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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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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先进,惩罚有章不循,体现奖罚分明,根据医院出台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绩效考核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全体职工,包括医院在编职工、合同制职工、派遣职工、

返聘职工。

第三条奖惩的原则:

遵循以事实为依据,奖励和惩罚相结合,奖惩与思想教育相

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实施。

重大事宜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每月检查汇总一次,保证奖惩办法真正落到实处。

第五条经济处罚中的扣款方式为扣罚违规责任人的绩效工资。

第二章奖励

第一节科技进步奖

第六条为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学术水平,形成学科优势和创建医院品牌,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以表彰奖励在推动医院科技进步中涌现出来的优秀科室(含班组)和优秀员工。

第七条 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鼓励奖共四个等级。

本院科技进步奖不设突出贡献类、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国际合作类奖项。

如达到上述类别奖项的条件,医院将积极推荐到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委员会评审。

第八条医院成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该委员会除评审科技进步奖外,同时负责论文通讯奖、学历学位奖、重点学科奖、学术成就奖、荣誉奖的评审工作)。

下设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和科学技术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科管委员会)。

奖励办公室设在本院的科研教学部,负责科学技术材料的收集、审查、认定、推荐、报批和组织科管委员会专家评审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医院科技进步奖评判标准:

医院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申报科室、班组和员工个人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

(一)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省内领先。

其科技成果转化程度很高,取得了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对医院的技术进步和提升医院整体素质有重大的作用。

(二)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市内领先,其科技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取得了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对医院的技术进步和提升医院整体素质有较大的作用。

(三)三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市内先进、院内领先,其技术成果转化程度一般,取得了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对医院的技术进步和提升医院整体素质有一定的作用。

(四)鼓励奖:

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新的医疗技术项目,并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未达到三等奖以上奖励标准的项目。

第十条评审程序: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室、班组和员工,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

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申报科室和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能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科管委员会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一)申报原则

1.单个科室(班组)独立完成的项目,由该科室组织申报。

2.两个以上科室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要完成科室组织申报或者协商共同申报。

3.员工个人独立完成的项目由个人直接申报。

(二)材料要求

1.经批准的《医院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书》。

2.《医院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3.《医院科研成果评审鉴定书》。

4.科研成果主体报告、论文。

(三)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组织提交科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奖励办公室应当按时将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奖励委员会。

(四)科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2/3及以上多数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五)申报科室项目主要完成人应到会作项目陈述。

(六)提问与答辩。

(七)项目陈述人、项目主要负责人回答。

(八)讨论与表决。

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应当有参加投票委员的2/3及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九)奖励办公室应派专人负责计票与统计。

计票时,未达到高一等级的高等票可顶替低等票并计入低一等级的票数。

(十)奖励委员会对上报的科管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作出获奖项目、科室、个人和奖励等级的决定。

第十一条奖励方式。

对奖励委员会作出获奖科室、获奖项目、获奖等级的决定,在院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请院长签署文件并奖励。

第十二条医院科技进步奖奖励名额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四名、鼓励奖四名。

奖励金额分别为:

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万元,三等奖1万元,鼓励奖3000元。

第十三条以上奖励为医院内部评审的科技进步奖,凡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者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次每低一个等级奖励金额减少30%(下同);凡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凡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者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二节论文通讯奖

第十四条医院论文通讯奖授予在本职工作中积极投身医学研究领域,不断提高科研素质及科研水平,积极撰写论文并发表于国内各级公开学术刊物的第一作者。

第十五条评判标准:

医院论文通讯奖授奖等级根据论文发表刊物的级别和论文内容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甲级奖:

论文发表于卫生部或其它一级学会的国家级公开学术刊物并具有ISSN和CN刊号及邮发代号的论着综述类文章。

一等乙级奖:

论文发表于卫生部或其它一级学会的国家级公开学术刊物并具有ISSN和CN刊号及邮发代号的综合研究类文章。

一等丙级奖:

论文发表于卫生部或其它一级学会的国家级公开学术刊物并具有ISSN和CN刊号及邮发代号的病例报道类文章。

二等甲级奖:

论文发表于省级公开学术刊物并具有ISSN和CN刊号及邮发代号的论着综述类文章。

二等乙级奖:

论文发表于省级公开学术刊物并具有ISSN和CN刊号及邮发代号的综合研究类文章。

二等丙级奖:

论文发表于省级公开学术刊物并具有ISSN和CN刊号及邮发代号的病例报道类文章。

三等甲级奖:

论文发表于省级公开学术刊物并具有ISSN和CN刊号但无邮发代号的所有学术类型的文章。

三等乙级奖:

论文发表于地市级的公开学术刊物或者被各类学术会议录用、汇编的文章。

三等丙级奖:

刊登于地市级及以上所有日报、周报的科普宣传、通讯报道类文章。

第十六条评审程序: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室或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

奖励办公室负责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科室和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能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科管委员会评审并退回材料。

(一)申报要求

1.单人独立完成的论文,由个人申报。

2.多人合作完成的论文,由第一作者组织申报或者协商共同申报。

3.医院论文通讯奖授予第一作者。

(二)材料要求

1.经医务部批准开具的投递证明复印件。

2.论文内容必须真实可信,坚决杜绝剽窃或抄袭行为。

3.所报送的论文必须具有杂志封面、目录及文章内容。

(三)对形式审查合格的论文或文章,由奖励办公室组织并提交科管委员会进行评审认定。

奖励办公室应当按时将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奖励委员会。

(四)奖励委员会对上报的科管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作出获奖论文、获奖个人和奖励等级的决定。

第十七条奖励方式:

对奖励委员会作出获奖论文、获奖个人、获奖等级的决定,在院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请院长签署文件并奖励。

第十八条医院论文通讯奖。

奖励金额分别为:

一等甲级奖2000元,一等乙级奖1500元,一等丙级奖1000元。

二等甲级奖900元,二等乙级奖800元,二等丙级奖600元。

三等甲级奖500元,三等乙级奖300元,三等丙级奖100元。

第三节学历学位奖

第十九条学历学位奖授予在本职工作中积极投身医学领域,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坚持自学成才,提高整体素质,获得了高一层次学历、学位文凭或证书的职工。

第二十条评判标准:

学历学位授奖等级根据在职自学所获得的学历、学位层次进行综合认定。

(一)提交国家教育部验证的毕业文凭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所持毕业文凭、学位证书应与在“中国高等学生讯息网”备案中的查验相同。

一等奖:

同时获得博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等甲级奖:

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获得硕士学位证书;获得博士生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二等乙级奖:

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称获得硕士学位证书;获得博士生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三等奖:

获得学士学位证书或获得硕士生毕业证书。

四等奖:

获得本科毕业文凭。

五等奖:

获得大专毕业文凭。

第二十一条评审程序: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

奖励办公室负责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科室和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能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相关材料。

(一)申报要求

1.申报奖励必须与本人专业、岗位相一致并高于原有的学历、学位。

2.学历、学位教育形式为自学考试、函授、电大、网络业余教育、在职学习。

3.学历、学位层次达到大专、本科、学士、硕士、博士。

4.愿意与医院签订五年及以上的聘用合同。

5.学历学位奖授予获得学历学位的本人。

(二)材料要求

1.申领奖学金时须提交本人申请书。

2.本人被录取的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相应的学历、学位文凭或证书必须是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学位教育资格的教育机构的文凭或证书。

第二十二条奖励委员会对上报的评审或认定结果进行审定,作出获奖学历、获奖学位、获奖个人和获奖等级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奖励方式:

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学历、获奖学位、获奖个人和获奖等级的决定,在院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请院长签署文件并奖励。

第二十四条医院学历学位奖。

奖励金额分别为:

一等奖5万元,二等甲级奖3万元,二等乙级奖2万元,三等奖2000元,四等奖1000元,五等奖500元。

第四节重点学科奖

第二十五条经有关部门评审认定为国家、省、市重点学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国家重点学科(实验室):

奖励50万元;

省级重点学科(实验室):

奖励30万元;

市级重点学科(实验室):

奖励20万元;

院级重点学科(实验室):

奖励5万元。

第五节学术成就奖

第二十六条以在各级专业学术委员会任职情况为依据,经个人申报,科研教学部核准,按如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国家一级专业学术委员会(如中华外科学会等)主任委员奖励20万元;

国家二级专业学术委员会(如中华内分泌学会等)主任委员奖励10万元;

国家三级专业学术委员会(如中华糖尿病学会等)主任委员奖励5万元;

省一级专业学术委员会(如省内科学会等)主任委员奖励12万元;

省二级专业学术委员会(如省内分泌学会等)主任委员奖励8万元;

省三级专业学术委员会(如省糖尿病学会等)主任委员奖励3万元;

市一级专业学术委员会(如市内科学会等)主任委员奖励3万元;

市二级专业学术委员会(如市内分泌学会等)主任委员奖励2万元;

市三级专业学术委员会(如市糖尿病学会等)主任委员奖励1万元;

如为副主任委员,按如上标准的60%奖励;如为常委,按如上标准的40%奖励;如为委员,按如上标准的20%奖励。

第二十七条以在各级专业学术期刊任职情况为依据,经个人申报,科研教学部核准,按如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主编奖励8万元;

中国系列、中国实用系列主编奖励6万元;

省医学会、省卫生厅主办的专业学术期刊主编奖励3万元;

如为副主编,按如上标准的60%奖励;如为常委,按如上标准的40%奖励;如为委员,按如上标准的20%奖励。

第六节荣誉奖

第二十八条国家、省、市级荣誉奖

荣获国家级荣誉:

如全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国家级先进工作者等奖励2万元;

荣获省级荣誉:

如省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级先进工作者等奖励万元;

荣获市级荣誉:

如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市级先进工作者等奖励1万元;

第二十九条医院优秀医生、优秀护士、优秀管理干部、优秀教师奖

凡获得医院评定的优秀医生、优秀护士、优秀管理干部、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三十条优秀科室奖

凡获得优秀科室荣誉称号者,按科室人数奖励,人均奖励200元。

第三十一条优秀教研室奖

凡获得优秀教研室荣誉称号者,按科室具备带教资格人数奖励,人均奖励200元。

第三十二条各项评比竞赛活动优胜奖

获得省、部级单项专业技术竞赛或两个文明范畴内各项评比活动取得前三名者,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和1000元;市级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和500元;院级分别奖励1000元、500元和300元。

第三十三条医院科技进步奖、论文通讯奖、学历学位奖、重点学科奖、学术成就奖及荣誉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章惩罚

第一节职业道德

第三十四条医院工作人员由于服务工作存在缺陷被服务对象投诉,并经医院相关职能科室调查后认定属实的,视为有效投诉,对有效投诉,应视其情节轻重扣责任人100~300元。

第三十五条严禁私自收费。

医院工作人员擅自直接向服务对象收费的,处以收费金额5倍的罚款。

如属在编人员,待岗6个月停职检查(待岗期间停发绩效工资);如属聘用人员予以解聘。

第三十六条无故脱岗一次,扣责任人50元;造成不良影响的,扣责任人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根据情节扣责任人500元,扣科主任200元。

第三十七条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集体观念不强,以个人利益为重,与同事闹不团结,挑拨离间,不能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的;贬低同事抬高自己,并产生负面效应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或投诉或医疗纠纷的,给予50—300元扣款。

第三十八条医务人员在诊治活动中,当着病人或家属指责其他医务人员的医疗、护理方案,引起病人误会、不满,造成不良影响者,不论出自何种原因,均处以责任人100元罚款,并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科主任、护士长对下级反映的情况不重视、不及时协调解决而引起医护人员之间矛盾激化的,分别处以科主任、护士长及科室100元、500元罚款外,并取消科室当年评先资格。

第三十九条违反服务规范,发现一次扣责任人50元;因服务态度差、有“生、冷、硬、顶、推”等行为表现的,扣责任人50~200元;因“吃、拿、卡、要”的或未尽服务责任(指本职工作的服务责任)而引起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实,扣责任人100—500元。

第四十条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谋取私利的,扣责任人200--1500元;情节严重者调离工作岗位。

如属科室行为,没收所得,扣发科主任、护士长三个月的绩效工资,并给予科室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

对私卖公家物品、药品或自制自售者,责任人除退回赃款或非法所得,并罚款l000元外,扣发三个月绩效工资,并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者,另行加重处理。

第四十一条违反医疗规范,私自转诊服务对象或以介绍服务对象就诊为由,收取“好处费”、“介绍费”的,扣责任人500--1000元,并给予相关行政处分(举报人奖500--1000元),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正式员工专业职称低聘一年。

第四十二条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假医疗文书、假医疗证明或假检查报告的,扣责任人100元;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利用工作之便,假借服务对象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做检查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扣责任人500元。

第四十四条索要、暗示、收受服务对象“红包”及贵重物品的,一经查实,责令如数退还;并按“红包”额及贵重物品价格处以5倍罚款,报市卫生局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l年以下执业活动,按照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规定,延缓其申报技术职称资格年限;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在物资、药品采购等业务往来活动中,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或索要“回扣”的,扣责任人1000元,不得以职业谋取私利,如个人收取药品、器械等“促销费”、“回扣”,经查实,责任人除如数上交外,另处以查实额度5~10倍的罚款,并作待岗处理;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六条对病人的意见,不能耐心解释,且表示不怕投诉,态度恶劣,导致事态扩大,引发患者向上级投诉者,除处以责任人200元罚款外,同时取消个人当年的评先资格。

第四十七条在医疗过程中和病人发生肢体冲突,引发不良后果,扣发l-3个月绩效工资,全院通报批评。

若情节严重,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或涉及刑事犯罪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私自为患者手术、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会诊或私自行医,一经发现,扣责任人一个季度的绩效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院长办公会讨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进行新闻采访;未经批准外出参加新药、医用材料推广会和参加药品义卖、义诊等活动者,扣责任人200元。

第五十条医务人员给病人诊治时,如需用自费或贵重药物的,使用前其品种、价格必须事先征得病人的认可;如被投诉者,责任人应以现金悉数向病人退其相应药费,且处以10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思想道德低劣,行为不检,有损医务人员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处以责任人罚款300元外,并扣发三个月绩效工资,个人延缓晋升一年。

第五十二条病区不论何时都应按规定办理住院手续、给予及时治疗;无故拒收、不及时处置病人的科室和个人,分别处以300元、100元罚款。

第二节劳动纪律

第五十三条上班无故迟到、早退5分钟内扣责任人20元,l0分钟以上依此类推。

脱岗或查岗时在15分钟内未能到位,发现一次扣责任人50元。

第五十四条不遵守岗位纪律,闲聊、嬉闹,夜间上班睡觉(上全夜的除外)等,发现一次扣责任人100元;诊疗场所及服务窗口高声谈笑、看各类书刊,发现一次扣责任人50元。

第五十五条上班时间使用医院计算机玩电脑游戏,发现一起扣责任人100元。

危害医院计算机网络安全,违反计算机软件操作规程,擅自拆装,导致医院计算机系统故障,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的,扣责任人500元。

第五十六条穿工作服(衣、裤、帽、鞋等)进入食堂,上街,发现一次扣责任人30元。

第五十七条值班室、办公室内未经批准使用煤气灶、电炉、电饭煲、取暖器等灶具及大功率电器,发现一次除没收器具外,扣责任人100元。

造成火灾等严重后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未经科主任、护士长同意而私自调班、调休,发现一次双方各扣50元。

科主任外出(离开市区)、休假、离开工作岗位(法定的工休日除外),未向分管领导或院长请假者扣100元,病区护士长未向护理部或分管副院长请假的扣100元。

第五十九条因病、因事需本人先请假后方可离岗(请假三天以上应书面请假),紧急事件可先口头或委托他人报告,但事后需及时补办手续,违者扣责任人l00元。

第六十条凡公共场所的物品,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拿到宿舍或科室移作他用,违者按物品价值的5倍罚款。

第六十一条浪费水电者,如开无人灯、风扇,自来水龙头未关等,使用空调时未及时关闭门窗,或开无人空调,发现一起(处)扣50元。

第六十二条工作人员私自担保病人出院,逃款金额由担保人承担,超过一个月,从担保人的绩效工资中扣除。

第六十三条上班时间未按规定着装、未佩工作牌发现一次扣责任人50元。

第六十四条医院组织的各种会议,应出席人员无故不参加又未请假者,每人(次)扣50元;科主任、护士长未及时传达医院会议精神的,每发现一次扣100元。

第三节工作效率

第六十五条上级或医院下达的时效性或指令性工作任务完成不及时,每推迟一天扣100元,影响工作或受到上级部门批评,扣相关责任人1~3个月绩效工资。

第六十六条有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出错通知、起草文件失误、调查失误、报告失实、反馈不及时的,发现一次扣责任人10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扣1~3个月绩效工资。

第六十七条对业务科室的请示报告,职能科室负责人酌情在3—6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逾期扣50元;需集体研究、会议讨论的,应适时开会决定后再答复,办理不及时(特殊原因除外)而影响工作的,扣责任人100~500元。

第六十八条各级干部对严重错误行为熟视无睹,或知而不报、报而不查、查而不究,扣有关人员10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另行处分。

第六十九条相关职能科室应及时、准确上报各类原始数据,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数据失实的,每发现一起扣责任人一个月绩效工资。

第七十条后勤向临床科室提供的服务设施和物品,因质量问题不能使用,而未及时更换、修缮,处以责任人50元罚款。

后勤维护人员应在接到通知24小时内将维修情况反馈给科室。

维修延误者,处以维修人员50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行政后勤人员处理问题不及时、不得力、不作为而影响工作的,违者每次扣责任人50元;造成不良后果,另予处罚。

第四节行政管理

第七十二条行政人员在对外联系工作中,影响医院形象和声誉,受到有关部门严肃批评或通报的,扣责任人100--500元。

第七十三条上级或职能科室合理下达的工作任务,科室应尽职尽责的按时完成。

如因抵触、推诿、延时造成工作被动及产生不良影响者,扣责任人100-300元。

科主任、护士长负连带责任,予以100元扣款。

第七十四条后勤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下收、下送、下修,发现一次扣责任人50元。

第七十五条计划内物资、常用药的供应满足率必须达到l00%。

出现供应不及时或不满意现象(特殊情况除外),每起扣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六条后勤管理应加强易燃、易爆、锅炉、电梯、建筑物及道路安全和消防安全监测工作,应定期排查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及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上报分管副院长或院长,如因粗疏、监管不力而导致影响医院正常工作,造成医院重大损失(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自然灾害除外)的,应扣部门安全责任人100元,部门主任200元,分管副院长300元;导致重大安全事故触犯法律的,将依法处理。

第七十七条数据统计部门应负责全院医疗业务数据和财务信息数据的统计,并保证医疗信息数据和财务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如因数据提供不及时及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扣相关责任人50--100元,科主任负连带责任,处以50元罚款。

第五节财务管理

第七十八条物资必须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盘点正负差额不得超过1000元(调价因素除外),否则按缺陷论处,盈亏超过1000元为事故,扣责任人l~3个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科室医疗仪器及设备遗失或不按仪器操作规程无故损坏,必须按价赔偿,并扣责任人200元。

擅自外借扣责任人1~3个月绩效工资。

第八十条各级财务人员违反国家财经制度和医院财务管理制度,一次扣2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损失情况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八十一条收费人员记错帐、划错价,扣责任人50元,如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实,扣责任人100元。

第八十二条各部门严禁乱收费、防止漏收费现象,多收费、漏收费的扣责任人或科室漏费全额的3~l0倍,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节医疗赔偿

第八十三条凡经医学会鉴定发生一级医疗事故按下列办法处罚:

(一)承担主要责任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专业技术职务降级使用3年,并推迟职称晋升或聘任4年;取消评优评先资格2年;扣发责任人全年绩效工资;扣发上级医生(护士)、科主任(护士长)3个月绩效工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承担次要责任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专业技术职务降级使用2年,并推迟职称晋升或聘任3年;取消评优评先资格2年;扣发责任人全年绩效工资;扣发上级医生(护士)、科主任(护士长)2个月绩效工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行政处分:

一级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责任的给予记大过处分;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八十四条凡经医学会鉴定发生二级医疗事故按下列办法处罚:

(一)承担主要责任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专业技术职务降级使用2年,并推迟职称晋升或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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