机关系统打印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不得凭白条证明进入考场。

第二十四条考生应当尊重监考人员,自觉主动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监考人员应认真核对考生的准考证和身份证件,发现下列情况有权拒绝其参加考试:

(一)未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的;

(二)使用假造准考证或身份证件的;

(三)准考证上无照片的;

(四)准考证信息、身份证件与考生本人不一致的;

(五)准考证涂改的;

(六)准考证污损致无法辨认的。

第二十六条监考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监考规则、执行考试纪律,对作弊和扰乱考场秩序等违规违纪行为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监考过程中遇到重大突发情况,应按要求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二十八条监考人员应遵守协会有关监考工作的制度规定。

第二十九条保监局通过现场巡视和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考试监督管理。

第六章证书及印章管理

第三十条空白《资格证书》应专人、专柜管理,建立领、用、存登记制度,严格执行登记手续,并定期向保监局上报证书领用、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空白《资格证书》入库时,专管人员应清点证书类型及数量,填写登记台帐。

第三十二条每次领用新的空白《资格证书》时,应对上次领用证书进行核销,同时收回作废的证书。

第三十三条专管人员应定期清点《资格证书》的库存,不得丢失,并按照实际需要向保监局申请新的空白《资格证书》,保证库存充足。

第三十四条考试结束后,电考中心应于10日内制作发放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的《资格证书》。

对换发、补办的《资格证书》,应在申请人报送材料齐备后10日内制作发放。

第三十五条《资格证书》的领取,集体报名的由保险机构统一领取,个人报名的由考生本人领取,领取证书时需签字确认。

保险机构应对《资格证书》发放情况进行登记并由领取人签名。

第三十六条电考中心根据保监局授权保管使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专用章”钢印。

须由专人、专柜保管,确保印章安全。

如印章发生损毁和遗失,应及时报告保监局。

第三十七条钢印仅用于为通过电子化考试的考生制作《资格证书》。

严禁在空白《资格证书》上加盖钢印。

第三十八条电考中心申请、刻制新印章,废止处理印章,须书面报保监局同意。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协会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设立专用档案柜,定期整理、存档、销毁。

第四十条考生报名资料应按考试时间顺序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两年以上,定期销毁。

第四十一条涉及违规违纪处理的考场情况记录及监考情况记录等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保存。

第四十二条每月考试结束后电考中心须将本月考场监控录像刻录成光盘报保监局。

考场监控录像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涉及处罚案件的保存期限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对已制成但无人领取的《资格证书》,电考中心代管至有效期届满后3个月,逾期报保监局批准后集中统一销毁。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协会应及时总结辖内考务工作实施情况,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保监局报送考务工作报告。

报告内容应至少包含考试数据、资格证书使用情况和违规情况统计、考务工作情况分析和建议等。

第四十五条考试数据发生异常情况,电考中心应及时向保监局请示,不得擅自处理。

第四十六条电考中心对考生报名资料审查不严,考试、监控设备达不到要求,监考工作不到位,考试资料、证书、印章、档案管理不善,财务管理不规范,考试费上划不及时的,由保监局责成协会进行整顿,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情况严重的由保监局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第四十七条电考中心工作人员在考试组织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保监局将视违规情节对当事责任人以及管理人员进行处理,同时追究协会的管控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报名人员提供或默许其使用虚假报名材料;

(二)擅自变更电子化考试时间或考试安排;

(三)泄露电子化考试题目;

(四)利用工作之便,默许、协助、串通保险机构或考生进行代考、作弊;

(五)擅自更改或编造、虚报电子化考试数据和信息;

(六)违反考试费用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七)其他违反电子化考试组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申请参加电子化考试的人员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者宣布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四十九条参加电子化考试的人员有考试作弊、扰乱考场秩序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仍不改正的,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

携带不符合考试规定的物品且未放在指定位置;开考后,停止入场时间已到,未经许可强行进入考场;考试期间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开考后,通讯工具未关闭、未设置为静音状态、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传递答题信息;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由他人代替考试;其他作弊行为。

故意扰乱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破坏考试设施;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应试人员;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五十条《资格证书》持有人代替他人参加电子化考试,或者协助、参与、组织他人在考试中作弊的,按照《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保险公司集体报名参加考试,未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的,按照《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保险公司组织、参与、协助考生考试作弊的,按照《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保监局根据协会提供的违规违纪情况,每季度进行通报。

对违规违纪情况突出的公司,采取监管谈话、下发监管函等措施,责成公司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四条监考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电子化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和记录:

(一)违规行为认定应由两名以上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并告知相关保险机构。

(二)监考人员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物品、虚假证件等,应予暂扣,并对物品进行记录。

(三)监考人员应当向违规违纪考生告知考试违规记录的内容,并收集、保存相应的录像等证据材料。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暂行办法中涉及数量的“以上”、“以下”和“以内”均含本数;所称“日”,均指工作日;所称“协会”包括“市协会”和“区县协会”;所称“电考中心”包括“市电考中心”和“区县电考中心”。

第五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重庆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改,若与中国保监会新颁布的规章制度有冲突的内容,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制度规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