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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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莲都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用,切实改善农村水环境,进一步提升生态文明和美丽乡村建设水平,根据《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浙政发〔2015〕86号)、《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建村发〔2015〕511号)、《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验收移交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丽委办发〔2016〕5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莲都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莲都辖区内(不含南明山街道办事处)已竣工验收并交付投入使用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及镇区污水处理站点的运行维护管理,主要包括污水收集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主要包括做好收集管网的巡查和处置、处理设施及其他配套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维修、处理终端和污水池维护清理、终端周围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进出水水质监测、档案管理和报表统计等工作。
第四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区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街道)为管理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运维管理体系,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采用“集中采购、属地委托”的方式确定运行维护机构,即由区建设分局通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确定2-3家第三方运维机构入围,再由属地乡镇(街道)结合自身治理设施规模大小、技术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特点,从入围的第三方机构中择优委托。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六条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区建设分局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政策及配套管理制度;负责运维工作政府监管平台和基础数据库建设;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人员培训;负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确定第三方运维机构;负责区级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核定;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指导、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二)区农办(区治污办)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移交前的基础信息库建设,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竣工验收后的移交工作;配合区建设分局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及考核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督促农家乐、民宿经营户做好隔油池设置及“三水”纳管工作。
(三)区环保分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质监测管理工作,按相关规范标准对污水治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进行抽测,对水质治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报区建设分局备案;协助做好考核工作。
(四)城管莲都分局负责各乡镇的受益户私接乱排、改接直排等违法排水行为的巡查和处置工作。
(五)区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运行维护资金保障,并监督指导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资金安排、拨付和使用等工作。
(六)区爱卫办负责指导、监督农村改厕工作,协助做好日常考核工作,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
(七)区审计局结合日常审计负责治理设施运维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
(八)区供电局负责设施的用电保障,对不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设施用电,按浙江省销售电价表中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执行。
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协助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维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街道)职责:
(一)负责与第三方运维机构签订运行维护管理合同并监督运维工作落实到位;
(二)配合做好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的考核工作;
(三)指导并监督行政村开展日常运行维护任务;
(四)定期对污水治理设施进行巡查登记备案,并建立相关台帐档案;
(五)接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档案资料。
第八条村级组织的职责:
(一)成立以行政村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村民代表参加的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接受运维操作的指导培训;
(二)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要求写入《村规民约》;向村民宣传教育,共同保护污水治理设施资产安全,做好设施防盗工作,保障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三)负责本村新增农户的截污纳管监督落实工作,指导农户做好纳管前的雨污分流、格栅处理、防堵防漏等工作,鼓励农户将化粪池前端废渣及后端肥水用于农作物施肥;
(四)做好管网运行维护工作,配合乡镇、第三方运维机构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并对第三方运维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发现处置不当或者设施发生故障时及时向乡镇(街道)汇报。
(五)负责本村运维经费的群众自筹工作,积极吸纳社会资本参与运维工作。
第九条受益农户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户内的污水收集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清扫房前屋后周边环境卫生等,按设计要求进行规范排水,杜绝混排、直排等超设计标准排放的行为,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二)主动检查户内厕所水、厨房水、洗涤水等接入情况,自觉做好化粪池、接户管、清扫井的日常运维清理工作,发现渗漏、堵塞和破损应及时报告村专职管理人员维修更换;
(三)农家乐经营户要按要求设置隔油池,并做好隔油池等设施的维护,及时清理残渣垢油。
第十条第三方运维机构服务职责:
(一)第三方运维机构应具备一定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污水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资质且在莲都区有固定办公场所,按照半小时服务圈的原则,建立区域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二)制定运行维护手册、设备的技术(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
(三)负责定期巡检各污水治理站点的水样采集、检测,具体参照现行有效相关标准执行,作好相关记录并建立详实的台帐档案;如出水水质出现异常,立即派技术人员前往解决;
(四)建立健全事故应急体系,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
(五)负责定期开展对受益农户的宣传指导和技术培训服务;
(六)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职责。
第三章运维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乡镇(街道)要明确分管领导,成立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监督工作班子,行政村落实具体负责人,第三方运维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并设立投诉电话。
第十二条建立设备明细登记、报备制度
(一)第三方运维机构应对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所属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并设置铭牌(标明管理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建立档案;第三方运维机构应将污水治理设施概况、平面布置图、操作细则、运行维护人员信息以及终端、管网检修、设备操作的安全规程等上墙明示。
(二)第三方运维机构对设备的停用、报废、拆除等应经乡镇(街道)批准,并报区建设分局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建立日常运维管理制度
第三方运维机构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做好例行检查记录和运行记录。
主要包括以下维护内容:
(一)检查相关井口以及各种盖板的完整性、安全性;发现处理池池体渗漏、开裂,盖板丢失、破损等现象,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应在7日内修复;
(二)对格栅进行清渣,以保持格栅井的正常功能,对于接户管、存水弯、清扫井等接户工程的清掏、疏通;
(三)及时清理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特别是提升泵、调节池、厌氧池的清淤及填料置换等,防止泥沙淤积;厌氧作业时,应当先打开全部的检查口井盖强制通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入,防止发生窒息或中毒事故;
(四)对人工湿地内杂草、病虫害以及植物残体进行整治。
根据植物生长情况对人工湿地植物进行收割和补种;
(五)按现行有效标准定期检查治理设施有无进出水,进出水计量器是否正常,定期检测进出水水质,确保出水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六)主要构筑物及标识标牌完好无损,按绿化养护要求,确保厌氧池顶部和周边绿化带内无杂物堆放、无垃圾,定期做好除草、补种等养护工作。
整体做到整洁美观,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七)做好日常监控系统平台和维护其他相关工作;如发生紧急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区建设分局汇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安排整改,杜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不运行或间歇性运行。
第十四条建立运维状况报告制度
第三方运维机构应定期向区建设分局和乡镇(街道)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每季度首月15日前报告上季度进、出水水质、水量以及处理达标率等重要指标情况;
(二)年度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总结;因设施维修,确实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应及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遇重大故障、严重问题(如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需采取工程措施修复,终端出水水质、水量出现异常,设施设备严重故障需大中修等)或因不可抗力、人为等因素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急需协调解决的事项时,应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建立运维档案管理制度
各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和第三方运维机构要指定专人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记录台帐资料,形成档案,做到规范管理。
同时,结合网络运营平台,进行电子化管理,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
运维档案主要包括:
(一)行政村名、自然村名、竣工图(管网走向、检查井点位)、终端处理设备(编号、工艺、流程、日处理水量、出水水质指标等)、农户实际接入数量、农户信息清单及编号、建设时间、化粪池改造数量、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信息等。
(二)治理设施维护手册、各种与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相关的规范和制度、现场维护记录、重大故障报告及处理结果。
(三)运行维护、定期检查、水质监测、污染物减排、设施维修更新保养等基础数据。
第十六条建立设施运行评价机制
区建设分局要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规模大小、工艺技术特点,并结合运行维护的具体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进、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分析评价运行成效,确保设施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建立新增污水纳管机制
要进一步规范因新建农房或新设农家乐等新增污水纳管机制。
审批新建农房的,必须在施工图中明确污水排放走向,杜绝乱排、直排,应接未接的农户原则上不得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和规划确认;新开办的农家乐、民宿经营户要采取污水排入农村污水设施许可制度,取得排水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开办审批。
第十八条建立违法排水处罚机制
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规范化运行的宣传和巡查力度,积极引导农户按要求合理使用处理设施,发现私接乱排、改接直排等违法排水行为的,要及时抄告城管莲都分局,由城管莲都分局予以处置。
第四章资金保障管理
第十九条建立“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助、认领等形式,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日常运维管理经费纳入区财政保障体系,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维修资金单列,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万元的农村生活污水运维专项维修资金。
若当年的农村生活污水运维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完毕的,区财政应当予以追加安排。
第二十一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维修,是指用于莲都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改造提升、维修抢修、设备更新、介质更换、自然灾害等因非工程质量原因产生的需要对治理设施进行维修的情形,包括接户管、防坠网、窨井盖等易损品的更换。
莲都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维修事项的发生,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日常运维中简易易耗易损品的更换,主要包括接户软管、防坠网、窨井盖等简易运维耗材的更换;
(二)设施受损后的大、中维修,主要包括微动力设备更新、厌氧池和湿地填料更换、主管网和支管网破损修复等;
(三)发生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重大污染等紧急情况的应急抢修;
(四)治理设施的提标、改造、扩面和新建;
第二十二条 发生第二十一条所列第一款情形的,由乡镇(街道)负责日常巡查、勘察核实、落实更换,更换情况和现场踏勘资料按季度汇总后报送区运维办(详见附件1)。
区运维办根据各乡镇(街道)上报的耗材更换数量结合运维经费一并拨付,结算单价由区建设分局会同财政、发改、审计、农办等部门参照项目结算价或市场询价确定。
第二十三条发生第二十一条所列第二款情形的,按以下程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一)由各乡镇(街道)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详见附表2)、由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和咨询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和项目预算。
设备更新、介质更换等不涉及土建施工或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维修内容,可不提供施工图。
(二)区运维办接到申请后,组织区建设分局、区农办、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发改局、区水利局、区国土分局等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勘察,审议实施内容,评审维修方案。
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不再组织现场勘察,经报区运维办备案后,由乡镇(街道)按要求直接组织实施。
(三)维修方案经评审后,乡镇(街道)按照《莲都区小额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莲招管办〔2016〕3号)的要求,确定项目发包方式,按要求进行招标控制价审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设施维修和设备更新等。
(四)项目完成后,乡镇(街道)组织区建设分局、区农办、区环保分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进行验收(详见附表3),验收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项目审计。
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乡镇自行验收报区运维办备案后,办理相关审计手续。
(五)乡镇(街道)根据审计报告向区运维办申请拨付维修资金(详见附表4),经区建设分局、区财政局共同审核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将维修资金划拨至乡镇(街道)。
第二十四条 发生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所列情形,需要立即对污水治理设施进行紧急抢修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乡镇(街道)向区运维办提交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申请报告;
(二)区运维办组织联合审查组进行现场踏勘,同意启动应急使用程序;
(三)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开展抢修,同步编制维修施工图;
(四)乡镇(街道)组织验收后,补充相关材料,向区运维办提出列支维修资金申请。
具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需实施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采用简易审批的模式实施,由业主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后,报发改部门一次性批复后,直接编制施工图和招标控制价,按要求进行项目发包,不再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等部门的其他审批手续。
项目完成后,按照规定进行项目审计。
第二十五六条采取紧急程序进行抢修的,发包方式可以参照小额项目发包的程序确定,不受项目资金规模限制。
乡镇(街道)要加强实施过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维修项目工程量小、投资小、工期短,项目不办理发改、国土、建设、环保等部门的所有审批手续。
按要求可不开展招标控制价审查的项目,工程款在项目实施完毕经审计后,扣除保修金之外一次性付清。
第二十八条区建设分局负责区级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金额核定,并统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专项资金,设立专账,专款专用。
涉及维修工程的设计费、监理费、咨询费、治理设施保险等各项中介服务费用均可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督查考核
第二十九条加强日常督查巡查工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每月督查巡查不少于1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村级组织经常性开展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乡镇(街道)。
第三十条乡镇(街道)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部分纳入区委、区政府工作责任制考核;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运维管理工作考核,由区建设分局牵头,发改、环保、农办、爱卫办等部门和乡镇(街道)、所在村共同参与。
考核办法区建设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日常督查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年终考核结果与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工作绩效挂钩。
运维管理失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取消承包合同,终止第三方运维管理资格,并按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独立封闭运行的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有条件的,可纳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体系。
上级另有规定的,按规定运维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原我区《莲都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莲政办发〔2016〕8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莲都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耗材使用统计表
上报乡镇:
时间:
年季度
耗材名称
规格
耗材数量
单价
实施区域(村)
实施单位
金额
合计
运维单位
意见
乡镇(街道)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日期:
附件2:
莲都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上报乡镇:
时间:
维修项目实施区域(村)
维修实施单位
(实施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可不填写)
维修内容
维修金额估算
(万元)
工作安排
(完成时间)
乡镇(街道)
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日期:
运维主管单位
意见
附件3
莲都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维修项目验收表
维修项目
实施区域(村)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验收日期
维修项目
基本情况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施工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意见
设计单位意见
建设单位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验收结论
验收组成员(签字):
附件4
莲都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维修资金拨付申请表
单位:
万元
申请乡镇:
年月日
维修项目
实施区域(村)
维修项目
总金额
完成主要
工程量
已累计拨付
金额
本次申请拨付
金额
XXX维修工程
设计费
监理费
……
……
合计
所在
乡镇
申请
意见
分管负责人(签字):
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签字内容:
以上完成工程量属实,同意拨付*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