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公路工程市政工程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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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公路工程市政工程精

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市政工程)

前言

党和政府历来对安全生产都予以高度重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大规模发展的需要,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给各行各业在安全生产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393号文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发之前,对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程师们来说,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安全事故、问题不负具体的责任。

但在“条例”颁布之后,监理职责与范围就截然不同了,“条例”中明确指出: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我深圳昊源监理公司根据“条例”的要求和公司监理业务大规模发展的需要,在公司领导的直接组织和各项目部参与修改下,编制了《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以便各项目监理部在各项目监理过程中推广、运作,并在执行过程中不断修改、完善并将意见反馈公司。

(一)总则

1.0.1安全生产是党和政府一贯的方针政策,是保障工程安全可靠、劳动者安全、健康,社会安定和谐,公司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头等重要的大事。

1.0.2各项目监理部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工程监理必须管安全生产”的原则,根据本细则结合工程实际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审查施工单位安全、质保体系,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开工报告等。

1.0.3监理组织机构中应设置安全领导小组,各级监理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做到监理工作和安全生产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1.0.4本细则适用于我公司公路工程、市政工程的新(扩)建和改建,水运工程可参照执行。

1.0.5在实施中,除应符合本细则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交通行业中有关的标准和规定。

(二)监理准备工作阶段

2.0.1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特别是重点、难点的工程和部位,熟悉工程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施工现场的电力线路和人居环境等资料和情况。

2.0.2在建立监理质量保证体系的同时,要建立监理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坚持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2.0.3检查施工单位驻地建设、质保体系的同时,要检查驻地是否处在危险区域(如悬崖、陡坡、泥石流、汛情范围等)和具体的消防间距和消防措施。

易燃、易爆品仓库应和生活、生产区分开,安全距离要满足有关规定。

2.0.4在有暴风雪和有汛情的区域施工时,检查施工单位是否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气象及汛情预报人员,是否和当地水文站建立正常的联系。

2.0.5开工前应对施工单位的便桥、便道作一次全面的检查:

便桥的通行能力是否满足设计和工程的实际需要,便道的宽度是否满足安全会车的要求,便道路基是否稳定可靠,便道的高度是否处在施工期供水位之上。

检查便道、便桥各类警示标志(如限载、限速、指向标志)等。

2.0.6在检查施工单位进场人员、设备履约情况的同时,尚要检查设备的完好情况,是否存在不安全的因素。

对从事特殊工种,如高空作业的人员,尚需施工单位出具该类人员的健康证明,有无不利于该作业的疾病(如心脏病、高血压、恐高症等)。

并按规定要求上岗。

2.0.7施工中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监理人员必须事先予以了解,不要盲目从监,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咨询,制定或审核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0.8下挖工程施工前应督促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复查地下管线的埋置位置与走向,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0.9复核测量时应遵守护林防火的规定,预防有害动、植物伤人;测量钉桩时不得对面使锤;在高压线下工作时,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雷雨时不得在高压线、大树下停留;在有车行的道路上作业时,应有专人警戒,防止交通事故;水上进行测量时,测量人员应穿救生衣,通航河流上作业应事先与港航监督部门取得联系,并遵守港航监督部门有关的安全规定。

2.0.10工地上为材料、构件运输需要设置临时码头时,码头的位置应选在河流比较稳定,水流顺直、地形开阔、地质较好的河段。

临时码头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并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2.0.11为工程构件所设置的构件预制厂,应对场内的起重吊装能力,张拉台座的张拉能力进行复核验算,安全系数须满足有关规定的要求,并通过试吊,试拉观测变形情况,检验其工作的可靠性。

2.0.12在开阔的场地内安装有较高的设备时,如塔架、龙门吊等应加设避雷装置。

(三)施工监理工作阶段

3.1路基

3.1.01筑路机械和运输车辆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操作人员应持有操作证件。

3.1.02场地清理时禁止放火焚烧丛草、树木,以免周围树林、丛草发生火灾;伐树范围应设置警戒,砍伐高大树木应按有关操作规定予以进行,以免树倒伤人。

3.1.03拆除建(构)筑物时,应事先制定安全可靠的拆除方案,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拆除现场,拆除工序应先上后下、先外后内、逆施工程序对称卸载,对有倒塌危险的结构物应加可靠的临时支撑,严禁采用掏空、挖切、大面积推倒野蛮的施工方法。

3.1.04边坡土方开挖应自上而下分层顺序放坡进行,严禁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高边坡施工应设置安全通道;当在建筑物、设备基础、电杆及各种脚手架附近挖土时,应采用安全防护措施;弃土下方和有滚石危及范围的道路,应设警告标志,作业时坡下禁止车辆、行人通行。

3.1.05崖坡上有松动的土、石块必须事先及时清除,以免堕落伤人,严禁在危石下作业或存放机具。

3.1.06施工中如发现山体有滑动、崩塌迹象危及施工安全时,应停止施工,及时撤出人员和机具,并报业主单位处理。

3.1.07路堤压实时,在路堤边缘应比设计放宽30-50cm,并有专人指挥压路机手进行碾压,以免翻机伤人。

3.1.08石方爆破作业,以及爆破器材的管理、运输、检验和销毁等工作应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严格执行;小型爆破应有专人对爆破作业各工序进行认真检查,施爆的安全防范距离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施爆前严禁行人、车辆进入安全防范区域;大型石方爆破应事先进行爆破设计,并验算爆破对周围人群、房屋及耕畜、家禽安全的影响,施爆前应事先和当地行政、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发出有关事项的通告,专人严格看管进入安全防范区域的各个路口。

3.1.09土方的取土坑如无地下水时,应修建至坑内的便道,有地下水且已形成水塘时,应在坑边设置围栏和明显的警示标牌,严禁一切人员入内洗物戏水。

3.1.10路基防护工程砌筑时,应搭设安全牢固的脚手架和跳板;砌石工程应自下而上进行,禁止在同一断面一定的范围内上下同时作业;片石改小不得在脚手、跳板上进行;挡墙基础开挖应视土质、地下水位和基坑顶缘有无(动)静载情况,设置安全的边坡度,基坑顶缘临时堆放的土方距坑边0.8m以外,高度不得超过1.5m。

3.1.11软基处理应根据不同的处理方法和设备制定安全防患措施。

3.2路面工程

3.2.01基层施工消解石灰时,不得在浸水的同时边投料、边翻拌。

加水闷料后,作业人员应戴草帽、口罩防护用品进行翻拌。

装卸、洒铺及翻拌粉状材料时,操作人员应在上风侧进行操作,运输车辆应采用蓬布遮盖。

3.2.02基层施工的拌和料场,装卸机不得在料堆上空心掏料,应视料堆现场情况先作放坡处理后,再行装料;装运基层混合料的运输车不得随车载人,人工清理粘贴在自卸翻斗汽车内的混合料时,应有专人指挥汽车司机。

3.2.03沥青路面施工时,沥青操作人员应事先进行体检,凡患有结膜炎、皮肤病及对沥青有过敏反映者,不应从事沥青作业。

3.2.04沥青的加温预热,当采用蒸汽加温时,锅炉的安全应按本细则《锅炉》的有关要求办理,蒸汽管道的连接应牢固,人员触及的部位应用保温材料包扎;当采用远红外加热沥青,使用前应检查机电设备和过载保护装置是否良好、电器设备有无接地;当采用导热油加热沥青,加热炉使用前须进行耐压试验,其压力不低于额定工作压力的二倍。

3.2.05沥青洒布机作业时应事先检查设备及洒布装置、防护、防火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喷洒沥青时,如发现喷头堵塞或其他故障,应立即关闭阀门,再行修理。

3.2.06沥青拌和楼控制室须配备灭火器材,沥青混合料拌和设备的启动、运转、停机必须事先进行检查,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液化气点火装置,必须有减压阀及压力表。

燃烧器点燃后,必须关闭总阀门;连续式拌和设备的燃烧器熄火时应立即停止喷射沥青,工作时如遇烘干拌合筒着火,应立即关闭燃烧器鼓风机及排风机,并停止供给沥青,可再用含水量较高的细骨料投入烘干拌合筒,并在外部卸料口用干粉或泡沫灭火器灭火。

3.2.07拌合机组进入正常运转后,各岗位人员都要随时监视各部位部件的运转情况,不得擅自离岗,运转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机长并及时排除故障,停机前应先停止进料,待搅拌鼓、烘干筒等卸完料后方可停机;拌合机运行中禁止人员靠近各种运转机构,也不得使用工具伸入滚筒内掏挖或清理,搅拌鼓内需要清理时必须停机,人员进入鼓内工作时,鼓外应有专人监护;料斗提升时,严禁有人在斗下工作或通行。

3.2.08摊铺机作业时,驾驶员不得擅自离岗;运料车向摊铺机卸料时应由专人指挥,协调一致,同步运行,换档须在摊铺机完全停止时进行,严禁在坡道上换档或空档滑行。

运料车运输须限速行驶。

3.2.09水泥砼路面施工时,砼的拌合应遵守本细则《混凝土拌合及灌注》的有关规定;自卸汽车运输砼拌合物时,不得超载超速行驶,卸料后,当车箱处于倾斜状态时,操作人员不得上车清料;机械摊铺作业,驾驶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台;路面切缝时,刀片要缓缓切入,当遇有较大切割阻力时,应立即提升刀片停止切缝,应先将刀片提离板面后方可停止运转。

3.3桥涵工程

3.3.01进入桥涵工程作业区,必须头戴安全帽,登高作业须设置安全网、身系安全带。

3.3.02高桥墩、大跨径、深水和结构复杂的大型桥梁,应结合施工技术方案对安全工作做专项的调查研究,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结合图纸和技术交底作安全交底。

3.3.03桥涵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凡不符合本细则和有关的安全规定,均须进行整改,不达标不予开工。

3.3.04对于通航江河上的桥梁,施工前应与当地港航监督部门取得联系,制定有关通航、作业安全事宜。

3.3.05露天高空作业、缆索吊装及大型构件起重安装时,应根据作业高度、现场风力对作业的影响程度,制定适合施工的风力标准,遇有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上述作业。

3.3.06基础开挖时,如对邻近的建(构)筑物某设施有影响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基坑开挖应根据土质、地下水位情况放坡;挖掘机等机械距坑顶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m,材料和机具的堆放应不小于0.8m;水中挖基应设置配备足够的抽水设备,人员出入基坑应设置安全爬梯。

基坑如遇岩石爆破应按国家现行《爆破安全规程》办理。

3.3.07钻孔桩开钻前,应对机具设备进行全面检查,钻机的主机钢绳、绳卡、电缆及风水管路等路基应处于完好状态,并在施钻中经常予以检查;钻机停钻时,应将钻头提出孔外,对于成桩尚未拔除的护筒,必要时应加防护顶盖,严禁人员下井打捞钻头和其他物品。

3.3.08人工挖孔桩应在无水或少水的密实土层中进行,孔内任何一项检查超过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三级时,不得采用人工挖孔。

施工前应对孔壁的支护予以验算,施工时孔口设置围栏,并不得堆积土渣和沉重机具;作业人员进出应设常备梯子,孔内挖土吊斗宜采用电动提升机,挖土人员应在护盖下面工作;人工挖孔深度超过10m,二氧化碳含量超过0.3%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挖孔深度不易大于15m。

3.3.09墩、台施工前必须搭好脚手架和作业平台,并在平台外侧设置栏杆,墩、台高在10m以上时,还应加设安全网。

墩、台的模板(特别是高墩、台)施工前应予以结构验算,砼浇注前应对模板进行检查,砼养生人员应系安全带,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

3.3.10装配式预制构件安装前,应事先审核安装方案,并对构件的起吊机具设备予以复核验算;审查安装人员的上岗证明和培训情况;采用定型产品的架桥机,事先应了解产品的性能、架设方法、额定起重能力和有关注意事项;采用施工单位自制的非定型产品架桥机,应由施工单位向监理提交验算书和施工方案,并由监理予以复核;无论是定型产品或非定型产品在正式吊装前,均应对吊机进行全面检查和试吊,试吊荷载应分级并加至超载,试吊中观测吊装设备各部位变形情况,验证设备工作性能是否安全可靠。

3.3.11就地现浇上部结构梁板时,应事先对满堂支架进行设计,验算支架立柱强度、稳定性和地基承载力是否符合要求,特别应注意防止地基被水浸泡后承载力的降低,地基下有软卧层时还应对下卧层进行验算,除此之外,满堂支架还须有足够的平撑和剪力撑,以利支架的整体稳定;符合要求的支架设计,在上部结构梁板现浇前,应进行等(超)载予压,予压加载时应有专人指挥全断面均衡加载和卸载,并及时观测弹(塑)变形,严格检查支架变形及支架底脚是否存在脱空情况。

3.3.12悬臂浇注上部结构箱梁时,应遵循3.3.10、3.3.11条的原则,事先对定型或非定型悬臂吊机工作过程进行熟悉和复核,对设备进行检查,并进行静载试验。

悬臂吊机施工的操作人员须配备安全带、安全帽,悬臂吊机悬臂一侧须悬挂安全网,施工作业时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3.3.13顶推法架设桥梁上部结构时,对顶推法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须事先全面检查,必要时应进行试验;采用多点或单点顶推其动力应有统一的控制手段使其达到同步、纠偏方便和安全可靠。

3.3.14桥梁上部结构采用预应力张拉工艺时,无论是先张工艺或是后张工艺,锚环、锚塞等应事先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先张法的张拉台座应进行设计和验算;张拉作业时,操作人员应在锚夹具的侧面进行操作,张拉作业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张拉完毕后对张拉施锚两端应妥善保护并设置挡板和及时灌浆。

3.3.15跨线桥梁施工时,为保证上面作业,下面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除设置防护设施外,并设岗哨监视管理;对跨越铁路的桥梁,跨越铁路桥孔安装前应与铁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协商并签订利用列车间隔时间的安装计划、有关安全防护和紧急情况发生时的预案处理措施。

3.3.16悬索、斜拉桥的索塔,其高度在20m以上或高度虽不足20m,当地处郊区或地形平坦地区,索塔需设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

3.4隧道工程

3.4.1一般规定

3.4.1.01进洞前应先作好洞口工程,稳定好洞口的边坡和仰坡,作好天沟、边沟,洞内的风、水、电、路事先作出统一安排,确保作业人员安全施工。

3.4.1.02所有进入隧道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作业班组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将施工和安全等情况记入交接班的记录簿内,隧道施工负责人交接班时,应在施工现场,并认真检查交接班的情况。

3.4.1.03遇有不良地质隧道施工时,应按照“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先护顶、强支护、早衬砌”的原则稳妥施工。

对设计文件明确指出的不良地质地段,必要时应进行超前钻孔或采用地质雷达,探明情况,事先采取防范措施。

3.4.1.04隧道开工前应督促和审查承包人在总体施工规划下,制定的隧道施工组织设计以及隧道施工的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

3.4.2开挖、凿孔及爆破

3.4.2.01爆破人员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爆破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人员上岗。

3.4.2.02爆破作业所用的火工器材的管理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炸药雷管随用、随领,未用完的器材及时交回。

严禁火工用品滞留作业人员手中。

3.4.2.03隧道开挖人员到达工作面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邦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土、石块应予以清除或支护。

3.4.2.04机械凿岩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操作人员应互相配合,保持必要的安全作业间距。

3.4.2.05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支架必须安置稳妥;电钻钻眼时,电钻工必须手戴绝缘手套、脚穿绝缘胶鞋。

在工作面内不得进行拆卸、修理钻机作业,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当使用钻孔台车作业时,要有专人指挥,认真检查道路状况和安全界限,其行走速度不得超过25m/min,台车在行走或待避时,应将钻架和机具收拢到放置位置,就位后不得倾斜,并应刹住车轮放下支腿防止移动。

3.4.2.06爆破器材加工工房应设置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长隧道施工必须在洞口加工爆破器材时,其加工洞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4.2.07爆破作业的钻孔与装药不宜平行作业,爆破作业与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工作时穿戴化纤衣物。

3.4.2.08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装药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进行施爆前,所有人员应撤离施爆现场,其安全距离为:

(1)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

(2)相邻上、下坑道不少于100m;(3)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或横洞间不少于50m;(4)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3~5m)爆破时,不少于500m。

3.4.2.09施爆时严禁明火点炮,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施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且不少于1.2m。

一个爆工一次点燃的导火索不宜超过5根,当一人点炮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应设置计时导火索,并先行点燃,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

当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所有爆工必须撤离施爆现场。

3.4.2.10为防止点炮时照明中断,爆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明火照明。

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起爆导线宜悬空架设,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大于1.0m。

3.4.2.11爆破后必须经过15min通风排烟,检查人员方可进入施爆后的现场,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确认无误后,其余工作人员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3.4.2.12岩石隧道两端工作面接近贯通时,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当两端工作面距离为15m(软岩为20m),一端装药施爆前,另一端作业人员应撤离至安全地点;土质或岩石破碎隧道,此时只准一端掘进,另一端的人员与机具撤离至安全地点。

3.4.3洞内运输

3.4.3.01进洞各类机械与车辆,宜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动力,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载。

3.4.3.02所有运载车辆不准超载、超宽、超高运输,运输大体积、超长机料时应有专人指挥。

3.4.3.03人工装渣时,应将车辆停稳、制动、接渣时接渣漏斗下不得有人通过;机械装渣时,坑道断面应满足机械的正常运转,装渣机操作时其回转范围不得有人入内或通过,装渣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管应有专人收放。

3.4.3.04洞内运输的道路其平曲线、错车或与坑壁、支撑边缘净距应满足有关规定的要求,无轨运输机动车辆的行驶速度:

非作业地段20km/h(有牵引车时15km/h,会车时10km/h);作业地段10km/h(有牵引车或会车时5km/h)。

洞内会车或有行人通行时,应关闭大灯,使用近光灯;动力牵引的有轨运输作业,可参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办理。

3.4.3.05爆破器材运输,在隧道外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在隧道内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雷管与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木质容器内分别运送;

(2)人力运送时,雷管与炸药不得由一人同时运输,并应直接运送现场,一次运送不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3)汽车运送时,雷管与炸药应分别由两辆车运送,汽车排气口应加防火罩,运行中红灯显示,装载高度不超过车厢边缘或二层(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4)有轨机动车运送时,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护送人员只准在尾车内乘坐,其余人员严禁搭乘,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必须放在专用带盖的木质车箱内。

3.4.4支护

3.4.4.01除围岩完整坚硬,以及设计文件规定不需支护者外,均应根据围岩情况,施工方法采取有效地支护。

3.4.4.02隧道施工现场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支护各部位定期进行观测与检查,地质不良地段每班应设专人随时观察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立即加强支护或及早进行永久性衬砌;当发现支护变形、损坏严重时,应先将施工人员撤离现场,再行加固处理。

3.4.4.03洞口地段和洞内水平坑道与辅助坑道的连接处,应加强支护或及早进行永久性衬砌。

洞口地段的支撑宜向洞外多架5~8m明厢并在顶部压土以稳定支撑,待洞口工程完成方可拆除。

3.4.4.04支护宜采用钢支撑;安装时宜采用小型机具进行吊装,并应遵守《起重吊装》有关的安全规定;喷锚支护时,危石应清除,喷射人员应配戴防护用品,注浆管喷嘴严禁对人放置,当发现喷锚地段围岩有较大变形或锚杆失效时,应立即在该区段内增设加强锚杆,其长不小于原锚杆长度的1.5倍,如发现围岩突变或围岩变形值超过设计允许值时,宜用钢支架支护处理。

3.4.5衬砌

3.4.5.01随着隧道的开挖推进,应及时进行衬砌或喷射压浆,地质不良地段的洞口必须首先完成。

3.4.5.02衬砌使用的脚手架、工作平台等应安装牢固,不得有露头的钉子和突出的尖角,以免意外伤人,并有足够的净空保证车辆和行人安全。

3.4.5.03安装、拆除模板、拱架时,应有专人监护,拆除的模板应堆放有序,不得占用通道。

3.4.5.04用石料砌筑边墙时,应间歇进行,当砌高达2~3m时,应停歇4小时后方可继续砌筑。

墙后超挖过大时,回填层应用浆砌片(块)石或素砼填塞。

3.4.5.05喷浆机械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和试运转,管路联接要完好,压力要正常稳定,喷浆操作人员应配戴护目眼睛及胶皮手套,喷浆嘴应用支架支撑牢固,并注意预防喷嘴脱落伤人,停喷、检修和清洗时应在撤除压力、切断电路、关闭风门后进行。

3.4.5.06隧道开挖200m以上时,必须开始二衬施工,否则应停止隧道开挖。

3.4.6通风、防尘、照明、排水、防火

3.4.6.01隧道作业环境标准

(1)粉尘允许浓度:

每立方米空气中,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必须在2mg以下。

(2)氧气不得低于20%(按体积计,下同)。

(3)瓦斯(沼气)或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

(4)一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30mg/m3。

(5)氮氧化物(换算成二氧化碳)浓度应在5mg/m3以下。

(6)二氧化硫浓度不得超过15mg/m3。

(7)硫化氢浓度不得超过10mg/m3。

(8)氨的浓度不得超过30mg/m3。

(9)隧道内气温不宜超过280C。

上述空气成分每月至少取样分析一次;风速、含尘量每月至少检测一次。

3.4.6.02隧道通风应设专职人员管理,并保证每人每分钟供给新鲜空气1.5~3m3。

通风机应采用吸入式,并有一台备用机和两路电源供电。

3.4.6.03无论通风机运转与否,严禁人员在风管附近停留,不得将任何物件放在通风管或管口上。

通风机停止时,全体人员应撤至洞外。

隧道开挖100m以上应强制性安装和使用通风机,否则不得继续进行开挖作业。

3.4.6.04应采用湿式凿岩机钻孔,用水炮泥进行水封爆破及湿喷混凝土等有利减少粉尘浓度的施工工艺。

喷射砼作业面应采用除尘机除尘。

3.4.6.05放炮前后进行喷雾与洒水,出渣前应用水淋透渣堆和喷湿岩壁。

防尘用水的固体质量不应超过50mg/L,大肠杆菌不得超过3个/L。

3.4.6.06隧道内照明设备及用电线路应有专职人员负责检修与管理,检修时应不带电作业。

3.4.6.07隧道内照明灯光应保证足够的作业亮度,且均匀不闪烁,用电线路应使用防潮绝缘导线并按规定高度用瓷瓶悬挂牢固,控制开关应采用封闭式保险盒。

3.4.6.08隧道内各作业段的电压应为:

(1)开挖、支撑及衬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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