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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容情辩论大学

曾记否,那不曾逝去的记忆——法律有情/法律无情辩辞

主席:

欢迎大家继续关注“中国移动”暨南开大学第三届“校长杯”辩论赛初赛第五场。

首先让我荣幸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本场比赛的评委,他们是:

1998年中国名校邀请赛亚军队南开大学队场上队长、资深辩论爱好者、信息学院史广顺副教授;文学院团委书记翟明睿老师;历史学院团委书记郭伟;第二届“校长杯”亚军队商学院主力辩手、泰达学院团委副书记、商学院工商管理系本科三年级学生陈洁(?

);第二届“校长杯”亚军队商学院主力辩手、商学院前团委副书记、商学院工商管理系本科三年级学生于泱冕。

下面让我们认识一下本场比赛的对阵双方:

坐在我右手边的是本场比赛的正方化学学院代表队,他们所持的观点是“法律有情”;坐在我左手边的是本场比赛的反方经济学院代表队,他们所持的观点是“法律无情”。

下面请场上的八位辩手作一下自我介绍,有请:

正方一辩,06级化学学院本科生陈锐宁;正方二辩,06级化学学院本科生王辉;正方三辩,06级化学学院本科生李建溪;正方四辩,06级化学学院本科生陈子润,谢谢。

下面有情反方:

大家好,经济学院经管法专业,郑斯婧;大家好,经济学院国经贸系,腾超;大家好,经济学院国经贸系,彭佳;大家好,经济学院金融系,徐浩然。

下面有我介绍一下计时提示规程和详细的赛制……首先请正方四辩猜测反方立论,时间为一分钟,有请。

陈子润: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

今天的辩题是法律究竟是有情还是无情,我方斗胆预测对方观点,总结起来四个字“三化一改”。

首先,将法律“物质化”,把法律看作是实实在在的物体,像石头、像钢筋、像二主楼,对方辩友认为“石头钢筋二主楼”是没有感情的所以法律也自然没有感情;其次,将情“片面化”,故意忽略情的深切内涵,仅仅将情理解为表面的情感,甚至是与公正相对的法外开恩或是私情,由此推出法律无情甚至不应该有情;再次,将有与无“模糊化”,忽略“无”是绝对意义上的没有、不存在,仅仅将“无”与“无情”混在一起解释来模糊概念。

最后根据以上“三化”,我方斗胆预测对方落脚为一改,“改动辩题”,将今天的“法律有情”更改为法律要不要公正,认为我方“有情”就是不要法律的公正了。

以上就是我方对对方辩友立论精神的预测,欲知后事如何,还请对方辩友的下回分解。

谢谢。

1’

主席:

感谢正方四辩,下面有请反方四辩预测立论,时间同样为一分钟,有请。

徐浩然:

谢谢主席,大家好。

我方猜测对方可能从如下几个方面展开今天的辩论。

首先,认为法律从立法到执法都有人的参与,而人是有感情的,所以法也应该是有感情的,而这在逻辑上实际是不通的;其次,对方辩友可能认为法中有许多条款都明确规定,在判决的时候应酌情处理,但是实际上没有看到,这个酌的“情”是“情节”,而非“感情”;再次,对方辩友或许认为法律尊重社情民意,故法律对大众是有感情的,实际上没有看到,社情民意是人民对自己权益的呼声,而非感情的呼唤。

最后,对方辩友可能会用发展的眼光看到,从法律越来越人情化,可能认为古时候法律无情,而当今法律友情,但这实际上对方辩友忽视了人性并非人情,谢谢。

50”

主席:

不知双方四辨的猜测是否对了呢?

下面有请正方一辩进行立论陈词,时间为三分钟。

陈锐宁:

谢谢主席、评委、对方辩友、各位观众,大家晚上好。

回想八十年前,鲁迅先生在翻开封建礼义的时候,透过那所谓“仁义道德”的外表,看到了满篇的“吃人”二字;但是在八十年后的今天,我们在历览诸多法律的时候,透过了她那冷酷无情的外表,看出了她貌似威严却更加和善、貌似冷酷却更加博爱、貌似无情却越发有情。

表面上看起来不讲情面、处罚严厉的法律如何有情?

下面我将从理论和事实两个层面上阐述我方观点。

首先,在理论上,从法律的根本出发点开始就无不涌现着浓浓深情。

在我国这样一个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目的的社会主义国家中,法律以保障我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其根本出发点,在这样拳拳的赤子之心照耀下,怎能说法律无情?

在资本主义国家,虽没有“为人民服务”这样伟大的目标,但自“文艺复兴”时期起,现代法律就烙上了“人本主义”的烙印,在伟大的人性的指引下,向着维护社会公正方向发展而去。

而法律,铲除的是社会的腐败,维护的是多数人利益,建立的是社会的公正,进而维持了国家的长治久安,营造了百姓的安居乐业,这难道不是法律最大的有情吗?

其次,在事实层面上,当今世界主要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前者使用的是判例法,在遵循先例的原则下,一个个判例是构成了其主体部分,而每一个判例都是陪审团、法官、乃至律师共同熔铸的结果。

这样立足于人民的法律,对方辩友怎么能说它无情呢?

我国属大陆法系,采用的是成文法。

文字条文作为其的表现形式,绝不等同于法律本身。

法律必须包含从制定到应用的一系列过程。

从制定来看,我国法律主要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呈递上去的一份份提案,无不包含了全国人民的切身情感;一场场热烈的讨论中,无不包含了各地民众的迫切需求;代表作出的一个个表决,无不包含了对祖国人们的认真负责;在总书记签署最新法令时,无不包含了对全国上下的深情厚爱。

这样一部由各地2000多位代表到全国13亿人民所共同制定的法律,对方辩友怎能说她无情?

从应用来看,一条法律须应用到所有相关的案件处理过程中,而其本身又不可能详细的规定到每个案件的细节。

而这时就需要法律的应用者,根据法律的精神,考虑到当时当地的文化习惯、道德风俗,在依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

这其中,情的因素时时体现。

因此,法律的应用也必然有情。

法律是对人间公正的追求,是对人格尊严的维护,是对人生价值的肯定,是对人身自由的保障。

所以我们说,法律有情,而且有的是深情,是大情。

只有这样的法律才是和谐社会的精髓,才是依法治国的真谛,才是你我可以接受、并乐于接受的真理。

谢谢大家。

2’58”

10’10”

主席:

下面有请反方一辩,时间同样为三分钟。

郑斯婧: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大家好。

管子曰: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衡量人们行为的客观标准,是普遍适用的社会规范;而情,是情绪和情感,是处于特定状态下的主体对于事物关系的主观理解,是以个体差异为特性的心理体验。

法与情本原不同,泾渭分明,不可混淆。

而今天,我将从法律的本质、作用、发展规律三个方面来论证我方论题,法律无情。

第一,从本质看,法律原本无情。

法与情出自不同的本原。

情感人人不同,而法律则独一无二。

法律是利益的博弈与价值均衡的过程,绝不受感情的左右。

其作用在于通过无情的铁律对于个体行为形成强制的约束,而达到维护个体正当利益,实现社会均衡和谐的最终目的。

第二,从作用过程看,法律必须无情。

立法是权利、义务、责任的确认,是利益协同的过程。

从法律的诞生起,即剥离了情感的作用。

而司法,更不允许有感情的作用掺杂其中。

俗语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诸葛亮曾告诫后主:

“不可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正所谓“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律对我们形成的保护伞,正在其无情之处体现。

守法也不能因为其感情好恶而有所不同,增强法律意识、贯彻法律精神,要求我们抛离感情,理性的认识法律的约束作用。

第三,从发展的规律看,法律独立于感情之外。

法律与时俱进,它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为目的。

决定了它必须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相适应,同时绝不能因主观感情倾向而转移。

“以情代法”必然“以情乱法”。

法律与感情一旦无法划清界限,其结果必然亵渎法律尊严,破坏法律秩序。

为何我国法制至今尚未健全;为何法律的实施仍屡遭阻碍;为何我们今天看到无数人已经触犯法网,而仍然懵懂不知;中华文明历史悠久,为何中国近代的法制建设始终落由于人?

究其根本,那是绵延千年的“人治思想”。

法与情的界限不明的错误,人治蒙蔽了我们的眼睛。

先秦时代,已有先人提出“法律如巳时之炊,如日月之明”(谁告诉我这是什么典故……)。

认法而不认制,认公而不认私的客观衡定律。

而我们今天惟有正视法律凌驾于情感之上的理性光芒,才能使之成为守护正义的倚天长剑,在这昭彰公允剑锋之下,将是一个充满真情的美好人间。

谢谢。

2’59”

主席:

下面进入第二个环节,防守反击,由反方三辩根据对方理论进行反驳,时间为一分半钟,有请。

彭佳:

谢谢主席,大家好。

对方辩友今天鱼目混珠、偷梁换柱。

把情与人性、人情、人文主义相混淆。

法律无情,却要人情,维护了人权,可它却包含了人情啊(听不清)。

如果法律有情,那情的参与性与法的统一性如何协调?

庄周尚且迷蝴蝶,那法律是该喜欢花蝴蝶呢还是白蝴蝶呢?

正所谓萝卜青菜,各有所爱,那你说法律是维护萝卜呀,还是保护青菜啊。

情的不稳定性与法的统一性又如何协调呢?

我们说,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如果法也有情,那是不是说它要朝令夕改呀。

其二、对方辩友逻辑混乱,保护你就是对你有情吗?

那我说,对于制裁的一方,是不是就可以说法律无情,那对方辩友今天论证的就是法律既可能有情,也可能无情嘛。

对方辩友硬扔给我几个例子(听不清),我今天保护了你是因为我对你有情吗?

还是说我中有你、你中有我呢?

最后,对方辩友强加联系,以为从法律的制定到应用有人参与就是有情(主席:

对不起时间到),谢谢。

1’10”计时错误(320字/分钟)

 

主席:

反方三辩真是言词犀利,不知正方作何反击。

下面有情正方二辩,时间同样为一分半钟。

王辉: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

对方辩友刚才问我,法律是喜欢白蝴蝶还是花蝴蝶。

我会告诉对方辩友,如果白蝴蝶犯了法,法律就会保护白蝴蝶;如果花蝴蝶犯了法,法律就会保护花蝴蝶(口误--!

)。

不管是《辞源》还是各种专业书籍,对法律的定义都包含以下两点:

第一、由立法机关制定;第二、由国家政权保证实施。

就怕对方辩友剥离了制定、剥离了实施。

那请问,法律难道只是几个汉字而已吗?

人们所常说的法律无情,是就“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而言,并非是法律中没有人的善良、情感与愿望。

法律有情,不仅体现在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及为受害者伸张正义,更体现在对违法者和犯罪分子的惩戒上。

对不犯分子的惩罚才是对人们群众的关爱之情啊。

新出台的《民事证据法》规定:

具有相关血缘关系的人员可以拒绝作证,如妻子可以拒绝作出不利于丈夫的证词。

作证豁免权这一概念的出现正是观念更新的产物,表明立法、执法已经越来越向着尊重人情、人性的方向发展。

对方辩友说得好,要与时俱进,当前社会价值观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强调尊重人情、人性,强调以人为本,那么法律正是这一主流思想的反映与体现。

最后想请对方辩友不要踩着海边的沙滩而否认海水的存在。

法律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手臂伸向对方辩友)。

1’25”

主席:

下面请双方交换角色,有请正方三辩,你同样有一分半钟的时间可以把握。

李建溪:

16’30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

在此,我对对方的理论提出以下几点异议。

首先,对方辩友不断强调法律无情,无非是强调法律的客观物质性,可是对方辩友是不是对法律的理解过于肤浅了呢。

我方一辩在之前已经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的情阐述得一清二楚,而对方辩友剥离掉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这两个方面。

法律是不是只剩下一排冷冰冰的文字,按对方的逻辑,那中国的法律是不是就剩下那一对横平竖直;而英国的法律只剩下二十六个字母了呢?

其次,对方辩友不断强调,法律在审判过程中不能讲情面,那样会使审判不公平,可是对方辩友将情过于片面化,对方辩友强调的情,正是私情,而我方所说的是大情。

法律如阳光空气,无时无刻不在呵护着我们,这不正是法律的大情所在么。

对方辩友硬要是把有情的法律说成是无情的冷冰冰的石头,那我们也没有办法。

可是有情的法律,真是比窦娥还冤呢。

她心中的冤枉有谁能与之共鸣呢?

如果法律现在有嘴的话,我相信她此时此刻一定会对对方辩友说:

我是爱你的!

1’13”

主席:

不知对于正方的反驳,反方应该如何反击。

有请反方二辩,时间同样为一分半钟。

滕超:

谢谢主席、谢谢对方辩友,大家好。

今天对方辩友满口大情公情,实是偷梁换柱,法律维护人民,呼吁自身价值的人性(?

),就是有情吗?

今天对方辩友说人性就是有情,那让我们来看一下吧。

人性,顾名思义,就是人的属性;人情,即人的感情。

众所周知,人的属性分为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而社会属性正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

社会属性是社会关系(听不清)部分的总和,而社会关系中最根本的经济关系正是由人的根本利益决定的啊。

我们都知道法律保护利益与价值,所以法律是捍卫人性的,但并不说明法律是有情的啊。

按照对方辩友的逻辑,农妇保护了别人家的农田,是不是就可以把别人家的农田据为己有了呢?

再让我们看看法律的本质吧,法律的本质是国家的意志,是一种规律与准绳,与请毫无关系。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对方辩友所说的一切法中有情,那都是一种错误的揣度。

把一切从人人平等出发的法条都归结为情。

那我们来看一下,这有一个孩子,可能对自己的父母毫无感情,说不定是代沟,但是他一样要赡养自己的父母,这是因为情么?

不是啊~是因为法律规定了他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而他父母又接受赡养的权利啊。

今天对方辩友说法律的产生要考虑公众的(主席:

对不起,时间到)感情。

谢谢主席。

1’36”

主席:

才两个环节,比赛就已相当精彩,相信下面的环节一定不会让您失望。

下面就将

进行自由辩论环节,双方交替发言,各有四分钟。

首先有请正方。

陈子润:

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

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请问这是不是法律对妇

女的关爱之情呢?

(掌声)

滕超:

请对方辩友注意了,这不是对妇女的关爱,而是对妇女的权益的保护、对新生儿权益的保护啊。

我倒要请问对方辩友了,这有一个老乞丐,他饿极了,所以他实在忍不

住去偷了东西,我们的法律对他有情,是不是就要判他无罪呢?

陈子润:

我想请对方辩友明确,保护难道就没有情了么?

对方辩友这个逻辑从何而来。

好,对方辩友不承认这一条有情,我们再来一条吧。

《刑法》第十九条规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是不是对盲人的特殊关怀以及照顾之情呢?

彭佳:

对方辩友,今天我保护了你,我就一定对你有情么?

对方一边告诉我们说,法律从它的制定到实施都有人的参与。

那我们说一个孕妇,她从怀孕、生孩子到坐月子都有医生的参与。

难道对方辩友要告诉我说,孩子是孕妇和医生共同所生的么?

王辉:

对方辩友明显曲解了我方的立论,我方说法律从制定到执行都有人的参与,但是有立法者的参与,他有保护这个国家,保护这个国家的人民的义务。

所以他才会牵扯到这方面的感情。

徐浩然:

对方辩友说得好,立法者要保护国家、保护人民的权利。

那么立法者就真的把这个情带到法律中了么?

如果他把自己的情带到了法律,那么他怎么保护国家,怎么保护人民啊?

陈子润:

还是我说下对方辩友的比喻吧。

对方辩友说得好,孩子是医生和孕妇共同作用的结果,可能不是这样,但是如果没有医生的话,你的孩子是生不下来的啊。

郑斯婧:

对方辩友完全曲解了我们的意思。

我们说人是有情的,但是人有情绝不代表法是有情的。

人制定法,是以全民的利益为准绳的。

那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如果A和B发生纠纷,我跟A比较熟,我希望法律把A轻判,你跟B比较熟,你希望法律把B轻判,请问他的有情表现在哪里呢?

(——)

王辉:

请问对方辩友如何能将医生对新生儿的感情,与社会主义国家领导者对人民的感情相混淆呢?

彭佳:

对方辩友,法律无情人有情。

如果一个农妇有心脏病,你能告诉我说农妇养的鸡也有心脏病么?

王辉:

这我就听不明白了,法律无情人有情,与鸡有没有心脏病有何关系?

滕超:

所以我要告诉对方辩友,我们今天谈的是法律无情人有情,对方辩友听不懂我方立论,我就不再作解释了。

我倒要请问对方辩友了,对方辩友今天大谈公情,人民都支持国货,我们是不是就要立一部法律,不要买外货了啊。

陈子润:

对方辩友的逻辑很可笑啊,对方辩友说人有情所以法律就无情。

我想请问对方辩友,这里头的逻辑关系是如何建立起来的呢?

彭佳:

情必然厚此薄彼,那么请对方辩友告诉我,她究竟是要偏向于哪一方呢?

王辉:

社会主义国家对于广大人民的爱也会厚此薄彼么?

徐浩然:

请对方辩友一定要明确回答我方问题。

我再请问对方辩友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按你方的观点,是不是人与人之间的感情都一样了?

陈子润:

我还是回答对方辩友前一个问题吧。

情就是厚此薄彼,那我们的博爱是从哪里来的呢?

(掌声,观众终于听明白一句话了……)

滕超:

对啊,博爱是公情。

可是对方辩友刚才没有回答我方问题,大家的情就一定是正确的么?

在二战的时候,德国人民都相信,我们发动这场战争是正确的,那二战就是正确的么?

陈锐宁:

可是世界人民都相信,二战是邪恶的啊。

(掌声、笑声)

彭佳:

替天行道(掌声未结束),在大家心目中觉得一定是公情可以接受的。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向李逵这种流窜杀人犯,对方辩友您不制裁么?

陈子润:

这个和今天的辩题有什么关系呢?

彭佳:

对方辩友觉得维护公平和我们的辩题都没有关系,那我实在是无话可说了。

李建溪:

古代的大侠惩恶扬善,那就叫侠骨柔情,为什么今天的法律惩恶扬善,他就不能是有情的呢?

郑斯婧:

对方辩友刚才说,古代的人民除暴安良,他们是有情的。

我觉得对方辩友这个逻辑实在是混乱。

如果到今天来说,李逵它确实就是一个流窜杀人犯啊。

那刚才对方辩友一直跟我们说人是有情的,我们一直没有否定认识有情的。

我想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如果一个小偷,他为了自己的母亲偷了一台电视,请问法律到底应不应该制裁他呢?

王辉:

对方辩友反复把李逵的例子拿到今天的辩论场上来,那请问对方辩友是想要宋朝的法律还是想要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呢?

滕超:

可是对方辩友刚才把古代的大侠也拿过来了。

对方辩友只攻击我,不解释,这不也正攻击了你方的观点么?

我倒要请问对方辩友了,我们都知道天津市第一任市长刘青山犯了贪污罪,可是他确实曾经有功于国家,有功于人人民,我们对他有情,我们就不要判他罪了嘛。

李建溪:

可是对方辩友请注意,它是有弊于人民的情多呢还是有利于人民的情多呢?

(掌声)

彭佳:

今天在感情上我们赞同对方辩友所说的每一句话,但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次次捍卫对方辩友手上的权利。

我再想请问对方辩友,梁文从抗洪英雄到杀人犯,对方辩友难道觉得法律有情就应该考虑下,人民都对他非常有爱就轻判他呢?

陈子润:

对方辩友一直在说道理、道理、道理,我们还是先看看事实吧。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情节、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请问对方辩友,这是不是对未成年人特殊的关爱之情呢?

滕超:

我倒想请问对方辩友,法律对这个人实行了保护,是不是对他情有独钟,对这个人有偏爱啊?

李建溪:

我终于明白对方辩友的逻辑了,对方辩友一直在说,人是有情的,法律是无情的。

这就好比2月14日,我送给对方女辩友一块巧克力,对方辩友只看到这块巧克力,却忽视了我在这块巧克力中溶有的、对对方辩友的深深的情啊!

(掌声、笑声)

彭佳:

我倒想请问对方辩友了,今天对方辩友喜欢一个女孩,破坏别人的感情、破坏别人的家庭,法律会因为你们真爱无敌就判你们有情人终成眷属么?

李建溪:

为什么我喜欢一个女孩就是破坏她的家庭呢?

为什么我不能给他的家庭带来幸福呢?

(掌声、笑声)

郑斯婧:

对方辩友您的逻辑是这样的,因为你是有情的,所以巧克力是有情的。

我可以告诉对方辩友,巧克力是无情的,因为你的有情,所以让他负有了感情,其实巧克力是无情的。

那我想请问对方辩友了,你们的无情难道是建立在人有情的基础上么?

陈子润:

对方辩友竟然看不到巧克力中融入的我方三辩对对方辩友的浓浓感情。

真是让我感觉到(李建溪:

寒心……),真的是“多情汉子、负心姑娘”啊……(掌声、笑声)

徐浩然:

对方辩友,你对我方三辩友浓浓的感情,万一你方三辩对我方三辩也有浓浓的感情,法律是考虑你的情还是你方三辩的情呢?

李建溪:

这是属于正常感情上的竞争,为什么要拿到法庭上去决断呢?

彭佳:

对方辩友,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对方辩友说是(听不清)……的。

难道我们的法律因为你有这样的情,就把我们的美女帅哥都保护起来么?

陈子润:

难道我们说法律的情就是私情么?

我终于明白对方辩友对情的定义,对方辩友说情就是私情,那我们今天的辩题是不是应该改成“要不要徇私枉法”了呢?

徐浩然:

对方辩友今天说你们的情就是公情,那我想请问你了,所有的人都喜欢刘翔,那时不是刘翔犯法就不用追究,刘翔永远都不会犯法了呢?

李建溪:

可是刘翔犯法毕竟对人民有弊啊。

彭佳:

忠孝(听不清,也许是忠孝廉耻义)……对方辩友您能够接受吧,一个小偷家很穷,母亲想看电视,想要一台电视机,对方辩友您今天是制裁还是不制裁呢?

陈锐宁:

因为他对更广大的人民造成了损害,所以当然要制裁啦~(掌声)

滕超:

那……(反方时间到)

李建溪:

对方辩友在定义中就混淆了法律的定义,法律必须要有执法机关制定,由国家政权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而对方辩友剥离了立法与执行,那么对法律的定义就是一种曲解,那么对方辩友今天所论述的就是错误的。

王辉:

《刑法》规定:

对于被迫参加犯罪的,应按照其犯罪情节,进行减轻或免除处罚。

请问对方辩友,这不正是一种关爱之情么?

陈锐宁:

《刑法》第十七条也规定:

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这难道不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之情么?

陈子润:

对方辩友一直在说私情、私情,一直在举个人、个人的例子。

那我们今天的辩题真的要变成是否要徇私枉法了。

李建溪: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强调:

妇女在特殊的时期需要实行保护。

这难道不是对妇女这一特殊群体的一种保护么?

(正方时间到)

主席:

刚才双方一来一往打得非常精彩,从观众一次又一次热烈的掌声中就可以看出来,我相信评委也一定有很多问题想问双方辩友,那么先请评委向正方提出两个问题,正方回答总时间为一分钟。

史广顺:

我对正方提一个问题,就一个。

就是说,正方刚才在自由辩论形势很好,看起来很热闹,但你们一直没有解释一个问题,公情如何立住。

如果你们立起了公情,那么你们是不是承认法律无私情,却有公请呢?

也就是说从这个观点来看,某种程度上说,你们一直是在论证,你们一直没有解释的问题,谁来制定这个公情。

李建溪:

我方一辩在立论中已经强调了,法律的制定必须要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那也就是法律的根本出发点,所以我们认为,公情即出于制定者对于人民的考虑,所以我认为公请在一辩立论中已经强调了,对方辩友也一定听明白了我们公顷的来源了。

郭伟:

请问正方对于法律的定义是什么?

李建溪:

法律的定义泛指由立法机关制定,由国家政策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所以法律一定要包含他的制定与实施。

主席:

不知正方的答案能否让您满意呢,下面请向反方提问。

史广顺:

我问反方一个问题,你们自由辩论中所有的例子都是举任何一个个体,他有情,然后犯法了,这个实际上相对于正方的理论而言,你们的例子并不具备直接的攻击性,因为人家已经让开了。

那我问你们,你们如何看待法律的公正,与正方提到的这些对未成年人、对妇女、对孕妇的这些的保护,这之间的关系。

就是这种公正和公平有何联系?

郑斯婧:

谢谢您的问题,我方认为公正他不等于人情,我们今天讨论的是法律到底有没有情,如果把情的因素带到里面的话,那法势必被情左右。

所以我方认为,法律它应该是以国家的道德利益、正是利益的博弈与价值均衡的过程,绝不受感情的左右的。

我们正是通过这无情的法律,维护着一个有情的人间。

就好像我们在一片有情的土地上,播下了一颗无情的种子,又长出一颗无情的树,来维护着我们的%$#@(听不清)。

郭伟:

还是和正方同样的问题,你方再重申一遍法律的定义。

彭佳:

谢谢评委,我们觉得法律呢,制定的时候没有考虑人的因素,并不因为你喜欢或者不喜欢,或说公情或是怎么样,而是从,第一、体现国家意志,第二、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的权利以及义务和利益、价值。

从这个角度来定义的法律。

郭伟:

你们定义的什么是法律?

彭佳:

法律就是一种利益的制衡和博弈。

主席:

不知双方的回答能否让评委满意呢?

下面进入本场比赛的最后一个环节,一锤定音。

由双方的四辩进行总结陈词。

首先现有请反方四辩,时间为三分钟。

徐浩然:

谢谢主席,大家好。

纵观整场比赛,对方辩友一直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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