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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知识培训

山东奥宝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知识提纲

安全生产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包括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两个方面。

安全生产是确保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促进生产发展的唯一保证。

如果一个化工企业经常发生事故,特别是发生重大恶性事故,就无法提高经济效益,更谈不上生产的发展。

一、化工生产的不安全因素:

1、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质多;2、高温、高压、设备多;3、工艺复杂、操作要求严格;4、三废多,污染严重。

二、安全培训内容:

新入厂人员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教育。

厂级教育内容为:

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等。

车间级教育主要内容有: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教育内容为: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员工安全职责:

1、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3、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

4、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5、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洁。

6、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材、消防器材。

7、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

四、防火防爆安全知识:

1、着火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

可燃物、助燃物、着火源。

可燃物凡是能在空气,氧气或其他氧化剂中发生燃烧反应的物质都称为可燃物。

氧化剂凡是能和可燃物发生反应并引起燃烧的物质,都称为氧化剂。

常见的是空气中的氧点火源是指具有一定能量,能够引起可燃物质燃烧的能源,称为点火源或火源。

爆炸分为:

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两种。

物理性爆炸是由物理变化引起的,物质因状态或压力发生突变,超过容器所承受的压力而造成的爆炸。

化学性爆炸是由物质发生极迅速的化学反应,产生高温、高压而瞬间形成的爆炸现象。

2、燃烧的基本概念

闪燃与闪点

易燃、可燃液体(包括具有升华性的可燃固体)表面挥发的蒸汽与空气形成的混合气接触火源时发出的瞬间燃烧,称为闪燃。

液体发生闪燃的最低温度称为闪点。

特征:

一闪即灭液体在其闪点或闪点以下,蒸发量少,液体表面积累的蒸汽遇到火源闪火后即烧尽,新的蒸气来不及补充,所以不能持续燃烧,因此闪点是液体引起火灾的最低温度,液体处于闪点以上温度时,才有着火的危险。

易燃液体分类:

低闪点液体:

闪点<-18℃中闪点液体:

-18℃≤闪点<23℃高闪点液体:

23℃≤闪点<61℃

自燃与自燃点

可燃物质在没有外界火源的直接作用下,在空气或氧气中因受热或自身发热,热量积蓄使温度逐渐上升可发生的自行燃烧现象,称为自燃。

可燃物质不需火源直接作用就能发生自行燃烧的最低温度,称为自燃点。

自燃又分为2种:

受热自燃和本身自燃

受热自燃:

点火源与可燃物不直接接触,而是间接地整体加热可燃物,从而引起可燃物的燃烧。

特点:

整体、瞬间例:

火灾现场的蔓延、链条炉排锅炉的燃烧

本身自燃:

不需外界提供能量,而是靠可燃物内部的某种过程(物理、化学、生物的变化)提供能量,使其温度升高而着火。

着火与燃点

可燃物质在外界火源作用下发生持续燃烧现象,称为着火。

在空气充足的条件下,可燃物质的蒸汽与空气的混合物与火焰接触而能使燃烧持续5秒钟以上的最低温度,称为燃点或着火点。

对于闪点较低的液体,燃点只比闪点高1-5℃,且闪点越低,差别越小,苯、CS2、丙酮、汽油、燃点与闪点只差1℃,闪点较高的液体,燃点比闪点约高5-30℃,闪点在100℃以上的可燃液体燃点要高出闪点30℃以上。

器壁效应

可燃物质的消焰距离:

火焰在管中蔓延的速度随着管径的减小而减小,最后可以达到一个火焰不能蔓延的临界直径既是可燃物质的消焰距离。

即:

按照链式反应理论的解释,管子直径减小,器壁对游离基的吸附作用增加;用热损失的观点分析当管径小到,某个极限值时,管壁的热损失大于反应热,从而使火焰熄灭。

燃烧的形式:

扩散燃烧、混合燃烧、蒸发燃烧、分解燃烧、炸药燃烧、固体燃烧

扩散燃烧:

可燃气体(H2、CH4、C2H2、苯、乙醇、汽油的蒸气等),从管道、容器的裂缝流向空气时,可燃气体(蒸汽)分子与空气分子互相扩散混合,遇到火源即可着火,形成稳定火焰的燃烧称为扩散燃烧。

扩散燃烧是边混合边燃烧,扩散的速度比燃烧的速度慢的多,因此整个燃烧速度的快慢由扩散速度来决定,即扩散多少就烧掉多少。

一般来讲,扩散燃烧是比较平衡的。

当气流速度小于燃烧波传播速度时,就会发生回火现象。

混合燃烧:

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在空间扩散混合,混合气体浓度已在爆炸范围之内,遇到火源即发生的燃烧。

前提:

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已经混合均匀,并且完全是气相,也称为动力燃烧。

混合燃烧的速度主要决定于化学反应速度,因此一般来讲,混合燃烧速度都很快,大多导致爆炸。

蒸发燃烧:

可燃液体在火源或热源作用下,蒸发出的蒸气发生氧化分解而进行的燃烧,称为蒸发燃烧。

刚开始,蒸发速度慢,蒸气量少,火焰温度也不高;随着时间的延长,火焰对液体表面热辐射使液体表面温度上升,蒸发速度加快,火焰温度随之上升,直到导致液体沸腾,最后烧干。

分解燃烧:

可燃物质在燃烧过程中首先遇热分解出可燃性气体,分解出的可燃气体再与氧进行反应,称为分解燃烧。

炸药燃烧:

由于炸药本身含有氧化剂和可燃物,故不需要空气中的氧气就能进行燃烧,燃烧过程是一种猛烈的物理化学变化,反应往往只在反应区内进行。

反应区内外的温度、压力明显的不同。

固相燃烧:

在蒸发,分解过程中会留下一些不分解,不挥发的固体,这些固体的燃烧可在气固相的界面上进行,称为固相燃烧。

这种燃烧的特点是没有火焰,只产生光和热。

可燃气体蒸汽与空气的混合物爆炸与燃烧的区别:

传播速度不同。

这是最本质的区别,爆炸速度取决于化学反应的速度,是在瞬间完成的,速度非常快。

而燃烧决定于分子的扩散速度,比较缓慢平稳。

压力不同。

燃烧波内没有压力的变化,而爆轰波内压力发生的突跃变化,可达十万大气压。

传播方式不同。

燃烧能量的传播靠的是热传导,热幅射。

爆炸能量的传播主要借助于冲击波的压缩冲击作用进行的。

防火措施:

1、控制可燃物

①加强通风,在散发可燃气体和蒸汽的厂房加强通风换气,防止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通风口按气体或蒸气比重而没在上部或下部。

这是防火防爆最积极的措施。

②在建筑方面选用难燃或不燃的材料代替可燃材料。

③加强监测,在易发生可燃气体或蒸气泄漏的地方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④对有可燃物质的管道设备检修时事先要进行清洗置换,合格后方可施工。

2、隔绝助燃物

密闭设备系统;用惰性气体保护;隔绝空气,冲淡氧量,缩小以改消除可燃物与助燃物形成爆炸浓度。

对易燃物品隔绝空气储存;黄磷存于水中,钠存于煤油中。

3、消除(控制)点火源

严格控制明火控制点火源;防止静电火花;抑制静电产生、限制物料流速、导体接地、等电位连接、添加抗静电剂、增加空气湿度、采用导电性地面等。

防止雷击。

⑴隔离灭火:

把着火的物质与周围的可燃物隔离开或把可燃物从燃烧区移走,燃烧因缺乏可燃物而停止。

⑵窒息灭火:

设法阻止空气流入燃烧区或用灭火剂冲淡空气中的氧量,使燃烧得不到充足的氧气而熄灭。

①用石棉毯,湿麻袋捂盖燃烧物;②用砂土埋灭燃烧物;③用水蒸汽,CO2、N2等惰性气体灌注着火灾器或封闭着火空间;④用大量水淹没燃烧物等。

⑶冷却灭火:

根据燃烧必须有一定能量(温度)的点火源这个条件,将灭火剂喷射到燃烧物上,通过吸热,使其温度降到燃点以下,从而使火熄灭。

主要是:

水、CO2、泡沫灭火剂

⑷抑制灭火:

根据燃烧的连锁反应理论,将灭火剂喷向燃烧物,使燃烧过程产生的游离基消失,从而导致燃烧停止。

主要有卤代烷(1211、1301)、干粉等灭火剂。

4火灾的分类及灭火剂

4.1火灾的分类:

《火灾分类》(GB/T4968-2008)按物质的燃烧特性将火灾分为6类:

  根据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中的定义,增加了E类火灾(带电火灾)。

  根据ISO3941:

2007中的定义,增加了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火灾)。

  GB/T4968-2008《火灾分类》国家标准新规定的六类火灾如下:

  A类火灾:

指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

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火灾等;

   B类火灾:

指液体火灾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火灾等。

  

  C类火灾:

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火灾等;

  D类火灾:

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火灾等;

  E类火灾:

指带电火灾,是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如发电机、电缆、家用电器等;

  F类火灾:

指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火灾,如动植物油脂等。

4.2水及水添加剂

水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天然且廉价的灭火剂,通过水的添加剂,可以改善水在灭火中的作用,如:

抗冻剂,增粘剂,润滑剂,减阻剂等。

灭火作用:

①冷却作用;②窒息作用;③对水溶性可燃液体的稀释作用;④对未燃物体的润湿作用。

其中水的冷却作用在灭火中是最重要的。

水和水添加剂主要运用于扑救A类火灾。

直流水和开花水(滴状水)可用于扑救一般固体物质的火灾(如煤炭、木制品、粮草、棉麻、纸张等),还可扑救120℃以上,常温下呈半凝固状态的重油火灾。

用水扑救闪点低于37.8℃以下液体的火灾无效。

雾状水降温快,灭火效率高,水损失少,又因为微小的雾滴互不接触,所以雾状水还可以扑救带电设备的火灾。

4.3泡沫灭火剂:

是一些化学物质的浓缩液,使用时通过专门的设备与水按比例混合稀释后再与空气混合产生泡沫,以泡沫的形式灭火。

有普通泡沫灭火剂,抗溶泡沫灭火剂。

灭火原理:

①覆盖作用;②冷却作用;③稀释作用。

普通泡沫灭火剂:

包括化学泡沫灭火剂、蛋白泡沫灭火剂、氟蛋白泡沫灭火剂,适用于扑救油类等非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的火灾和木材、纤维等固体火灾。

对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如醇、酯、醚、酮、有机酸等,带电设备,轻金属、碱金属及遇水发生燃烧爆炸的物质不能使用。

抗溶泡沫灭火剂:

适用于扑救水溶性可燃液体火灾,也可扑救极性可燃液体火灾,如:

乙醇、甲醇、丙酮、醋酸乙酯等。

4.4干粉灭火剂

是一种微细而干燥,易于流动的固体粉末,一般借助灭火器或灭火设备中的气体压力,将干粉从容器中喷出,以粉雾的形式灭火。

一般有普通干粉灭火剂:

主要成份:

NaHCO3、KHCO3、KCl、K2SO4

多用干粉灭火剂:

NH4H2PO4、(NH4)2HPO4

普通干粉灭火剂适用于扑救B、C类火灾和带电设备火灾。

多用干粉灭火剂适用于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设备火灾。

干粉灭火原理:

主要是对有焰燃烧的抑制作用,当大量的粉粒以雾状形式喷向火焰时,可以大量吸收火焰的自由基使其数量急剧减少,中断燃烧的链锁反应,从而使火焰熄灭。

其次当浓云般粉雾包围火焰,可以减少火焰对燃烧物的热辐射,同时粉粒在高温下分解,放出结晶水也可以吸收热量,分解出的惰性气体可以稀释燃烧区氧气浓度,这些也起到辅助灭火的作用。

4.5卤代烷灭火剂

以液态充装在容器中,以氮气或二氧化碳加压作为喷射动力,它能在高温分解产生活性游离基Br、C1等参与燃烧反应,清除维持燃烧的活性自由基,而使火焰熄灭。

主要有1211、1301等,但这类灭火剂属国际“萦特利尔协议”所禁止的,被逐步淘汰。

卤代烷灭火剂灭火后不留痕迹,毒牲低、药剂本身绝缘性好等特点,因由此它适用于扑救各种易燃液体火灾和电气设备火灾。

4.6不燃气体灭火剂

主要是一类对燃烧呈惰性的气体,通过稀释氧气(窒息作用)来灭火,常用的有二氧化碳、氮气、水蒸汽等。

除水蒸汽外,二氧化碳、氮气都是惰牲气体,对绝大多数物质没有破坏作用,灭火后能很快逸散,不留痕迹,又没有毒害,因此,它最适合于扑救各种易燃液体和那些户丈受到水、泡沫、干粉等灭火剂的沾污,容易损坏的固体物质的火灾。

另外二氧化碳是不导电的物质,可用它扑救600伏以下的各种带电设备的火灾。

4.7金属火灾灭火剂

专门用于扑救金属火灾的灭火剂,可分为两类。

(1)粉未灭火剂:

一种类似于干粉的固体粉未,但其粉粒较大。

主要包括以石墨为基料的粉未灭火剂和以无机盐为基料的粉未灭火剂。

(2)7150灭火剂是一种液体灭火剂,化学各称为三甲氧基硼氧六环。

扑救危险化学品火灾的要求是:

先控制,后消灭。

针对危险化学品的火灾的火势发展蔓延快和燃烧面积大的特点,积极采取统一指挥、以快制快;堵截火势、防止蔓延;重点突破,排除险情;分割包围,速战速决的灭火战术。

扑救人员应占领上风或侧风阵地。

进行火情侦查、火灾扑救、火场疏散人员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如配戴防护面具,穿戴专用防护服等。

应迅速查明燃烧范围、燃烧物品及其周围物品的品名和主要危险特性、火势蔓延的主要途径。

正确选择最适应的灭火剂和灭火方法。

火势较大时,应先堵截火势蔓延,控制燃烧范围,然后逐步扑灭火势。

对有可能发生爆炸、爆裂、喷溅等特别危险需紧急撤退的情况,应按照统一的撤退信号和撤退方法及时撤退。

(撤退信号应格外醒目,能使现场所有人员都看到或听到,并应经常预先演练)。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和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五、用电作业十不准:

1、任何人不准玩弄电气设备和开关;2、非电工不准拆装、修理电气设备和用具;3、不准私拉乱拉电器设备;4、不准使用绝缘损坏的电器设备;5、不准使用电热设备和灯泡取暖;6、不准擅自用水冲洗电器设备;7、熔丝熔断,不准调换容量不符的熔丝;8、不准擅自移动电气安全标志、围栏等安全设施;9、不准使用检修中机器的电气设备;10、不办手续不准打桩、动土、以防损坏地下电缆。

六、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

1、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2、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3、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4、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5、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6、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7、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8、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9、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10、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11、未办高处作业证,不带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12、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13、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14、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七、操作工的六严格:

1、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2、严格进行巡回检查;3、严格控制工艺指标;4、严格执行操作法(票);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6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八、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6、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九、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1、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6、必须穿戴规定的防护用具;7、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8、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1、《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

(二)未按规定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三)未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四)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的;(五)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六)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2、《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自2013年3月1日施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调查处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260号令规定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3、260号令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

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结束后,应当将治理效果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

(二)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状态,危险源控制状态,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三)作业场所达到职业病防治要求情况;

(四)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危险因素情况,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从业人员佩带和使用情况;

(六)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情况,以及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情况;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

(八)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5、《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共分八章六十七条。

6、《安全生产许可证》自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共分二十四条。

7、《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五十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2009年5月1日施行,共7章74条。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条例于2011年12月1日施行,共8章102条。

10、安全标准化采用P(计划)、D(实施)、C(检查)、A(改进)动态循环的管理模式,持续改进企业的安全管理绩效。

11、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2、一次死亡1人至2人或者重伤3至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3、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14、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费应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

15制订《安全生产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16、《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是什么?

答: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17、《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是什么?

答: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8、《安全生产法》中规定造成事故的处分及责任?

答:

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经予批评教育。

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9、怎样正确使用防毒面具?

答:

⑴从面具袋中取出滤毒罐,确认符合所需防护有毒气体型号;⑵使用前应认真检查面罩、导管、滤毒罐,应完好无损不漏气,呼吸阀、吸气阀灵活好用;⑶戴面具前,首先打开滤毒罐底塞,严禁先戴面具后打开,底塞做到一开(打开堵塞),二看(查看并确认滤毒罐上下口畅通)三戴;⑷防毒面具将面罩导管、滤毒罐连接拧紧组装严密后,应将滤毒罐放入面具袋内;⑸使用前应用手堵罐底作深呼吸,进行气密试验,发现漏气,应全面检查处理;⑹使用中闻到毒物气味,感到呼吸困难、不舒服、恶心、滤毒罐发热、温度过高或发现故障时,应立即离开毒区,在毒区内禁止将面罩取下。

十一、危险性作业知识

1、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易燃、易爆场所需要进行焊接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否则,不能进行作业。

化工企业动火分析合格的标准定为:

爆炸下限<4%(容积百分比,下同)者,动火地点空气中可燃物含量在<0.2%为合格;爆炸下限>4%者,分析可燃物含量<0.5%为合格。

进入设备内作业,设备内氧含量》18%为合格。

2、动火负责人的职责:

动火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3、监火人的职责: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禁火区动火作业的“三不动火”是指:

没有动火证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监火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5、凡进入塔、釜、槽、罐、炉、器、烟囱、料仓、地坑或其他闭塞场所内进行作业者均为进入设备作业。

进入设备作业前,必须进入设备作业证。

设备内气体分析应包括三个部分:

一是可燃气体的爆炸限分析;二是氧含量的分析;三是有毒气体的分析。

6、根据国家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有可能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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