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手续和标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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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手续和标准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手续和规定

    我市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作如下详细规定:

 

    一、凡需要用工单位或个人,必要持关于证件到市职业简介中心或其她合法职业简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

    

(一)党政机关、部队、社会团队、事业单位凭单位简介信; 

    

(二)国有公司、城乡集体公司、外商投资公司、私营公司、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副本、单位简介信、经办人身份证;

    (三)居民家庭凭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

    (四)外地用人单位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本地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开出招工简介信。

    二、招聘数量、条件、用人性质由招聘单位(或个人)自主决定。

招聘形式、报名面试日期、招聘场地等由市职业简介服务中心与招聘单位洽谈后拟定。

    三、招聘单位(或个人)与求职者洽谈面试结束后,须将初试录取名单和未录取人员“求职登记表”一并交市职业简介服务中心发布、存档。

    四、招工单位(或个人)须按规定交纳用人登记、信息发布、租场等费用。

    《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招用人员自主权。

用人单位应当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择优录取原则招用人员,自主拟定招用人员数量、条件和方式,自愿选取职业简介机构或者人才流动等中介服务机构。

    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可以通过下列途径:

    

(一)通过职业简介机构;

    

(二)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会;

    (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

    (四)运用劳动力供需信息网络;

    (五)法律、法规容许其她途径。

    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发布招用人员简章。

招用人员简章涉及用人单位性质、地址,招用人数、工种、条件,用工形式、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等基本状况。

发布招用人员简章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规定执行,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广告,必要符合国家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三、用人单位向职业简介机构进行招用人员登记时,应当提供单位简介信、营业执照(副本)、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四、城乡用人单位招用外地或者农村劳动者,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规定,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境外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规定执行。

    五、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向求职者收取报名费、登记费、资料费或者变相收取其她费用;不得向被录取人员收取保证金、押金等;不得扣押被录取人员身份证件。

    六、用人单位应当在求职者报名登记后10日内拟定与否录取,拟定录取,自录取之日起必要与被录取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在7日内到本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七、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在一种月内完毕任务而招用人员,以及公民招用家庭服务人员,当事人之间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合同商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八、用人单位与被录取人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商定试用期,试用期涉及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并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限规定。

被录取人员在试用期间未被证明不符合录取条件,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九、用人单位应当自录取人员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为被录取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用人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

    (三)招用人员从事违法活动;

    (四)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其她行为。

    十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招用人员为名进行欺诈活动,侵害她人合法权益。

注:

《用工单位登记表》请到职业简介服务中心领取

用人单位办理招用人员登记备案手续

    依照《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求职者报名登记后十日内拟定与否录取,拟定录取,自录取之日起必要与被录取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在七日内到本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规定,现将登记备案办法规定如下:

    一、为全面贯彻公司自主用人,充分体现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择优录取原则,防止某些用人单位私招乱雇、不与被录取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运用试用期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违规行为,各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切实做好招用人员登记备案工作。

    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要到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详细办法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持被录取人员《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苏州市单位录取职工名册》办理被录取人员登记备案手续。

    

(二)用人单位招用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持被录取人员学历证明、人事行政部门《报到证》复印件、我市城乡居民户籍证及《苏州市单位录取职工名册》办理被录取人员登记备案手续。

同步,为被录取人员办理和领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

    (三)用人单位招用应届技、职校毕业生,应持被录取人员毕业证书到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对名册后,填写《苏州市单位录取职工名册》办理被录取人员登记备案手续。

同步,为被录取人员办理和领取《就业登记证》。

    (四)用人单位在为被招用人员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凭签章《苏州市单位录取职工名册》按规定为录取职工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到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关于单位提取被录取人员档案。

    三、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要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市劳动行政部门将对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对未按《条例》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将依照《条例》规定予以惩罚。

    文献根据:

苏州市劳动局苏劳就[1999]32号

用人单位退工备案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程序

    一、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结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及时为其办理退工备案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劳动合同期满终结或者因各种因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步,都必要在7个工作日之内,由用人单位按现行劳动管理体制(市属或区属)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退工备案登记手续。

    二、用人单位办理退工备案登记手续应当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失业保险基金缴纳证》,证明已参加失业保险并正常准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应向受理退工备案登记手续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递交如下材料:

    l、与该职工订立最后一期并经鉴证过《劳动合同书》;

    2、该职工《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并由用人单位先在第6页起有关栏目上写明退工因素、时间、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

    3、该职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用人单位须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承认其个人缴费基数状况;

    4、职工人事档案(档案内对二00三年七月底前参加工作职工,必要提供《苏州市公司职工一九九五年终前缴费年限核准表》和变动工作单位有关材料;

    5、《苏州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登记表》(一式四份);

    6、其她关于材料。

    四、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用人单位递交材料3个工作日之内办妥退工备案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在该职工《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第6页后起相应栏目内登记盖章。

通过电脑对的审核失业保险待遇,打印《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单》四联单并加盖审核章,其中:

    第一联、第二联随《苏州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登记表》(一式三份)交回原用人单位留存。

    第三联随《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交原用人单位,由原用人单位将此联粘贴在《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第18页起有关栏目。

并通过原用人单位将《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交给职工本人。

    第四联随《苏州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登记表》(一式一份)和《劳动合同书》存人职工人事档案,并收下该职工人事档案。

    退回原用人单位其他材料:

《社会保险登记证》、《失业保险基金缴纳证》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五、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发给《职工失业证明书》和《苏州市市区失业人员职业指引教诲告知书》两联单,并在下半联注明应参加用人单位转发失业人员本人。

    六、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在上半联填写盖章过《职工失业证明书》两联单及《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交给失业人员本人,告知其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成果,告知其按《苏州市市区失业人员职业指引教诲告知书》指定期间、地点参加职业指引教诲,并提示其在规定60天时间内到区、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七、失业保险金享有时间,统一从单位正常缴纳失业保险费最后一种月次月起开始计算。

    八、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1、失业人员凭参加过职业指引教诲《职工失业证明书》、《苏州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登记表》、《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户口簿、身份证等在办妥退工手续后60日之内,到户口所在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报到手续;随后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相应手续,否则将视作无就业规定。

失业人员因本人因素而逾期(超过60日)到区、街道(镇)办理手续,其逾期期限失业保险金从61天起按月扣除不予补发,作为应领而未领失业保险期限解决。

    2、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报到手续,在电脑上对的划分失业人员户籍所在街道(镇),并提示其在规定期间内到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做好失业和申领登记、邮政储蓄存折申领发放等手续,并编制由失业人员本人签名盖章“新增失业保险金申领花名册”逐级上报,并在电脑上做好相应记录。

    3、失业保险金通过邮政储蓄按月发放。

每月15日(逢星期六、日则提前到星期五)前新报到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当月发放,15日之后报到当月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普通可在下一种月补发(即失业保险金享有期限时间不顺延)。

20日之后按月凭邮政储蓄存折到就近邮政储蓄所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一次申领失业保险金邮政储蓄存折必要在二个月之内由失业人员到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领取,逾期交区、市解决。

    4、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第一种月及享有期限最后一种月必要到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中间可依照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详细规定,如期到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如实阐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引、职业培训等状况。

    5、失业人员在享有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应停止发放,其应领而尚未领完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保存,以备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时审核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时,如不符合享有失业保险金,可在正常办理退工手续后,继续申领其上次失业时应领而尚未领完失业保险金。

凡继续申领或合并计算上次应领未领失业保险,在办理手续时必要出示邮政储蓄存折作根据。

    6、失业人员在享有期间因寻找工作等因素而暂停申领,其经街道(镇)并报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书面批准可暂停申领期限,在本人恢复申领时,一并予以补发;但恢复申领时间,必要在核准失业保险金享有期限内,超过享有期限不得恢复申领,更不予补发,但可作为应领而未领失业保险金期限解决。

    7、凡因补办录取手续和补签劳动合同等因素而发生多领失业保险金现象,失业人员应积极将多领失业保险金退回到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科后,方可补办录取手续和补签劳动合同。

    8、凡浮现重新就业或出国、参军,考人中专以上院校读书,劳教、判刑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状况,应及时到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停止享有失业保险金手续。

    9、失业人员在享有期间因户口迁移,普通在原户籍所在街道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直至享有期限结束。

    10、失业人员应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发生用人单位不为自己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和审核失业保险待遇,而直接将《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退还本人违规状况,可据理力求,并可向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反映。

此外,失业人员也须遵守劳动法规,积极参加职业指引教诲和转业转岗培训。

对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失业保险金待遇,将严肃解决,除依法责令退还外,还将处以1-3倍罚款。

    九、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关于法规规定及时为终结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办理退工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待遇审核手续,凡发生因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退工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而直接将《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退还本人违规状况,导致其不能享有失业保险金待遇和重新就业,由原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文献根据:

苏劳就[]19号

苏州市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实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按定期或不定期对我市区域内各类公司、个体工商户(如下统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状况,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队执行劳动保障法律状况,职业简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机构遵守国家关于规定状况,进行审查。

第三条 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工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详细组织实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重要涉及如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状况;

(二)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状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状况;

(四) 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状况;

(五)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原则状况;

(六)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和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状况;

(七) 用人单位遵守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定状况;

(八)职业简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机构遵守国家关于职业简介、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状况;

(九)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其她状况。

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状况,也可以审查。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按照省政府第九十五号令《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级别管辖原则进行。

对无从属关系或从属关系不明确用人单位审查,以其工商注册为根据,由注册机关所在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工作需要,可以对县级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用人单位进行审查。

第六条 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审查办法。

定期审查为每年1月至4月进行。

不定期审查可依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进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规定,填报《苏州市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审查表》,提供有关材料(涉及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对用人单位所提供原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退回;其复印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审查分为如下几种情形解决:

(一)劳动保障管理比较规范,未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在《劳动保障监察联系卡》作审查记载;

(二)用工状况变化较大,或涉嫌违法违规,按规定进行劳动监察询问,或上门进行监督检查;

(三)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按规定备案解决。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用人单位提交书面材料后,除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外,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审查工作与公司劳动保障诚信级别评价管理工作相结合,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资料库,实行计算机信息管理,强化常年监控。

未按规定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用人单位当年度不得评为“劳动保障诚信A级单位”。

第十一条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行政惩罚。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工作中,应统一使用《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系记录算机程序》及时将数据与资料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用人单位信息库,并做好总结记录工作。

第十三条 参加审查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依法及时做好审查工作。

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评教诲或行政处分等。

第十四条 本实行办法自3月1日起实行。

此后国家、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办理单位委托人事关系和档案保管服务指南

    一、服务范畴

    在苏州市工商管理局注册,并在市社保中心缴纳社保公司或事业单位。

    二、服务对象

    单位录取品有中专以上学历苏州户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服务内容

    1、保存单位员工人事关系;

    2、保管单位员工人事档案;

    3、出具以档案材料为重要内容有关证明材料。

    四、服务流程

    

(一)单位人事代理开户

    1、请提供如下材料:

    

(1)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社保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委托人事关系和档案保管合同》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

    2、办理程序:

    

(1)单位人事负责人员将需提供材料交至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窗口;

    

(2)人才中心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后,订立合同,并将一份《单位委托人事关系和档案保管合同》盖章后返回单位保管。

    

(二)单位员工办理人事代理 

    1、请提供材料:

    

(1)提供原单位批准离职证明(辞职、解除或终结合同、辞退、自动离职、除名等)。

就业应届毕业生提供苏州市人事局毕业生指引中心签转《就业报到证》。

已在中心办个人委托档案保管有关手续,提供办理手续时与中心订立合同书原件。

    

(2)劳动手册原件(须有经劳动部门审核单位录取记录)。

    (3)身份证复印件1张、一寸照片1张。

    (4)用黑色钢笔或水笔填写完整《登记表》、《人事关系、档案保管承办表》一式二份,并经聘任单位盖章。

    (5)个人档案不在人才中心,还需提供详细档案保管地址及与调档有关材料。

    2、办理程序:

    

(1)单位人事负责人员将所需材料交至人才中心人事代理窗口;

    

(2)人才中心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后,办理信息登记。

    (3)人才中心向关于单位、部门开具《索取档案告知单》,并派专人取档。

    注:

单位在办理代理手续两周后,请登陆     () “查询中心”查询到档状况,如有问题请直接与人才中心承办人员联系,电话:

社会保险登记

    一、登记范畴

    市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涉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队、民办非公司单位、城乡各类公司及个体工商户。

    二、报送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献,或其她批准执业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开户银行全称及帐号。

    三、办理程序

    1、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上级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开户)手续。

    2、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完整并盖章。

    3、社保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及纸质副本。

    四、注意事项

    1、在各区工商局注册登记公司、个体工商户,其社会保险登记手续须到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2、按公司办法参保单位,还应及时到地税征收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3、缴费单位应将《社会保险登记证》纸质副本悬挂于办公场合醒目位置,并于每年规定期间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劳动监察机构办理劳动保障年检手续。

    4、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单位依法终结,须在变更或终结之日起30日内,持关于文献及证明材料,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或《苏州市参保单位结户审批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结户)手续。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一、申报范畴

    市区所有缴费单位及其职工。

    二、报送材料

    1、《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及盘片;

    2、经主管部门盖章本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年报和财务年报;

    3、经市区劳动监察机构加盖上年度“劳动保障年检专用章”《劳动保障年检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办理程序

    1、缴费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购领盘片。

    2、缴费单位依照盘片中提供上年12月份结算人数,按规定格式输入职工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核对无误后打印《花名册》,并将《花名册》经单位盖章、职工签字(或单位工会、职代会盖章确认)后,与盘片一起于3月10日前报社保经办机构。

    3、社保经办机构对单位申报工资收入总额进行审核,并按上、下限规定统一解决。

    4、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启用新一结算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职工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工资基数,月缴费工资基数按年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数拟定。

    四、注意事项

    1、职工工资收入总额按国家记录局口径掌握,各单位须按实申报。

每一结算年度缴费工资上、下限基数由市劳动保障局拟定并发布。

    2、逾期未申报者,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按3月份结算基数110%及上、下限规定调节后进行结算。

    3、初次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基数,由单位在办理人员增长手续时按起薪月工资申报。

社会保险费申报、结算和缴纳

    

    一、办理程序

    1、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至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供属等人员增减及基本状况变更关于材料和报表(详见下页“参保人员增长和减少”)。

    2、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于1-5日进行结算,拟定当月应收应付项目及金额,生成《结算表》。

缴费单位可于每月1日起至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结算表》。

    3、公司缴费单位于每月25日前,按《结算表》上拟定应缴金额解缴至在地税部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社会保险费缴费专户”(已开设地税纳税专户可合并使用)。

机关事业缴费单位在每月2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缴纳,或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单位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二、关于规定

    1、从5月1日起,市区缴费单位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比例如下:

 

    险种                    单位缴费比例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                    20%                8%

    医疗  基本医疗保险           9%                2%

    保险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1%               ——

  失业保险                       2%       1%(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                       1%               ——

  生育保险                       1%               ——

    2、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须同步按每人每月5元原则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3、各项社会保险费中职工个人缴纳某些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职)人员,其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在发放养老金时直接扣缴。

    三、注意事项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要准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欠缴,除按规定收取利息外,另按欠缴额每日加收2‰滞纳金。

参保人员增长、减少以及基本状况变更

    一、申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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