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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法制读本教案

初二法制读本教案

教学时间:

20XX年9月教学内容:

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位时

1、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知道我国公民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2)能力目标:

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现实生活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能够依法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享有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不履行消费者法定义务的行为作斗争。

(3)思想觉悟目标:

增强作为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观念,正确行使消费者的权利,自觉履行消费者的法定义务。

2、教学重点和难点

(1)“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既是本框的教学重点,又是难点。

(2)“消费者要依法维权,以及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是本框的教学重点。

教学过程1、自读、思考

现在请同学们根据屏幕上的“思考题”预习本框内容。

(多媒体展示)思考题:

⑴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⑵我国建立了哪些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机构?

⑶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⑷公民作为消费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哪些法定的义务?

2、消费者享有的权利

请大家观察课本第41页的漫画。

漫画中的“你”指谁?

(消费者)“毁你”、“宰你”、“蒙你”、“害你”、“骗你”、“坑你”,所表明的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

)“我来保护你”中的“我”是谁?

(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

3、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机构

(师)在商品服务市场上,经营者往往处于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而消费者则往往处于劣势,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经营者的侵害。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依法建立了哪些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机构?

4、消费者要依法维权以及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

5、消费者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

(师)通过以上学习,我们知道了消费者依法享有合法权益,国家建立组织机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也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另一方面,消费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

消费者有哪些必须履行的义务?

(生)略

6、案例深化

(师)通过刚才的学习,对于课前我们进行的调查,相信大家已经有了正确的答案。

为了加深对刚才所学知识的理解,现在我们一起来关注今年在我国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

第二课时

教学内容:

了解,学习现实生活中的典型案例

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

(一)“空壳奶粉”喂死婴儿

在安徽阜阳的农村,从去年开始,有100多名婴儿陆续患上了一种怪病。

本来健康出生的孩子,在喂养期间,开始变得四肢短小,身体瘦弱,尤其是婴儿的脑袋显得偏大。

当地人称这些孩子为大头娃娃。

现在阜阳已经有8名婴儿,因为这种怪病而夭折。

而令人意外的是,导致这些婴儿身患重病甚至夺去他们生命的竟然是他们每天都必须食用的食品——奶粉。

         

根据阜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所出示的检验报告,这些婴儿平日所食用的奶粉蛋白质含量仅为1%,而根据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标准,0-6个月的婴儿奶粉蛋白质含量应为12-18%。

这些奶粉被人们称为“空壳奶粉”。

(二)“黑心”商家制售假冒奶粉

阜阳市疾控部门收到13位患儿家长送检的13种奶粉,经检验全部不合格。

这些奶粉每100克蛋白质含量大多为2-3克,最低的只有0.37克!

按照国家标准,刚出生婴儿吃的奶粉,每100克的蛋白质含量应该是18克!

每袋400克的劣质奶粉,零售价一般在10元左右,比国内外名牌奶粉便宜不少。

相对低廉的价格成为市场撒手锏,刺激了经销商的售劣积极性。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经销商告诉记者,一些劣质奶粉进价只需4-5元,零售时以10元的价钱卖出,批发价也在8.5元以上,比经营正规奶粉的利润高多了。

(三)总理批示彻查劣质奶粉事件

安徽阜阳等地劣质婴儿奶粉事件曝光后,温家宝总理指示对此进行全面调查,对受害儿童采取妥善医治措施,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触犯刑律人员要依法严厉惩处。

在国务院调查组的统一组织下,阜阳市对制售劣质奶粉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了严厉打击,刑事拘留47人,留置审查59人,宣布正式逮捕31人,依法传讯203人。

(四)谁揭开了安徽阜阳劣质奶粉的盖子?

据介绍,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能引起众多新闻媒体的重视,并得到解决,与一位叫高政的普通市民分不开。

正是由于高政不断投诉,并用电话向省内外几十家新闻媒体进行反映,才使这一事件最终曝光,并由此在全国掀起了一场清理劣质奶粉的“风暴”。

(五)事件另一面留给我们的思考

(1)农民依法维权的意识淡薄

在已经发生的上百例“奶粉杀手”事件中,真正去工商部门投诉的家长却少之又少。

工商局申诉举报中心“12315”副主任陈玉峰说,到目前为止,他们才接到四五个家长的投诉。

笔者采访了一位受害者家长,他表示自认倒霉,并不准备投诉经销者,一来觉得投诉麻烦,二来和经销户比较熟悉,投诉的话怕“伤了交情”。

(2)阜阳市存在虚假行政行为   “大头娃娃”仍是难题 

工商部门明知的不合格产品竟然没有列入劣质奶粉名单,受害儿童亲属追讨赔偿也因执法人员隐瞒真相变得艰难,记者要采访的死亡婴儿亲属被“保护”进公园……这些打击劣质奶粉的虚假行政行为,使许多“大头娃娃”伤害赔偿的追讨成为了难题。

(讨论过程略。

主要围绕五点谈感受:

(1)经营者漠视他人生命,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严重违背社会主义道德,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受道德谴责,应受法律制裁。

(2)党和国家关怀人民生命健康,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3)每个公民都应增强法律意识,

教学时间:

20XX年10月教学内容:

学习义务教育法

第一课时

一、教学目标:

1、借助此次宣传和讲解工作,使教职工对新《义务教育法》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2、在大致了解的基础上,使教职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3、在学习新《义务教育法》的同时,使教职工懂得和理解党的惠民政策光耀人心。

二、教学重点:

新《义务教育法》的四大亮点:

1、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2、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3、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三、教学难点:

1、新《义务教育法》的四大亮点;

2、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四、教学辅助用具:

新《义务教育法》的宣传单。

一、导入语:

今天,让我们来深入细致的了解一下新《义务教育法》的内容和现实意义。

分发新《义务教育法》宣传单。

二、学习新《义务教育法》:

1、大致讲解新《义务教育法》的概貌:

a、20XX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公布,并于20XX年09月01日起实施。

b、新《义务教育法》共分八章: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学生;第三章 学校;第四章 教师;第五章 教育教学;第六章 经费保障;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

2、立法原则: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3、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新《义务教育法》面前,人人平等。

4、新《义务教育法》第二章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课时

教学内容:

5、新《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补充说明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6、地方各级政府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7、新《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8、新《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9、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10、新《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11、新《义务教育法》的第四亮点:

第六章 经费保障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12、法律责任:

a、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b、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c、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d、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三、小结:

教学时间:

20XX年11月教学内容:

食品安全法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了解立法背景,了解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内容,知道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知识,知道有关消费知识,掌握维权途径,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能力目标:

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会依法规范自身行为,依法维护国家利益

觉悟目标:

增强法制观念,增强权利意识,增强责任意识

教学重点:

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

教学难点:

学会依法维权

第一课时

教学内容:

一,教者通过立法背景导入新课

立法背景  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的《食品卫生法》,对保障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尤其是近几年,我国频繁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像苏丹红事件、多宝鱼事件、大头娃娃事件、毒火腿、毒粉丝以及问题奶粉事件等。

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引发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心理恐慌,对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以及经济的良性发展造成巨大冲击。

而且,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这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对中国产品信誉产生连锁性的恶劣影响。

师生共议原因 

一是食品标准不完善、不统一,标准中一些指标不够科学。

对有关食品安全性评价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是规范、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重质量、重安全,还缺乏较为有效的制度和机制。

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明确、不严格,对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三是食品检验方法、规程不统一,检验结果不够公正,重复检验还时常发生。

 四是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甚至造成消费者不必

要的恐慌。

小结:

第二课时

制度创新:

(一)理顺监管体制,加强全程监管,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国务院于20XX年9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中确定的。

这次食品安全法对现行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各部门的监管职责。

——国务院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标准制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信息公布等,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二)制定统一的国家标准,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

一方面,我国的标准太老太少,未与国际接轨。

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其中仅规定了291条食品农药残留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

    另一方面,我国食品标准又太多太乱,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各标准间重复交叉、层次不清。

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建立科学、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仅为保障食品安全奠定了坚实基础,还能有效杜绝各个执法部门法出多门、各自为政的现象。

(三)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到苏丹红,再到“三鹿事件”,回顾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要想及时发现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转变只注重“事先许可、事后抽检、出了事故进行处罚”的传统监管方式,加强风险的监测和评估。

为此,食品安全法中明确“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相关部门要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这一条款意味着相关部门应将食品的风险监管关口提前,主动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进行检测,防止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在此基础上,食品安全法还对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做了规定,要求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由外在表面现象为主,深入到食品内在的安全因素,这是一个较大转变,也是一大制度创新。

小结:

教学时间:

20XX年4月教学内容:

婚姻法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了解婚姻法的有关内容,掌握家庭成员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

能力目标:

学会运用婚姻法的有关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觉悟目标:

增强权利观念,正确行使权力,增强义务观念自觉履行义务

教学重点:

婚姻法内容

教学难点:

公民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课时

教学内容:

师生公议:

一、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三、婚姻法的概念

四、婚姻法的特点

婚姻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它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因此,和其他法律比较,它有自身的特点。

第二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婚姻自由有两个特征: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

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婚姻自由的内容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

当事人是否结婚,和谁结婚,由当事人作主,任何人无权干涉。

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但自愿必须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婚姻自由包括两个方面,结婚既可自由,离婚也应是允许的。

既然婚姻的成立和维系都是以爱情为基础,那么,当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时,解除这痛苦的婚姻关系,无论对双方或对社会都是幸事。

我们既要保障离婚自由,也要反对轻率离婚。

3、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

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对婚姻自由的重要补充。

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使当事人能够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保障离婚自由,则是为了使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结婚是普遍行为,它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是特殊行为,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发生的,是对婚姻自由的重要补充。

保障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暴力,它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其范围比虐待要广,包括对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性方面的暴力。

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2、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多次、经常的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经赡养、抚养或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违法行为。

五、计划生育

大家看教材进行理解。

 六、对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的新要求

婚姻法第1章重申和强化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同时针对现实情况增设了第4条。

即“夫妻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该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一规定,不仅以法律形式从总体上对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提出了要求;而且适应现实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婚姻家庭的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

第二课时

 第二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新兴的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过程中提出来的。

资产阶级提出民主、自由、平等的口号,婚姻自由也被宣布为“天赋人权”。

实行婚姻自由,已成为多数国家普遍认同的一项法律原则。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婚姻自由有两个特征: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

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婚姻自由的内容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

当事人是否结婚,和谁结婚,由当事人作主,任何人无权干涉。

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但自愿必须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婚姻自由包括两个方面,结婚既可自由,离婚也应是允许的。

既然婚姻的成立和维系都是以爱情为基础,那么,当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时,解除这痛苦的婚姻关系,无论对双方或对社会都是幸事。

我们既要保障离婚自由,也要反对轻率离婚。

3、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

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对婚姻自由的重要补充。

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使当事人能够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保障离婚自由,则是为了使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结婚是普遍行为,它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是特殊行为,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发生的,是对婚姻自由的重要补充。

(三)保障婚姻自由原则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

其中特别是干涉父母再婚的现象比较突出,这是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XX年婚姻法修正案增加了一条明确规定“子女应该尊重父母婚姻权利”。

包括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不得干扰父母再婚后的生活,也不能因父母再婚而不履行赡养义务。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这种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但女方以索取财物为结婚的先决条件,有时女方的父母也从中索取一部分财物,不满足就不结婚,危害性不可抵估。

所以,婚姻法予以禁止。

保障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暴力,它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其范围比虐待要广,包括对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性方面的暴力。

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2、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多次、经常的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经赡养、抚养或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违法行为。

 

对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的新要求

婚姻法第1章重申和强化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同时针对现实情况增设了第4条。

即“夫妻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该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一规定,不仅以法律形式从总体上对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提出了要求;而且适应现实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婚姻家庭的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

课堂小结:

教学时间:

20XX年5月教学内容:

环境保护法

教学目标:

 通过学习,使同学们了解对特殊区域环境进行保护的重要性;掌握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特征、掌握各种特殊区域保护立法情况及有关法律规定,以便积累知识,更好地服务于今后的环境保护法制工作。

教学重点:

环境保护法的有关内容

教学难点:

落实环保行动

第一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概述

一、特殊区域环境与特殊区域环境保护

1、区域环境

2、特殊区域环境

3、对特殊区域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二、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和特征

1、它以建立和保护管理特殊区域环境为主要内容。

2、它所规定的保护措施和制度较之于一般区域环境保护法更为严格,要求也更高。

3、它因各类特殊区域设置的目的与功能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4、它与各环境要素保护法相互衔接与配合。

 第二节   自然保护区法

一、 自然保护区的概念及其分类

1、自然保护区

2、自然保护区的分类

3、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作用

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自然保护区的规划与管理体制

(二)关于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法律规定

1、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

2、自然保护区的分级及设立审判

3、自然保护区的范围、界限的确定、变更和自然保护区的撤消

4、自然保护区内部区域功能的划分

(三)关于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规定

1、政府及政府有关职能主管部门在自然保护区管理过程中的责任的法律规定

2、管理自然保护区的措施和手段的法律规定

3、自然保护区的土地管理

第三节   风景名胜区保护法

一、风景名胜区的概念及其分类、分级

二、我国关于风景名胜区的法律规定

(一)加强对保护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管理

(二)对风景名胜区实行分级审定。

(三)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地带的基本建设活动

(四)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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