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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安全管理制度.docx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制度编号

XZ-01-2011-002

制度版本

A

业务类别

行政管理类

制度层级

01级

起草部门

行政管理部

会签部门

审核部门

企管运营部

批准

适用范围

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

解释权归属

行政管理部

修订/废止说明

签发日期

年月日

执行日期

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本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部门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消防工作,在公司经理的领导下,由经理助理负责全公司的安全防火防范工作。

车间、部室、班组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工作,并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章公司各级人员和部门的防火责任制

第六条公司级防火责任制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

安全情况,制定公司消防安全措施。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

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三章工段、部室负责人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负责领导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公司的消防管理制度。

第八条组织实施本单位防火措施的制定,落实防火岗位责任制,把责任明确到个人。

第九条利用多种形式经常向员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使员工不断提高防火意识的自觉性。

第十条对本单位所设置的各种消防器材,指定专人负责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十一条对部门的工作范围,负责经常的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如暂时解决不了的,应采取措施,并报综合管理部处理。

第十二条发生火灾事故,负责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并及时向行政管理部报告,听取“公司应急救援领导指挥小组”的统一指挥。

第十三条班组防火负责人消防工作职责

(一)班、组长为本班组的防火负责人,负责本班、组的消防工作,具体贯彻执行

《消防法》和公司有关消防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区,把责任明确到个人。

(三)负责维护保管好本班组范围内的消防器材。

(四)如发现火情,立即组织本班组员工进行扑救。

第十四条员工消防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提高法制观念,增强防火安全意识。

(二)遵守公司有关消防工作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下班

时关闭所有电源,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三)工作中随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四)认真学习消防知识,提高防火警惕性,做到“两知、两会”(“一知”本单位和本岗位的消防管理制度,“二知”报火警电话119,“一会”报警即:

时间、地点、火情、报告人,“二会”使用本单位所有的灭火器材。

(五)积极参加各种消防活动,有权制止任何违反消防管理制度的行为。

(六)发生火情后,应立即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保护好现场,协助有关部门查

清起火原因。

第十五条部门防火责任制

(一)行政管理部防火责任制

(二)负责公司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和修订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并实行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考核,贯彻执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监督贯彻消防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通知单位负责人和下达防火隐患通知,限期解决。

对情节严重的,按公司奖惩办法进行考核。

(四)加强对“防火重点部位”和“要害部位”的检查督促员工认真执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

(五)组织和进行对义务消防队员的业务训练,加强防火知识的学习。

(六)组织实施每年对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进行一次的检测和维修,根据公司消防器材配备需要,负责消防器材的购置和配备。

(七)负责动用明火作业的审批和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生产管理部防火责任制

(一)编制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考虑在生产管理过程中消防工作上应注意的各

种问题。

(二)在做变、配电室及公司供电设计、煤气调压站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三)检查维修、配电设备、供电线路、用电设备、煤气调压设备、输送管道严禁

设备线路带病运转。

(四)负责公司消防给水的设计、施工、维修增设等工作,确保灭火作战的需要。

(五)负责组织防雷设施的检测,维修,确保灵敏有效。

(六)负责加强对电路和设备的管理,对临时线路设置的检查管理。

(七)在引进新设备时,应将设备价值、设备参数及火灾危险程度资料备案。

(八)经常检查设备运转情况,尤其是用于易燃易爆部位的设备,严禁带病运转。

(九)发生设备火灾时,应参加事故分析,提出改进防范措施。

(十)负责对火灾烧毁设备的做价及抢修、更换、使生产尽快恢复。

第十七条技术中心防火责任制

(一)制定生产工艺要贯彻执行防火规范,开发新产品的同时,提出改进防范措施。

(二)在进行技术改造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进行新规划时,必须执行有关防火

规范,并将设计方案、施工计划及火灾危险性程度的资料,报消防部门审核,火灾危险性大的,应有一系列消防系统作保证。

(三)对于生产工艺流程中的火险隐患及不安全问题应积极配合消防管理部门,研究解决。

第十八条采购供应部防火责任制

(一)对公司生产所需要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等,要分类别、品种,按用量

做出计划,限量采购储存。

(二)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危险品管理的标准及防火制度。

(三)负责按照《仓库防火管理制度》的规定搞好物资储存过程中防火安全。

(四)负责对协作单位来公司后的防火安全管理。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易燃易爆现场及危险化学品管理见BW/EMS1.18—2006《易燃易爆场所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临时动用明火的规定

(一)厂区及厂房内外一律禁止动用明火。

(二)临时因生产工作需要动用明火,使用氧气瓶、电、气焊时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行政管理部审核,指定专人负责,并有防火安全措施,签发动火证(一式两份,一份备案,一份交操作者备查)方可用火。

(三)防火重点部位、要害部位、易燃易爆部位动用明火,必须经操作者和单位主管领导同意,行政管理部审核,填写一式两份动火证后方可用火。

(四)在明火作业前,必须对场地及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进行清理(操作地点周围5—10平方米不得有可燃物品,周围15平方米内部不得有易燃物品),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确定专人监护,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方可动火。

(五)明火作业结束后,单位防火负责人和操作者要认真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在确认无火种后方可离去。

(六)在明火作业中,单位防火负责人和值班巡视人员随时进行抽查,发现未按安全措施要求去做,有权停止其作业。

(七)禁止明火作业区域未签发“临时用火证”之前,任何人不得强令操作人员动火作业,操作人员有权拒绝用火作业。

(八)禁止明火作业区域,无“动火证”或因防火措施不落实造成火灾,要追究其单位和操作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使用电炉的防火安全规定

(一)确因生产需要使用电炉的单位或部门,须报生产管理部电工经核准后,方可使用。

(二)使用电炉作业,必须安放在不燃的基座上,清除周围一切可燃物。

使用电炉后立即切断电源。

(三)电炉一般只准生产作业用,严禁违反规定使用。

(四)未经审批私接电炉要追究责任,发生火警事故者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一)公司内一切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

(二)室内、外消火栓、灭火器前1米不得堆放物品,留出必需要的消防通道。

(三)地下消火栓周围3米之内不准埋、压、圈、占。

(四)消防器材的配备、检修、更换由行政管理部负责。

(五)各单位的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易拿的地方,不得擅自变更器材设置点,并指定专人保管、维护。

第二十三条消防通道管理规定

(一)公司内消防通道,严禁擅自占用、堆放物品。

(二)消防通道被堵塞、占用时,责任部门要在接到通知后立即予以清除,保持畅通。

第二十四条电气设备安装维修使用管理的防火规定

(一)电气设备安装维修时,须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由电工人员按照规程施工。

一切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规定,不准安装不符合要求的电气设备,不准乱接临时线路。

(二)变电室、露天输入电线路、室外配电装置,电器设备管理部门要定期进行除尘,通风安全防火检查,对可能发生火灾的不安全现象,要及时排除。

(三)在有大量蒸汽、潮湿、高温等作业场所,安装电器照明时,注意防火防腐措施。

(四)汽油库、漆料库、喷漆车间等易燃易爆工作场地,安装电气照明设备时须用防尘防爆设备。

(五)汽油库、变电室、漆料库等重要设备及较高建筑物要设避雷装置,雨季前进行摇测实验,保证导电性能良好。

(六)所有输电用电线路,必须保证绝缘性能良好,接点牢固用电设备严禁超负荷用电,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

(七)电器设备附近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其它杂物。

(八)严禁滥用铜丝、铁丝代替熔断器的熔丝。

第二十五条生产车间防火管理规定

(一)在车间内油棉丝、油墨、废纸等不得随便乱扔,放在通气的垃圾桶内,及时处理掉。

(二)生产所需用的汽油、柴油、机油等,必须有专人负责专用容器存放在安全地点。

(三)电器设备发生故障,有电工维修,不得私自拆修。

(四)砂轮机应安装在安全地点,周围不准堆放易燃品。

(五)车间内经常保持清洁,道路畅通。

(六)清洗零件应在指定地点,清洗时注意防火,禁止用汽油清洗。

特殊情况,要有车间负责人同意,防火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七)工作后,关闭设备开关,下班时关闭电器柜总闸。

第二十六条调漆、喷漆作业防火规定

(一)调漆、喷漆工作场地防火制度

(二)调漆、喷漆工作间及场地严禁烟火,并有良好的通风装置,工作人员不得携带火种进入。

(三)喷漆车间的电器设备必须防爆,排风扇叶轮应为金属材质。

(四)使用静电喷漆,喷嘴与零件的距离要不小于20公分,不准带电调整喷嘴距离。

(五)调漆应在单独房间的排风罩下进行,严禁在喷漆车间内进行。

(六)调漆间及场地存放油漆和稀释剂等不得超过当天的用量,下班前要及时清理,送危险品库保管。

(七)调漆、喷漆工用过的棉布、棉丝、手套、衣物应妥善保管,不得乱扔乱放。

(八)车间内的工作人员需穿棉布工作服装,防止产生静电。

(九)定期检查维修电气设备,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十)调漆、喷漆工作场地如须动用明火时,必须按临时用火规定实施,禁止同时作业。

(十一)本部位的消防器材要认真检查维护,现场作业人员应熟悉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

第二十七条危险品库防火管理规定

(一)油库、漆料库除执行“仓库防火规定”外,并应执行以下规定。

(二)严格执行装卸、储存、发放的操作规程,按生产需求限量储备。

(三)不得用铁制工具,开启容器或修理敲打,只准使用铜制工具。

(四)进入库内,不准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不宜穿氯纶化纤之类容易产生静电的服装。

(五)油库、化工库区严禁乱拉临时线路和安装照明设备。

(六)每日上班后应打开门窗及排风扇等通风设备,保证空气流通。

(七)经常检查加油设备、油桶等设施以防发生跑、冒、滴、漏现象。

(八)库区严禁动用明火作业。

(九)油库管理人员要懂得所储存物品的化学性质,火灾危险性及灭火常识,库存管理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a)性质特别危险的物品,必须单独储存。

b)性质互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分开隔离储存。

c)遇水发生危险的物品,不得堆放在露天或低洼容易受潮的地方。

d)遇热分解自燃物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的库房内。

(十)对存放的物品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如发现包装容器不良、破损、残缺及物质

变质分解等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

第二十八条临时煤气站、煤气调压站防火规定

(一)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工作地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电器设施严格防爆。

站区设立防火标志。

(二)煤气站、煤气调压站在运行中,其周围30米内严禁明火作业。

(三)经常检查煤气管道,法兰盘及节门,以防漏气,使用单位要加强对煤气使用

的管理,发现漏气等情况要及时报告修复。

在检修室内设备时,应打开全部

门窗,保证空气流通。

(四)工作站内,不准带入火柴、打火机等火种,不宜穿氯纶之类容易产生静电的

化纤衣服。

(五)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漏气和乱接管道,严禁在站区乱拉临时线路、安装照明设

施。

(六)在使用煤气时要按操作规程本着先点火后开气的原则,工作完毕后,应及时

关闭节门,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七)站区周围及管线上如需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按临时用火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八)对本部位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

第二十九条库房(工具室)防火规定

(一)库房内严禁烟火,有明显的防火标志,通道及出入口不准堵塞保持畅通。

(二)一般库房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贵重物品要与一般物品分开储存。

(三)禁止乱拉临时电源和照明线,如发现电路有故障时,应立即找电工修理。

(五)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清洁,可燃物或包装物要及时清理。

(六)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库内,如工作需要必须进库时要经本库工作人员同意。

(七)库内禁止一切明火,如须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按临时用火规定批准后实施。

(八)库内人员每天下班前要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确定无疑后关闭窗户,切断

一切电源,锁好门。

(九)对本部位布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库管人员应熟悉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

第三十条露天库、包装箱、料场、垃圾站防火规定

(一)库区内及库周围10米内严禁烟火,并设有明显的防火标志。

(二)库内货物码放整齐,保持1米宽的消防通道。

(三)库内及垃圾站废旧易燃物品要及时处理,以防自燃。

(四)库区周围及库内的杂草、树叶要及时清理。

(五)库内严禁乱拉临时线路、安装照明设备。

(六)库内须动用明火时,按制度办理用火手续。

(七)库内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管理人员要妥善保管,并掌握使用方法。

(八)下班前对库区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不安全处要及时解决。

第三十一条变、配电室防火规定

(一)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遵守《北京地区电气工程安装标准》、《北京地区电器设

备运行管理规程》和《北京地区电区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以及分公司有关规定。

(二)室内严禁存放易燃和食品等物品,并保持干燥通风。

(三)电气设备定期清扫,防止尘污短路引起火灾。

(四)室内门窗和墙壁要有防止鸟类和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五)遇有电气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和报警。

(六)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禁止入内。

(七)对本部位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

第三十二条集体宿舍防火规定

(一)集体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如买有零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

应在管理室登记统一保管。

(二)员工集体宿舍内严禁焚烧废纸等物品。

(三)禁止乱拉临时电源线路及私自安装照明设备。

(四)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家用电热器具及其它伪劣电器。

(五)不准随便动用宿舍内消防器材。

(六)住宿人员应做到

1)不躺在床上吸烟,不乱扔烟头。

2)用煤气后,关闭总闸门。

3)入睡前将电视机等电器的电源关掉。

4)离开房间时将电灯及其它电源关掉。

第三十三条相关的防火、治安、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一)本企业在与外方签订合同经济中,除应具备劳动合同和经济合同法规规定的

各项条款外,还应根据双方合作性质增加消防、治安、交道安全方面的内容并明确甲乙方各自的责任。

(二)外来人员由主管部门或业务部门负责,切实做好防火、治安、交通安全制度

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外方进入本企业后,应严格遵守本企业防火、治安、交通等各项安全制度,

对不按规定执行而发生问题的,除负责赔偿经济损失外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和单位的责任。

(四)在现场明火作业,必须经用工部门到行政管理部开具动火证方可进行。

进行

电气焊作业时必须要有专人看火,及时清理周围易燃物,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作业后要认真检查现场,严防发生火灾。

(五)非司机不准驾驶汽车、电瓶车和天车,非电汽焊工禁止进行电汽焊作业。

(六)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设备部门和电工同意,不准私自接、拉临时线路。

第三十四条奖惩制度

(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公司月度部门经济考核综合管理项中。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月度、年度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未按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公司消防管理制度的行为,按公司《部门经济考核和奖惩的规定》对部门及责任人进行考核。

违反规定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引用法规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第143号文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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