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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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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0年7月14日,香港有媒体报道,霸王中草药洗发产品被检测出致癌物质二噁烷。

霸王公司就此发表声明称:

没有刻意添加二噁烷作原料,它属生产过程的副产品,在技术上无法避免,并且含量远低于国际标准。

霸王公司拒绝将产品下架处理,暂时也不退货。

据了解,二噁烷广泛存在于日化用品中,目前未被有效监管。

与其他类似事件相比,“霸王”事件有其独特性。

首先,霸王公司的声明不仅承认了自己产品有问题,更是揭露了二噁烷普遍存在于日化行业的事实。

然而,舆论关注霸王的二噁烷风波,并非技术那么简单。

在中草药洗发液市场上,霸王品牌在2006年、2007年及2008年上半年的市场占有率分别约为24.3%、43.5%及46.3%,远超排名第二的品牌。

然而消费者对霸王产品的认知来自于强大的广告攻势。

恰恰在广告推广上,霸王让人感到困惑。

代言霸王洗发液广告的是著名香港艺人成龙。

在一则长时间、大规模传播的视频广告上,成龙亲口对受众说:

“后来我也经过证实他们确实是中药的,而且没有那种化学成分。

”成龙向来以中国人的形象代表自居,在内地认受度较高。

可现在看来,这则广告明显有误导消费者之嫌,原来“中药世家”出产的东西并非没有化学成分。

从这个意义上说,霸王的二噁烷事件不是技术问题,而是诚信问题!

然而我在网上查找了一些资料发现,原来老百姓大众对于广告的真实性和诚信度的质疑并不是空穴来风的,其实近些年来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也在进步,所以不论是PC终端,还是手机终端,亦或者是坐公交车的站台,上下班搭乘地铁的地铁站里都布满了各种形形色色的广告,也也不乏一些虚假广告。

网上列出了12条最具代表性的虚假广告典型案例:

(1)佳洁士双效炫白牙膏:

  以台湾艺人小S(徐熙娣)为代言人,广告中突出显示的代言人使用牙膏后的美白效果,系通过电脑修图软件后期过度处理产生,并非广告牙膏的实际使用效果。

(2)泰笛洗涤:

  在公众网站上传发布视频,内容为两位年轻女性在运营中的上海地铁2号线上当众半裸更衣,其中配合更衣递送衣物出现“泰笛洗涤”服务名称。

该行为违反《广告法》,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被罚款47.5万元。

(3)健怡牌PM2.5专业防护口罩:

  在产品外包装上宣称“微滤技术升级版,有效阻隔空气中PM2.5颗粒,过滤率达99%以上,有效阻隔空气中病毒,病毒过滤率达到99.9%”。

实际检验的结果均未达到广告宣称的过滤率,被处罚款10万元。

(4)尔业投资:

  在印刷品上称“家住徐汇区的杨女士夫妇……投入50万元购买了投储宝(年化利率12%)”;“合作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601398,股吧)、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中国建设银行(601939,股吧)、……中国邮政、广发银行”等。

经查,当事人并无金融资质,宣称的案例和合作伙伴为杜撰,被罚款10万元。

(5)宁翼贵金属:

  在广播上宣称带来“4个涨停板”、“6个涨停板”,“行情不但大,而且是机会确定、时间确定”,无事实依据地片面夸大贵金属投资的收益,掩盖投资风险,误导盲目投资,被处罚款3840元。

(6)上海西郊骨科医院:

  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链接网站广告,其中宣称“上海西郊骨科医院……是一所集临床、教学、医疗……一体的现代化医院,是上海市首批指定医保定点医院……”内容虚假,被罚款13万元。

(7)学尔森教育:

  在互联网站上宣称“全国最大最专业的职业教育培训院校”,“全国学生68367名获取中专、大专、本科文凭,学尔森学生量全国领先”,“学历教育报名无限制”,“通过率全国第一”,“在中国,每10000名建造师有6109名出自学尔森学院”。

内容均为杜撰,被处罚款4.5万元。

(8)2013年度上海优秀教育培训品牌评选活动荣誉公示:

  在报纸上自行组织发布“2013年度上海优秀教育培训品牌评选活动荣誉公示”广告,冒用他人名义虚称“EIC启德教育启德留学”具有留学中介,“ELS国际教育服务”、“KUMON公文式教育”、“华图教育”、“大嘴外教”、“明晓教育”具有教育培训资质等内容,构成虚假宣传,被罚款4.5万元。

(9)虹桥宝龙城:

 

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标有虹桥宝龙城项目及周边标志性建筑的地理位置示意图中,对国家会展中心位置的描述以及对地铁17号线走向的描述与实际严重不符,构成

2、民事责任

《广告法》第38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追究民事责任,对于虚假广告行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量,一是作为一种确定性的要约邀请,合同相对人(消费者)可以选择按照合同违约来追究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广告法》作为特别法有规定的,适用《广告法》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二是虚假广告作为一种侵权行为,消费者也可以按照民法理论,适用《民法通则》来追究广告发布者、经营者或者制作者的相关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发布虚假广告本质上说是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骗取消费者的钱财,当骗取的钱财达到一定数额时,情节严重的行为则构成了虚假广告罪,如果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或发布虚假广告生产和销售伪劣商品情节严重的一般仍依法受到从重处罚。

2014年3月15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

新消法的一个亮点是:

修改前,通过虚假广告推销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仅规定了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修改后,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增加了个人,即包括代言广告的明星。

虚假广告具有巨大的危害性,其治理更是一项艰巨、长期、细致的工作。

虚假广告的治理不仅需要政府以一种预见性的姿态把握全局和整个广告行业的自身努力,更需要动员其他社会力量来一起参与,这样才能有效打击并遏制虚假广告的发展势头,从而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有序竞争的广告行业机制。

我们坚信,随着我国广告行业规章制度的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随着各种专业技术队伍的不断壮大,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知识水平、道德水平的不断提高,虚假广告泛滥将会得到有效遏制并逐步减少,整个广告行业将会展现出一个崭新的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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