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学校心理危机干预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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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学校心理危机干预制度
学校心理危机干预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文件精神,大力推动和完善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使我校全体教职工提高对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保障我校学生的健康成长,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水平和心理健康水平,从心理层面上予以疏导和帮助,消除潜在的压力和焦虑,防止形成严重的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促进青少年人格的健康发展;有效预防和及时干预校园中突发心理危机事件,维护学校稳定;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各种伤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订中小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运用心理学、心理咨询学、心理健康教育学等方面的理论与技术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个人或人群进行有目的、有计划、全方位的心理指导、心理辅导或心理咨询,以帮助平衡其已严重失衡的心理状态,调节其冲突性的行为,降低、减轻或消除可能出现的对人和社会的危害。
根据本校心理危机干预实施现状,本着“下移重心落实基层预警为主干预为辅”的心理健康教育新导向和新理念,贯彻“以预防和发展为主,以干预和咨询为辅”总体发展思路,逐渐建立一套中小学有效的心理预警以及干预机制。
增强学校心理危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积极开展生命教育、培养学生认识生命、尊重生命、欣赏生命、珍爱生命的意识,帮助学生树立心理问题求助意识,维护学生的心理健康,调节自我,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增强自我教育和心理危机应对能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团委学生会、保卫处、心理健康教育等单位负责人担任,中心设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的职责是:
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工作小组由学校主管德育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德育处、年级组、卫生室、心理辅导室等负责人组成(详见表1),办公室设在心灵家园(心理辅导室)。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各年级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年级组长负责,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
各班班主任应积极协助学校负责人抓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表1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
姓名
职务
责任
组长
校长
校长
统筹和规划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为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副组长
德育副校长
德育副校长
指导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相关人员落实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成员
德育主任
德育主任
负责心理危机预防工作,指导筛查干预对象,进行预防教育、早期预警工作。
成员
德育副主任
德育副主任
负责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进行危机干预、后期跟踪工作。
成员
高一级长
高一级长
领导高一级班主任、任课教师开展心理危机预防教育、危机干预工作。
成员
高二级长
高二级长
领导高二级班主任、任课教师开展心理危机预防教育、危机干预工作。
成员
高三级长
高三级长
领导高三级班主任、任课教师开展心理危机预防教育、危机干预工作。
成员
校医
校医
负责心理危机现场救护,转介医院治疗工作。
成员
心理教师
心理教师
开展各种形式的心理危机预防教育工作,为存在心理危机学生提供心理援助。
成员
心理教师
心理教师
组织班级心理委员和宿舍心理保健员学习一些基本的心理危机征兆知识,做好预防和保健工作。
第四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成立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评估小组,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
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评估小组由3—5人组成。
第五条各年级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年级分管主任负责,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
各班学生干部尤其是心理健康教育联络员应积极协助班主任、年级分管主任抓好年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六条各年级要积极扶持心理健康协会,充分发挥心理健康协会社团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干预对象
第七条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我们关注与干预的对象。
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第八条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情绪低落抑郁者(超过半个月);
2.过去有过自杀的企图或行为者;
3.存在诸如失恋、学业失败、躯体疾病、家庭变故、人际冲突等明显的动机冲突或突遭重挫者;
4.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
5.性格有明显缺陷者;
6.长期有睡眠障碍者;
7.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8.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者;
9.有明显的精神障碍者;
10、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第九条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四章预防教育
第十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
各年级、团委、政教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应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应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人们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同学们的哪些言行是出现危机的前兆,对出现危机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
第十一条各班级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应通过学生心理健康协会组织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学校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应通过主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三、预防教育
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心理教师和班主任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
2、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
3、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人们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同学们的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
学校层面工作:
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组织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学校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通过主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五章早期预警
第十二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三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和排查制度。
1.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测评,根据测评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与年级心理健康教育联络员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危机的预防与转化工作。
2.各年级每年对五类重点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排查:
①对高(初)三不能毕业学生的排查;②对高(初)一第一次不及格学生的排查;③对高(初)二学生多门不及格学生的排查;④对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排查⑤对违纪学生的重点排查。
排查结束后年级要把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名单交到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十四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汇报制度。
为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随时掌握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学校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报告制度。
1.班级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对班上学生的心理状况每周向年级辅导员汇报一次,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所在年级心理健康教育联络员汇报。
2.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班级心理委员、心理健康协会成员、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等学生骨干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
班主任、分管主任每周一次向学生辅导员了解全年级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
3.各年级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以电话的形式上报,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
4.对学生中存在的严重的心理危机、发生的心理危机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应及时向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五条建立医务室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
校医务室应将有心理危机迹象前来求助的学生的相关信息记载清楚,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十六条建立心理咨询老师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
心理咨询老师在心理咨询室值班期间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在24小时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报告给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十七条建立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制度。
心理危机评估小组对年级、校义务室、心理咨询老师等报告上来的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风险评估。
不确定或评估困难的,可邀请心理危机专家进行评估。
四、早期预警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一)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和排查制度
1、心灵家园每年对新入学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测评,根据测评结果筛查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与班主任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危机的预防与转化工作。
2、学校每年对三类重点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排查:
(1)对不能适应学习环境的学生进行排查;
(2)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进行排查;
(3)对心理压力太大的学生进行重点排查。
(二)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汇报制度
为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随时掌握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学校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报告制度。
1、学生发现有同学存在严重心理问题时,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报告班主任。
2、班主任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学校心理教师汇报。
3、专职心理教师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班主任,班级心理健康委员等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
4、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每周一次向专职心理教师了解全校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
5、对学生中存在的严重的心理危机,发生的心理危机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应及时向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汇报。
(三)建立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制度
心理危机评估小组对学校,校医务室,心理教师等报告上来的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风险评估。
不确定或评估困难的,可邀请心理危机专家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录入制度。
心理健康中心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将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及时将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中的学生名单、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和排查结果、学院上报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的心理评估结果和通过其它途径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名单及其心理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反馈给学校。
第六章危机干预
第二十条对于名单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其危机程度由学生工作部心理危机评估小组确定。
第二十一条建立支持系统。
学校要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他们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应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
全体教师尤其是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应该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
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学校应动员有心理困难学生的家长、朋友对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亲人来校陪伴学生。
第二十二条建立治疗系统。
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的治疗。
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以在校接受心理咨询或到脑科医院等专业机构接受心理治疗为主,可辅以药物治疗。
对症状表现较重者必须在医院等专业机构接受药物治疗的基础上在校或在相应的专业机构接受心理咨询。
对症状表现严重、危机程度很高者,必须立即将其送脑科医院等专业精神医院治疗。
第二十三条建立阻控系统。
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校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
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校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
心理咨询老师、医院医生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并立即报告给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及学生所在年级。
第二十四条建立监护系统。
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1.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年级应成立以学生干部、心理健康协会骨干为负责人及同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
监护小组应及时向年级汇报该生的情况。
2.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年级应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鉴定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3.经学生工作部心理危机评估小组或心理健康专家评估与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年级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
在年级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年级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
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学校应派人协助保卫人员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或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医院治疗。
对于出现危机事故的学生在医院接受救治期间,学校亦应指派学生协助保卫人员根据医院要求在病房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
第二十五条建立救助系统。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通心理热线电话,派专人值班,便于对发出危机求救的学生进行紧急心理援助。
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学生所在年级的学生干部,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保卫处等部门。
上述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
特殊情况下,学校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
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职责如下:
1.学校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
2.保卫处负责保护现场,配合学校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年级及医疗部门对学生进行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
3.学校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其转至相关医院住院治疗;
4.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制定心理救助方案,实施心理救助,稳定当事人情绪。
第七章后期跟踪
第二十六条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向出具学校认可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第二十七条学生复学后,学校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
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
年级辅导员、心理健康教育联络员每月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在每月填写一次的《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里向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
第二十八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根据提供的情况,组织心理咨询老师和专家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校。
第二十九条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年级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干部、心理健康协会骨干、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对他们保持密切的关注,组织心理咨询老师和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第八章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1.培训制度。
学生工作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对心理咨询的老师、班主任、全体学生干部、心理健康协会骨干实行定期培训。
2.备案制度。
学生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年级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填写《学生危机事故情况表》。
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年级亦应将其详细材料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3.鉴定制度。
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经心理咨询专家组鉴定,或到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指定的专业医院进行鉴定。
4.保密制度。
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全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对因自己的失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要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具体说来,在下列情况下,要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1.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协助而单位负责人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的;
2.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3.年级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4.在相关部门出具了证明的情况下因经费问题拒绝对学生实施紧急救治的。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年级应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
应对失恋学生、学习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适应困难学生、就业困难学生、突然遭受重大打击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
第三十三条各年级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校长室、政教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