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法律导论课程期末考试复习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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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律导论课程期末考试复习提纲

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法律导论期末考试复习提纲

一、期末考试安排及注意事项

(一)考试安排:

1、考试时间:

2012年12月25日晚18:

40-20:

30

2、考试地点:

请大家根据选课名单上的序号查阅确认考场。

理教207(1-168)、理教306(169-252)、理教309(253-336)、理教310(337-395)

3、考试方式:

开卷

4、考试题型:

单项选择题(10*1)、多项选择题(10*1)、简答题(2道共20分)、论述题(2道共30分)

(二)注意事项

1、本门课程学期末成绩由两部分组成,期中考试30分,期末考试70分。

2、务必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写在试卷上无效,答题纸正面不够可以用背面。

3、考试结束后,试卷需署名,同答题纸一并上交,只提交了答题纸未提交试卷者成绩计0分。

4、答题纸右上角务必写清自己在选课名单上的序号。

二、期末复习提纲

(一)复习材料

1、《法理学》教材,周旺生著。

2、法律导论课堂笔记。

(二)复习提纲

第一讲如何认知法律4

一、认知法律的基本方法4

(一)法律的现实性和理想性的统一4

(二)法律是具体的法律和抽象的法律的统一4

二、法律的基本特征(阅读教材)4

(一)法律是调整主体行为的社会规范4

(二)法律是体现国家意志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的特殊的社会规范4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社会规范5

(四)法是以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5

(五)法是能够做为司法机关办案主要根据的社会规范5

三、法律的结构和要素5

(一)规则5

(二)法律原则6

(三)概念6

四、法的本质6

第二讲法的渊源、形式和分类7

一、现时期中国法的形式7

(一)宪法7

(二)法律7

(三)行政法规8

(四)地方性法规8

(五)自治法规9

(六)规章9

(七)授权法规、国际条约10

二、中国现行法律体系11

(一)宪法11

(二)行政法11

(三)民商法12

(四)经济法12

(五)社会法12

(六)刑法12

(七)程序法12

三、法的渊源13

(一)什么是法律的渊源13

(二)在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哪些13

四、法的分类13

(一)国内法和国际法13

(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13

(三)根本法和普通法的分类14

(四)一般法和特别法14

(五)实体法和程序法14

第三讲法治政府与中国国情14

一、法治问题的中国视角14

(一)从法治实际情况出发14

(二)从中国国情出发15

二、法治与人治15

(一)人治的基本要义--以530事件为例15

(二)法治政府的基本标志15

三、澄清中国人的法治理念误区16

(一)把法治理想化的理念误区16

(二)认为搞法治就有法、讲法、就是重视法、就是依法办事的理念误区16

四、中国法律制度的规模16

(一)中国法律制度的规模远远落后于其他法治国家16

(二)中国法律制度规模上不去的原因:

16

五、中国法律制度的质量状况17

(一)中国法律制度的质量状况——笨法17

(二)如何解决中国法律质量问题17

第四讲法律的发展17

一、法的起源17

二、法的发展的历史过程18

(一)古代法18

(二)资本主义法18

三、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18

(一)民法法系18

(二)普通法法系19

(三)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比较19

第五讲法的运行19

一、立法问题19

(一)科学的抓住要害的认知立法是怎么回事19

(二)立法中的几个基本要素19

第一讲如何认知法律

一、认知法律的基本方法

(一)法律的现实性和理想性的统一

(二)法律是具体的法律和抽象的法律的统一

二、法律的基本特征(阅读教材)

法律的质的规定,由其一系列特征来表现,抓住这些特征,就能把法的秉性把握住,也能同其他事物相区分。

从而对法的认知更真切更深入。

(一)法律是调整主体行为的社会规范

1、法是一种规范,规范就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标准,准则,是我们需要遵循的,规范和意识和观念的不同;

2、法律是专门解决行为问题的规范,法律和道德不同。

3、法律解决有可能对社会产生某些影响的问题。

法律是解决一部分同社会发生关系的问题。

(二)法律是体现国家意志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的特殊的社会规范

1、法是由有权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律的产生有多种形式,最基本的形式有两种,制定和认可。

2、无论是制定还是认可,都有体现国家政权意志。

法的这个特征,同其他规范划清了界限,好多规范之所以不是法律,原因就在于它不体现国家意志,比如学校的制度,如果不是根据法律制定的,无论这个制度多好,都不能体现国家意志。

3、法律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行的特殊的行为规范。

所有社会规范都有强制力量,家规家法也有强制力,但法律不仅具有强制力,而且是有国家强制力:

(1)一系列物质设施表现的;

(2)从其实际效果来看,是没商量的。

4、法律的强制力的实现是要通过法定程序的。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社会规范

1、普遍性,主要指是说法的适用对象具有普遍性,范围、空间、时间有普遍性。

法不是针对一个或几个具体的人具体的组织加以适用的,它至少是针对一种类别的主体加以适用的。

2、法也是具有明确性、肯定性的社会规范。

这里的明确性指法的表现形式具有明确性,以宪法的形式,法律的形式,法规的形式表现出来,所谓肯定性这指的是法律规定,明确的权利、义务,行为规范。

(四)法是以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

1、法主要是规定主体有权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这样的一种社会规范,这里有权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就是指的是权利义务职权职责,这是法的主要内容。

法律不是以权利义务为唯一内容,还有其他内容,比如指导思想,立法根据,名词术语的含义等。

2、其他社会规范的内容很复杂,有的无所谓权利义务之分,有的虽然有权利义务,但权利义务很可能很不对称,或者有其他问题,与法里面所包含的权利义务职权职责是不同的。

(五)法是能够做为司法机关办案主要根据的社会规范

法是要在实际生活中加以实行的,能够做为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根据,如果一个规范,不能做为司法机关主要根据的话,就不能成为法,就是有法之名,也不是事实上的法。

在许多条件下,为了解决特定问题,特别是有关法还没有产生的情况下,暂时援引政策或习惯做为办案根据,被援引过的政策习惯不能称为法,尽管他们在某个时候曾经起过法的作用,但不能被称为法。

三、法律的结构和要素

这里讲的是法律文本中具有实在性意义的要素,不包括法律的精神,通常在中国,主要是指规则、概念、原则三种要素。

(一)规则

1、权利义务的载体。

2、规则本身也是一个整体,也有自身的结构问题。

包含以下几个层次:

(1)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载体,在中国成文法当中,有法律规则就有法律条文,有法律条文也就有法律规则。

一个条文不能有两个以上的规则,一个规则就是一个意思,即一条一义原则。

(2)法律规则至少要有行为模式,后果模式两个要素构成。

就是法律法规规章里面的规则,规则主体有权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给我们主体的行为提供标准。

3、法律规则的分类

(1)权利规则、义务规则

(2)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都是强行性规则,只有权利规则才可能是任意性规则;也不要以为凡是权利规则就是任意性规则,如果从职权相联系的规则,职权规则有没有任意性。

并非所有同个人权利相联系的权利都具有任意性,指的是可以有所选择,同个人权利相联系的规则;如果是同职权相联系的权利规则,就没有选择性。

比如法官审判,没有选择性。

特定条件下,个人权利也不具有任意性。

比如放弃所有权。

在强奸案件中。

(3)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关于权利义务做出了明确无误的规定的规则就是确定性规则;

对某一个主体,规则有权做什么,或者某一个主体可以去做它,这个规则就叫委托性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说生活中已经有了某种规则,但它还不是法,或者没有法的效力,有权的机构,有权的场合赋予它法的效力,把它也当法看,这样的规则就是准用性规则。

(二)法律原则

需要搞清楚,原则的分类,在法的整体结构中,原则是有多种类别的,有基本原则,有具体原则,比如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的区分。

问:

计划生育属于什么原则?

(三)概念

概念通常分为两大类,专业概念和非专业概念,我们的法律文本并非都是专业概念构成的,但首先是有专业概念的,比如说犯罪,刑法,法人等这些概念都是专业概念,专业概念的含义是确定的,不能随便赋予,也不修改内容或表现形式,比如法人。

日常生活中的用语进入法律文本之后形成的概念,这些概念的含义同生活中的含义有的是一样的,有的是不一样的。

非专业概念是可以改变含义和表现形式的。

问:

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是专业概念还是非专业概念?

(有抚养教育能力的父母)

四、法的本质

法律有没有本质问题?

主流认为法律有本质问题,也有些人认为法律没有本质问题。

法律就是由现象和本质两方面存在其中。

法律的本质首先和主要体现占主导地位的人的利益。

法律首先和主要体现占主导地位的人的利益和意志,这不是没有限度的。

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生活的客观物质条件所决定的。

如果你体现过头了,就会激化社会矛盾,就会社会崩溃,被驱逐出历史舞台。

第二讲法的渊源、形式和分类

一、现时期中国法的形式

(一)宪法

1、宪法是各种法律形式当中地位最高,效力等级最高的一种法律形式:

(1)由最高国家机关产生和制定或者修改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同宪法相抵触自动失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2、宪法是综合性的规定国家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问题的法律:

(1)规定的内容很重要,甚至是最重要的,对国家这个整体来说。

比如国防、外交、法治等问题。

(2)不仅很重要,而且是综合性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全局性问题。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是最严格的。

其他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通常是过半数就可以,但宪法需要多数议员或代表赞成才能制定或修改。

(二)法律

1、是中国各种法律形式当中,骨干性法律形式,二级大法。

法律构成中国法律制度整体架构中最基本的架构;低于宪法,但高过所有其他法律形式。

2、今天中国的法律,立法主体是特定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除香港澳门两个特区外。

3、法律有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的区分。

全国人大所制定的法律,称为基本法律,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称为其他法律,其他法律还有一个名称叫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问:

这两种法律效力等级一样不一样?

哪个地位高一些?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制定的法律哪个地位高一些?

(一样的)

4、法律之种形式在最近几十年有了很大发展。

5、法律能够解决哪些问题,即法律的调整范围问题。

立法法第八条有专门的规定。

注意:

不等于说法律只能规定这样十个事项。

看看我们同学能做什么反应,比如说犯罪问题是不是法律所专门解决的问题,其他的东西比如说法规规章能不能解决犯罪问题,同学们说不能,有没有说能的?

你要说能,我不能说你错,你说将来有一天很可能就能,这不就对了么,但是目前是不是能的,这当然是最简单的了。

北京市地方性法规能不能解决民事问题?

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行政法规能不能解决民事问题?

我让你们说,你们就摇摇头,这是说么,当然也是说了。

如果说民事问题也是法律专门解决的问题的话,你就对了还是错了呢?

比如说海关问题,仲裁问题是不是法律所专门解决的问题,是不是?

有同学说是,还有别的说法么,两种同学都对啊,海关问题里的基本问题才是法律解决的问题,仲裁问题就是法律解决的问题,所以你说错说对的都对了。

要是我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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