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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电信资费

  电信资费包括电报资费、长途电话资费、市话资费和农村电话资费。

一、电报管理

   

(一)国内电报资费电报创办初期,资费是按行政区划及线路经过区域划定,各省价目不同。

光绪二十年(1894年)清政府第一次制定的国内电报资费,分别本府(相当于专区)、本省及隔省实行递加办法。

即本府华文明语每字0.05元(银元,下同)省内每字0.10元,隔省每字加收0.20元;华文密语及洋文加倍收费;官电及新闻电报减半收费。

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至1922年对电报价目进行多次调整,收费标准逐渐提高。

1927年8月,交通部重颁电报价目:

每字华文明语商报省内0.08元,出省0.16元;密语及外文加倍;新闻电报华文0.03元,外文0.06元;加急电报3倍;一等华文官电不论明密加急一律照商报减半;一等外文官电照商报价目收费。

军事期间特等电报,不论明密加急均照官电减半。

   1928年10月改变了电报收费办法,不分省内省外,华文明语每字0.10元,华文密语及外文加倍,新闻电报减1/4,加急电报3倍收费,华文官军电报减半,外文官军电报全费。

   1936年恢复本省、隔省分别计费制度。

1944年3月再度实行统一收费制度并沿用到全省解放为止。

1937~1948年电报费调整不仅频次多,而且幅度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内电报统一以计价单位作为收费依据,便于随着物价指数的变化而浮动,当时每计价单位折合旧人民币1600元,国内寻常电报每字省内0.8个计价单位,省外1.2个计价单位,军政电报按寻常电报的1/3收费,新闻电报按1/6收费,加急电报加倍收费,特快电报按寻常电报4倍收费。

   1950年3月,经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批准,改以“胜利折实公债”0.7分作为一个计价单位。

同年下半年经济好转,物价稳定,11月份对电报资费进行调整,统一规定每计价单位由旧人民币1600元改为1500元。

将寻常电报中文明语每字本省由0.8降为0.6个计价单位,外省由1.2个降为0.9

个计价单位,密语、外文和加急电报加倍,余类推。

   1952年5月电信资费计价改用人民币计算收费。

1955年3月人民币币值改革,新人民币1元合旧人民币1万元。

电报资费随之按新人民币计算收费。

   1958年1月起电报资费大幅度调减,不分省内外,不分明语密语,不分军政企业,不分普通与寻常,每字一律由0.135元调为0.03元;新闻电报由0.035元降为0.01元;加急电报仍为加倍。

由于这次大幅度调减后造成长期亏损经营,使国家企业受到一定影响。

   1966年9月取消了译电费和查阅、抄录报底及报底照片手续费,取消了改发电报的收费,以及成立“革命委员会”的“贺喜”电报等免费,使已经亏损的情况更加严重。

   1979年7月国家邮电管理部门恢复了合理的电报业务附带费和劳务费,并从1983年12月起将电报资费由每字0.03元调增为0.07元,新闻电报由0.01元调为0.02元,加急电报加倍收费。

上述规定实施后初步扭转了因资费过低造成严重亏损的局面。

   

(二)国际电报资费20世纪初期,国际间通报所定本线费和直线费偏高,电报价目也较昂贵。

   最早中国与欧洲互通的电报资费每字10法郎,光绪十二年(1886年)减为每字8法郎50生丁,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每字减为7法郎,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减为5法郎50生丁,1913年9月为4法郎40生丁,1916年减为3法郎25生丁,与其他各洲往来的电报价目相应也进行了调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际电报资费统一由邮电部与各国协商订定,并将金法郎换算成人民币计算收费,随着相关国的情况变化随时商定,调升或调减。

   国际电报资费分全价和减价两种:

全价政务电报按普通电报价目收费,减价政务电报根据相关国家之间所订的协议,按照普通电报减价收费。

   国际新闻电报的费用,按照国际电报价目表内新闻电报价目计算收费,如价目表内未列国际新闻电报价目,则按普通电报价目1/3计算,对加急新闻电报则按普通电报的价目进行计收。

二、长途电话资费

   创办长途电话初期,各省资费自定互不统一。

1934年,河南省执行交通部制定的全国长途电话营业计费办法。

具体规定为:

按两地通话的空间距离远近分段定价,通话时间省内3分钟为1次,出省5分钟为一次。

1935年简化了长话计费办法,并与国际电话计费计次时间趋于一致,自9月份起不分省内省外一律采用3分钟制,即3分钟为一次,如通话不足3分钟按一次计算超过3分钟按时加次计费。

   1939年重新颁布《国内长途电话价目计算标准表》,该表规定10公里以内的每次通话价目为0.10元(法币),此后由于通货膨胀,价格变动频繁,但均以标准表为基数,调价时以此为依据,以增加若干倍的办法计算收费。

抗日战争胜利后,10公里以内的话价已在原基础上增加30倍,即一次通话30元(法币)。

到1948年7月,10公里的每次话价猛升到24万元(法币),较1945年增长8万倍。

   1949年9月长途电话价目规定为:

两个通话地点在100公里以内的按两地的空间距离定;超过100公里的,按经纬度差核定。

长话通话费的计算实行按次收费,每3公钟为1次,不足3分钟也按1次计算;话务繁忙时,连续通话以3次为限,叫人和传呼电话计收附加费。

   各类长话价目均以寻常叫号价为基数,收费比率为:

寻常电话为一,加急电话为二,特快电话为四。

军政电话照各类电话价目减半计收。

   通话种类不同,收费标准按以下比率收费:

寻常叫号一,寻常叫人一、五,寻常传呼和加急叫号二,加急叫人二、五,加急传呼三,特快电话四,军政电话O、五,新闻电话O、七。

   1950年对全国电信资费统一以胜利折实公债分07分作为电信计价单位,上半年鉴于物价稍有波动,话价随公债分值升降浮动,每旬调整一次。

下半年物价稳定,于11月11日把每个计价单位由人民币1600元(旧币)降为1500元,同时停办特快电话,开放夜间减价电话,照日间通话半价收费,但军政及新闻电话在夜间通话时不再减收。

   1952年元月起,长途电话价目调升26%,同时将100公里以内的空间距离由5级计费改为6级计费;100公里以上的仍按经纬差计费。

由于物价稳定,是年5月邮电部决定不再沿用“计价单位”,恢复人民币计算收费。

   1957年11月改进长话价目核定办法,废除原来的按空间距离和经纬度差核定价目的规定,改由省局按照邮电部统一规定的全国地图和话价比例尺绘制全省各局同心圆图发至各局计费使用,简化了计算收费的手续。

1958年元月起普遍降低了长话价目,并将100公里以内由6级改为3级,100公里以上的长话基本价目简化为15级,合计18个计价级别。

同年8月再次降低长话资费40%,分级基本价目由18级合并为13级,原规定按次收费改为按分钟计费,并实行三段计费办法。

即18~24时和零点到7时,按七折收费;7时至18时按全价收费;星期日及法定假日0~24时半价收费,降低消号费,由原来按1分钟收费减为按半分钟计费。

   1963年2月15日对长话资费进行部分调整,原分级计费标准和基本价目不变;每日分段计费改为:

非假日08~22时全价,22~08时半价,例假日0~24时均半价收费。

   1966年9月取消长话资费中的消号费和叫人、传呼通话附加费以及3分钟基本费制,实行按实际通话分钟数计费,不仅使长话电路上出现了虚忙混乱,而且直接影响电信业务收入。

   1978年1月对长话资费作了局部调整,明确规定长途电话实行按分钟计费,零数不满一分钟的按一分钟计算;每张电话费不足0.10元的,按0.10元收取。

   1985年4月修订了《国内公众长途电话业务规程》:

原规定长话分级基本价目不变,通话费的基本收费时间由按分钟计费恢复为“3分钟为起算时间”,即通话不满3分钟的按3分钟计算,超过3分钟的,按实际通话分钟数计算,尾数不满1分钟的按1分钟计算。

长途自动电话通话的基本收费时间为1分钟,不满1分钟按1分钟计算;超过1分钟的按实际通话分钟数计算。

加急电话按照基本价目加倍计算收费。

叫人电话和传呼电话除分别按照原挂的种类和等级计算外,另外加收1分钟基本价目的附加费。

长途电话费在每日7时~19时内通话的,一律按规定的价目全价计费;19时~次日7时内通话的一律按规定的价目计算后,减半收费;星期日和法定价日0时~24时内通话的,一律按规定的价目减半计费。

特种电话和紧急调度电话,按照加急电话价目计算收费。

会议电话的基本收费时间为30分钟,通话不满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算;超过30分钟的,按实际通话时间计算。

   1987年全省13个专市局开放了“长途特快电话”,这种业务的收费标准暂按加急长途电话资费的150%计算收费。

超过规定时限15分钟接通通话的,按加急电话收费;超过30分钟通话者按普通长途电话收费。

   国际电话的价目和资费政策,均由邮电部与相关国家商定,国际电话的基本收费时间为3分钟,超过3分钟的按实

际通话分钟数计算,尾数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算。

国际电话的总收入,按对等分配的原则由相关国进行分摊受益,凡有直达电路的各分一半,无直达电路的由经转国(或地区)三方平均分摊。

河南省各局发往五大洲的国际电话,在未经双方国家商定具体价目前,按如下基本价目(即3分钟价目)收费:

亚洲26.40元,非洲33.60元,拉丁美洲36.00元,大洋洲28.80元,欧洲28.80元。

三、市内电话资费

   市话资费标准按用户多少划分若干等级,而等级划定的标准曾有几次调整。

最初分为三级,1945年改为六级,1948年11月又调为四级。

即用户在500户以下为第一级,501~2000户为第二级,2001~5000户为第三级,5000户以上为第四级。

1948年以前市话用户分为甲、乙、丙、丁四种,1948年7月2日改为甲、乙、丙三种。

其收费比率为100:

200:

180。

   河南省1949年以前部属的市话局都在500户以下,执行第一级的资费标准。

据统计年报记载,1932年郑州、洛阳两局市话收费标准分别是:

装机费:

郑州正机8元分机4元;洛阳正机10元,分机7元。

月租费(甲种)郑州6元;洛阳墙机6元,桌机7元;分机租费郑州、洛阳均为3元。

移机费郑、洛两局相同,院内移机正机2元,分机均为1元;院外移机正机4元,分机2元(以上均为法币)。

1937年以后,市话价格调整频繁,以200户以内人工墙机甲种用户月租费为例:

战前5元(法币),1939年6月改为6元,1940年7月改为8元,1942年1月改为22元,同年7月改为33元,1943年1月改为66元,1944年3月改为165元,1945年9月改为830元。

1945年11月对局级进行新的调整,第一级为500户以内,仍以人工墙机甲种用户为例,月租费:

1945年11月为830元,1946年11月改为8300元,1947年7月改为4.2万元,12月改为12.6万元,1948年4月改为45万元,7月改为120万元。

   1948年10月下旬自郑州、开封等地解放后,市话业务得到恢复,起初是以小米或硬币计价收费,1949年8月改用“计价单位”作为基本收费单位。

1949年10月起实行新的市话月租费资费标准,首先划分局等级为三级,即100户以内的市话局为第一级,101~500户为第二级,501~1000户为第三级。

普通人工电话墙机,一级局甲、乙、丙用户收月租费分别是17、34、51个

“计价单位”;二级局分别收取25、60、75个“计价单位”;三级局分别收取33、66、99个“计价单位”。

人工电话桌机照墙机加收3个“计价单位”。

同时,电话副机、附件、同线、合用、临时电话、小交换机中继线、总机、分机、互通机、专线电话、警铃、界外维持费等,均有具体的价目规定。

1950年3月全国统一以“胜利折实公债”0.7分作为一个计价单位,折合新人民币0.16元,同年11月调减为0.15元。

1952年物价稳定,停止使用计价单位,改按人民币直接计费。

   1955年3月币制改革后河南省各级人工市话局的月租费标准分别是:

500门以上局甲种用户4.95元,乙种用户9.9元;500门以下局甲种用户3.75元,乙种用户7.5元;100门以下局,甲种用户2.55元,乙种用户5.10元。

   1957年河南省邮电管理局结合省内情况具体拟定的市话收费标准是:

各级人工市话局的月租费标准与1955年3月规定相同;郑州改装自动电话后,按规定属501~2000户之间自动局第三级其月租费为,普通电话墙机甲种用户6.45元,乙种用户11.40元。

其他费用主要有:

装机费(普通电话)每户收费15元;装设用户交换机每5门15元,如装20门则收60元;分机每部收15元;装设市内专线(对讲电话遥控线),每端各收15元;移机费:

室内移机不收费,室外移机1.20元。

   1958年1月市话资费全面调整,局等划分由原来六级改为三级,即容量2001门以上为一级局,501~2000门为二级局,500门以下为三级局。

这次规定全国实行统一标准,不分人工或自动、墙机或桌机均用一个收费标准。

月租费:

一级局甲种用户9元,乙种用户13元;二级局甲种用户6.3元,乙种用户9元;三级局甲种用户3.8元,乙种用户5.5元。

   1980年8月开始,除提高市话资费标准,对新装用户收取定额初装费作为国家建设发展市内电话的补充资金外,调整主要的内容有:

计价等级由原来三级制调为四级制,对超出市话服务范围的用户以及郊区县或远郊区的用户加收电路附加费。

明确规定实行:

“包月制”和“计次制”两种月租费(过去河南省只执行“包月制”一种)收费办法。

对市话移机费及其他收费标准均作了相应调整。

   同年12月,河南省邮电管理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市内电话初装费发出通知,规定普通电话初装费收费标准:

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4市工矿企业单位每部电话收取1200元,行政事业单位收取600元,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私人住宅用户,收取300元;新乡、安阳、许昌、信阳、南阳、商丘、周口、驻马店、焦作、鹤壁各市,对工矿企业每部电话收1000元,行政事业单位收500元,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私人住宅用户收300元;对工矿企业比较集中的县市如三门峡、漯河、临汝、巩县、密县、禹县、濮阳、汲县、济源、淮阳、镇平、义马、舞钢区13县市,只对工矿企业收取初装费,每部电话500元;其余县市暂不收取初装费。

各项市话业务按照以下比例收取初装费:

普通电话(包括甲、乙种)为100%(基数),电话副机为30%,同线电话为70%,专线为100%,中继线为100%(占用局间中继线每占用一对,增收50%);合用电话,2户60%,3户50%,4户40%;临时电话使用时间在1个月以内不收初装费,超过2个月的不作临时电话,应按普通电话补收初装费;过户电话对新户应按普通电话标准20%收取。

   1983年,邮电部修订了《市内电话使用规则》对收费办法和资费标准作了局部调整。

   1987年10月市内电话资费作了局部调整。

主要有:

在资费表包月制月租费部分中同线电话原不分甲乙种,此次将各局等原则标准划入乙种,即一级局甲种9.5元,乙种16元;二级局甲种9元,乙种14.5元;三级局甲种6.5元。

乙种10.5元;四级局甲种4元,乙种6.5元,资费表计次制月租费部分将合用电话、同线电话副户每月按规定收取列名费。

增加:

同线电话基本月租费,按普通电话基本月租费的80%计收;程控市内电话和利用电子计算机计费的市内电话按万门及以上局标准收取基本月租费,取消了免费发话次数,相应降低月租费,即甲种为7.60元,乙种12元,中继线36元。

资费表装移机部分中,装机手续费由3元调为8元。

资费表其他费用部分中“改名”、“过户”、“注销”、“换机”手续费由1元改3元;列名费每月1元改3元;并根据新开业务内容增加两项规定:

“加装国内、国际长途自动直拨费用”,开户费每号15元,使用费每号每月10元;“加装数据终端机三类传真机使用费”每部每月130元,其余资费与1983年规定相同。

四、农村电话资费

   1953年,省邮电管理局规定军政机关使用县以下地方线路通讯均不收费,乡镇一般企业用户利用区间及临县接转的区间相互通话和与省地企业用户通话一律暂按每月每户收12万元(旧人民币)固定通信费,1954年经中央财经委员会批准作了修改,拟定了《河南省地方电信收费暂行办法》,即县(市)及区、乡、镇所在地非政府部门电话用户利用代管区、乡线路通话,按月交纳固定通话费。

市话及长专用使用农话,装在区、乡、镇总机上的非政府部门用户,搭挂在区、乡中继线路上非农话用户(包括同线话)每月收交人民币6万元(折新人民币6元);借机发话用户,每月收费3万元(折新人民币3元)。

   1956年省邮电管理局发出通知,对县话收费的标准、范围及用户的划分进行了调整:

事业部门比照军政部门收费(每月收固定通话费10元);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必须按同类标准收费(每月收固定通话费15元)。

   各县广播站与县邮电局为业务联系所架的联络电话线路免费,如利用联络线路与乡村用户通话,一律按事业单位收费。

县广播站附挂在县城内市话杆路上的市内广播线路免费,维护费自理。

县广播站设在市话营业范围以内属市话用户按市话用户收费。

县广播站与县邮电局间的联络线如附挂在县城内市话杆路上,产权属用户的收租费,产权属邮电局的收线路维修费。

   自1956年9月1日起,县工商联合会及其分支机构使用县话时,月收固定通话费10元。

县采购局按企业用户收费,油脂、粮食部门仍照企业用户收费。

县人民委员会和农庄借用附近乡人民政府话机通话的免费。

   1956年省邮电管理局对县话收费作了补充规定:

已经实行全面收费(军、政、企业用户一律收费)的县,应按月收取固定通话费,军政10元,企业15元,借机发话5元,农庄2元;未实行全面收费的县仅向企业用户收费;借机发话用户在未改按合用电话资费标准收费前,除人民委员会和农庄可以免费使用外,其余用户一律按月收固定通话费5元;县话国营部分自

1957年1月1日起划归地方统一管理,分支机构办理电报业务仍按国际、省际字数计费;办理长途电话一律自1957年1月1日起按县间中心局话价计算;企业机构使用县话一律收取固定通话费(月收15元),用户装、拆、移机均不收工费。

直接入县城市话总机上的县话用户月租费(单机2.55元,中继线6.75元)和界外维修费(按长途专线办法收费),仍按市话规定办理。

   1958年县话随邮电体制下放后由各地规定收费标准,大致有两种型式:

一是按现有省邮电局规定的办法(或参照省局办法),收取固定通话费。

二是县至公社仿照长途电话(按通话时间和空间距离远近)按次计费,公社以内通话仿照市话收费标准收费(月租费)。

在县至公社中继线电路少、业务量大、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实行按次计费,可节制用户通话时间,提高电路有效利用率。

   1979年4月全省实行了统一的农话资费标准:

对党、政、军、工矿企业等部门及集体单位全面收费,并仍采用包月制办法收取固定通话费。

对公用电话实行按次计费。

具体标准是:

农村电话固定通话费甲种用户每月每部话机7元,乙种用户25元;市内电话加纳农村电话固定通话费,县(市)所在地市内电话用户每月每部25元,小交换机用户每月每台50元;郑州及省辖市所在地市内电话用户每月每部10元,小交换机每月每台20元;公用电话每次0.25元,其他界外维护、会议电话、电路出租等均按规定计费。

   1982年经省长办公会议决定:

从农村分支机构向外发的电报及长途电话凡经农话网络传递的一律加收农话传递费。

电报每份0.20元,长话有效通话每张0.15元,自6月1日起执行。

   1983年2月,省邮电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全省农话部分收费标准作了调整:

按照邮电部统一规定,将全部农话用户划分为甲、乙两种。

甲种用户包括生产大队、生产队、县级以下的(不含县级)中小学和私人住宅用户。

乙种用户包括上述用户以外的所有用户;对甲种用户的月收费标准仍保持现状不变(7元);乙种用户每月收费标准调整为30元;属于乙种用户的借机发话、同线电话,按乙种用户标准的70%收费。

   1987年河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省物价局和省邮电局组织联合调查,制订了农村电话资费的改革方案,并在16个县进行了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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