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节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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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节知识点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复习知识点【四、九、十、二、六、一、八、七、五、十二、十一、三、】
第四章合同法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合同的分类。
】1、以当事人一方还是双方承担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以当事人从合同中获取利益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以法律是否为合同规定了一定名称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4、以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以合同成立或生效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6、以两个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3、合同法规定的15类有名合同的名称。
】买卖合同、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凭合同、融资租凭合同、
承揽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和技术合同。
【4、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
】要约与承诺。
【5、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6、要约的有效要件。
】
要约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要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要约还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便受其约束。
【7、要约邀请的行为表现。
】又称引诱要约。
是指行为当事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希望向自己发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现实生活中,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要求的除外)。
【8、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达到相对人时生效。
【9、要约撤回和撤销的时间。
】要约的撤回:
要约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取消要约。
但是,撤回要约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人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0、要约失效的原因。
】
要约的撤回。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11、承诺的意义。
】(109页)
【12、承诺的有效条件。
】(109页)
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或在合理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13、承诺的撤回。
】(109页)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14、合同成立的时间分为不同情况区别对待】(109-110页)。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采用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
法律要求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15、合同的内容。
】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标的是指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数量。
质量。
价款或酬金。
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16、《合同法》第39条对格式合同条款拟定人的限制性规定。
】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公平地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
二、如果格式条款与普通条款发生冲突,则优先适用普通条款。
【17、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一:
订约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
意思表示真实。
第三: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
合同的标的必须确定和可能,具有履行实现的可能性。
【18、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区别。
】期限是肯定要到来的。
而条件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
【19、无效合同的种类。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合同
【20、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
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21、行使撤销权的时间。
】(113页)
【22、效力未定合同的种类。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二、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三、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四、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合同。
【23、相对人催告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认的时间。
】
【24、合同履行的规则。
】第一、质量不明确、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二、价款和报酬不明的,按照订立合同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执行政府的按政府定价履行。
第三、履行地点不明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一方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四、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随时可以履行。
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五、履行费用不明的、由债务人负担。
【25、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种类以及三个种类的概念。
】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二、先履行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履行的前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三、不安抗辩权:
只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订约后丧失或者可以丧失履行能力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
【26、代位权的概念和行使要件。
】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照成损害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行使要件1、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应合法且到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伤害。
3、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清偿期限、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金钱债权。
【27、撤销权行使的要件和行使的期限。
】撤销行使的要件:
因债务人的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有所区别。
客观条件:
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主观条件:
债务人实施有害债权的行为时,受益人存在恶意。
行使的期限: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取消。
【28、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事由。
二、当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示或以其行为表示不准备履行主要债务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母的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29、合同转让的形式。
】合同转让是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或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履行。
她包括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30、合同权利的转让通知债务人即可,合同义务的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
【31、合同终止的法定原因。
】清偿、抵消、提存(提存的原因、提存的主体、提存的标的、提存的方法、提存的效力。
)免除、混同。
【32、我国提存的机关。
】提存人、债权人(提存受领人。
)和提存部门。
(一般为公证机关)
【33、提存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
【34、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是指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得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5、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违反保密义务。
四、因当事人一方的过失,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五、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
【36、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2、违约人相对人有过失。
3、约定的免责事由。
【37、预期违约的概念。
】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
【38、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
2、违约金。
3、定金。
4、损害赔偿。
【39、约定定金的数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
【40、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
【42、借款、租赁、承揽、运输合同概念和性质。
】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者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受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租赁期限届满时返还租赁物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一方按照他方的特别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按照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合同。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九章金融法
【1、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那些。
】1、存款准备金。
2、基准利率。
3、再贴现。
4、再贷款。
5、公开市场业务。
【2、商业银行设立的依据。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3、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
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4、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与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5、商业银行总行和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比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
【6、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则。
】1、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2、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3、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7、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9、证券发行的概念。
】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交付证券的行为。
【10、我国证券发行的核准机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
【12、新股发行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劵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13、债券发行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14、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况。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15、公司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
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16、证券的承销方式。
】
【17、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证券是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
】
【18、证券承销的期限是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
【19如何界定代销发行失败。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为发行失败。
【20、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21、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
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
【22、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
【23、对股票短线交易的限制。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人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24、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份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25、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生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币。
3.、公司申请其债务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26、终止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债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7、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临时报告重大事件包括那些。
】211。
【28、证券交易禁止的行为。
】1、内幕交易的行为。
2、操纵市场的行为。
3、虚假信息传播的行为。
4、欺诈客户的行为。
5、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
【29、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是指投资者为了取得或巩固对特定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在证券市场上购买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票的行为。
【30、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
【31、我国证券交易所为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得会员。
】
【32、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那些。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33、证券公司经营不同的业务范围需要不同的注册资本。
】214-215页
【34、证券公司哪些业务变更需要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35、保险的特征。
】1、互助性。
2、自愿性。
3、射幸性。
4、补偿性。
【36、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公序良俗原则。
2、诚实守信原则。
3、自愿原则。
4、保险利益原则。
【37、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1、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2.保险合同是最射幸合同。
3、保险合同第附和合同。
4、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5、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38、复保险合同的概念。
】又称重复合同,是指投保人就同意保险标的。
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而订立的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39、理解单保险和复保险的应用。
】
【40、理解原保险和再保险的应用。
】218页
【41、订立保险合同的说明和告知义务。
】219-210页
【42、投保人的义务。
】1、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2、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
3、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4、危险程序增加的通知义务。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义务。
6、保险标的转让时的通知义务。
【43、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
】
【其它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
【44、保险上的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在其赔付保险金的范围内,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45、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及保护应当注意的事项。
】1、代位求偿权的范围限于财产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得享有代位求偿权。
2、保险人只有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才能行使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且求行使求偿权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
3、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4、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若保险人尚未支付保险金,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46、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与复效。
】222页
【47、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事项包括。
】1、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未发生保险故事,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在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延期缴纳保险费导致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5、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6、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30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担负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
【48、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
】
【49、保险公司的哪些事项变更需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50、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
【51、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用于公司清算时清偿债务。
】
【52、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与资金营运限制。
】1、再保险的强制。
保险公司对每以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2、自留保险费的限制。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
3、资金营运的限制。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53、对保险公司的接管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
第十章税法
【1、税收的特点和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收的特点: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税收的构成要素:
税收主体。
税收客体、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以及法律责任等共八项内容。
【3、我国的税率形式。
】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4、增殖税的纳税人】是指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5、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理解。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6、增值税的纳税范围。
】1、销售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进口货物。
4、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5、混同销售行为。
6、兼营非应税劳务。
【7、视同销售行为包括那些。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增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8、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处理。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同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同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同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费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9、增值税的征税税率。
】基本税率、低税率、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的证收率。
【11、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1、农业生产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即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初级农业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初级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2、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和珠宝宝石、鞭炮和烟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高尔夫球和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质一次性的筷子、实木地板。
【13、消费税的税率。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为12档。
最高税率为45%,最低税率为1%,)
2、定额比例。
(定额税率为8档。
)
【14、定额税率的适用范围。
】适用定额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包括黄酒、啤酒和成品油类。
【16、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而取得的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活动。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17、营业税的税率、营业税的计算办法。
】【15、消费税的计算。
】【10、增值税的计算办法。
】
【19、免征营业税的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面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20、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办法个人所得税的各种项目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