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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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为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科学、合理地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控制饮用水源污染对策提供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01月09日发布。
本标准自2007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2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集中式(包括备用和规划的水源地)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农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本技术规范执行。
1.3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200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
1.4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1.4.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水源洁净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1.4.2潮汐河段
潮汐是海水受月球吸引力作用,出现周期性的涨落现象,并产生涨潮流和落潮流。
涨潮时潮水溯流而上,使河水水位升高,并出现溯河流;落潮时则使河水水位回落,并出现顺河流,通常把河流中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称为潮汐河段。
1.4.3孔隙水
孔隙水是存在于土层或岩层孔隙中的地下水。
它主要分布于松散的沉积层中,也存在于半胶结的碎屑沉积岩中。
1.4.4裂隙水
裂隙水存在于岩层裂隙中的地下水。
根据岩层含水裂隙的产状,裂隙水一般可分为风化带裂隙水、层状裂隙水及脉状裂隙水三种类型。
1.4.5岩溶水
岩溶水原称“喀斯特水”,是存在于可溶性岩层的溶蚀空隙(如溶洞、溶隙、溶孔等)中的地下水。
1.4.6潜水
指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
潜水的自由水面称潜水面,潜水面相对于基准的高程称潜水位,地面至潜水面间的距离为潜水埋藏深度。
1.4.7承压水
承压水,是指充满于上下两个隔水层之间的具有承压性质的地下水。
1.4.8浅层水
浅层水指与当地降水、地表水体有直接补排关系的地下水。
1.5基本要求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包括向城市自来水厂直接提供水源的地表水(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以及海水淡化厂取海水的海域。
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的饮用水水源地,应上下游兼顾、共同协调,制定出入境的水质和水量要求,其保护区的划分应与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相协调。
按照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其上游地区必须保证达到出境水质要求,并应保证下游有合理水量。
其上游地区排污不得影响下游(或相邻)地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根据水源地环境特征和水源地的重要性,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也可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外设置准保护区。
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是指地下水水源地的地表分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也可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外设置准保护区,准保护区范围为地下水水源的补给、径流区(承压含水层单指补给区)。
关于水质标准的要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工程限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
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Ⅱ类标准且补充工程和特定检测工程满足表2和表3限值要求。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工程限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Ⅲ类标准,并且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准保护区内的水质标准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集中式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二级)水质各项指标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Ⅲ类水水质标准的要求。
1.6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
1.6.1一级保护区
1.6.1.1水域范围
1、一般河流
(1)经验方法
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的河道水域。
一级保护区水域宽度为按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作为保护区水域的宽度。
通航河道一级保护区宽度以河道中泓线为界靠取水口一侧范围,非通航河道为整个河宽。
(2)模型计算方法
从取水口起算,一级保护区上游侧范围大于按二维水质模型(参见附录B)计算的岸边污染物最大浓度的衰减过程,即衰减到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允许的浓度所需的距离,但其上、下游范围不小于饮用水源卫生防护带划定的范围。
一级水源保护区水域宽度确定,同经验方法。
2、潮汐河段
潮汐河段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上、下游两侧范围相当。
确定方法与一般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相同。
1.6.1.2陆域范围
1、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河长。
2、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0M。
1.6.2二级保护区
1.6.2.1水域范围
1、一般河流
(1)经验方法
在二级保护区长度,在一级保护区的上游侧边界向上游延伸不得小于2000M,下游侧外边界应大于一级保护区的下游边界且距取水口不小于200M。
二级保护区水域宽度包括整个河面。
(2)模型计算方法
二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到一级保护区上游侧边界的距离应大于污染物从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浓度水平衰减到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浓度水平所需的距离。
(二维水质模型及其解读解参见附录B,大型、边界条件复杂的水体采用数值解方法,对小型、边界条件简单的水体可采用解读解方法进行模拟计算。
)
二级保护区水域宽度,同经验方法。
2、潮汐河段的二级保护区
采用模型计算方法,潮汐河段的二级保护区上游侧外边界到一级保护区上游侧边界的距离大于潮汐落潮最大下泄距离;
采用模型计算方法,按照下游的污染水团对取水口影响的频率要求,计算确定二级保护区下游侧外边界位置。
二级保护区水域宽度包括整个河面。
1.6.2.2陆域范围
1、二级保护区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二级保护区水域河长,二级保护区沿岸纵深范围不小于2000M。
2、当水源地水质受保护区附近点污染源影响严重时,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必须包括污水集中排放的区域。
3、当一级保护区外围以面源为主要污染源时,对于流域面积小于100平方公里的小型流域二级保护区可以是整个集水范围。
1.6.3准保护区
需要设置准保护区时,可参照二级保护区的划分方法确定准保护区的范围。
1.7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
1.7.1水源地分类
考虑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所在水库、湖泊规模的大小、周边地形地貌等,将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分类,分类结果见表12-1。
表12-1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分类表
注:
V为水库总库容;S为湖泊水面面积。
1.7.2一级保护区
1.7.2.1水域范围
1、模型计算方法
参见附录B。
一级保护区边界至取水点的径向流程距离大于所选定的主要污染物的水质指标衰减到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允许的浓度水平所需的距离;但其范围不小于饮用水源卫生防护带划定的范围。
2、经验方法
(1)小型湖库水域范围为取水口半径100M范围的区域,必要时可以将整个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水域作为一级保护区。
(2)单一供水功能的湖库,应将全部水面面积划为一级保护区。
(3)大中型湖泊水库水域范围为取水口半径200M范围的区域。
(4)特大型湖库为取水口半径大于500M的区域。
1.7.2.2陆域范围
(1)小型湖库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陆域半径200M距离,必要时可以将整个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的陆域作为一级保护区。
(2)大中型湖库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陆域半径200M的陆域。
(3)特大型湖库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陆域半径200M的陆域。
1.7.3二级保护区
1.7.3.1水域范围
1、模拟计算方法
参见附录B。
二级保护区边界至一级保护区的径向距离大于所选定的主要污染物或水质指标从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允许的浓度衰减到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允许的浓度水平所需的距离。
2、经验方法
(1)小型湖库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水域面积、山脊线以内的流域设定为二级保护区。
(2)大中型湖库一级保护区外半径1000M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
(3)特大型湖库以一级保护区外半径为2000M区域为二级保护区水域面积。
1.7.3.2陆域范围
1、当面污染源为主要污染源时,二级保护区陆域沿岸纵深范围,主要依据自然地理、环境特征和环境管理的需要,通过分析地形、植被、土地利用、森林开发、地面径流的集水汇流特性、集水域范围等确定。
2、当点污染源为主要污染源时,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应包括主要废水集中排放区。
3、二级保护区陆域边界不超过相应的山脊线。
4、如果条件有限可以通过经验方法确定:
(1)对于小型湖库可将上游整个流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区域)设定为二级保护区。
(2)大中型湖库:
平原型水库的二级保护区范围是正常水位线以下(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山
区型水库二级保护区的范围为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
(3)特大型湖库可以划定一级保护区外3000M的区域为二级保护区范围。
1.7.4准保护区划定
1、小型湖库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可以设定为准保护区。
2、大中型湖库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湖库流域面积可以划定为准保护区。
3、特大型湖库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湖库流域面积可以划定为准保护区。
1.8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
1.8.1一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范围应不小于卫生防护区的范围,边界与水源地间水质点迁移100天的距离外包线范围为一级保护区。
1、经验方法
不考虑水文地质条件,以固定的半径圈定面积,对于多井的水源地按外包线作为一级保护区范围(参见附录C图1)。
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通常为300M的区域,对于泉水为一个半圆。
岩溶区半径相应适当加大,细粒含水层和出水量小的水源地半径可以适当减小。
2、模型计算方法
(1)孔隙水
充分利用水文地质资料,特别是含水层的水文地质特征、地下水流向、补给等因素来确定保护区的范围(参见附录C图2)。
一级保护区范围计算公式为:
(1)
式中,R——为一级保护区半径(m);
——安全系数(为了稳妥起见,在理论计算的基础上加上一定量(经常取50%)以防未来用水量的增加以及干旱期影响半径的扩大);
K——含水层渗透系数(m/d);
I——水力坡度(为漏斗范围内的水力坡度);
T——污染物水平运移时间,取100天。
孔隙水一级保护区的范围通常为:
(2)裂隙水:
裂隙水通常取300M,也可以根据
(1)式计算。
(3)岩溶水
在岩溶地区,由于岩层渗透性、地下水流速的不可预测性极大,保护范围的确定较困难,此时将整个集水区均为一级保护区。
1.8.2二级保护区
地下水水源地集水区扣除一级保护区后的剩余部分为二级保护区,即水源地开采漏斗影响范围区。
1、经验方法
二级保护区范围推荐半径为1000M区域,岩溶地区、泉水和出水量较小的水井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的改变。
2、模型计算法
(1)孔隙水(浅层非傍河型水源地)
计算公式为:
(2)
式中:
R——二级保护区半径(m);
Sw——开采井最大允许降深(m);
K——含水层渗透系数(m/d);
H0——含水层厚度(m)。
各水源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保护区主要考虑开采井的水力影响半径,在降深小于10M时,其范围通常为:
(2)孔隙水(傍河型水源地)
二级保护区包括陆域和水域两部分,陆域范围确定方法与孔隙水(浅层非傍河型)水源地相同。
地表水域范围可按地下水流向取井群上游1000m内,下游100m内的河流长度,宽度为河流宽度。
(3)裂隙水(承压水)
裂隙水多为承压水,承压水不设二级保护区。
1.8.3准保护区
准保护区按水文地质条件的补给、径流区来划分边界范围。
1、岩溶水可不划定准保护区。
2、孔隙水根据地下水的补给区范围和径流区范围,确定准保护区。
3、裂隙水一般多为承压水,其准保护区范围只划定补给区作为准保护区范围。
1.9其它
如果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或二级保护区内有支流汇入,应从支流汇入口向上游延伸一定距离的范围,相应作为水源地支流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可参照上述河流型保护区划分方法划定,根据支流汇入口所在的保护区级别高低和距取水口距离的远近,其范围可适当减小。
饮用水输水河(渠)道均应划为一级保护区,其宽度范围可参照河流型保护区划分方法划定,在输水河(渠)道的支流口可设二级保护区,其范围参照河流型二级保护区划分方法划定。
以湖泊、水库为水源的河流饮用水水源地,其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应包括湖泊、水库水域和陆域一定范围,保护级别按具体情况参照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的划分办法确定。
入湖、库河流的保护区水域和陆域范围的确定,以确保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为目标,参照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确定一、二级保护区的范围。
1.10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最终定界
为便于开展日常环境管理工作,依据保护区划分的分析、计算结果,结合水源保护区的地形、地标、地物的特点,最终确定各级保护区界线。
充分利用具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如水分线、行政区界线、公路、铁路、桥梁、大型建筑物、水库大坝、水工建筑物、河流汊口、输电线、通讯线等标示保护区界线,并应设置专门标志。
最终确定的各级保护区坐标红线图、表,作为政府部门审批的依据,也作为规划国土、环保部门土地开发审批的依据。
1.11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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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1.1前言
为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科学、合理地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控制饮用水源污染对策提供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01月09日发布。
本标准自2007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2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集中式(包括备用和规划的水源地)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农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本技术规范执行。
1.3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200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
1.4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1.4.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水源洁净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1.4.2潮汐河段
潮汐是海水受月球吸引力作用,出现周期性的涨落现象,并产生涨潮流和落潮流。
涨潮时潮水溯流而上,使河水水位升高,并出现溯河流;落潮时则使河水水位回落,并出现顺河流,通常把河流中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称为潮汐河段。
1.4.3孔隙水
孔隙水是存在于土层或岩层孔隙中的地下水。
它主要分布于松散的沉积层中,也存在于半胶结的碎屑沉积岩中。
1.4.4裂隙水
裂隙水存在于岩层裂隙中的地下水。
根据岩层含水裂隙的产状,裂隙水一般可分为风化带裂隙水、层状裂隙水及脉状裂隙水三种类型。
1.4.5岩溶水
岩溶水原称“喀斯特水”,是存在于可溶性岩层的溶蚀空隙(如溶洞、溶隙、溶孔等)中的地下水。
1.4.6潜水
指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
潜水的自由水面称潜水面,潜水面相对于基准的高程称潜水位,地面至潜水面间的距离为潜水埋藏深度。
1.4.7承压水
承压水,是指充满于上下两个隔水层之间的具有承压性质的地下水。
1.4.8浅层水
浅层水指与当地降水、地表水体有直接补排关系的地下水。
1.5基本要求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包括向城市自来水厂直接提供水源的地表水(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以及海水淡化厂取海水的海域。
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的饮用水水源地,应上下游兼顾、共同协调,制定出入境的水质和水量要求,其保护区的划分应与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相协调。
按照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其上游地区必须保证达到出境水质要求,并应保证下游有合理水量。
其上游地区排污不得影响下游(或相邻)地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根据水源地环境特征和水源地的重要性,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也可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外设置准保护区。
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是指地下水水源地的地表分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也可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外设置准保护区,准保护区范围为地下水水源的补给、径流区(承压含水层单指补给区)。
关于水质标准的要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工程限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Ⅱ类标准且补充工程和特定检测工程满足表2和表3限值要求。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工程限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Ⅲ类标准,并且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准保护区内的水质标准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集中式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二级)水质各项指标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Ⅲ类水水质标准的要求。
1.6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
1.6.1一级保护区
1.6.1.1水域范围
1、一般河流
(1)经验方法
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M,下游不小于100M的河道水域。
一级保护区水域宽度为按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作为保护区水域的宽度。
通航河道一级保护区宽度以河道中泓线为界靠取水口一侧范围,非通航河道为整个河宽。
(2)模型计算方法
从取水口起算,一级保护区上游侧范围大于按二维水质模型(参见附录B)计算的岸边污染物最大浓度的衰减过程,即衰减到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允许的浓度所需的距离,但其上、下游范围不小于饮用水源卫生防护带划定的范围。
一级水源保护区水域宽度确定,同经验方法。
2、潮汐河段
潮汐河段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上、下游两侧范围相当。
确定方法与一般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相同。
1.6.1.2陆域范围
1、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河长。
2、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0M。
1.6.2二级保护区
1.6.2.1水域范围
1、一般河流
(1)经验方法
在二级保护区长度,在一级保护区的上游侧边界向上游延伸不得小于2000M,下游侧外边界应大于一级保护区的下游边界且距取水口不小于200M。
二级保护区水域宽度包括整个河面。
(2)模型计算方法
二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到一级保护区上游侧边界的距离应大于污染物从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浓度水平衰减到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浓度水平所需的距离。
(二维水质模型及其解读解参见附录B,大型、边界条件复杂的水体采用数值解方法,对小型、边界条件简单的水体可采用解读解方法进行模拟计算。
)
二级保护区水域宽度,同经验方法。
2、潮汐河段的二级保护区
采用模型计算方法,潮汐河段的二级保护区上游侧外边界到一级保护区上游侧边界的距离大于潮汐落潮最大下泄距离;
采用模型计算方法,按照下游的污染水团对取水口影响的频率要求,计算确定二级保护区下游侧外边界位置。
二级保护区水域宽度包括整个河面。
1.6.2.2陆域范围
1、二级保护区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二级保护区水域河长,二级保护区沿岸纵深范围不小于2000M。
2、当水源地水质受保护区附近点污染源影响严重时,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必须包括污水集中排放的区域。
3、当一级保护区外围以面源为主要污染源时,对于流域面积小于100平方公里的小型流域二级保护区可以是整个集水范围。
1.6.3准保护区
需要设置准保护区时,可参照二级保护区的划分方法确定准保护区的范围。
1.7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
1.7.1水源地分类
考虑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所在水库、湖泊规模的大小、周边地形地貌等,将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分类,分类结果见表12-1。
表12-1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分类表
注:
V为水库总库容;S为湖泊水面面积。
1.7.2一级保护区
1.7.2.1水域范围
1、模型计算方法
参见附录B。
一级保护区边界至取水点的径向流程距离大于所选定的主要污染物的水质指标衰减到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允许的浓度水平所需的距离;但其范围不小于饮用水源卫生防护带划定的范围。
2、经验方法
(1)小型湖库水域范围为取水口半径100M范围的区域,必要时可以将整个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水域作为一级保护区。
(2)单一供水功能的湖库,应将全部水面面积划为一级保护区。
(3)大中型湖泊水库水域范围为取水口半径200M范围的区域。
(4)特大型湖库为取水口半径大于500M的区域。
1.7.2.2陆域范围
(1)小型湖库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陆域半径200M距离,必要时可以将整个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的陆域作为一级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