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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三期操作手册专题

金税三期专题操作

第1章委托代征管理

1.1委托代征一般流程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委托其代征零星分散或异地缴纳的税收,并提取手续费给代征单位的整个业务管理过程。

1.1.1业务流程

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委托代征协议审批—税费种认定—代征单位用票资格的核定和发放票证—委托代征报告—票证的结报、缴销—提取手续费

1.1.2操作步骤

1.1.2.1委托协议签订(核心征管软件)

1)由纳税人管理岗进入-【委托协议签订】模块,点击进入统一受理界面;或者在搜索栏输入“委托协议签订”,可快速查找。

2)打开委托协议签订受理界面,输入乙方纳税人识别号,若没有乙方纳税人识别号,则打开受托方信息登记页面,进行受托方基本信息(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注册类型及国标行业等)的登记,然后保存;

3)登记完成后,输入乙方纳税人识别号,按回车自动带出乙方信息,填写甲方(委托单位)信息及签订日期等信息,点击【增行】,选择代征税种,代征范围,手续费比例,和纳税期限等信息,点击【保存启动】;

4)点击【推送】至发放环节;

5)打开相应办理人员的待办任务,选择要发放的证件种类,点击【制发】,打印所需文件,点击【推送】,流程结束。

1.1.2.2委托代征协议审批(特色软件)

1)纳税人管理岗在签订协议后进入三代手续费模块选择委托代征协议审批后点击进入,或者在搜索栏输入“委托协议审批”,可快速查找。

红星的项目要准确填写

注意:

一是代征税种、代征品目两项影响是否准确、完整提取手续费的问题。

城建税及附加品目的维护如果涉及增营消的必须分别维护(就是做三条记录)。

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品目太多只维护一条即可。

二是特殊行业的维护。

特殊行业是指的金融或邮政企业,这两个行业需要维护特殊行业。

2)纳税人管理岗在填写完毕后保存后推送给本单位所长,所长审核后推送给征管科主办;征管科主办审核后推送给征管科科长终审,审批流程和3.0一致。

3)系统提供终审后打印协议书的功能。

也可以通过三代手续费——三代手续费综合查询——三代手续费委托代征协议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后补打。

4)如果涉及超范围的委托代征还要在签订协议前做进入三代手续费—超委托代征范围的审批模块中做超委托代征范围的审批流程。

超委托代征范围的是市局文件明确不能代征的因为特殊原因又需要代征的,就必须上报市局审批,市局审批同意后才能委托代征并提取手续费。

对所有超越委托代征范围的确实需要代征的应先走超委托代征审批。

同时要把所有被代征对象维护进系统,否则无法提取手续费。

1.1.2.3委托代征单位的税费种认定(核心征管)

纳税人管理岗进入认定管理——税费种认定模块,输入代征单位识别号后进入

要对代征税种进行税费种认定,特别是要把征收代理方式维护成委托代征方式。

1.1.2.4代征单位用票资格的核定和票证发放(核心征管)

1)由税务所票管员进入票证管理—票证权限维护—核定票证用票人—用票的三代单位模块对代征单位的用票权限进行维护。

2)由税务所票管员进入票证管理—票证日常管理—票证领发—票证发放(适用用票人)代征单位需要的票证(一般是现金完税证和汇总缴款书)。

1.1.2.5委托代征报告(核心征管)

代征单位代征了税款后,应及时进行申报。

前台受理人员接到代征单位的申报后进入申报—委托代征报告模块录入相关委托代征明细

注意:

一是原则上要求代征单位要把代征明细都要报告给税务机关,系统提供了导入功能(模板已经下发);二是报告有两种方式

1)汇总申报。

如果被代征对象不涉及退税可以点击是否汇总申报的是,通过系统录入汇总税款信息,完成委托代征申报。

2)明细申报。

如果在系统外开完税证,通过系统汇总税款开票入库的,就应该在录入或导入代征明细后点击现金票证汇总进行税款汇总并打印税解缴入库(录入人员必须是在系统中有开税票权限的人员)。

1.1.2.6票证的结报、缴销(核心征管)

参照票证管理相关规定。

1.1.2.7提取手续费(特色软件)

纳税人管理岗按照市局规定的提取时间,进入三代手续费—三代手续费提取审批模块中查询计算出代征单位应提取的手续费

核对无误后保存推送给税务所所长岗审核,税务所所长审核后推送给征管科科长,征管科科长审核后到区县分管局长岗终审后由计财科支付。

1.1.3注意事项

1)委托代征管理是由金税三期核心征管软件和重庆市的三代手续费提取特色软件共同完成,因此在协议签订程序上比较繁杂,大家只要明白,我们的特色软件主要是管理三代手续费的提取就行了。

2)整个委托代征的管理要符合《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费管理办法》(渝地税发〔2011〕145号)的相关规定。

3)特色软件的处理流程、审批权限和以前3.0完全一样。

1.2其他补偿流程

1.2.1委托协议终止

1.2.1.1业务事项

因受托方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或停业、注销等情况;受托人未按委托协议执行的;因法规、政策改变等原因导致协议无法继续执行的;原协议已经到期的或主管税务机关本身原因需要终止委托协议时,启动委托协议终止流程,录入《终止委托协议启动表》,打印《终止委托协议通知书》送达受托方,终止委托协议。

涉及委托代征税款的,需收回《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1.2.1.2操作步骤

1)纳税人管理岗进入登记-【委托协议终止】,点击进入统一受理界面;还可在搜索栏输入“委托协议终止”,可快速查找。

2)操作人员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填写终止委托协议启动表的启动信息(协议条,协议款,终止理由,办理地址及限办日期),点击【打印通知书】;

3)点击【保存启动】,点击【推送】至委托协议终止核准环节;

4)税务所所长,打开待办任务,进行终止委托协议核准,点击【保存】,点击【推送】,流程结束。

1.2.1.3注意事项

1)属于代征税款协议终止的,系统监控受托代征人已代征税款的清缴情况,如有未清缴记录,给予提示,流程终止。

2)属于代征税款协议终止的,系统监控受托代征人已领用税收票证的缴销情况,如有未缴销记录,给予提示,流程终止。

3)属于代征税款协议终止的,系统监控受托代征人代征税款手续费是否全部结算,如有未结算情况,给予提示,流程终止。

4)属于代征税款协议终止的,系统监控受托代征人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是否已收缴,如未收缴,给予提示,流程终止。

5)属于委托代开发票协议终止的,系统监控受托人是否已缴销全部领用发票,如有未缴销情况,给予提示,流程终止。

1.2.2委托代征协议变更与撤销(特色软件)

1.2.2.1业务事项

因委托代征协议审批的相关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撤销时使用该功能。

1.2.2.2操作步骤

1)纳税人管理岗进入三代手续费——委托代征协议变更与撤销输入受托方识别号点击回车键进入此界面:

对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后保存推送给税务所所长审核。

2)变更协议的审批:

税务所所长审核后——征管科主办——征管科科长终审完成变更。

3)如果是要作废,直接点击协议作废按钮。

1.2.2.3注意事项

1)这个模块的使用范围一般是在委托代征协议审批中的代征税种、代征品目有错时修正时用的;

2)它与委托代征协议终止模块既有联系但又有区别:

这个模块主要是保证我市对委托代征管理的特殊要求而保证按照要求提取手续费而存在的。

1.3查询管理模块(特色软件)

1.3.1三代手续费报表查询

有三个查询模块:

三代手续费收支总表查询、三代手续费已上报单位汇总表、三代手续费已审批未上报单位汇总表分别可对三代手续费的相关报表进行查询。

通过不同的模块查询可以对已入库未提取、已报批未批示、已批示未兑付、已兑付的各种状态的三代手续费进行查询和管理。

1.3.2三代手续费文书查询和补偿流程

系统还提供了三代手续费提取文书查询、三代手续费文书作废、三代手续费文书冲红等模块,来保证三代手续费的准确、顺利提取。

第2章定期定额管理

2.1业务事项

对纳税人进行定期定额认定

2.2业务流程

主体流程:

定期定额初始化

定税:

纳税人登记—税种认定—定期定额流程

批扣: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三方协议登记—税种认定

2.3操作步骤

2.3.1定期定额初始化流程

1)维护定期定额初始化基础数据,此时维护的数据可在各行业间通用。

维护顺序:

定额要素维护—调整系数属性维护—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项目维护

2)对特定行业具体维护,所维护数据只能用于该行业。

维护顺序:

定额项目维护(在国标行业下添加具体明细项目,如系统本来存在则可以省略)—定额项目要素与税务机关对照维护—定额依据权数维护—定额标准维护—定额调整系数维护

2.3.2纳税人登记

在补录环节中需要在几个“国标行业”详细选择纳税人从事的经营行业,这直接影响纳税人定额时可以认定的定额行业。

2.3.3税种认定

在税种认定时,分行业认定各个税种。

在定期定额流程中会以税种认定中的行业信息作为可认定定额行业的依据,而税种认定中的可选行业直接以登记中国标行业为依据(定额时产生的各个税种是直接从税种认定中提取的,故做税种认定时务必要求对各行业的主税,附税认定完整,否则会直接导致定额后产生的应纳税额不准确)。

2.3.4定期定额流程

1)对于不达起征点的纳税人,需要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选择应税所得率,然后在设定定额时将月核定应纳税收益额输入为0,才能保证核定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为0.

2)对于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需要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选择征收率,然后在设定定额时分行业选择该行业的个税征收率(原系统只能选择一个征收率,纳税人多行业经营时实行从高征收。

现系统升级后可以分行业认定征收率,具体操作为在添加定额项目栏分行业认定其每月经营额时在“经营项目”数据项上选择征收率)。

3)定额时,需要对纳税人从事的各行业逐行添加定额,每行可认定纳税人所从事的一个行业的定额,判断起征点的标准为各行业的定额总和,而“定额项目”数据项的可选行业信息直接从税种认定的行业信息中提取。

4)对于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税的纳税人,“月核定应纳税经营额”只影响个人所得税(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税的纳税人会影响营业税,附税和个人所得税),必须在“国税月核定应纳税额”中输入纳税人每月缴纳的增值税额以依据产生附税税额。

完成定额审批后,需点击关联流程进入文书发放流程,完成文书发放销号后才能点击结束完成整个定税流程。

2.3.5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首先维护该纳税人的银行账户信息。

银行开户登记账号根据账户性质决定是否作为必填项,“开户日期”与税务登记证办理日期相隔15天会触发税收违法处理程序(在“变更日期”栏填入与当前日期相隔15天内的日期可避免触发)。

2.3.6三方协议登记

三方协议必须保证账户名称和纳税人名称完全一致才能验证通过。

2.3.7税种认定

将三方协议已验证通过的纳税人需要进行批扣的税种批扣标记改为“是”。

2.4注意事项

1)除批扣外,定期定额纳税人正常申报时应在“简易申报”中进行。

2)超定额申报时,在“通用申报”将申报类型改为超定额申报。

3)当纳税人征收方式从定期定额改为其他征收方式时,终止定额不能仅仅直接在税种认定中修改终止日期,而是必须走“定期定额户核定调整定额(依职权)”流程调整定额止期,否则不能消除定额信息。

4)定额时定额信息可以从未来月份开始,但是与之相对税种认定信息的所属期起期最晚必须从当月开始(例:

若现在月份为3月,某纳税人定额需要从4月开始,那做定额流程可以将起期认定为4月,但是该纳税人税种认定时税种所属期最晚也要从3月开始)。

5)若纳税人不达起征点,超定额申报后加上当月定额仍不达起征点时,系统不予征税。

若超过起终点,系统将以超定额与定额的合计数全额征税。

6)现在可以进行定期定额流程的企业只能为个体和个人独资企业。

若微型企业要享受起征点,必须注册类型为私营独资企业,且在归类管理中打上了微型企业标志(编号0000001)。

7)对定税行业进行初始化时,若在税务机关中将某行业的定额项目等具体参数维护到所级单位,则该所所有行业的参数都必须维护到所级。

如果只是维护到局级,则该局所有所级单位可以通用该参数。

第3章微型企业管理

3.1业务事项

微型企业管理:

定期定额和查账征收纳税人,

3.2业务流程

定期定额纳税人:

纳税户归类管理—税(费)种认定—定期定额核定—签订三方协议—批扣

查账征收纳税人:

纳税户归类管理—税(费)种认定—税收减免备案流程—通用申报—所得税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3.3操作步骤

相关模块已有描述,不再重复.

3.4注意事项

3.4.1定期定额纳税人

1)只有登记注册类型为“私营独资企业”,同时将纳税人归为类别层级为“总局”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才能进行定期定额管理,视同个体工商户管理。

2)注意将“税(费)种认定”所有要批扣的税种都打上批扣标识。

3)月收入达到起征点,但同时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通过“税收减免审批”流程使其具备税收优惠资格,可以进行批扣;若是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则应通过“通用申报”人工录入减免税额进行申报。

3.4.2查账征收纳税人

1)将微型企业纳税人归为类别层级为“总局”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

2)税收减免备案时,在“流程税务事项”中点选“SLSXA031003999|其他税务减免审批事项”,点击下一步进入信息录入页面后,点【增行】在“减免审批事项”中选择“微型企业起征点(营业税)”和“微型企业起征点(个人所得税)”。

3)通用申报时,应税收入在2万元以下,已完成减免备案流程的可以“本期减免税(费)额”录入减免税额,使其“本期应补(退)税(费)额”为0。

4)通用申报时,若非“微型企业”的私营独资企业月应税收入在2万元以下系统自动减免的,应手动将“本期减免税(费)额”中的减免额改为0,据实申报。

5)个人所得税年报,通过“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报)”申报,在“减、免税所得额”一栏填入实际应减免的所得税额。

6)个人所得税年报是与投资方信息进行关联的,注意准确采集私营独资企业和私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信息(新办企业在补录环节录入,存续企业可通过变更税务登记或修改设立税务登记录入)。

 

第4章建筑业项目管理

4.1建筑业项目管理

4.1.1业务流程

主流程:

项目登记—变更建筑业项目登记(非必经程序)—纳税申报—发票开具—注销建筑业项目登记

子流程: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报验—核销

4.1.2操作步骤

4.1.2.1企业在注册所在地提供建筑劳务

1)纳税人(有建筑施工许可证书,下同)自建筑业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2)主管税务机关建立建筑项目登记。

选择【建筑业项目登记】,点击进入界面;输入建设单位纳税人识别号,点击回车系统自动带出建设单位名称,按要求录入相关内容;点击土地税源编号框,系统自动带出土地信息选择框,选择土地信息,点击确定,系统回填土地信息;建筑业纳税人识别号:

如果已存在的系统自动带出,如果不存在,则手动录入,录入页面其他信息,点击【保存】保存信息,系统提示保存成功后,点击【推送】结束流程,完成建筑业项目登记。

4.1.2.2企业在注册所在地以外提供建筑劳务

1)纳税人自建筑业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流程:

选择【外出经营证明申请】,点击进入统一受理界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点击【下一步】按钮;录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到系统界面,点击【保存启动】按钮,系统保存数据;操作员点击【输出证明】按钮;录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系统界面,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操作员点击【打印】按钮;操作员点击【保存】按钮,系统保存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信息;【打印】结束流程。

2)外出经营纳税人应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当在外出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持《外管证》和税务登记证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3)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接收《外管证》进行纳税人登记。

对本市范围内开出的《外管证》选择本市,直接带入纳税人相关信息,保存即可;对省外开出的《外管证》,选择省外,手工录入纳税人相关信息后保存。

流程:

依次【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点击进入统一受理界面;操作员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系统查询并显示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编号和纳税人信息;操作员录入《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表》中的内容,点击【保存启动】按钮,系统保存数据,启动流程,操作员点击【推送】按钮,结束此流程任务。

4)建立建筑项目登记:

同4.1.2.1-1)

5)外出经营证明核销

要求: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流程:

选择【外出经营证明核销】,点击进入统一受理界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操作员录入《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申请表》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表》,点击保存【保存启动】按钮,系统保存成功;操作员点击【推送】按钮,结束此流程任务。

4.1.2.3变更建筑业项目

1)选择【变更建筑业项目登记】,点击进入界面;操作员录入需要修改的建筑业项目登记信息,建设单位纳税人信息、项目信息等。

2)录入页面其他信息,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后,点击【推送】结束流程,完成变更建筑业项目登记。

4.1.2.4纳税申报:

通过【通用申报】,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填写附送资料,点击【下一步】;点击【提取税费种认定】按钮,列出已认定的税种信息。

填写申报数据;如果主税有附征税种,勾选主税,点击【附征】按钮,可手工录入数据,也可点击页面下方【导入】按钮,将已有的XML数据文件,导入申报表,数据填写完成,点击【保存】,保存成功,点击【确定】;.提示是否进行一般征收开票,点击【是】,进行征收开票流程,点击【否】,结束本流程。

4.1.2.5发票开具

1)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从事建筑劳务,或外出经营超过180天的,在其建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自行开具。

2)纳税人外出经营建筑劳务期限不足180天的,由劳务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流程:

1)【发票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申请】;进入统一受理页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其它基本信息会由系统自动带出。

填写附送资料,点击【下一步】;

2)系统初始化时会自动加载该纳税人对应的工程项目编号供操作员选择,选择工程项目编号后系统会自动带出对应付款方信息。

若本次代开不需录入工程项目编号则需操作员手工录入付款方纳税人信息。

选择是否为总包人及分包人、代开发票类型;

3)录入应税项目信息、应补退税信息,针对于纳税人已做过税费种认定且认定结果中包含营业税且的,自动加载税费种认定信息,并默认取一个营业税放在第一行。

系统默认初始化一行应税信息,征收品目为多条时,不自动带出,由操作员选择,征收项目为营业税,填写其它红色星号项,录入减免税税费额时,则监控该征收项目、征收品目是否具有对应的审批资格,如果没有资格则提示“该纳税人没有该征收项目品目对应的减免审批备案资格;

4)当需要已缴信息时,点击提取已缴税票信息按钮,获取应补税费信息网格中征收项目及征收品目均不为空的项目品目信息,若查询结果为空,则提示“请先录入应补税(费)信息!

”,若不为空,调用征收服务获取纳税人已缴纳税票信息;

5)保存时,当本期应补(退)税(费)额不为‘0’时不需触发预缴税费开票,若当前操作人有预缴税费开票权限则直接打开预缴税费界面(预缴税费界面直接加载代开录入的申报单信息,操作人员选择缴款方式及票证库存直接开票);若当前操作人员没有预缴税费开票权限,则提示“当前操作员无预缴税费开票权限,请到征收开票窗口缴纳税款!

”,如票证种类为缴款书,需进行缴款书上解销号;

6)在系统菜单打开‘发票代开开具’环节,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回车,自动带出相关申请信息,在待开具发票信息列表中选择要开具的申请信息,自动带出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开具页面;

7)进入开具页面,录入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等信息,点击【保存】按钮,【打印】按钮,本流程结束。

如果本次代开不需缴纳工本费则直接弹出打印预览界面进行打印发票。

4.1.2.6注销建筑业项目登记

纳税人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的,应自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项目注销登记的业务。

操作步骤:

选择【注销建筑业项目登记】,点击进入界面;操作员录入相关必录信息;录入页面其他信息,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后,点击【推送】结束流程,完成注销建筑业项目登记。

4.1.3注意事项

1)录入《建设工程项目情况变更登记表》中的土地税源编号时,如果不存在土地税源编号,则提示“不存在土地税源编号,则提示操作人员应先进行土地情况登记”,流程终止。

2)录入《建设工程项目情况变更登记表》中的分包工程项目编号时,如果分包工程项目编号在系统中没有工程项目税源管理登记信息存在,则提示受理人员“该分包工程项目还没有做税源管理项目登记”,不允许采集此分包工程项目信息。

3)存在停缓建信息时,停缓建相关的数据项都为必录项。

系统保存前校验缓建数据项是否全部录入或者全部为空。

4)项目信息全部由项目编号查出,且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施工单位注册地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发放单位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编号不允许修改,其他内容均可修改。

5)外出经营有效期限不能超过180天(外管证开具)。

6)外出经营劳务信息或者外出经营货物信息至少要录入一条数据(外管证开具)

7)外出经营行政区划必须先录入,自动生成外出经营地,系统会同时进行一地一证校验,即在同一地区,不能在相同时间内开具2份外出经营证明(外管证开具)。

8)没有打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不能点击推送按钮结束流程(外管证开具)。

9)当录入工程项目名称时,系统自动将输入的名称和税源管理项目登记的该工程项目名称进行核对,如不存在,提示“项目未登记”,流程结束(注销项目登记)。

10)系统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工程项目编号对该项目纳税信息发起查询时,判断该项目的税收缴款书是否入库,如存在未入库信息,提示未入库税票种类、字轨和税票号信息,流程结束(注销项目登记)。

11)参与者补充采集完税凭证信息,录入《建筑业工程项目注销登记表》中的“注销时已纳税情况”时,系统监控录入的“完税凭证种类”+“票证字轨”+“完税凭证号码”是否为存在且为有效的完税凭证。

若不存在或无效则提示参与者重新输入(注销项目登记)。

12)参与者补充采集完税凭证信息,录入《建筑业工程项目注销登记表》中的“注销时已纳税情况”时,系统监控录入的“完税凭证种类”+“票证字轨”+“完税凭证号码”所定位的唯一的税票,根据该税票的分税种金额,减去该税票所对应的退抵税分税种金额后的余额作为其实际税额,判断该实际税额是否小于在所有建筑业项目注销表中采集过的该完税凭证对应的分税种税额的合计值。

即实际分税种缴税额是否小于采集金额。

如该完税凭证实际分税种缴税额小于所有的建筑业项目注销表中的采集税款金额的合计,系统提示“建筑业项目登记表中填写的税额大于该完税凭证实际可用余额”,不能保存(注销项目登记)。

13)录入项目编号时,系统根据判断是否存在未注销的建筑业项目登记,存在则显示项目名称等信息;若不存在,提示:

项目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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