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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的资质概述

建筑企业的资质概述

 

工程施工质量是工程建设活动的核心内容,是决定工程建设成败的关键。

施工项目质量的优劣,不但关系到工程的适用性,而且还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安定。

多年来,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再强调工程施工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这对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7年1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称“建筑法”)规定:

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合作企业以及依法可以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都应遵守《建筑法》的各项规定,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即建造与安装活动,它不包括建设活动的全过程,它只是建设活动的一部分。

至于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矿井、水库、通信线路等项专业建设工程活动,可以依照建筑法的有关原则结合各专业具体规定实施。

 

1.1 建筑企业的资质等级

《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划分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根据上述三条规定,建设部与有关部门制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分别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等十二大类。

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特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

(4)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  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  高度100M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1)  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  单跨跨度30M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3)  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4)  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验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0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  12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  高度50M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  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  单跨跨度21M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6)  单项建安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8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  6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  高度25M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  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  单跨跨度15M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  单项建安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4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

可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二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

(1)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三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注: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内外部的装修装饰工程,上下水、供暖、电器、卫生洁具、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安装工程。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与标准如上所述;获得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以下各类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介绍从简。

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资质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

可承担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6000万元5倍的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长度3000米及以下的隧道工程施工。

二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5倍的一级标准及以下公路、单跨跨度<100米的桥梁、长度<1000米的隧道工程施工。

三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5倍的二级标准及以下公路、单座桥长<500米、单中跨跨度<40米的桥梁工程的施工。

注:

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含厂矿和林业专用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和沿线设施工程。

3.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资质等级:

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

可承担各类铁路综合工程及通信、信号、电力工程施工。

一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5倍的新建、扩建、改建大中型铁路综合性工程施工,包括大型路基土石方、大爆破、特大桥、长隧道、大型枢纽及生产配套设施等单项工程施工。

二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5倍的新建、扩建、改建大中型铁路中10公里及以下的综合性工程施工,包括路基土石方、800米以及以下的特大桥、1200米及以下的隧道、编组站及生产配套设施等单项工程和30公里及以下地方或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施工。

三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5倍的所在省、市直辖区内铁路的小型路基土石方,小桥涵及5公里及以下地方或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的施工。

4.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资质标准:

分为特级、一级、二级。

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

可承担各类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

工程内容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堆场道路和陆域构筑物、简仓、船坞、船台、滑道、船闸、升船机、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建筑设备安装、河海航道整治与渠化工程、疏浚与吹填造地、水下开挖与清障、水下炸礁等。

一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5倍的各类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

工程内容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堆场道路和陆域构筑物、简仓、船坞、船台、滑道、船闸、升船机、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建筑设备安装、河海航道整治与渠化工程、疏浚与吹填造地、水下开挖与清障、水下炸礁等。

二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

沿海3万吨级和内河5000吨级及以下码头、水深<6米的防波堤、5万吨级及以下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1000吨级及以下船闸和300吨级及以下升船机工程、沿海5万吨级和内河1000吨级及以下航道工程、600万立方米及以下疏峻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16万立方米及以下港区堆场工程、1200米及以下围堤工程。

4万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与其相对应的道路与陆域构筑物、简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航标、栈桥、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建筑设备安装、水下开挖与清障工程。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资质等级:

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

可承担各类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5倍的各类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工程的施工。

工程内容包括:

不同类型的大坝、电站厂房、引水和泄水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基础工程、导截流工程、砂石料生产、水轮发电机组、输变电工程的建筑安装;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压力钢管、闸门制作安装;堤防加高加固、泵站、涵洞、隧道、施工公路、桥梁、河道疏浚、灌溉排水工程施工。

二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

库容1亿立方米、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安装和基础工程施工。

工程内容包括:

不同类型大坝、电站厂房、引水和泄水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基础工程、导截流工程、砂石料生产、水轮发电机组、输变电工程的建筑安装;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压力钢管、闸门制作安装;堤防加高加固、泵站、涵洞、隧道、施工公路、桥梁、河道疏浚、灌溉排水工程施工。

三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

库容1000万立方米、装机容量10MW及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安装和基础工程施工。

工程内容包括:

不同类型大坝、电站厂房、引水和泄水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基础工程、导截流工程、砂石料生产、水轮发电机组、输变电工程的建筑安装;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压力钢管、闸门制作安装;堤防加高加固、泵站、涵洞、隧道、施工公路、桥梁、河道疏浚、灌溉排水工程施工。

6.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资质等级:

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

可承担各种类型的火电厂(含燃煤、燃气、燃油)、风力电站、太阳能电站、核电站及辅助生产设施;各种电压等级的送电线路和变电站整体工程施工总承包。

一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7000万元5倍的各种类型火电厂(含燃煤、燃气、燃油)、风力电站、太阳能电站、核电站及辅助生产设施;各种电压等级的送电线路和变电站整体工程施工总承包。

二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4000万元5倍的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下的机组整体工程、220千伏及以下送电线路及相同电压等级的变电站整体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5倍的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的机组整体工程、110千伏及以下送电线路及相同电压等级的变电站整体工程施工总承包。

注:

电力工程包括火电站、核电站、风力电站、太阳能电站工程,送变电工程。

7.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标准

资质等级:

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

可承担各类矿山工程施工。

一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5倍的各类矿山工程和施工。

二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5倍的下列矿山工程的施工:

100万吨/年以下铁矿采、选工程;100万吨/年及以下有色砂矿和60万吨/年及以下有色脉矿采、选工程;12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和300万吨/年以及下洗煤工程;60万吨/年及以下磷矿、硫铁矿和30万吨/年及以下铀矿工程;20万吨/年及以下石膏矿、石英矿和70万吨/年及以下石灰石矿等建材矿石工程;10000米及以下巷道工程,80万立方米及以下剥离量露天矿工程,100万吨及以下尾矿库工程;单项合同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矿山主体工程。

三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800万元5倍的下列矿山工程的施工:

60万吨/年以下铁矿采、选工程;60万吨/年及以下有色砂矿和30万吨/年及以下有色脉矿采、选工程;45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和150万吨/年以及下洗煤工程;30万吨/年及以下磷矿、硫铁矿和20万吨/年及以下铀矿工程;10万吨/年及以下石膏矿、石英矿和40万吨/年及以下石灰石矿等建材工程;6000米及以下巷道工程,60万立方米及以下剥离量的露天矿工程;单项合同额不超过1500万元的矿山主体工程。

注:

矿山工程包括井巷工程、露天矿工程、选矿工程、尾矿工程、生产辅助附属工程及配套工程。

8.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资质等级:

分特级、一级、二级。

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

可承担各类冶炼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5倍的各类冶炼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5倍的下列冶炼工程的施工:

(1)年产25万吨及以下炼钢、连铸、轧钢工程;

(2)年产50万吨及以下炼铁,90万平方米及以下烧结工程;

(3)年产40万吨及以下炼焦工程;

(4)小时制氧6000立方米及以下制氧工程;

(5)年产30万吨及以下氧化铝加工工程,10万吨及以下铜、铝、铅、锌、镍等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工程,3万吨及以下有色金属加工工程。

(6)日产2000吨及以下窑外分解水泥工程;

(7)日产2000吨及以下预热器系统、水泥烧成系统工程;

(8)日熔量400吨及以下浮法玻璃工程。

注:

冶炼工程包括冶金、有色、建材工业的冶炼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

9.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资质等级:

分特级、一级、二级。

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

可承担各类型化工、石油、石油化/12212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6000万元5倍的各类型化工、石油、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5倍、单项合同2亿元及以下和中小型化工、石油、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

注:

化工石油工程是指化工、石油和石油化工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

10.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资质等级:

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

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4000万元5倍的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城市道路工程;单跨跨度40米以内桥梁工程;断面20平方米及以下隧道工程;公共广场工程;

(2)10万吨/日及以下给水厂;5万吨/日及以下污水处理工程;3立方米/秒及以下给水、污水泵站;15立方米/秒及以下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管道工程;

(3)总贮存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15万立方米/日燃气工程;中压及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热力工程;

(4)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三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单跨跨度20米以内桥梁工程;公共广场工程;

(2)2万吨/日及以下给水厂;1万吨/日及以下污水处理工程;1立方米/秒及以下给水、污水泵站;5立方米/秒及以下雨水泵站;直径1米以内供水管道;直径1.5米以内污水管道;

(3)总贮存容积5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5万立方米/日燃气工程;2公斤平方厘米及以下中压、低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及以下热力工程;

(4)生活垃圾转运站。

11.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资质等级:

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

可承担各类通信信息网络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

可承担工程造价3000万元及以下的各类通信信息网络工程的施工。

三级企业:

可承担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以下和各类通信信息网络工程的施工。

12.机电安装工程施工企业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资质等级:

分为一级、二级。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

可承担各类一般工业、公用工程及公共建筑的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

可承担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下一般工业、公用工程及公共建筑的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

注:

一般工业机电安装工程是指未列入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通信工程的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及其他工业机电安装工程。

 

1.2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

 

1.资质申请和审批

(1)资质申请

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发布的《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

建筑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新设立的建筑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成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建筑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5)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6)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7)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

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

(2)资质审批

实行分级审批:

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对建筑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筑企业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到建筑企业的申请之日起30日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新设立的建设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企业,其资料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规定审批程序核定。

建筑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1)  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2)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3)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  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  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6)  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7)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8)  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9)  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上述违规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在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建筑业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2.监督与管理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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