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与劳务税制度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以及关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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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与劳务税制度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以及关税
商品与劳务税制度(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以及关税)
商品与劳务税制度(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以及关税)
1、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以及关税的概念和征收范围如何规定的?
答:
(1)增值税:
增值税是指以生产经营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它是我国现行商品劳务税中最主要的一个税种。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
第一类:
过度消费会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
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器等。
第三类:
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等。
第四类:
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柴油。
第五类:
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
(3)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
车辆购置税以列举的车辆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征税。
其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4)关税:
关税是由海关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以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包括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寄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入国境的个人物品。
2、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以及关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
(一)增值税: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额;
(二)消费税:
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即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三)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根据来源不同,构成也不尽相同: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额);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组成计税价格额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即非贸易方式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
(1)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凡不能或不能准确提供车辆价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相应类型的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
(2)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四)关税:
关税的计税依据为进出口货物价格
3、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以及关税的减免税规定有哪些?
答:
(一)增值税的减免税: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减免税政策较为严格,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免税项目仅限于以下八项: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指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指向社会收购再销售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指个人销售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不包括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货物。
此外,在增值税实施的具体实践中,还陆续完善和规定了一些政策性减免项目,主要包括: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的产品进口的自用设备、企业按规定捐赠进口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等等。
3.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
4.种子、种苗、饲料、化肥、农药、农膜、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
5.非盈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
6.边销茶。
7.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8.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9.边境居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用品。
10.特殊部门(如军队、司法)的增值税的优惠。
11.自2001年1月1日其,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1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收的政策:
(1)利用煤矸石、媒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2)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13.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14.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砂矿(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砂矿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油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5.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2007年7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以下增值税政策:
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或减征营业税。
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按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选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16.增值税的起征点:
为了照顾部分纳税人(从事商品零售、加工、修理修配的个人)收入较少、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困难,增值税设立了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如下: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元—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销售额1500元—3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200元。
2004年1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
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消费税的减免税规定:
1.特定消费品减免税:
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按应纳税额30%征收;航空煤油暂缓征收;子午线轮胎免税;
2.出口免税或退税:
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除国家限制出口外,免征消费税。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以按照实际出口数量和金额免征消费税。
外贸企业购进并出口应税消费品,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可以退税。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3.进口环节的免税:
边境居民购进并出口应税消费品,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可以退税。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车辆购置税的减免税规定:
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法定减免,减免税范围的具体规定是: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
5.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6.长期来华定居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
7.2004年10月1日起,对三轮农用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8.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减税。
(四)关税的减免税规定:
关税的减免税有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三种形式。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除法定减免外其余减免税均由国务院决定。
法定减免:
(1)下列货物、物品予以减免关税:
a.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货物;
b.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c.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d.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e.货物在海关放行前发生损坏或损失,可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免关税。
(2)下列货物、物品,可以暂不缴纳关税:
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予暂时免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
a.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b.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c.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d.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e.在第
(1)项至第(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f.货样;
g.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h.盛装货物的容器;
i.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a.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b.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c.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请退关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特定减免:
特定减免是指在法定减免之外,根据国务院颁布或批准的有关进出口货物减免关税办法办理的政策性减免。
如:
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加工贸易产品、边境贸易产品、边境贸易进口物资、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进口设备以及其他特定行业、用途或地区的减免税政策等。
临时减免:
临时减免是指以上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国务院根据我国《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者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的特殊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
“入世”后,国家严格控制减免税,一般不办理个案临时减免税,对特定减免税也在逐步规范和清理,对不符合国际惯例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