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知识问答 第四部分市场规范管理 《合同法》《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合同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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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知识问答第四部分市场规范管理《合同法》《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合同争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知识问答
第四部分市场规范管理
《合同法》、《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
1.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合法原则)。
2.如何理解《合同法》的“平等原则”?
答: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指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
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强弱,其地位是平等的。
在此基础上,要求合同中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双方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3.如何理解《合同法》的“自愿原则”?
答: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的原则。
自愿原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即市场主体自主自愿地进行交易活动,让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以及相关的环境去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合同,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
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
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
(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或解除合同;
(五)可以约定违约责任,也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等,均由当事人自愿决定。
4.如何理解《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答: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并大体上平衡,合同上的责任和风险要合理分配。
具体包括:
(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和优势,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内容;
(二)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配合同风险;
(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5.如何理解《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答: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该原则对合同当事人的具体要求是:
(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二)在履行合同中,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
(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后契约义务)。
6.如何理解“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答: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合同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
一般来讲,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与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违背,国家不予干预,而由当事人自主约定,采取自愿原则。
但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又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有时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涉及国家经济秩序和第三人的权益。
因此,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国家应当予以干预。
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强制性规定时,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社会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7.如何理解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答: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订不订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等,均由当事人自主确定。
但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来说就具有了法律上的约束力,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必须像遵守法律一样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并受到法律的制裁。
8.如何理解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答: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起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法人能够以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机构或者代理人来实现的。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取决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部门对法人设立的审查批准。
不同的法人,其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范围是不同的。
一般来说,法人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范围就是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范围。
9.代理有什么法律特征?
答: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由被代理人承担行为后果的法律制度,称为代理。
这一概念表明了代理的四个特征:
(一)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内进行代理活动;
(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三)代理的内容是某种民事法律行为;
(四)代理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10.书面合同包括哪些形式?
答:
书面合同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传统的书面形式和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现代化的书面形式。
11.合同的主要条款应有哪些?
答: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确定。
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式。
12.什么是要约?
要约应符合哪些规定?
答: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明确;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3.要约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
一项订约的建议要成为一个要约,并取得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其基本要件有:
(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三)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一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14,什么是要约邀请?
答: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要约规定的商业广告等,均为要约邀请。
15。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有什么区别?
答: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发出之后但在发生效力以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
(一)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二)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三)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不一定发生效力。
16.什么情况下要约失效?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17.什么是承诺?
承诺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答: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作为使合同成立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生效:
(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二)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四)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18、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变更怎么办?
答;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有两种情况:
一是实质性变更,二是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中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此时的承诺应属于新的要约,除非原要约人作出新的承诺,否则合同不能成立。
承诺对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内容作出变更的,是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中已经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19.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答:
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主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0.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答: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对合同何时生效作了两项规定:
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也就是说,合同生效时间原则上与合同成立的时间是一致的。
即合同法所规定的承诺生效的时间。
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只有经过法定的批准、登记手续后合同才生效。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不一致的。
21.什么是附条件的合同,有何特征?
答:
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性条件的合同。
附条件合同有以下特点:
(一)合同生效或终止的效力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
(二)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
(三)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或者将来必定要发生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附条件;
(四)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的意思表示;
(五)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22.什么是附期限的合同,期限分为哪几种?
答: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
所附期限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到来的某个时间,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期日,也可是一个期间。
附期限的合同中所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前者指以期限到来使合同发生效力的期限;后者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期限,又称为解除期限。
23.无效合同包括哪几种情形?
答: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24.什么是可撤销合同,有哪几种情形?
答:
可撤销合同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通过撤销权的行使,将已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25.什么情况下当事人的撤销权消灭?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26.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何法律后果?
答:
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下,当事人仍应负以下几种民事责任:
(一)返还财产。
即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二)折价补偿。
如果返还财产已无必要或不可能的,应当折价补偿。
(三)赔偿损失。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7.什么是“后履行抗辩权”?
答: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时,到履行期限的另一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28.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答: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第六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
29.什么情况下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互相抵消;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30.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答: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就可以解除合同:
(一)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三)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四)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五)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当事人协商解除的,经协商一致后,合同解除,未达成协议的,合同不能解除。
31.合同解除后还能要求损害赔偿吗?
答:
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失,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应负的赔偿责任。
32.什么叫提存?
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存?
答: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有什么监督管理职责?
答: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
34.合同法分则中,共规定了哪些种类的合同?
答:
合同法分则中共规定了15种合同。
具体是:
买卖合同,供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35.经济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哪些机关制订和发布?
答:
根据合同的不同性质和种类,分别由以下机关制订和发布:
(一)由国家工商总局商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后,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或者由国家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
(二)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国家工商总局审定、编号后,会同各制定部门联合发布;
(三)由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订并发布。
36.当事人能否自己印制合同文本?
答:
实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后,当事人在签约时应使用经济合同示范文本。
对于某些有特殊要求,当事人确需自行印制合同文本的,经所在地省级工商局审查同意后,可以自行制订和印刷。
但印制的合同文本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37.当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合同争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哪些调解申请不能受理?
答:
申请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调解的受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的,调解申请不能受理:
(一)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三)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
3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争议的调解属于何种性质?
答: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争议进行行政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下,以调解方式解决合同争议的一种形式。
它既不同于仲裁机构的仲裁,也不是一种行政处理办法。
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调解申请,必须以当事人双方自愿调解为前提,一方不愿调解的,工商机关不能受理;在调解中,一方当事人不愿继续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得用行政手段强制当事人接受调解或强制执行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