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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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重点
IZ3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IZ301011掌握注册管理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注册申请: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造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师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有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初始注册是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八条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限3年。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要求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应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止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证书和印章失效的情形: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格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聘用企业在7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予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IZ301012掌握执业管理
一、一级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若想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泽所受聘的单位必须具备有施工企业资质,而不是仅仅具有勘查、设计、监理等其他企业资质。
受聘单位的变更: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
只有是在这些情况下,才允许变更注册到另一个企业:
1、发包方与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2、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费用责任的;
三、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的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四、权利
(1)试验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五、2008年施行的《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则进一步规定: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2)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3)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
(4)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
(5)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
(6)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
(7)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8)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
(9)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六、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P7
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在规定文件上签字后补盖执业印章,完成签章手续。
七、《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以不同专业分了14个专业的工程规模标准。
大中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
八、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职业活动进行实施监督管理。
九、撤销注册P9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该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3.违法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职业印章的
十、注册建造师的行为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
P10
1.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2.泄露商业机密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
4.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5.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一、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
1.《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律组成,单行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法、婚姻法等。
P10
2.法的形式,实质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
3.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
4.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5.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
6.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7.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8.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9.行政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0.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11.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
12.《立法法》规定: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是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P12的三点内容
13.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14.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15.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3)《民事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4)《民事通则》第13条第2款还规定: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6.无民事行为能力P14
17.法人P14
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的规定。
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把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18.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贸企业等。
19.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
1)财2)物3)行为4)非物质财富
20.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客体所形成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21.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所需的意思表示的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两种:
1)单方法律行为2)双方法律行为P16
22.《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是特定的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3.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代理人,但法律对代理人资格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4.根据《民法通则》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5.《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
“委托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P18总共5点
26.表见代理是指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被代理人负授权职责的代理。
1)未予授权的表见代理
2)超越权限的表见代理;
3)代理权终止的表见代理。
27.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实施了代理的行为;
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为有代理权。
28.《合同法》第49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
29.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合同2)不当得利3)无因管理4)侵权行为
30.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P20
常见的债就是合同志债,另外单方允诺之债也属于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
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都是属于法定之债。
31.
(1)连带债务人的每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2)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请求履行任何比例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而拒绝履行;
(3)连带债务人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即行解除;
(4)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32.债权人就是抵押权人。
3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34.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35.根据《专利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者;申请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36.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期计算。
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
37.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算起。
38.诉讼实效期间的种类P30
(1)普通诉讼时效。
(2)短期诉讼时效(3)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39.施工许可制度,是指由国家授权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前,依建设单位申请,对该项目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制度。
P34
40.《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具备一系列前提条件:
P35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设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1.对设计文件的要求是:
1)编制方案设计文件2)编制初步设计文件3)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时进行施工作业的技术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42.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的30%。
43.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
1)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2)抢险救灾工程
3)临时性建筑
4)军用房屋建筑
44.《建筑法》第10条规定:
“在建的建筑工程故因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
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则应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以罚款。
所谓“可以处以罚款”是指可以不罚款,是否处罚款由本法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影响大小等具体情况决定。
45.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新设立的企业,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1)施工总承包企业可承揽的业务范围
2)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
3)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
46.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P38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47.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48.取得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49.我国目前在建筑业实行的职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
1)注册建筑师2)注册结构工程师3)注册监理工程师4)注册造价工程师5)注册咨询工程师6)注册建造师。
50.建筑业专业技术员执业资格的共同点
1)均需要参加统一考试2)均需要注册3)均有各自的执业范围4)均接受继续教育
51.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
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整体承包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容易导致如下弊端的产生:
1)肢解发包可能导致发包人变相规避招标
2)肢解发包会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目标的控制
3)肢解发包增加发包的成本
4)肢解发包增加了发包人管理的成本
52.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采购
《建筑法》第25条规定: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主要有三种形式:
1)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2)由承包商负责采购3)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
53.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转包与分包的主要区别在与分包是将一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而转包则是将所有工程全部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54.《建筑法》第29条进一步规定: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处,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P42
《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队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55.大中型公共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督。
我国对工程监理单位实行自主等级许可制度。
《建筑法》第31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工程监理包括:
1)法律、法规2)有关的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56.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工程监理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工程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在质量、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
57.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的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8.招标是指招标人依法提出招标项目及其相应的要求和条件,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法处投标邀请书吸引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行为。
投标时至投标人相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行为。
59.《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60.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
但是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61.依法不可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带赈灾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重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2.招标的方式: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共5条P30
64.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的投标邀请书。
65.资格审查是招标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其内容是审查潜在投标人活投标人的资质、业绩、经验、以及荣誉、财务状况、人员、设备、分包、诉讼等履约标准。
资格审查分为:
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66.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
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除外,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招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67.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队已发出的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问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投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
68.编制标底并不是强制性的,招标人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投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一个工程之能编制一个标底。
IZ301053掌握投标的要求
1.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2.在发生下列情形时,招标人有权没收招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2、中标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3.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行货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4.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有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6.投标人不得实施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共5条P56
7.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实务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他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也可以由投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的其他主要内容。
8.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实务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9.评标专家应当符合的条件:
共3条P58
10.以下情形将被作为废标处理:
共6条P59
11.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了应当作为废标处理的情形:
1)无法定代表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的;2)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3)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12.招标文件上明确规定必须要既有单位的盖章也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否则就是废标,
13.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相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属原则进行修正: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14.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共2条P60
15.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技术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16.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