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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审判制度运行之完善

巡回审判制度运行之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

“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

能动司法是相对多年来司法的被动性提出的。

司法的被动性要求司法权行使和司法程序启动所必须遵循的“不告不理”原则,也是对审判机关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原则的形象概括。

而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积极主动拓展司法服务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主观能动性,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的法律价值、社会价值、政治价值的司法活动。

能动司法强调在司法过程中法、理、情的有机结合,强调法官对案件的处理能够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而开展巡回审判正是实现由“坐堂问案”向“巡回审判”转变,发挥司法能动性的最佳途径。

一、巡回审判概述

(一)巡回审判制度的概念

巡回审判,简单地说,就是指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为了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案情需要,灵活配置司法资源,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的一种便捷的审判方式。

它所体现的“便于群众诉讼、便于法院办案”的“两便”原则和“面向农村、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三个面向”深得民心,在实现“公正与效率”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势,它所提倡的诉讼便利化、人情化也是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

我国的巡回审判制度创建于新中国成立前夕,1942年制定的《边区民事诉讼条例草案》第4条规定:

“司法机关得派审判人员流动赴事件发生之乡市,就地审判,流动审理时,审判人员应注意当地群众对于案情意见之反映,为处理之参考。

”可以这样说,就地审判和巡回审判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审判方式上的运用和创造,也是诉讼立法依靠群众、便利群众指导思想的体现,它要求法官改变坐堂问案的做法,走出法庭,深入农村,亲赴争讼地点,依靠群众,就地审判。

它是在解放区就地办案的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发展起来的,是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独具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

“马锡五审判方式”便是这一审判制度的典型代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是:

第一,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了解案情。

第二,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意见,教育群众,依法合理处理意见,第三,方便群众诉讼,审判不拘形式。

它不仅简便了手续,方便群众诉讼,还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这种当地审判、注重调解的审判方式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欢迎。

(二)巡回审判制度的特点

结合巡回审判制度的概念,我们不难发现该制度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1、巡回收案。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法院定期派出法官前往交通不便的乡镇,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进行立案。

对于因文化水平所限不能书写诉状也无经济能力委托他人代写诉状的,巡回法官可以依法受理口诉案件,切实减轻当事人讼累。

对于弱势群体,应对其进行相关司法救助的说明,切实减轻当事人因告状难而带来的困惑。

2、就地开庭。

为切实解决好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在征求双方意见后,可将开庭地点设在百姓的院落、田间地头等。

开庭前,也可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村干部、人民陪审员组织村民进行旁听。

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处置好关系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因简单小事处理不当而引发重大案件的发生。

3、注重调解。

巡回审判是一种贴近人民群众的解决纠纷方式,注重调解则是巡回审判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处理方式。

法官应运用包括法律、道德、伦理、情理等在内的多元化的调解方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积极做好当事人情绪的疏导工作,能更好地做到定纷止争、息诉平访,真正达到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4、宣传法制。

巡回审判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纠纷解决机制,更重要的它还承载着法制宣传教育的功能。

因为巡回审判制度贯彻的是群众路线,它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使案件事实得以很快查清,调解处理得以很快开展,而且还能做到“办案一件、教育一片”。

一方面在巡回办案的同时,可邀请当地人大代表、基层村组干部、人民陪审员等参加旁听审判或调解,使得矛盾纠纷得以快速化解,同时也增强了其对法律的感性认识,为以后能有效处理好突发性民间纠纷奠定良好的基础。

另一方面,利用这些活生生的案例为人民群众讲解、宣传法律知识,以案说法,充分发挥庭审的教育宣传功能,让人民群众懂得在遇到类似事件后该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扩大巡回审判的社会效果,即于无形中,法律意识在群众心目中得到了广泛的传播,法治理念逐渐在全社会得到了确立。

二、强化能动司法,开展巡回审判的必要性

人民法院开展巡回审判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元坝法院幅员面积1440平方公里,辖9镇19乡1个社区街道办事处,总人口24.2万。

元坝是个典型的农业区,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群众的诉讼能力弱,法院仅依靠依法办案,并不能赢得当事人的认可。

(一)山区的地域特点是推行巡回审判的先决条件

不容置疑,近些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群众的法制观念有了明显的增强,但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不少边远山区群众的法律知识还比较匮乏,维权意识薄弱。

虽然每年受理了近千宗民商事案件,但据了解,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由于地处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当事人诉讼成本相对较高,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致一些矛盾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纠纷不断升级,甚至酿发刑事案件,造成极为不良的后果。

(二)山区群众法制意识淡薄是推行巡回审判的必然选择

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特别是边远地区,大多数群众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也很少愿意花钱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不知告、不会告”是山区农村群众诉讼的普遍现象。

随着现代审判日趋专业化,如果一味强调法官“坐堂问案”或者“一步到庭”审理案件,在当事人诉讼能力低、举证能力差的情况下,很难查清案件事实真相,何谈办案的社会效果。

只有转变司法理念,强化能动司法,实行巡回审判,法官将专业的法律术语转化成通俗易懂的方言,释明法律规定,积极指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实地调查、取证,将案件事实还原,才能确保有理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输得明明白白,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三)山区农村纠纷的性质是推行巡回审判的客观需要

司法为民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司法审判中的具体体现和必然要求,也是做好司法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保证。

目前,山区农村纠纷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纠纷、人身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简单的纠纷,当事人双方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纠纷一般通过调解或一次开庭就能够得以解决。

利用巡回审判这种相对轻松、随和的开庭形式,不但能够更为及时、有效地化解群众矛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又缩短了当事人与司法审判机关的距离,缩短人民群众生活与国家法律的距离,从而树立起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活动的信任,增加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机关的信任,提升司法审判机关的公信力。

三、巡回审判工作的现状

为落实司法为民措施,方便群众诉讼,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便民措施,推行电话预约立案的通知》和《巡回审判工作规定(试行)》,大力开展巡回审判。

自开展巡回审判工作以来,这项制度就以其便利性和适用性而深受广大农村,特别是偏远地区人民群众的喜爱和欢迎,同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明确巡回审判案件范围。

参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类型,基本确定为以下简单的民事案件:

1、当事人在边远山区,交通不便或当事人年老体弱行走不便的案件;2、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的当事人的案件;3、案情简单、标的额小,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可以迅速到场的案件;4、在辖区内有一定影响,巡回开庭可以起到比较好的法制宣传教育效果的典型案件;5、能够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或方便当事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或就地巡回审理能够有效宣传法律知识促进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稳定的其它需要巡回审判的案件。

  确定巡回审判的场所及设施。

法院开展巡回审判,在辖区各乡镇综治办公场所设立巡回审判点在,各村委会、当事人住所地或案发点设立临时审判点,法庭的法官定期到乡镇巡回收案,就地审判。

同时,推行电话预约立案或委托乡镇综治办代收诉讼材料等,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诉讼。

在开庭的场所挂国徽和横幅,必要时开庭可以放在户外或田间地头,形式多样,不拘一格。

 巡回审判坚持“减轻诉累是基本目的,巡回收案是普遍形式,就地开庭是一般原则,独任审判是主导形式,注重调解是基本方法,指导民调是重要工作”的要求,坚持以下基本准则:

1、即告即立;2、即立即审;3、就地审理;4、及时结案。

在具体审判实践中应尽量用调解,速裁的方式处理纠纷。

根据每个巡回审判联系点的具体案件多少及案件难易程度等,确定每月定期巡回时间,做到风雨无阻,定期巡回。

四、巡回审判制度运行过程中存中的问题

第一、巡回审判制度运行成本高,人力、物力等配备不足。

目前,就元坝区人民来说,29各乡镇及街道办事处,六个人民法庭。

法庭中基本属于两人庭、三人庭,由于巡回审判地多在山区,路途遥远,有的法庭要管辖6个乡镇,法官一天之内往往只能到达一个地方,处理的案件数量也极为有限,这无疑加大了该制度的运行成本。

因法庭基础设施、人员结构所限,法庭开展日常工作运行就困难重重,当然也就没有过多的精力去巡回办案。

第二、部分法官欠缺司法能动性。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

过去人们常常把“被动性”视为司法自身的规律,这从“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和每一个具体个案来看有其一定的合理性。

但从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和现实国情来看,能动司法更加符合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因此,只有转变司法理念,强化能动司法,实行巡回审判,法官将专业的法律术语转化成通俗易懂的语言,积极指导当事人诉讼,将案件事实还原,才能确保有理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没理的当事人输得明明白白,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五、强化能动司法,实现由“坐堂问案”向“巡回审判”转变的几点思考

基层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其处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处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前沿。

基层人民法院承担着大量案件的审判任务,其工作维系着我国司法部门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是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

在新形势下,要真正实现司法为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民法院就必须在实践中秉持能动司法的理念,真正实现由“坐堂问案”向“巡回审判”转变。

结合理论与实践,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强化能动司法,树立主动服务意识

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积极主动拓展司法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主观能动性,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的法律价值、社会价值、政治价值的司法活动。

强化能动司法,关键要增强服务司法、积极司法、创新司法与衡平司法的理念。

因此,基层法院要突破司法被动羁绊,树立主动服务意识,同时在审判实践中,要破除“坐堂问案”的机械审判观念,树立“巡回审判”等便民利民理念。

当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社会矛盾的复杂化与新型化,这种统一立案——统一排期——一步到庭——当庭审判的做法,无法适应解决现代矛盾纠纷(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的需要,巡回审判制度在新时期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把“巡回审判”确立为日常性工作,并建立相应的配套机制

首先要把巡回审判日常化。

客观地说,当前基层法院相当一部分法官是比较倾向“坐堂办案”,为了使其转变到巡回审判的理念上来,除了思想上要重视外,还要把巡回审判日常化,成为法院日常性工作,同时实行巡回办案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奖惩与考核机制,变压力为动力,及时问责、及时推进。

其次要在巡回审判中引入均衡结案机制,避免审结案件前松后紧的情形,提高案件结案率和工作效率,保证案件的质量。

(三)充实巡回审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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