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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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

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并不断扩大整顿规范工作成果,按照省、州人民政府安排部署,县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7月起,集中1年时间,在全县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肃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超深越界开采、非法出让转让、浪费破坏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明显好转、矿山安全事故明显减少、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矿产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明显增强,推动我县矿业走出一条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资源优势得到充分转化的新路子。

  二、主要任务

  ㈠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勘查开采、选矿、冶炼行为。

开采、选矿和冶炼矿产资源必须证照齐全,严厉打击无证无照开采、证照不全开采、持过期采矿许可证开采、超深越界采矿及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或挂靠他人证照采矿、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开采、无证勘查、圈而不探、以采代探、不按勘查实施方案(设计)施工、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不按时申报年检、未提交开工报告和阶段性报告、提供虚假报告、非法转让、阻碍正常勘查作业、侵害探矿权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依法取缔各类非法选矿、经营矿产品行为,依法关闭在禁采区开采的矿山和严重污染破坏环境的矿山。

  ㈡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深入开展全县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制定“十二五”矿山地质环境防治规划。

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缴存管理,严格矿山延续、闭坑等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管理,落实矿山企业地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责任,督促矿山企业边生产边恢复边治理。

严格实行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监督管理,明确招投标程序、工程质量要求,强化资质管理,加大对按批准设计实施情况的监督,确保按时完成。

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动态巡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严防群死群伤事件发生。

  ㈢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储量管理行为。

建立健全储量动态监管制度、储量年报制度,规范各类储量和地质报告的编制,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及时提交经评审备案的各类储量报告,7月底前和12月底前提交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井下对照图,建立矿山资源储量台帐。

对符合条件的探矿权纳入新一轮开发整合范围,对存在违法勘查开采的探矿权依法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㈣加强矿山安全生产。

要按照州、县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完善安全监管措施,建立违法行为移交查处机制,实现部门联合监管,稳定安全生产形势。

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动态监管,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重点监控,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生产行为的发生。

对区域内矿山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各类隐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分类。

对一般安全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对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矿山企业要立即采取停产整顿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对经过整改治理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矿山,要依法予以关闭,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所有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范,做到开采正规、系统完善、技术先进、作业规范和管理严格,提高企业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㈤规范和发展矿业权市场。

完善矿业权出让转让制度,除经省政府批准可协议有偿出让之外,采矿权一律公开有偿出让,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最大化。

根据全县发展需要和矿产品供需形势,编制和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确定矿业权投放的规模、结构、速度、时序,有计划地投放矿业权。

加快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分级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完善矿业权交易规则,全面实行矿业权出让转让进场交易制度,严肃查处非法出让转让矿业权的行为,形成全县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

贯彻落实湘财综〔2016〕40号、湘国土资办发〔2016〕6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和资源税等相关税费的征缴,实行归口管理,强化以证管费制度,取消征收委托,加大稽查力度,严肃查处隐瞒、截留矿产资源收益的行为。

  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以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实现矿业转型升级为目标,制定全县矿产资源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全县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积极开展重点矿种、重要矿山深边部、整装勘查区的地质找矿工作,增加矿产资源储备。

通过采矿权投入、资源合理配置、产业引导,新建、改扩建一批矿山。

调整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加强产能达标考核。

按照“优势资源向优秀企业集聚,战略产业向战略资本靠拢”的思路,抓好资源科学分配,推进矿产资源深度整合,提高矿业经济规模化、集约化程度,增强矿产资源的持续供应能力,提高政府对矿产资源的控制力。

加快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和绿色矿山建设,对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矿地和谐等内容进行统筹规划,突出资源效益,提高产能和延长服务年限,突出成熟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注重技术创新,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实现矿产资源开发最优化和生态环境影响最小化。

推进优势矿产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矿产品附加值,实现我县矿业经济加速转型升级的目标。

积极支持、引导我县优势矿业、特色矿业的发展,促进资源优势向竞争优势、发展优势转变。

  ㈦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

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能部门和矿山企业落实矿产资源管理责任,形成日常监管和行政审批有机结合、各部门协调配合、反应迅速、高效运转的联动机制,共同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维护、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业发展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绩效考核内容,制定考核和奖励办法,严格考核评价。

进一步落实相关部门责任,明确管理职责,构建和完善分工明确、责任明晰的矿产资源管理责任体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国土资源、发改、财政、经信、商务、环保、公安、安监、煤炭、工商、电力、林业、水利等部门要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申请许可、延续、转让、变更、注销、年检、储量检测等相关管理制度,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审批行为。

加强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和实施监管,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监督管理办法。

对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从矿业权设立、开采、选冶、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综合监控。

落实矿山企业的责任,矿山企业必须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依规采矿,合理开发和保护矿产资源,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依法依规缴纳矿产资源有关税费,设立矿产资源开采公告公示牌,主动接受监督和检查。

努力实现矿政管理改革创新,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建立矿业权预审管理、合同管理、资产管理、矿产督查管理、资源有偿压覆管理、矿业权收益使用管理、矿山用地管理和开发利用方案监管等重要制度,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批、企业设立等管理制度。

  三、工作部署

  本次专项行动从2016年7月开始,到2016年4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㈠部署清查阶段(2016年7月23日前)。

国土资源、安监、煤炭、环保、工商、公安、电力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照自身职责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清理核查工作,梳理存在的问题,对所有矿山企业予以登记造册,2016年7月30日前将清查结果(包括清理核查证照不齐全矿山情况及台账、2016年以来批准招拍挂出让计划项目实施情况清理表及台账)报县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整规办”)。

其中,县政府实行挂牌督办的重点矿区(见附件)要分矿区上报。

  ㈡整改处理阶段(2016年8月21日至2016年2月28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针对清查出的问题、专项督查发现的问题以及领导批示、媒体披露、群众举报的重点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处理到位。

县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派出由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对各乡镇(街道)的整改处理工作进行派驻督导。

2016年2月20日前,各乡镇(街道)将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和整顿规范工作总结报县整规办。

  ㈢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

3月1日至3月20日,县政府组织验收组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检查整顿目标达标的情况、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州县两级挂牌督办矿区的整改情况在检查中定为不合格的,约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并责令在3月31日前整改到位;3月21日至3月31日,县政府组织复查组对上轮验收不合格的乡镇(街道)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对乡镇第一责任人实行问责。

检查验收结果作为县政府对各乡镇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目标管理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4月1日至4月30日,做好迎接省政府检查验收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成立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陈向晖任组长,副县长张青山、钟昌文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发改、经信、国土资源、财政、国资委、监察、公安、商务、环保、安监、煤炭、工商、电力、林业、水利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政府办副主任杨秀祥任办公室主任,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主抓办公室日常工作),工作人员从各职能部门抽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整顿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第一责任人。

各乡镇(街道)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主要工作目标,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职能部门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格局。

各乡镇(街道)及各相关部门要制定专门工作方案,于2016年8月15日前报县整规办。

  ㈡突出整治重点。

各地要根据县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矿区突出问题,结合实际,分别制定重点矿区专项整治方案,集中力量重点突破。

  ㈢形成工作合力。

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构建各负其责、紧密配合的联动工作机制。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面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依法查处无证无照开采、证照不全开采、持过期采矿许可证开采、超深越界采矿及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或挂靠他人证照采矿、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开采、无证勘查、圈而不探、以采代探、不按勘查实施方案(设计)施工、不依法汇交地质资料、不按时申报年检、未提交开工报告和阶段性报告、提供虚假报告、非法转让、阻碍正常勘查作业、侵害探矿权人合法权益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入股办矿等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对整顿规范工作不力的实施问责,加强对此次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行政监察,严肃追究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人员责任。

对于依法决定关闭的矿山,各相关部门不依法及时吊销注销证照的,追究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故意包庇的,或对整顿关闭矿山私自供电、供火工品的,追究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行政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安监部门负责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进行监管、监察,依法审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审查新建非煤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中安全设施情况并出具意见;对驻矿安监员履职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建立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共享制度;建立违法行为移交查处机制,对发现的超深越界开采行为要及时告知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

严肃查处非煤矿山生产和建设中的假关闭、假整合、假技改、挂靠他人证照采矿、违规作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以整合或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等违法行为,提请县政府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非煤矿山。

  煤炭部门负责对煤炭矿山安全生产进行监管、监察,依法组织煤炭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评审;对驻矿安监员履职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建立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共享制度;建立违法行为移交查处机制,对发现的超深越界开采行为要及时告知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

严肃查处煤炭矿山生产和建设中的假关闭、假整合、假技改、挂靠他人证照采矿、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以整合或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等违法行为,提请县人民政府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煤炭矿山。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各项经费支出,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完善矿产资源资产管理、收益分配、专项资金使用等有关制度。

  公安部门负责严厉打击各种“矿霸”和黑恶势力,加强对矿山企业采矿所需民用爆破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和使用火工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要依法进行查处。

  发改部门负责把好立项审批关,优化矿业发展区域布局和产业结构。

  环保部门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矿山以及非法小选厂、小冶炼厂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对环保设施不完善,排放污染物不达标的,由环保部门报请县政府进行限期治理或整改;未完成治理或整改任务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排污许可证。

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按程序提请县政府予以停产整顿或关闭,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矿产资源产业发展规划,提高矿业准入门槛;加强行业管理和流通领域管理,加强矿山供电管理,严肃查处各类违法供电、转供电行为。

  电力供应部门负责按要求对矿山企业实施供电和停止供电。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矿山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管理,对无照经营或持过期证照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并在20天内通知相关部门;对县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及有关部门移送的非法和违法矿山,要及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而且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不合格,被吊销许可证的矿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以登记注册。

  水利部门负责加强矿山水土保持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建议县政府予以关闭,相关部门吊销证照。

  林业部门负责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发现问题及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建议县政府予以关闭或责令相关部门吊销证照。

  宣传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做好舆论引导,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商务部门负责加强流通领域管理,根据自身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㈣健全工作制度。

建立公告公示和电话举报制度(举报电话12336),强化社会公众对矿产开发和监管活动的监督。

对重大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各乡镇(街道)要针对重点矿区、重点领域挂牌督办处理一批重大违法案件。

完善通报约谈制度,对排名靠后、问题突出的乡镇(街道)要予以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实行约谈。

强化督查通报机制,县整规办对各乡镇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每月通报一次。

建立联络员制度和工作进展情况月报制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要明确一名联络员,每月25日前上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健全维护矿产资源良好开发秩序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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