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买卖合同示范文本4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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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买卖合同示范文本4定稿
工业产品买卖合同
目录
一.合同标的物信息2
二.产品质量标准2
三.产品包装标准3
四.产品交付3
五.产品检验与保修4
六.合同价款支付5
七.甲方权利义务6
八.乙方权利义务6
九.权利保障7
十.合同的变更、修改、解除和终止8
十一.违约责任8
十二.争议解决9
十三.不可抗力与情势变迁9
十四.合同成立与生效10
十五.其他10
工业产品买卖合同
一.合同标的物信息
1.1甲方购买产品价目表
产品(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单位
单价(元)
数量
合计金额(元)
备注
总货款(大写)
万仟佰拾元角
(小写):
¥:
1.2上述总货款包括合同设备(含标准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乙方所应交纳的设备税费、技术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及设备包装费,但不包括货物运输、保险等相关费用。
1.3除本合同下述条款另有约定增加费用外,本合同总货款在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
二.产品质量标准
2.1产品质量标准按以下执行。
2.1.1国家标准。
2.1.2行业标准。
2.1.3产品生产企业标准。
2.1.4封存样品质量标准。
2.2若产品质量标准按本合同补充协议或另商定的技术条件、技术协议或技术要求执行的,依其约定。
三.产品包装标准
3.1乙方根据产品特点,按行业通用标准包装,包装物不回收。
3.2甲方对产品包装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发货前的合理期限内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按照特殊要求包装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并在收货时由甲方支付。
四.产品交付
4.1产品交货时间:
4.1.1乙方在年月日前向甲方履行交货义务。
4.1.2如果甲方变更上述交货时间,甲方应须提前日以书面通知乙方,如果属于要求提前交货应须征得乙方同意;对于因交货时间提前或延后导致乙方生产计划调整增加的生产成本费用由甲方负担,该等增加费用计入本合同总价款。
4.2产品交货地点:
4.2.1产品指定交货地点为:
。
4.2.1.1产品需要运输的,乙方将产品交付给甲方委托的第一承运人,由承运人交货于甲方,第一承运人取货地即为本合同交货地点。
4.2.1.2产品不需要运输的,或者甲方上门提货的,乙方营业地库房所在地即为本合同交货地点。
4.2.2甲方对交货地点有特殊要求的或指定第三人收货,甲方须在发货前合理期限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就此导致乙方产生的额外成本作为增加费用计入本合同总货款。
4.3产品交货方式为以下:
。
4.3.1由甲方到乙方营业地库房上门提货。
4.3.2由乙方负责托运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但是甲方应承担自乙方营业地库房至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及其保险费用,若乙方垫付费用的,甲方应按约定期限支付。
4.4本合同项下,甲方拖欠货款(含应由甲方承担的相关费用)占合同总货款额60%以上的,即便已发生乙方交付产品于甲方占有、使用的情形,在货款未清偿之前,乙方仍保留享有货物的所有权、货物索回权。
但甲方已支付货款额达合同总货款额75%以上,乙方不得主张货物所有权保留。
五.产品检验与保修
5.1货物到达甲方指定交付地点后个工作日内为产品检验期间,甲乙双方(含甲方书面授权的第三人,下同)一起根据托运单和装箱清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交接,经共同检验确认产品数量、品种、型号、规格与合同约定相符后,由甲方签署《到货验收合格证明》(原件给乙方,甲方可复印留存)。
5.2检验之前,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随意打开产品设备装箱。
甲方未通知乙方而自行开箱,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由于甲方(包括使用单位)原因致使未能在检验期间内与乙方及时验货,则视为甲方认可该产品质量、数量。
5.3甲方在收货检查时发现产品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与装箱清单不符,出现短缺、损坏等现象,并由甲乙双方代表确认属乙方责任后,乙方应及时补发,费用由乙方承担。
5.4甲方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产品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乙方,甲方怠于通知的,视为货物产品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5.5设备运输过程中如发生损坏或丢失,由甲方向承运人提出索赔;需要乙方予以修理或补给的,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作为增加费用计入合同总价款。
5.6甲方应按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图纸进行验收,甲方在验收期限内方未书面提出异议的或者逾期提出异议,均视为产品无质量问题。
5.7甲方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货物数量、型号、规格的单据,视为甲方已对货物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确认。
5.8甲方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内书面提出质量异议且乙方亦认可该质量问题,但乙方未按要求修理,甲方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产品的,乙方应负担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
5.9产品保质(保修)期按以下执行。
5.9.1产品交货之日起18个月。
5.9.2产品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
5.9.3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该产品保质期。
5.9.4甲方对产品的使用须按产品使用说明规定条件操作,产品使用说明由乙方放置于产品包装箱内。
六.合同价款支付
6.1本合同总价款构成包括本合同第一条总货款、履约过程中的合同增加费用以及乙方垫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和修理费等应由甲方承担的全部款项。
6.2合同价款支付:
6.2.1一次性支付款,即甲方应在产品交付并验收合格后日内,以()转账、()现金支付、()电汇等其他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完毕本合同全款。
6.2.2甲方以分期付款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应按以下执行。
6.2.2.1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甲方预付总货款额30%,发货前应支付总货款额30%,剩余总货款额40%及合同增加费用在产品收到验收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付清。
6.2.2.2甲方在发货前应支付总货款额30%,产品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支付总货款额50%,剩余20%总货款及合同增加费用在产品质保期满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付清。
6.2.2.3甲方在货物交付之日起内支付总货款额50%,货物验收之日起
日内支付总货款额45%,剩余的5%总货款及合同增加费用应在质保期
满之日起日内一次付清。
6.2.2.4甲乙双方约定合同价款采取如下其他支付方式:
。
6.3乙方开户银行:
账号:
。
6.4对于货物交付环节由乙方垫付的运输费、保险费以及由甲方承担的更换货物等产生的相关费用,甲方须在收到货物之日起日内向乙方付清或在乙方提供服务同时付清。
6.5对于乙方交付的货物产品存在瑕疵或缺陷导致需要修复或者换货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但乙方更换后产品合格的,更换产品应按合同单价计入合同总价款。
6.7乙方收到方相应货款后,由财务开具相应金额收据;收到甲方全额货款后,由乙方财务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普通发票。
七.甲方权利义务
7.1对于因乙方失误导致货物严重逾期交付且已影响到甲方使用的,甲方有权相应推迟付款期限,但是甲方不得以此借口推诿、拒付合同款项。
7.2对于货物验收发现存在质量瑕疵或数量不符等问题,甲方有权在检验期间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异议。
7.3对于乙方多交货物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甲方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超过五个工作日视为甲方同意接收,多交货物按合同计价标准支付货款。
7.4甲方应按合同期限及时支货款,不得推诿或借故迟延履行付款义务。
7.5甲方出现因自身原因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形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对于履约出现的问题应积极的与乙方沟通妥善解决争取乙方谅解。
7.6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负担;若甲方原因致使货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地点交付的,甲方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自行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7.7甲方不得利用乙方产品进行贴牌再销售,也不享有该产品的知识产权。
7.8甲方应当保守合同买卖履行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以及不对外公开的报价资料信息。
八.乙方权利义务
8.1乙方享有向甲方主张支付合同货款的权利,对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条件及时支付货款的,乙方有权采取暂停中止发货、收回货物或者主张货物所有权保留等卖方权利保障措施。
8.2货物交付时间为期间的,乙方可以选择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货于甲方。
8.3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交付之前由乙方承担,交付之后由甲方承担;如果因甲方要求供货日期、地点、收货人变更导致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则风险由甲方承担;供货日期、地点、收货人变更引起乙方增加的成本费用由甲方承担。
8.4乙方向甲方发出的催款通知书、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只要有证据证明送达甲方合同地址、合同传真号码、工作电子邮箱即视为甲方已收到。
8.5对于乙方发送的催款通知书、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债款确认文书甲方予以拒绝或以各种理由推诿配合对账确认的,则视为甲方认可该债权确认文书认定的债权事实,但甲方已经明确对所欠乙方债款提出书面异议的除外。
8.6乙方应当按期履行向甲方交付货物或者交付提取货物的单证。
8.7乙方应当保守合同买卖履行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以及不对外公开的财务信息。
8.8乙方有权将甲方拖欠的应付账款权益依照规定质押登记或转让给第三方,甲方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九.权利保障
9.1应当先发货的乙方,有证据证明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采取中止履行发货措施:
9.1.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9.1.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9.1.3丧失商业信誉;
9.1.4发生巨额债务追索诉讼,明显出现支付困难;
9.1.5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9.2乙方中止发货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全额支付货款或提供担保的,乙方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甲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合同违约责任。
9.3甲方拖欠货款达合同总货款额60%以上的,货物所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但甲方已经支付合同总货款额75%以上,乙方不得主张所有权保留。
9.4甲方采取分期付款的,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合同总货款的五分之一的,乙方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的,可以甲方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9.5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应由甲方支付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第三人,但是乙方应当事先通知甲方;甲方将其对乙方应履行的应付账款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必须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否则转让无效。
9.6甲方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乙方的应收账款债权清偿造成损害的,乙方依法享有撤销权。
9.7因甲方原因(含甲方实际收货方)导致在收到货物后合理期限内无法验收,乙方有权在催告验收期限届满后主张包括尾款、质保金在内的合同剩余款项。
9.8对于采取以工程试车成功支付相应款项的付款方式,甲方以市场变化为由推迟试车或拒绝试车,致使乙方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结算货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支付试车阶段应支付的合同款项或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关经济损失。
十.合同的变更、修改、解除和终止
10.1本合同可以变更、修改,但对于本合同内容任何变更、修改应经双方另行协商,并就修改、变更事项共同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10.2本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0.2.1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
10.2.2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
10.3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