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网上办理指南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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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网上办理指南模板
**市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网上办理指南
为优化**市京市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政务服务“网上可办”改革工作的相关要求,**市京市财政局优化了《**市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执业许可》办理流程,全程网办,压缩办理时限至18个工作日。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
3.《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7号)
4.《**市京市财政局关于**市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行政许可改革措施的通知》(京财会【2018】2559号)
二、受理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
1.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条件;
(2)书面合伙协议;
(3)有经营场所。
2.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规定的条件;
(2)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3)书面合伙协议;
(4)有经营场所。
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5名以上股东,且股东均符合规定的条件;
(2)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4)有经营场所。
(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受理条件
1.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3)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市京市内已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则上不再设立分所)。
(5)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2.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
(3)有经营场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
4.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
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5.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
6.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质,但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经合伙协议约定,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内部特定管理职责或者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担任首席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控制。
7.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首席合伙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当是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
此外,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10年;
(2)具有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授予的管理职权的能力和经验。
三、网上申请指南
(一)网上申请网站: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
网址:
******
首次申请新设事务所需要以合伙人身份登录,具体登录名及密码与注册会计师本人每年进行年检使用的一致。
以一人为主要申请人,填写所有申请信息后,提交其他合伙人(也以个人身份登录)同意后,提交**市京市财政局审核。
(二)具体申请步骤:
1.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重名查询。
向市场监管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前,应先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进行事务所重名查询,需按照“字号”查询,确认没有重名后,方可申领营业执照。
具体操作:
登录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重名查询”,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使用包含其他已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如需使用必须获得相应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名称授权许可书。
注:
申请人在申请前需办理转所手续,如是原所股东或者合伙人的还应事先办理退股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注册会计师个人关系必须转为注册会计师协会代管状态,才能申请新设立事务所。
2.办理完市场监管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本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在**市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上可查询即认定市场监管登记办理完毕),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上填报相关信息,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3.网上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
注:
申请中如提示有不符合项,需进行修改后才能提交成功。
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请按网上顺序将所有资料的原件扫描形式上传附件:
4、“附件上传”填报要求及示例(示例见附件1、2、3、4、5、6、12、13、):
(一)会计师事务所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原件扫描上传):
全体合伙人(股东)签字、加盖注册会计师章和事务所公章。
(见附件1)
2.会计师事务合伙人(股东)执业经历等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原件扫描上传)。
:
(1)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首席合伙人(股东)签字、加盖注册会计师章和事务所公章。
(见附件2)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经历表:
每名合伙人或股东分别填写一份。
合伙人或股东本人签字、盖注册会计师章。
(见附件3)
(3)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原件扫描上传)。
(4)注册会计师执业经历材料(原件扫描上传):
①最近连续五年一直从事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
本人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一直从事审计业务的,需出具附件13,后附附件12。
附件13需要原所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签字并盖事务所公章。
(不需再附审计报告)
②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的,请填写附件3,同时上传“审计工作底稿中有本人签字的复核复印件”,并出具附件13,不需出具附件12。
注:
依据89号令第六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由省级财政部门予以撤销,并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给予警告。
”**市京市财政局会计处将对该事务所进行撤销处理。
(5)注册会计师转所表(各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转所专用表)(原件扫描上传)。
需加盖转出所公章、转入所公章、转出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公章。
3.拟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原件扫描上传):
只填写合伙人或股东以外的注师情况,如没有其他注师,填“无”,首席合伙人或股东签字、加盖注册会计师章和事务所公章。
(见附件4)
4.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承诺函(如无境外或移居境外人员此表不需填报)(原件扫描上传):
住所有效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居留时间有效证明(护照等证件)。
(见附件5)
5.其他: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上传)。
(2)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原件扫描上传)。
请注意:
以上提交的所有资源原件由会计师事务所自行保存,在后续工作检查中将作为备查资料。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如图所示)
1.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原件扫描上传);(见附件6)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原件扫描上传);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和申请执业许可的分所分别填写)(原件扫描上传);(见附件2)
4.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证明(跨省设立分所)(原件扫描上传)
5.其他:
(1)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原件扫描上传)。
(2)分所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上传)。
(3)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该承诺书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署,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执业许可和证书领取
(一)执业许可: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执业许可申请在网上填报和上传材料后,由**市京市财政局会计处依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和《**市京市财政局关于**市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行政许可改革措施的通知》(京财会〔2018〕2559号)进行网上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退回处理,对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网上进行受理(事务所及分所可通过会计行业网查看是否受理和办理流程),将按照《**市京市财政局关于**市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行政许可改革措施的通知》(京财会〔2018〕2559号)的要求,在网上受理后18个工作日后下达批复并发放执业许可证书。
会计处工作人员审核程序完成后将电话通知新设事务所及分所,请及时接听电话。
(申请材料中的联系电话请填写**市京地区手机号码,以便及时沟通。
无长途电话,外地电话不沟通)
(二)领取证书:
1、现场取证:
获得许可批复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领取证书时,需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持本人及所有合伙人身份证、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原件及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到市财政局会计处领取执业许可证书及批复文件(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以外的人前来将不予发放)。
2、快递到付:
寄件人地址:
**市京市**区承安路3号院,行政副中心办公区**市京市财政局7层会计处3720室,仅限工作日取件,联系电话:
********。
五、咨询方式
1.政策及办理指南等文件见**市京市财政局网站(主页面左下角热点服务事项——机构办事——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位置如下图:
2.技术支持电话********(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运维电话,如填报中有操作及保存等问题均可拨打)。
3.行政许可咨询预约电话********。
4.QQ群:
*********(各事务所及分所请向**市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加入QQ群,以方便和直接的联系。
财政局会计处工作人员将在群中解答设立许可的相关问题。
)
注:
1、此指南为**市京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令第89号文件、财政部令第97号文件及财办会【2018】30号文件要求,为方便各事务所行政许可工作而制定,如财政部有进一步指导意见,将以财政部新要求为准。
2、此指南解释权为**市京市财政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任何网站或微信、QQ等发布。
**市京市财政局会计处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