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安全生产工器具管理制度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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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北煤矿安全生产常用工器具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工器具的管理,确保各类工器具在采购、保管、检验、使用、维修和报废各环节得到有效控制,确保员工在使用各类工器具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延长其使用周期,降低生产成本,结合矿上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矿上各部门、区队(厂)、车间使用的所有个人工器具、专用工器具、公用工器具的管理;
三、工器具分类
根据矿存的实际情况,将各常用工器具区分为个人工器具、专用工器具、公用工器具三类,具体为:
个人工器具:
系指岗位工作、相关设备维护必须的由个人保管、使用的工具及仪器,主要指电钳工常配工器具、井下清煤用的铁锹;
专用工器具:
系指具有固定使用对象或设备并且使用单位或范围比较单一的工具及仪器,主要指大型设备拆装、维护用的专用工器具;
公用工器具:
系指由矿上特定部门统一管理、通用性较强的工具及仪器,包括大型的、固定资产核算范围内的工具及仪器;
四、工器具的购置
1、个人工器具的购置原则上由使用、保管的个人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出资购置(涉及安全的个人工器具不在此条范围内),出资额较大的可向区队(厂)、矿上申请酌情报销;
2、涉及安全的个人工器具(如矿用万用表、低压验电笔)由各区队(厂)向矿上提出申请统一购置,严禁购置、使用“三无”劣质工器具;
3、专用工器具由各区队(厂)、使用单位向矿上提出申请统一购置;
4、公用工器具由统一管理部门根据现场使用情况、工器具报废情况向矿上提出申请统一购置;
五、工器具的使用
1、个人工器具
1.1、个人出资购置的个人工器具为个人所有,其保管、使用权归属出资人;
1.2、矿上出资购置的个人工器具为矿上所有,由使用的个人负责保管,使用人必须遵守矿上工器具申报、领用、使用、保管、报废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规定;
2、专用工器具由专用单位保管、使用,并遵守矿上工器具申报、领用、使用、保管、报废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规定;
3、公用工器具
3.1、公用工器具采用集中使用、定点(区)使用、按需使用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
3.2、矿上将设置专用车间作为公用工器具的定点(区)使用场所,由机电一队负责专用车间内公用工具器的管理;
3.3、矿上将设置专用库房作为公用工器具的出借领用点,由供应科负责公用工器具的借用事宜管理;
3.4、公用工器具使用单位根据使用实际向机电一队、供应科提出专用车间内使用、外借使用公用工器具(后附公用工器具借/使用申请单);
4、工器具使用一般注意事项:
4.1、工器具的使用者应熟悉工器具的使用方法,否则不准使用;
4.2、工器具的使用者,在使用前应认真核查合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并进行使用前的常规检查,不准使用无合格证、合格证超过有效期、外观有缺陷、存在安全隐患、质量低劣等常规检查不合格的工器具;
4.3、外界环境条件不符合使用工器具的要求时、使用者佩戴劳动保护用品不符合规定时不准使用;
4.4、工器具的使用者应按工器具的使用方法规范使用工器具,爱惜工器具,严禁超负荷使用工器具,严禁错用工器具,严禁野蛮使用工器具;
4.5、不得随意将现有工器具改做其它工具,确因生产需要必须改做的,必须经主管部门许可;
六、工器具的保管
1、矿上出资购置的所有工器具由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使用人员责任保管,并由实时、实际保管人负责工器具的完好性,对出现工器具损坏、丟失的情况由工器具损坏、丢失责任单位/责任人照价赔偿;
2、个人工器具由使用个人负责保管,对损坏、丢失由矿上出资购置的个人工器具由使用人或责任单位照价赔偿;
3、专用工器具由专用单位负责保管,专用单位须对专用工器具建立台账管理,严格控制工器具使用年限,未到使用年限的不准申报购置计划;
4、专用车间内的公用工器具由机电一队负责保管,使用单位使用时必须由熟练的专职人员使用,并由机电一队负责现场安全监护,对使用过程中出现工器具损坏、丢失的由机电一队、使用单位共同负责;
5、专用库房内出借的公用工器具由供应科负责库内保管、使用单位负责库外保管,使用单位使用时必须由熟练的专职人员使用,对特种设备、使用时有不安全因素的工器具必须有安检员监护,对使用过程中出现工器具损坏、丢失的由使用单位负责赔偿或维修;
6、专用库房内出借的公用工器具由供应科负责建立台账管理,工器具出借、归还必须有流水台账,台账应清楚标明工器具型号、组成部件、数量、责任人;
7、工器具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使用工器具的单位、个人有责任爱护、妥善使用保管以防丢失;
8、所有工具(个人工具、公用工具及专用工具)原则上不准借矿外单位、个人,特殊原因需要借用,必须经主管矿长批准,相关责任人签字同意,并出具借条,明确归还时间,并按期收回,若有丢失,按价赔偿;
9、专用工器具、公用工器具由保管单位每季度盘点一次,并及时更新工器具台账,结合矿上实际及工器具损毁、报废情况及时申报计划;
10、保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正常损坏的工器具,保管人应时报告主管部门/领导说明情况;在规定期限内非正常损坏工器具,应追究保管人员责任;
11、工器具的使用周期一般不低于3年,对于易损工器具使用周期一般不低于1.5年,如不到规定的使用周期,工器具因损坏需提前更换,要说明原因;
12、工器具的存放
12.1、摆放整齐,堆放合理、牢固,便于收、发、存;
12.2、安全工器具及手动工器具无油污、无杂物、无缺损;
12.3、工器具图表、料卡、单据、台帐、资料等管理有序,字迹工整、清晰无涂改;
12.4、标志齐全、清晰醒目;
12.5、根据工器具存放特性要求,采取防雨、防潮、防火、防盗、防腐、防风、防冻、防爆、防砸、防有害气体等项措施;
12.6、淘汰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及手持电动工器具应单独隔离存放保管,同时必须醒目标明“不合格工器具,严禁使用”的标志;
12.7、妥善保存产品说明书及使用说明书;
七、工器具的报废
1、参照《砚北煤矿生产设备报废管理制度》执行工器具管理的报废事宜;
2、达到工器具使用年限的工器具必须进行报废处理,确因及需使用、购置价值过大,且还能够正常使用的工器具可以延期报废,但累计延期时限不能超过工器具使用年限的一半;
八、工器具的赔偿
1、因保管不善、使用不慎,丢失损坏的工器具一律进行赔偿。
常用手工工具类、电工工具类、日常用工具按原价赔偿;钳工工具类、切割工具类、测量工具类按原价的50%赔偿;其它工器具的赔偿金额可参考工具的使用年限定出赔偿系数,具体如下:
使用年限不满1年:
系数为1
使用1-2年:
系数为0.8
使用2-3年:
系数为0.6
使用3-4年:
系数为0.4
使用4-5年:
系数为0.2
2、发现工器具异常而继续使用,造成工器具损坏的照价赔偿;
3、野蛮使用工器具的,造成工器具损坏的照价赔偿;
附录:
附录1:
工器具台帐
附录2:
工器具丢失情况登记表
附录3:
工器具损坏情况登记表
附录4:
常用工器具使用年限盘查登计表
附录5:
常用工器具使用年限
附录6:
公用工器具借/使用申请单
附录1
工器具台帐
单位名称:
工具使用人:
年月日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启用日期
设备状态
检验人
备注
附录2
工器具丢失情况登记表
单位名称:
年月日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丢失日期
责任
责任人
确认人
备注
说明:
由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作为工器具补充的依据;
附录3
工器具损坏情况登记表
单位名称:
年月日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损坏日期
损坏情况
损坏原因
责任
责任人
确认人
说明:
由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作为工器具补充或工器具维修报的依据
附录4:
常用工器具使用年限盘查登计表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启用日期
数量
使用年限
已用年限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注:
由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作为工器具补充或工器具报废的依据;
附录5
常用工器具使用年限
序号
名称
使用年限
序号
名称
使用年限
1
角向磨光机
>3
31
化验玻璃器皿
>1
2
内孔磨
>3
32
化验仪器
>5
3
手用电钻
>5
33
氧气、乙炔带
>1
4
电锤
>5
34
易损坏工具
>2
5
电焊机
>10
35
电机修理专用工具
>5
6
焊接电缆线
>3
36
<10mm钻头
>0.25
7
机加用刀具
>0.25
37
<20mm钻头
>0.25
8
液压千斤顶
>3
38
>20mm钻头
>1
9
摇表
>5
39
机械千斤顶
>5
10
测振仪
>5
40
手拉葫芦
>3
11
可燃气体检测仪
>5
41
千分尺
>5
12
测距仪
>5
42
百分表
>3
13
氧气瓶
43
矿用万用表
14
乙炔瓶
44
低压验电笔
15
气枪
45
绝缘用具
16
切割机
46
手车架/手车摇臂
17
砂轮机
47
绞车维修专用工具
18
射钉枪
48
隔爆型开关专用工具
19
压线钳
49
胶带硫化机
20
拉锯
50
铆钉枪
21
红外线测温器
>3
51
板牙
>1
22
噪声检测仪
>5
52
丝锥
>1
23
台钻
53
液压拉马
24
喷灯
54
电钳工工器具
25
风镐
55
交/直流高压发生器
26
轴承加热器
56
继电保护测试仪
27
手枪钻
57
断线钳
28
力矩扳手
58
风动葫芦
29
电烙铁
59
30
云梯
60
人字梯
注:
以上使用年限,如与财务规定不一致,以财务规定为准;
附录6
公用工器具借/使用申请单
申请单位
申请责任人
使用地点
申请使用工器具清单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借/使用日期
还/停用日期
备注
1
2
3
4
5
6
7
8
工器具使用工作内容说明
主管矿长:
主管单位:
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