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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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修改版

第一篇:

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职务犯罪7成获缓刑免刑检方极少抗诉

2010年11月19日03:

44京华时报我要评论(250)字号:

T|T[导读]最高检发现,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2.68%。

昨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

此举为确保职务犯罪分子量刑适当、罚当其罪。

该规定明年1月1日起试行。

>>规定

两级检方监督职务犯罪案

《规定》指出,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是同步审查的主要责任主体,上一级检察院负督促和制约的责任。

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庭审后,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应当将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出庭意见书报送上一级检察院;有量刑建议书的,应当一并报送。

地方各级检察院收到同级法院作出的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书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

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收到下级检察院报送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出庭意见书和量刑建议书后,应当指定专人及时审查。

收到下级检察院报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书后,应当立即审查。

《规定》特别指出,对于重大、疑难、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检察院、法院之间、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上一级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上下两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和侦查部门共同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执行

比对起诉书判决进行审查

《规定》主要解决的是检察机关对错误判决不敢监督和不善监督的问题,因此监督的重点应当是那些上下两级检察院在同步审查中认为确有错误的案件。

《规定》的执行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大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力度,确保职务犯罪分子量刑适当、罚当其罪,有利于震慑和遏制职务犯罪行为。

具体操作中,上下两级检察院应结合本规定的审查重点,把检察机关起诉书和出庭意见书指控的内容与一审判决进行比对审查,从而判断一审判决是否正确。

依照《规定》,上下两级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应当抗诉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马上就访

职务犯罪69.7%缓刑免刑

昨天,最高检公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最高检组织开展的全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发现,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2.68%。

该负责人表示,据此,大家认为,如何有效化解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刑偏多的难题,是当前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一项紧迫而突出的重要任务。

(本报记者于杰)

链接——高检院公诉厅负责人就《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监督力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对检察机关监督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提出具体要求。

这是高检院为破解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不力这一难题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为帮助广大读者准确理解和掌握《规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

请您谈一下制定《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答:

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高检院组织开展了全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

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2.68%。

据此,大家认为,如何有效化解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刑偏多的难题,是当前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一项紧迫而突出的重要任务。

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制度主要目的意义在于:

一是可以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的体制优势,通过上一级检察院的及时介入,有效排除案外因素的干扰和阻力,确保及时发现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不公并依法监督纠正,有利于职务犯罪案件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由“软”变“硬”,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二是能够进一步加大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力度,确保职务犯罪分子量刑适当、罚当其罪,有利于震慑和遏制职务犯罪行为,从而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顺应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呼声。

三是《规定》的制定紧紧抓住了职务犯罪案件监督不力这一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利于通过检察机关工作机制建设,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促进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科学发展。

问:

为何将同步审查的范围确定为第一审判决?

答:

将同步审查的范围明确为第一审判决,主要有三点考虑:

首先,一审裁判和二审裁判在法律效力、监督程序、审查时限等方面都有区别,尤其是在监督程序和时限上,对二审生效裁判的监督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在时限上也无未生效裁判的紧迫性,无需同步审查。

其次,上下两级检察院经过对第一审判决同步审查后,一般能够达到排除案外因素干扰的目的,也无再对已生效二审裁判进行同步审查的必要。

其次,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定罪和量刑,法院是以判决的形式确定,而一审裁定一般只用于解决程序性的问题,我们把同步审查的对象直接明确为第一审判决,不会出现遗漏。

问:

如何确保同步审查的案件质量和工作效率?

答:

《规定》第五条确定了上下两级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进行同步审查时应当重点审查的八个方面的内容,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如何使上下两级检察院在同步审查中能够集中精力、突出重点,重点审查那些检察机关的指控与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有分歧、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案件上,保证同步审查的案件质量和工作效率。

所规定的八个方面内容,一方面是经研究认为容易出现问题的情形,另一方面也是根据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的经验总结出来的情形。

具体操作中,上下两级检察院应结合本规定的审查重点,把检察机关起诉书和出庭意见书指控的内容与一审判决进行比对审查,从而判断一审判决是否正确。

问:

《规定》在对上下两级检察院实施同步审查程序的要求是否相同?

答:

由于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职责不同,因此在同步审查的要求上也应有区别。

鉴于下级检察院和上一级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分别是本规定确定的同步审查主体,《规定》要求,下级检察院的同步审查,应当按照“三级审查、逐级把关”的规定进行,而对于上一级检察院同步审查,一般可由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报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

对上一级检察院之所以没有要求按照“三级审查、逐级把关”的程序,主要考虑上一级检察院的审查一般不阅卷,在没有阅卷的情况下,不宜交由检察长决定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问:

同步审查一旦发现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检察机关如何应对?

答:

《规定》主要解决的是检察机关对错误判决不敢监督和不善监督的问题,因此监督的重点应当是那些上下两级检察院在同步审查中认为确有错误的案件。

依照《规定》,下级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应当抗诉的,提出抗诉后报告上一级检察院,在此情况下,上一级检察院的职责是审查抗诉是否正确,根据刑诉法和有关规定,上一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抗诉正确或者部分正确的,出庭支持抗诉或者部分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正确的,依法撤回抗诉。

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经审查认为应当抗诉的,要及时通知下级检察院,下级检察院认为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意见正确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问:

那上下两级检察院意见出现分歧时又如何解决?

答:

按照《规定》,下级检察院对上一级检察院业务部门的意见应当予以充分的重视,在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认为应当抗诉,下级检察院不同意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意见的,需经检察长决定或者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经下级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的不抗诉决定,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不同意的,则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阅卷,否定下级检察院的决定,要报经检察长决定或者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上一级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下级检察院应当执行。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上一级检察院在同步审查时确有阅卷必要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调卷审查,并应当尽可能在一审判决生效前提出审查意见。

此外,对重大、疑难、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检法之间、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在同步审查中,在充分发挥上下级检察院一体化机制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与侦查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的作用,保证对职务犯罪案件裁判监督的力度和质量。

问:

检察人员在同步审查过程中存在执法过错,如何追究责任?

答:

考虑到如果不强调同步审查的责任,就难以将同步审查这项制度落到实处,故在《规定》第十三条写入了责任落实内容。

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制定的《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对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存在执法过错的,明确规定了责任追究的范围和程序,因此,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发现存在执法过错的,应当按照《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篇:

最高检察院解读《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最高检察院解读《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

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来源:

新华网记者:

隋笑飞

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监督力度

------高检院公诉厅负责人就《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

干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11月19日电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对检察机关监督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提出具体要求。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就《规定》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对检察机关监督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提出具体要求,这是高检院为破解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不力这一难题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为帮助广大读者准确理解和掌握《规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

请您谈一下制定《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答:

09年5月至2010年1月,高检院组织开展了全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2.68%,据此,大家认为,如何有效化解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刑偏多的难题,是当前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一项紧迫而突出的重要任务。

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制度主要目的意义在于:

一是可以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的体制优势,通过上一级检察院的及时介入,有效排除案外因素的干扰和阻力,确保及时发现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不公并依法监督纠正,有利于职务犯罪案件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由“软”变“硬”,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二是能够进一步加大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力度,确保职务犯罪分子量刑适当、罚当其罪,有利于震慑和遏制职务犯罪行为,从而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顺应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呼声,三是《规定》的制定紧紧抓住了职务犯罪案件监督不力这一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利于通过检察机关工作机制建设,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促进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科学发展。

问:

为何将同步审查的范围确定为第一审判决?

答:

主要有三点考虑:

第一,一审裁判和二审裁判在法律效力、监督程序、审查时限等方面都有区别,尤其是在监督程序和时限上,对二审生效裁判的监督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

行,在时限上也无未生效裁判的紧迫性,无需同步审查。

第二,上下两级检察院经过对第一

审判决同步审查后,一般能够达到排除案外因素干扰的目的,也无再对已生效二审裁判进行

同步审查的必要。

第三,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定罪和量刑,法院是以判决的形式确定,而一

审裁定一般只用于解决程序性的问题,我们把同步审查的对象直接明确为第一审判决,不会

出现遗漏。

问:

如何确保同步审查的案件质量和工作效率?

答:

《规定》第五条确定了上下两级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进行同步审查时

应当重点审查的八个方面的内容,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如何使上下两级检察院在同步

审查中能够集中精力、突出重点,重点审查那些检察机关的指控与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有分歧、

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案件上,保证同步审查的案件质量和工作效率。

所规定的八个方面内容,

一方面是经研究认为容易出现问题的情形,另一方面也是根据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

动的经验总结出来的情形。

具体操作中,上下两级检察院应结合本规定的审查重点,把检察

机关起诉书和出庭意见书指控的内容与一审判决进行比对审查,从而判断一审判决是否正

确。

问:

《规定》在对上下两级检察院实施同步审查程序的要求是否相同?

答:

由于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职责不同,因此在同步审查的要求上也应有区别。

鉴于下级检察院和上一级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分别是本规定确定的同步审查主体,《规定》要

求,下级检察院的同步审查,应当按照“三级审查、逐级把关”的规定进行,而对于上一级检

察院同步审查,一般可由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报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

对上一级检察院之所

以没有要求按照“三级审查、逐级把关”的程序,主要考虑上一级检察院的审查一般不阅卷,

在没有阅卷的情况下,不宜交由检察长决定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问:

同步审查一旦发现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检察机关如何应对?

答:

《规定》主要解决的是检察机关对错误判决不敢监督和不善监督的问题,因此监督

的重点应当是那些上下两级检察院在同步审查中认为确有错误的案件。

依照《规定》,下级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应当抗诉的,提出抗诉后报告上一级检察院,在此情况下,上一级检察院

的职责是审查抗诉是否正确,根据刑诉法和有关规定,上一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抗诉正

确或者部分正确的,出庭支持抗诉或者部分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正确的,依法撤回抗诉。

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经审查认为应当抗诉的,要及时通知下级检察院,下级检察院认为上

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意见正确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问:

上下两级检察院意见出现分歧时又如何解决?

答:

按照《规定》,下级检察院对上一级检察院业务部门的意见应当予以充分的重视,

在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认为应当抗诉,下级检察院不同意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意见的,

需经检察长决定或者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经下级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的不

抗诉决定,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不同意的,则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阅卷,否定下级

检察院的决定,要报经检察长决定或者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上一级检察院作出的决定,

下级检察院应当执行。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上一级检察院在同步审查时确有阅卷必要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调

卷审查,并应当尽可能在一审判决生效前提出审查意见。

此外,对重大、疑难、有较大社会

影响的案件,以及检法之间、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在同步审查中,在

充分发挥上下级检察院一体化机制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与侦查部门协作

配合机制的作用,保证对职务犯罪案件裁判监督的力度和质量。

问:

检察人员在同步审查过程中存在执法过错,如何追究责任?

答:

考虑到如果不强调同步审查的责任,就难以将同步审查这项制度落到实处,所以在

《规定》第十三条写入了责任落实内容。

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制定的《检察人员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对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存在执法过错的,明确规定了责任追

究的范围和程序,因此,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发现存在执法过错的,应当按照《检察人员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最高检就《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

若干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2010年11月19日16:

16:

4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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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1月19日电(记者隋笑飞)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对检察机关监督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提出具体要求。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就《规定》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

为何将同步审查的范围确定为第一审判决?

答:

主要有三点考虑:

第一,一审裁判和二审裁判在法律效力、监督程序、审查时限等方面都有区别,尤其是在监督程序和时限上,对二审生效裁判的监督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在时限上也无未生效裁判的紧迫性,无需同步审查。

第二,上下两级检察院经过对第一审判决同步审查后,一般能够达到排除案外因素干扰的目的,也无再对已生效二审裁判进行同步审查的必要。

第三,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定罪和量刑,法院是以判决的形式确定,而一审裁定一般只用于解决程序性的问题,我们把同步审查的对象直接明确为第一审判决,不会出现遗漏。

问:

如何确保同步审查的案件质量和工作效率?

答:

《规定》第五条确定了上下两级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进行同步审查时应当重点审查的八个方面的内容,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如何使上下两级检察院在同步审查中能够集中精力、突出重点,重点审查那些检察机关的指控与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有分歧、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案件上,保证同步审查的案件质量和工作效率。

所规定的八个方面内容,一方面是经研究认为容易出现问题的情形,另一方面也是根据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的经验总结出来的情形。

具体操作中,上下两级检察院应结合本规定的审查重点,把检察机关起诉书和出庭意见书指控的内容与一审判决进行比对审查,从而判断一审判决是否正确。

问:

《规定》在对上下两级检察院实施同步审查程序的要求是否相同?

答:

由于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职责不同,因此在同步审查的要求上也应有区别。

鉴于下级检察院和上一级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分别是本规定确定的同步审查主体,《规定》要求,下级检察院的同步审查,应当按照“三级审查、逐级把关”的规定进行,而对于上一级检察院同步审查,一般可由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报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

对上一级检察院之所以没有要求按照“三级审查、逐级把关”的程序,主要考虑上一级检察院的审查一般不阅卷,在没有阅卷的情况下,不宜交由检察长决定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问:

同步审查一旦发现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检察机关如何应对?

答:

《规定》主要解决的是检察机关对错误判决不敢监督和不善监督的问题,因此监督的重点应当是那些上下两级检察院在同步审查中认为确有错误的案件。

依照《规定》,下级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应当抗诉的,提出抗诉后报告上一级检察院,在此情况下,上一级检察院的职责是审查抗诉是否正确,根据刑诉法和有关规定,上一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抗诉正确或者部分正确的,出庭支持抗诉或者部分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正确的,依法撤回抗诉。

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经审查认为应当抗诉的,要及时通知下级检察院,下级检察院认为上一级检察院公

诉部门意见正确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问:

上下两级检察院意见出现分歧时又如何解决?

答:

按照《规定》,下级检察院对上一级检察院业务部门的意见应当予以充分的重视,在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认为应当抗诉,下级检察院不同意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意见的,需经检察长决定或者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经下级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的不抗诉决定,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不同意的,则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阅卷,否定下级检察院的决定,要报经检察长决定或者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上一级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下级检察院应当执行。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上一级检察院在同步审查时确有阅卷必要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调卷审查,并应当尽可能在一审判决生效前提出审查意见。

此外,对重大、疑难、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检法之间、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在同步审查中,在充分发挥上下级检察院一体化机制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与侦查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的作用,保证对职务犯罪案件裁判监督的力度和质量。

问:

检察人员在同步审查过程中存在执法过错,如何追究责任?

答:

考虑到如果不强调同步审查的责任,就难以将同步审查这项制度落到实处,所以在《规定》第十三条写入了责任落实内容。

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制定的《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对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存在执法过错的,明确规定了责任追究的范围和程序,因此,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发现存在执法过错的,应当按照《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篇:

职务犯罪案件判决轻刑化的检察监督

职务犯罪案件判决轻刑化的检察监督

杜文海*

[摘要]我国职务犯罪案件量刑出现了明显的“轻刑化”态势,引发社会大众的强烈不满,导致执法公信力的缺失,损害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反腐斗争的信心。

检察机关应多策并举,积极应对,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防止和纠正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

[关键词]职务犯罪轻刑化检察应对

但近年来,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比率远远高于一般刑事案件,此类案件的量刑出现了明显的“轻刑化”①态势,成为官员犯罪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引发社会大众的强烈不满,认为纵容了犯罪,破坏了法律的公平,导致执法公信力的缺失,损害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反腐斗争的信心,危及长期以来业已取得的反腐成果。

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防止和纠正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检察机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积极应对。

一、完善内部工作机制,整合内部监督资源,提升案件审判法律监督的能力。

(一)、完善查办职务犯罪考核标准,强化证据意识。

考核标准对执法办案有着巨大的影响和导向作用,目前检察系统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进行案件目标考核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考核指标偏重数量。

没有案件数量就会影响全院的考评成绩,所以某些检察院的侦查部门为了完成指标往往会对一些数额较小、证据不完善的案件也立案侦查,对大案、复杂案件则只注重突破而忽视深挖。

二是,考核侧重于有罪判决。

客观上造成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和公诉部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共同目标仅仅满足于“诉得出、判得了”,没有重视是否“判得准”。

为此应确立科学、合理地考评指标:

着眼于案件的质量,以质量考核为主,数量考核为辅;增大职务犯罪大要案的考核分数比重,引进对职务犯罪有罪判决量刑是否适当的审判监督考核;这样可促进提高侦查人员固定证据与深挖犯罪意识,转变“从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把侦查、起诉工作的重点放在实物证据的收集上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避免证据收集不扎实、不充分导致公诉不力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指导作用。

落实《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备案审查规定》、《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杜文海,检察员,研究生学历,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检察院,邮编727031,手机15829892901。

①职务犯罪“轻刑化”,有人称之为职务犯罪“轻缓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对职务犯罪人判处较轻刑罚的司法趋向。

其突出表现是职务犯罪相比其他一般刑事犯罪被判处缓刑和免刑的数量比例过多。

规定(试行)》等文件规定,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在办案工作中的指导作用。

在案件初查以后,上级检察机关要掌握立案的犯罪金额或重要情节;密切关注案件的侦查终结、起诉、审判等环节在犯罪数额认定及重要情节方面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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