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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D认证学习资料

PED认证学习资料

关于PED

PED于1997年5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1月29日起生效,到2002年5月28日之前有30个月的适应宽限期,即产品可以选择适用PED或各国原有的规定(但适用各国原有规定者只能在该国境内流通),从2002年5月29日起则各国原有的规定一律废止,PED成为欧洲压力设备的强制法规。

PED认证全名是:

压力设备(PED)认证。

PED是欧盟成员国就承压设备安全问题取得一致而颁布的强制性法规。

PED97/23/EC

压力设备指令(PressureEquipmentDirectivePED97/23/EC是一项指令。

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5bar的设备,无论其压力、容积为何,均须符合PED的规定。

诸如灭火器、压力表、阀件、安全阀、空气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都必须符合PED规定。

J)

欧盟承压设备指令PED更新(2014/68/EU)

欧盟承压设备指令由97/23/EC更新为2014/68/EU,新指令将于2016年七月强制实施。

变更时间

欧盟压力设备指令97/23/EU于1997年通过欧盟立法并实施,为国内压力容器出口提供了指导性法规,促进了中欧之间的贸易。

目前该指令的更新工作已经完成,但是并没有实施,强制实施时间为2016年7月19日,我们

在此发布欧盟最新压力设备指令的变更内容,为后续需要进行PED认证的厂家提供参考。

变更内容

1.认证模式改变/Conformityassessmentmodulechanges

97/23/EC

2014/68/EU

A1:

Internalproductioncontrolwithmonitoringoffinalassessment

A2:

Internalproductioncontrolplussupervisedproductchecksatrandomintervals

B1:

ECdesignexamination

B:

Designtype

B:

ECtypeexamination

B:

Productiontype

C1:

Monitoringoffinalassessment

C2:

ConformitytoEUtypebasedoninternalproductioncontrolplussupervisedproductcheckatrandomintervals.

Remark:

1,由A1模式改变为A2模式增加了认证机构的随机检验的要求。

认证机构可以在任意生产流程过程中抽样测试。

2,在旧指令里面B和B1分别是形式检验和设计审查,在新指令里面两者统一为一个B.

3,C1改变为C2同样是增加了认证机构的监督权力。

由此改变而产品的模式选择如下:

CategoryI=ModuleA

Category11=ModuleA2,D1,E1

CategoryIII=ModulesB(designtype)+D,B(designtype)+F,B(productiontype)+E,B(productiontype)+C2,H

CategoryIV=ModuleB(productiontype)+D,B(productiontype)+F,G,H1.

2.介质的类别改变/FluidClassificationChange

虽然新指令在2016年强制实施,但是针对压力设备内介质类别的判定准则强制在2015年6

月实施。

PED认证的性质

按照WTO的非歧视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为消除贸易壁垒,确保产品的自由流通,产品的技术标准将是非强制性的,但是出于安全、健康或环境保护等原因,各国政府可以制订强制性的产品技术法规。

PED就是欧共体成员国就承压设备安全问题在法律上取得一致而公布的强制性法规。

对PED认证而言,产品技术标准不是强制性的,除非用户指定,制造者可自由选择任一技术标准,包括中国标准(如GB150),但PED范畴的所有承压设备均必须强制性的满足指令中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

PED的意义是用一个统一的认证方案代替欧共体成员国原有的规则,它对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和符合性评审要求适用于欧共体的所有成员国。

CE标志是一种象征,表明其符合有

关指令的要求,可以自由地进入欧洲市场和投入使用。

PED认证的范围

PED的管辖范围是最高许用压力PS超过0.5巴的承压设备,包括锅炉、容器、管道、承压附件、安全附件以及组合件。

承压附件是指具有操作功能的承压壳体,如阀门、过滤器、压力计等。

安全附件是指具有防止承压设备超出允许极限的装置。

包括直接限制压力的装置如安全阀、爆破膜和具有停止和锁闭作用的限制装置如压力开关、液位开关等。

PED认证的执行机构

1授权机构(Notifiedbody)

授权机构是由欧共体成员国政府指定,经欧共体批准公布并颁发识别编号,按批准的范围执行PED认证的机构。

2认可的第三方机构(Recognizedthird-partyorganizatior)

按照PED要求,承压设备永久性连接(焊接)的无损检测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执行。

对于

III类和IV类承压设备,其无损检测人员必须由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批准。

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也是由欧共体成员国指定,经欧共体批准,按规定范围执行PED认证(仅

限永久性连接工艺的批准、永久性连接人员的批准、无损检测人员资格批准)的机构。

PED认证的主要工作

1设计批准;提供设计制造采用的标准规范清单,企业内部标准,产品图纸,计算书,材料明细表,对PED“基本安全要求”符合性的对比分析,危害性分析,操作说明书,产品符合性声明等;

2材料批准。

提供材料质保书,必要时进行的附加试验,外购材料的供应商评审;

3焊接工艺及焊工评定:

制订评定计划,编制焊接工艺规程(WPS)、准备焊接试板和焊材,进行工艺评定和焊工评定试验;

4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可;

5质量体系批准:

提供质量手册,最近两次年审报告,不一致项及纠正记录,满足PED要

求的补充程序文件等。

PED范畴的所有承压设备均必须强制性的满足基本安全要求

1设计:

设计承压设备时必须考虑与预期使用相关的所有因素,确保承压设备在整个预期寿

命内的安全。

必须用综合的方法加入相应的安全系数,针对所有相关的失效模式,考虑足够的安全裕量。

对足够强度的设计与计算方法,确保安全处理和操作,检验方法,排放和放空方法,腐蚀和其它化学侵蚀,磨损,充注和卸放,超出允许范围时的保护,安全附件和外部火灾提出了相应要求。

2永久性连接(焊接):

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根据合适的工艺规程来完成。

对于II、III和IV

类承压设备,工艺规程和人员必须由授权机构或成员国按第13章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批准。

3无损检测:

承压设备永久性连接(焊接)的无损检测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执行。

对于III

类和IV类承压设备,其无损检测人员必须由成员国按第13章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批准。

4最终评定;承压设备必须通过目测评估和对相关文件检查的最终检验。

最终评定必须包括

压力试验,试验压力必须符合规定数值。

5材料:

制造承压设备的材料必须胜任其预期的寿命。

制造商必须在其技术文件中,说明采用以下形式之一材料规范的要点:

1)采用符合欧洲协调标准的材料;2)采用按第11章,取得欧洲批准的承压设备材料;3)采用进行专门评定的材料;对III类和IV类承压设备,材料的专门评定必须由授权机构进行。

6定量要求:

1)许用应力:

如对包括正火(正火轧制)钢在内的铁素体钢(不包括细晶粒钢和特殊热处理钢),不得超过2/3计算温度下的屈服极限和5/12的20C下强度极限下限;

2)接头系数:

对设备进行破坏性试验和无损检测证实所有接头均无明显缺陷时为1;对设备进行随机无损检测为0.85;对设备只进行外表检查而不作无损检测时为0.7;

3)限压装置:

瞬时的压力彼动必须保持在最大许用压力的10%以内;

4)水压试验压力:

不得小于根据承压设备服务中可能经受的最大载荷,考虑最大许用压力

和最大许用温度相应乘以系数1.25或最大许用压力乘以系数1.43,取两者之大值;

5)材料特性:

在不超过20°C且不超过最低预定操作温度下作拉伸试验,断裂后其延伸率不小于14%,且其ISO夏比V形试样的冲击破坏能量不低于27J。

产品设计、制造标准的选择

按照WTO的非歧视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为消除贸易壁垒,确保产品的自由流通,产品的技术标准是非强制性的,但是出于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等原因,各国政府可以制订强制性的产品技术法规。

PED就是欧盟成员国就承压设备安全问题取得一致而颁布的强制性法规。

如果和ASME取证作一简单对比,PED认证是指定产品的安全认证,而ASME取证则是指定标准的工厂认证,这是两者在性质上的最大差别。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在PED认证中,指令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是强制执行的,而产品的技术标准不是强制执行的。

除非用户指定,制造者可自由选择任一技术标准。

这一点和国内规定。

必须强制执行国标、部标或行业标准也是很不相同的。

因此,企业在承接出口欧盟,要求执行PED认证、打CE标志的产品时,应向用户澄清产品的设计、制造标准。

对压力容器而言,如果用户没有指定,则制造者亦可选择中国标准(如GB150)。

在我们的实践中,既有用户指定,按ASME规范、德国AD规范执行的认证,也有制造者自选,按GB150完成的认证。

符合性评审模式的选择

众所周知,PED认证首先要对承压设备进行危险性分类(由低至高,分为I、U、M、W四类)。

分类取决于下列参数:

①设备的类型:

如锅炉、容器、管道等;②流体的性质:

按危险性程度分为1(危险性)、2(非危险性)两组;③最高许用压力:

PS(巴);④容积或公称直径:

V(升)或DN(毫米)。

根据上述几项参数,查图表1-9确定设备的危险性类别。

不同类别承压设备的符合性评审模式见表1

表1

设备的类别

符合性评审模式

I

A

n

A1

D1

E1

B1+D

B1+F

B+E

B+C1

H

IV

B+D

B+F

G

H1

符合性评审模式的选择除了取决于设备的危险性分类外,主要考虑设备的生产类型(单件生产或批量生产)和质量管理(常规检验或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详见表2。

表2

设备的类别

批量生产

单件生产

常规检验

质量保证

常规检验

质量保证

I

A

A

A

A

n

A1

D1或E1

A1

D1或E1

B+C1

B+E或H

B1+F

B1+D或H

V

B+F

B+D或H1

G

H1

以压力容器为例:

对危险性介质且PSW大于1000巴升,或非危险性介质且PSW大于3000巴升的容器均属于W。

由此可见,化工、石油和石油化工行业使用的压力容器基本上均属于W。

压力容器绝大多数为非标产品、单件生产,选择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基础上的型式批

准模式(B+D)或设计批准模式(H1),由于重复制造的机会甚微而没有实际意义,加之,没有授权机构签发的产品符合证书,用户也不放心,因此,我们通常推荐采用按产品标准执行常规检验,由授权机构执行监督、验证,并签发产品符合证书的G(单台验证)模式。

对有可能批量生产的定型系列产品,如:

储罐、换热器等,我们通常推荐采用B+F(型

式批准+产品验证)模式。

在型式认可基础上,对产品执行逐台检验,并由授权机构签发产品符合证书,以确保质量和安全。

只有像阀门这类批量生产的定型系列产品,我们才推荐选择B+D或H1模式。

按照指令规定,制造商也可以选择较高类别的符合性评审模式,以满足生产发展的要求。

特殊材料批准(ParticularMaterialAppraisal)

PED认证允许采用三种类型的材料,即:

符合欧洲协调标准的材料;获得欧洲批准的材料和通过特殊批准的材料。

压力设备出口到欧盟必须使用欧洲标准的材料或采用经过欧洲批准的材料”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国内制造企业很难获得按欧洲协调标准生产的材料,其他国家标准(如美国ASME、

中国GB、YB)材料,要获得欧洲批准,在程序上是可能的,但实践中包括ASME规范

中的成熟材料在内,迄今尚无一项获得欧洲批准。

因此,在实际生产中可行的途径是通过授权机构执行材料评定,获得材料特殊批准(PMA)证书,用于产品制造。

材料的特殊批准必需满足如下条件:

使用的材料在1999年11月29日前已确认是安全的;(即已在生产实践中使用的成熟材料,不是新品种材料)

符合现有的标准或特定的技术条件;

具有符合EN10204标准的材料质量证书;

不接受未知出处的材料。

授权机构在执行材料特殊批准时,将审核制造商提供的材料申请及采购文件、材料供应商评审文件、材料质量证书、必要时进行的附加试验记录和材料验收检验记录,并对符合要求的材料向制造商颁发材料特殊批准证书。

材料特殊批准证书仅限该制造商使用,而对其他企业无效。

如果此材料获得欧洲批准,则所有制造商均可使用。

按PED规定,1类和U类设备用材料由制造商执行材料特殊批准,川类和W类设备用材料由授权机构执行材料特殊批准。

关于EN10204材料检验证书

PED基本安全要求对材料(包括铸锻件)生产商的要求是:

有一个合适的质量保证体系,由欧盟的一个有资格的机构认证和对材料进行了特殊评定。

在这种情况下,该材料生产商按欧盟EN10204标准签发的3.1B证书才能被接受。

EN10204金属产品检验文件形式(Metallicproducts-TypesofinspectiondocumentS标准中的3.1B检验证书,是指由与生产部门无关的材料生产商的授权代表签署的检验证书,即由独立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签署的证书。

这也是国内企业普遍采用的材料质量证书模式。

但是,如果材料生产商的质量保证体系不是由欧盟的认证机构认证,则只能采用3.1C

证书,即由采购方的授权代表签署的检验证书;或采用3.2证书,即由与生产部门无关的材料生产商的授权代表和米购方的授权代表共同签署的检验报告。

EN10204:

2004(E)已修订为用3.1检验证书代替原来的3.1B证书;用3.2检验证书代替原来的3.1A、3.1C证书和3.2检验报告。

对国内的材料生产商而言,要取得签发3.1检验证书的资格,最简便的方式是接受由

欧盟的检验机构执行的符合PED认证。

即在审核确认其原有的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础上,审查其执行材料标准的有关文件,抽查实物,对合格者颁发材料生产商产品符合PED证书。

无损检测(NDT)人员资格认可

PED基本安全要求规定,承压设备永久性连接的无损检测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执行。

对川类或W类承压设备,其NDT人员必须由欧盟认可的第三方机构(Recognizedthird-partyorganization)批准。

至于NDT人员资格评定的标准,可以使用欧洲标准EN473,也允许使用美国无损检测

学会的SNT-TC-IA标准。

在执行评定时,一般并不对企业NDT人员重新进行考试(是否需要重考由第三方机

构的审核人员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而是重点审查企业按标准制定的NDT人员培训、考核、管理文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在此基础上现场审核上述文件的实际执行情况与见证材料。

合格者,将由认可的第三方机构颁发该制造商所有合格NDT人员的批准证书。

为方便企业,法国国际检验局与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一英国无损检测学会(British

InstituteofNon-DestructiveTesting,简称BINDT)合作,自2001年8月25日起由BV中国的川级NDT人员代表BINDT执行企业NDT人员资格认可,合格者由BINDT颁发批准证书。

低于I类(即指令第3章第3节)的承压设备:

PED的管辖范围是最高许用压力PS大于0.5巴的承压设备,但其危险性分类除最高许用压力外,还取决于设备的类型、流体的性质、容积或公称直径等多种参数。

在指令规定的9个危险性分类图表中,都有属于低于I类(即指令第3章第3节)范围的承压设备。

一些制造企业在承接项目时也遇到了此类问题。

例如:

图表4中介质为第2组非危险性流体、在最高许用温度下蒸汽压不超过0.5巴的液体,其容积V<10升、PS<1000巴或PS<1000巴、PSWV10000巴升或PS<10巴的压力容器,就属于低于I类的承压设备。

按指令第3章第3节的规定,为确保安全,低于I类的承压设备或组合件必须按成员国安全可靠的工程惯例(SoundEngineeringPractice)设计和制造,必须附有充分的使用说明书和制造商识别标志。

这种承压设备不得带有CE标志。

这类设备不需要遵循基本安全要求和符合性评审程序。

PED认证的符合性评审模式

1模式A:

内部生产控制,该模式要求制造商编制技术文件,包括:

承压设备的总体描述、

设计图纸、强度计算书、采用的标准清单、检验结果、试验报告等。

制造商在每台承压设备

上打CE标志并提出书面的符合性声明。

2模式A1:

带最终评定监督的内部制造检验

除模式A要求外,由制造商执行最终评定(最终检验和压力试验),授权机构对正在制造或已完成的承压设备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

除CE标志和符合性声明外,体现授权机构的责任,在每台承压设备上打授权机构识别号。

3模式B:

EC型式批准

由授权机构证明制造商生产的代表性样品满足指令要求。

除模式A要求外,增加了制造过程

的内容。

授权机构将对不符合欧洲协调标准或欧洲批准的材料,执行评审并核查材料制造商颁发的证书;批准永久性联接(焊接)工艺;验证焊接和NDT人员已按规定进行资格评定和批准;同时,验证样品制造符合技术文件规定;

授权机构将颁发EC型式批准证书,有效期10年。

4模式B1:

EC设计批准由授权机构证明一台承压设备产品的设计满足指令要求。

除不需要验证样品符合技术文件规定外,授权机构的评审项目同模式B。

授权机构将颁发EC设计批准证书,有效期10年。

5模式C1:

型式符合制造商保证承压设备符合EC型式批准证书所述的型式和满足指令要求。

授权机构对正在制造或已完成的承压设备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

在每台产品上打CE标志、授权机构识别号,并出具书面的符合性声明。

6模式D:

生产质量保证(ISO9002)

制造商按批准的质量体系(ISO9002)进行生产、最终检验和试验,保证承压设备符合EC

型式批准证书或EC设计批准证书所述的型式和满足指令要求。

授权机构将评审质量体系,判断其是否符合要求。

授权机构必须对质量体系进行定期审核,每3年完成一次全面复审。

授权机构还将对制造商执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验证质量体系的正常运转。

每台产品打CE标志、授权机构识别号,并出具书面的符合性声明。

7模式D1:

生产质量保证(ISO9002)

按模式A编制技术文件。

制造商按批准的质量体系(ISO9002)进行生产、最终检验和试验,保证承压设备符合指令要求。

其余同模式D。

8模式E:

产品质量保证(ISO9003)

制造商按批准的质量体系(ISO9003)进行最终检验和试验,保证承压设备符合EC型式批准证书所述的型式和满足指令要求。

其余同模式D。

9模式E1:

产品质量保证(ISO9003)

按模式A编制技术文件。

制造商按批准的质量体系(ISO9003)进行最终检验和试验,保证承压设备符合指令要求。

其余同模式D。

10模式F:

产品验证制造商保证承压设备符合EC型式批准证书或EC设计批准证书和指令要求。

授权机构对每台产品执行检查和试验,以验证其型式符合和满足指令要求。

重点验证焊接人员和NDT人员已按规定进行资格评定和批准;材料制造商签发的证书;产品的最终检验和验证试验(压力试验)以及安全装置的检查。

每台产品打CE标志、授权机构识别号,并出具书面的符合性声明。

授权机构签发产品的符合证书。

11模式G:

单台验证制造商按模式A编制技术文件。

授权机构检验每台承压设备的设计和结构,并在制造时按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和试验。

授权机构的检验内容除模式B的项目外,包括最终检验和验证试验(压力试验)以及安全装置的检查。

每台产品打CE标志、授权机构识别号,并出具书面的符合性声明。

授权机构签发产品的符合证书。

12模式H:

全面质量保证(ISO9001)制造商按批准的包括设计、制造、最终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体系(ISO9001)执行,保证承压设备符合指令要求。

授权机构对质量体系的评审、定期审核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同模式D。

每台产品打CE标志、授权机构识别号,并出具书面的符合性声明。

13模式H1:

带设计批准和最终评定特定监督的全面质量保证

除模式H的要求外,还需补充:

制造商向授权机构提出设计批准申请,经评审符合指令要求后,由授权机构颁发EC设计批准证书。

授权机构通过不定期访问,对制造商执行的最终评定(最终检验和压力试验)执行监督检验。

符合性评审模式选择

1承压设备的分类

设备的分类主要取决于下列参数:

(1)设备的类型:

锅炉、压力容器、管道、承压附件(如阀门、压力计等)、安全附件(如安全阀、爆破片等);

(2)流体(气体、液体、蒸汽等)的性质:

根据危险程度分成两组。

第1组为危险性(易燃、易爆、有毒、氧化的)流体,第2组为非危险性流体;

(3)最大工作压力:

PS(巴);

(4)容积或公称直径:

V(升)或DN(毫米);根据上述几项参数,确定设备的危险性分类(分I、II、III、IV四类)。

例如:

介质为第1组危险性的气体、液化气、压力溶解气体、蒸汽以及在最大许用温度下蒸气压超过0.5巴的液体,其V大于1升、PSXV大于25巴升或PS大于200巴的压力容器分类见表1。

介质为第2组非危险性的气体、液化气、压力溶解气体、蒸汽以及在最大许用温度下蒸气压超过0.5巴的液体,其V大于1升、PSW大于50巴升或PS大于1000巴的压力容器分类见表2。

表中低于I类(即第3章第3段范畴)的承压设备或组合体必须按成员国优质工程标准设计和制造,提供充分的使用说明书和制造商标志。

这种承压设备或组合件不得带有CE标志。

由表1和表2可见,对用于危险性介质,且PSW大于1000巴升或用于非危险性介质,且PSW大于3000巴升的容器均属于IV类,因此,对绝大多数用于化工、石油和石油化工行业的压力容器而言,基本上都是IV类。

2符合性评审模式的选择(按IV类考虑)符合性评审模式的选择除了取决于承压设备的分类外,主要考虑设备的生产类型(单件生产或批量生产)和质量管理(常规检验和质量保证)情况。

压力容器绝大多数为非标产品、单件生产,因此,若选择EC型式批准或EC设计批准,由于

重复制造的机会甚微而没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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