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炼钢单元考评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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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炼钢单元考评标准

附件4

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炼钢单元考评标准

考评说明

1.本标准适用于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炼钢单元等级考评。

2.炼钢单元下设考评类目,考评类目下设考评项目,考评项目赋标准分,对照考评容和考评办法,评出考评项目的实际得分。

考评类目中不存在的考评项目不参加考评。

考评类目的考评实际得分=(所有参加考评项目实际得分之和)×(所有考评项目标准分之和÷所有参加考评项目标准分之和)。

3.炼钢单元中不存在的考评类目不参加考评。

炼钢单元考评以100分为满分,炼钢单元考评实际得分=(所有参加考评类目的考评实际得分之和)×(所有考评类目标准分之和÷所有参加考评类目标准分之和)。

炼钢单元分为12个考评类目,考评标准分为100分,按照附表2进行考评。

4.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炼钢单元等级分为三级。

炼钢单元考评实际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一级炼钢单元;炼钢单元考评实际得分在80分以上、但不足90分的为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二级炼钢单元;炼钢单元考评实际得分在70分以上、但不足80分的为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三级炼钢单元;炼钢单元考评实际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不达标炼钢单元。

附表2:

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炼钢单元自评/评审表

自评/评审单位:

自评/评审时间:

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自评/评审组组长:

自评/评审组主要成员:

考评类目

考评项目

考评容

标准分

考评办法

实得分

一、厂址(车间)选择和厂(车间)布置

1.厂(车间)位置的选择

厂(车间)位置应符合:

(1)厂址地坪应高出当地最高洪水水位0.5m以上,地处海岸边的应高于最高潮水位1m以上;如受条件限制无法达到,应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2)厂(车间)应位于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各车间及设施的位置应符合防火、防爆、防震和运输安全要求。

3

检查现场和查阅图纸、资料。

厂址地坪未高出当地最高洪水水位0.5m以上的,扣0.5分;地处海岸边的未高于最高潮水位1m以上的,扣0.5分,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而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扣1分;厂(车间)不在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的,扣0.5分;各车间及设施的位置不符合防火、防爆、防震和运输安全要求的,每一项扣0.5分。

直到本项目分数扣完为止。

2.厂(车间)的布置

厂(车间)的布置要求:

(1)炼钢主车间的布置应综合考虑各种物料的流向,保证其能顺畅运行,互不交叉、干扰,并尽可能缩短铁水、废钢及钢坯(锭)等大宗物流的运输距离。

(2)炼钢主车间与各辅助车间(设施),应布置在生产流程的顺行线上;铁水、钢水与液体渣,应设专线(或专用通道)运输。

3

检查现场和查阅图纸、资料。

炼钢主车间各种物料流向有交叉的,扣0.5分;交叉干扰严重而又管理混乱的,不得分;铁水、废钢及钢坯(锭)等大宗物流的运输距离设计不合理的,扣1分;炼钢主车间与各辅助车间(设施)的布置不在生产流程的顺行线上的,视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扣0.5~1.5分;铁水、钢水与液体渣,未设专线(或专用通道)运输的,不得分。

直到本项目分数扣完为止。

小计

6

二、厂房及其部建、构筑物

1.厂房

厂房要求:

(1)转炉、电炉、铁水贮运与预处理、精炼炉、钢水浇注等热源点周围的建、构筑物应采取相应的隔热、阻燃防护措施。

(2)炼钢主厂房的布置形式及各跨间参数的确定,应符合《炼钢工艺设计技术规定》(YB9058)的要求。

(3)炼钢主厂房的地坪,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5m、两侧有明显标志线的人行安全走道。

(4)厂房、烟囱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应按国家标准安装避雷设施。

(5)在厂房的生产作业区域和有关建筑物的适当部位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

(6)炼钢主厂房应按规定定期进行结构可靠性鉴定。

3

检查现场和查阅图纸、资料。

热源点周围的建、构筑物未采取相应的隔热、阻燃防护措施的,扣0.5分;炼钢主厂房的布置形式及各跨间参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0.5分;炼钢主厂房的地坪未设置人行安全走道的,或走道宽度不符合要求的,或走道两侧无明显标志线的,扣0.5分;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避雷设施的,扣0.5分;危险区域未设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标志的标识不清的,扣0.5分;炼钢主厂房未按规定进行可靠性鉴定的,扣0.5分。

直到本项目分数扣完为止。

2.建、构筑物

(1)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

(2)所有高温作业场所,均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

(3)主控室、电气间、电缆隧道、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消防给水系统与消防通道。

(4)转炉、电炉、精炼炉的炉下区域,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炉下漏钢坑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运行区域,地面应保持干燥;炉下热泼渣区地坪应防止积水,周围应设防护结构。

(5)所有平台、走梯、栏杆均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6)转炉和电炉主控室的布置,应确保在出现大喷事故时的安全,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连铸主控室不应正对中间罐;转炉炉旁操作室应采取隔热防喷溅措施;电炉炉后出钢操作室,不应正对出钢方向开门,其窗户应采取防喷溅措施。

3

检查现场和查阅图纸、资料。

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未留设必要的安全距离的,扣0.5分;高温作业场所未设置通风降温设施的,扣0.5分;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未设置自动火灾报警装置的,或未设置消防给水系统的,或未设置消防通道的,扣0.5分;炉下区域无防积水措施的,或漏钢坑防水不符合要求的,或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运行区域的地面有积水的,或热泼渣区地坪及其周围防积水措施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平台、走梯、栏杆的设置不符合规定的,或高平台、宽平台、缝隙、深敞口沟(坑、池)的周边未设栏杆(特殊情况例外)的,扣0.5分;大喷事故可能威胁转炉和电炉主控室的安全而又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或连铸主控室正对中间罐的,或转炉炉旁操作室未采取隔热防喷溅措施的,或电炉炉后出钢操作室正对出钢方向开门的,扣1分。

直到本项目分数扣完为止。

小计

6

三、原材料

1.散状材料

(1)入炉物料应保持干燥。

(2)具有爆炸和自燃危险的物料,如CaC2粉剂、镁粉、煤粉、直接还原铁(DRI)等应贮存于密闭贮仓,必要时用氮气保护;存放设施应按防爆要求设计,并禁火、禁水。

(3)地下料仓的受料口,应设置格栅板。

2

检查现场。

入炉物料未保持干燥的,扣0.5分;具有爆炸和自燃危险物料的贮存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地下料仓的受料口未设置格栅板的,扣0.5分。

直到本项目分数扣完为止。

2.废钢

(1)废钢应按来源、形态、成分等分类、分堆存放;人工堆料时,地面以上料堆高度不应超过1.5m。

(2)入炉废钢严禁夹带有密封、易爆物。

应有废钢拣选措施。

(3)废钢装卸作业时,电磁盘或液压抓斗附近不应有人;起重机大、小车启动或移动时,应发出蜂鸣或灯光警示信号。

2

检查现场。

废钢未按来源、形态、成分等分类、分堆存放的,扣0.5分;人工堆料的高度不符合规定的,扣0.5分;无入炉废钢拣选措施的,扣0.5分;装卸废钢作业时,电磁盘或液压抓斗附近有人的,扣0.5分;起重机大、小车启动或移动时,不发出警示信号的,扣0.5分。

直到本项目分数扣完为止。

3.铁水贮运和预处理设施

(1)铁水运输应用专线,不应与其他交通工具混行,除非有严格的安全措施方案,规专用运输车辆、驾驶(押运)人员资格、指定运输线路、限速、限载等,厂外公路铁水运输的安全措施方案报当地有关部门备案。

平交道口应符合《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GB6389)的规定。

(2)混铁炉与倒罐站作业区地坪及受铁坑,不应有水。

(3)起重机的龙门钩挂重铁水罐时,应有专人检查是否挂牢,待核实后发出指令,吊车才能起吊;吊起的铁水罐在等待往转炉兑铁水期间,不应提前挂上倾翻铁水罐的小钩。

3

检查现场。

铁水运输为非专用线的,扣1分;混行未制定严格安全措施方案的,不得分,安全措施有一项未严格落实到位的,扣1分,厂外公路铁水运输的安全措施方案未报当地有关部门备案的,扣1分;平交道口不符合规定的,扣0.5分;混铁炉与倒罐站作业区地坪及受铁坑防水措施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龙门钩挂重铁水罐时未进行检查确认的,扣0.5分;吊起的铁水罐在等待往转炉兑铁水期间,提前挂上倾翻铁水罐的小钩的,扣0.5分。

直到本项目分数扣完为止。

小计

7

四、炼钢相关设备

1.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渣罐

(1)使用中的设备,耳轴部位应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凡耳轴出现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大于直径的10%、机械失灵、衬砖损坏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

(2)渣罐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其罐不应有水或潮湿的物料。

(3)铁水罐、钢水罐的铁水、钢水有凝盖时,不应用其他铁水罐、钢水罐压凝盖,也不应人工使用管状物撞击凝盖。

(4)吊运装有铁水、钢水、液渣的罐,应与邻近设备或建、构筑物保持大于1.5m的净空距离。

3

检查现场和查阅资料。

所用罐体未进行探伤检测的,扣1分;探伤不合格仍然使用的,扣0.5分;耳轴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扣0.5分;渣罐使用前未进行检查的,扣0.5分;罐有水或潮湿物料的,扣0.5分;用罐体压钢水、铁水凝盖的,或人工使用管状物撞击凝盖的,扣0.5分;重罐吊运与设备或建、构筑物的净空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扣0.5分。

直到本项目分数扣完为止。

2.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烘烤器及其他烧嘴

(1)烘烤器应装备完善的介质参数检测仪表与熄火检测仪。

(2)采用煤气燃料时,应设置煤气低压报警及与煤气低压讯号联锁的快速切断阀等防回火设施,并应设置煤气吹扫煤气装置。

(3)采用氧气助燃时,氧气不应在燃烧器出口前与燃料混合,并应在操作控制上确保先点火后供氧。

2

检查现场和查阅资料。

烘烤器未装备介质参数与熄火检测仪器的,扣0.5分;采用煤气做燃料而未设置低压报警与自动快速切断阀的,扣0.5分;未设置煤气吹扫装置的,扣0.5分;采用氧气助燃,氧气在燃烧器出口前与燃料混合的,或未在操作控制上确保先点火后供氧的,扣0.5分。

直到本项目分数扣完为止。

3.地面车辆

(1)车辆运行时,应发出红色闪光与轰鸣等警示信号。

(2)电动铁水、钢水和渣罐车的停靠处,应设两个限位开关。

(3)所有车辆,均应以设计载荷通过重车运行试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

检查现场和查阅资料。

车辆运行时,不能或未发出红色闪光与轰鸣等警示信号的,扣0.5分;电动铁水罐车、钢水罐车、渣罐车的停靠处,未设两个限位开关的,扣0.5分;所有车辆投入使用前未经重车运行试验合格的,扣0.5分。

直到本项目分数扣完为止。

4.起重设备

(1)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电炉车间的加料吊车,应采用双制动系统。

(2)起重机械与工具,应有完整的技术证明文件和使用说明;桥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起重机械应标明起重吨位,应装设卷扬限位、起重量控制、行程限位、缓冲和自动联锁装置,以及启动、事故、超载信号装置。

吊具应定期检验。

(4)起重机应由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人员指挥,同一时刻只应一人指挥,指挥信号应符合要求。

吊运重罐,起吊时应进行试重,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并尽量远离起吊地点。

(5)起重设备应严格执行操作牌制度。

起重机启动和移动时,应发出声响与灯光信号,吊物不应从人员和重要设备上方越过;吊物上不应有人,也不应用起重设备载人。

5

检查现场和查阅资料。

采用非铸造起重机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的,扣1分;电炉车间的加料吊车未采用双制动系统的,扣0.5分;起重机械与工具无完整的技术证明文件和使用说明的,扣0.5分;起重设备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扣1分;起重机械未标明起重吨位或未装设卷扬限位、起重量控制、行程限位、缓冲和自动联锁装置,以及启动、事故、超载信号装置的,扣0.5分;吊具未定期检验的,扣0.5分;指吊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或指吊信号不符合规定的,或多人同时指吊的,扣0.5分;吊运重罐未进行试重的,或人员未站在安全位置的,扣0.5分;起重设备未执行操作牌制度的,扣0.5分;起重机启动或移动时,未发出声响与灯光信号的,扣0.5分;吊物从人员或重要设备上方越过的,或吊物上有人的,扣0.5分;用起重设备载人的,扣0.5分。

直到本项目分数扣完为止。

5.外部运输设备

(1)尽头铁路线末端,应设车挡与车挡指示器。

室车挡后6m、露天车挡后15m围,不应设置建筑物与设备。

(2)无关人员不应乘坐锭坯车、铁水罐车、钢水罐车、渣罐车或运渣车、废钢料篮车及其他料车;运输炽热物体的车辆,不应在煤气或氧气管道、电缆通廊、管架等下方停留。

(3)进出炼钢生产厂房的铁路出入口或道口,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声光信号报警装置。

(4)载运炽热物体应使用专用的柴油车,其油箱应采取隔热措施。

2

检查现场和查阅资料。

尽头铁路线末端未设车挡与车挡指示器的,扣0.5分;车挡后规定围有建筑物或设备的,扣0.5分;无关人员乘坐锭坯车、铁水罐车、钢水罐车、渣罐车或运渣车、废钢料篮车及其他料车的,扣0.5分;运输炽热物体的车辆,在煤气或氧气管道、电缆通廊、管架等下方停留的,扣0.5分;进出炼钢生产厂房的铁路出入口或道口未按规定设置报警装置的,扣0.5分;载运炽热物体不使用专用柴油车的,或其油箱未采取隔热措施的,扣0.5分。

直到本项目分数扣完为止。

6.其他设备

(1)涉及人身与设备安全或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之间或单一设备部的动作程序,应设置程序联锁,前一程序未完成,后一程序不能启动,无论手动还是自动操作都应遵守程序联锁,但单体试运转时可以切除联锁。

(2)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验收与使用,应遵守压力容器有关规的规定。

2

检查现场和资料。

涉及人身与设备安全或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之间或单一设备部的动作程序,未设置程序联锁,或前一程序未完成,后一程序仍能启动的,扣0.5分;压力容器使用无资质产品的不得分,未经检验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扣1分;未定期检验的,扣0.5分;使用、维护不当的,扣0.5分。

直到本项目分数扣完为止。

小计

16

五、氧气转炉

1.设备与相关设施

(1)150t以下的转炉,最大出钢量应不超过公称容量的120%;200t以上的转炉,按定量法操作。

(2)转炉氧枪与副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转炉氧枪供水,应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3)转炉煤气回收,应设一氧化碳和氧含量连续测定和自动控制系统;煤气的回收与放散,应采用自动切换阀,煤气放散的烟囱上部应设自动点火装置。

转炉煤气回收系统,应合理设置泄爆、放散、吹扫等设施。

(4)转炉煤气回收,风机房的设计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装置,配备消防设备、火警信号、通讯及通风设施。

4

检查现场和查阅资料。

转炉最大出钢量不符合规定的,扣0.5分;转炉氧枪与副枪升降装置的安全装置不完善的,扣0.5分;枪位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未实现联锁的,扣0.5分;氧枪供水无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的,扣0.5分;煤气回收无一氧化碳与氧含量连续测定和自动控制系统的,扣0.5分;煤气的回收与放散未采用自动切换阀的,扣0.5分;煤气放散的烟囱上部未设自动点火装置的,扣0.5分;煤气回收系统未设置泄爆、放散和吹扫等设施的,或泄爆、放散和吹扫等设施设置不合理的,扣0.5分;风机房设计不符合规定的,扣0.5分,未设置固定式煤气监测装置的,扣0.5分,消防设备、火警信号、通讯及通风设施设置不全的,扣0.5分。

直到本项目分数扣完为止。

2.生产操作

(1)转炉留渣操作时,应采取防喷渣措施。

(2)烘炉应严格执行烘炉操作规程。

(3)转炉生产期间需到炉下区域作业时,应通知转炉控制室停止吹炼,并不得倾动转炉。

(4)倒炉测温取样和出钢时,人员应避免正对炉口,待炉子停稳,无喷溅时,方可作业。

(5)有窒息性气体的底吹阀门站,应加强检查,发现泄漏及时处理。

进入阀门站应预先打开门窗与排气扇,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维修设备时应始终打开门窗与排风扇。

4

检查现场和查阅记录。

转炉留渣操作无防喷渣措施的,扣0.5分;烘炉不严格执行烘炉操作规程的,扣0.5分;到炉下区域作业未通知转炉控制室停止吹炼和倾动转炉的,扣0.5分;倒炉测温取样和出钢操作的程序及人员站位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对有窒息性气体的底吹阀门站检查不力的,或发现泄漏未及时处理的,扣0.5分;进入阀门站未预先打开门窗与排风扇的,或未进行安全确认就进入的,扣1分,维修设备期间关闭门窗与排气扇的,扣0.5分。

直到本项目分数扣完为止。

小计

8

六、电炉

1.设备与相关设施

(1)电炉的最大出钢量,应不超过平均出钢量的120%。

(2)设在密闭室的氮、氩炉底搅拌阀站,应加强维护,发现泄漏及时处理;并应配备排风设施,人员进入前应排风,确认安全后方可入,维修设备时应始终开启门窗与排风设施。

(3)采用煤气烧嘴时,应设置煤气低压报警及与之联锁的快速切断阀等防回火设施,还应设置煤气吹扫与放散设施。

(4)炉前喷粉设施与电炉热喷补机的发送罐,其设计、制造、验收与使用,应符合压力容器规的规定。

4

检查现场和查阅资料。

电炉最大出钢量不符合规定的,扣0.5分;设在密闭室的氮、氩炉底搅拌阀站,发现泄漏未及时处理的,扣0.5分,未配备排风设施的,扣0.5分,人员进入前未进行排风或安全确认的,扣0.5分;维修设备期间关闭门窗与排风设施的,扣0.5分;采用煤气烧嘴,未设置煤气低压报警及与之联锁的快速切断阀等防回火设施的,扣0.5分,未设置煤气吹扫与放散设施的,扣0.5分;炉前喷粉设施与电炉热喷补机的发送罐,其设计、制造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验收与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扣0.5分。

直到本项目分数扣完为止。

2.生产操作

(1)电炉开炉前应认真检查,确保各机械设备及联锁装置处于正常的待机状态,各种介质处于设计要求的参数围,各水冷元件供排水无异常现象,供电系统与电控正常,工作平台整洁有序无杂物。

(2)氧燃烧嘴开启时应先供燃料,点火后再供氧;关闭时应先停止供氧,再停止供燃料。

(3)电炉通电冶炼或出钢期间,人员应处于安全位置,不应登上炉顶维护平台,不应在短网下和炉下区域通行。

(4)维修炉底出钢口的作业人员与电炉主控室人员之间,应建立联系与确认制度。

4

检查现场和记录。

电炉开炉前未仔细检查,确认安全的,扣1分;氧燃烧嘴开启、关闭程序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电炉通电冶炼或出钢期间,人员所处位置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无炉底出钢口维修安全确认制度的,扣0.5分;维修时未进行安全确认的,扣1分。

直到本项目分数扣完为止。

小计

8

七、炉外精炼

1.设备与相关设施

(1)精炼炉的最大钢水量,应能满足不同炉外精炼对钢液面以上钢包自由空间的要求。

(2)钢水炉外精炼装置,应有事故漏钢措施。

VD、VOD等钢包真空精炼装置,其蒸汽喷射真空泵系统应有抑制钢液溢出钢包的真空度调节措施,并应设彩色工业电视,监视真空罐钢液面的升降。

(3)炉外精炼装置中的粉料发送罐、贮气罐、蒸汽分配器、汽水分离器、蓄势器等有压容器,其设计、制造、验收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压力的规定。

4

检查现场和查阅资料。

精炼炉的最大钢水量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钢水炉外精炼装置无事故漏钢措施的,扣0.5分;VD、VOD等钢包真空精炼装置的蒸汽喷射真空泵系统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未设彩色工业电视监视真空罐钢液面的升降的,扣0.5分;炉外精炼装置中的粉料发送罐、贮气罐、蒸汽分配器、汽水分离器、蓄势器等有压容器,其设计、制造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验收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扣0.5分。

直到本项目分数扣完为止。

2.生产操作

(1)精炼炉工作之前,应认真检查,确保设备处于良好待机状态、各介质参数符合要求。

(2)炉外精炼区域与钢水罐运行区域,地坪不得有水或潮湿物品。

(3)精炼期间,人员不得在钢包周围行走和停留。

(4)吊运满包钢水或红热电极,应有专人指挥;吊运钢包应检查确认挂钩、脱钩可靠,方可通知司机起吊。

4

检查现场和记录。

精炼炉工作之前,未进行检查确认的,扣0.5分;发现设备有故障或有关介质参数不符合要求仍开炉精炼的,不得分;炉外精炼区域与钢水罐运行区域,地坪有水或潮湿物品的,扣0.5分;精炼期间,有人员在钢包周围行走和停留的,扣0.5分;吊运满包钢水或红热电极无专人指挥的,扣0.5分;吊运钢包前未检查确认的,扣0.5分。

直到本项目分数扣完为止。

小计

8

八、钢水浇注

1.钢包准备

(1)钢包浇注后,应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或按规定报修、报废。

(2)新砌或维修后的钢包,应经烘烤干燥方可使用。

2

检查现场和查阅资料。

钢包浇注后,未进行检查的,扣0.5分,有异常情况,未及时处理或按规定报修、报废的,不得分;新砌或维修后的钢包,未经烘烤干燥就使用的,扣0.5分。

直到本项目分数扣完为止。

2.模铸

(1)铸锭平台的长度,除满足工艺要求外,还应留有一定的余量;其高度应低于有帽钢锭模的帽口和无帽钢锭模的模口,宽度应不小于3m。

(2)浇注时应遵守:

开浇和烧氧时应预防钢水喷溅,水口烧开后,应迅速关闭氧气;正在浇注时,不应往钢水包投料调温;不应在有红锭的钢锭模沿上站立、行走和进行其他操作。

2

检查现场和查阅资料。

铸锭平台的长度、宽度、高度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开浇和烧氧无预防钢水喷溅措施的,扣0.5分;水口烧开后不及时关闭氧气的,扣0.5分;浇注中往钢水包投料调温的,扣0.5分;在有红锭的钢锭模沿上站立、行走和进行其他操作的,扣0.5分。

直到本项目分数扣完为止。

3.连铸

(1)大包回转台应配置安全制动与停电事故驱动装置。

(2)连铸浇注区,应设事故钢水包、溢流槽、中间溢流罐。

(3)浇注之前,应检查确认设备处于良好待机状态,各介质参数符合要求。

(4)钢包或中间罐滑动水口开启时,滑动水口正面不应有人。

(5)浇注时应遵守:

二次冷却区不应有人;出现结晶器冷却水减少报警时,应立即停止浇注;大包回转台旋转过程中,旋转区域不应有人。

(6)采用煤气、乙炔和氧气切割铸坯时,应安装煤气、乙炔和氧气的快速切断阀,并应配备灭火器材。

4

检查现场和查阅资料。

大包回转台未配置安全制动与停电事故驱动装置的,扣1分;连铸浇注区未设事故钢水包、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的,扣0.5分;浇注前未进行设备和介质参数检查确认的,扣1分;开启滑动水口时正面有人的,扣0.5分;浇注时二次冷却区有人的,或出现结晶器冷却水减少报警而不立即停止浇注的,或大包回转台旋转区域有人的,扣0.5分;采用气割铸坯,未安装气体快速切断阀的,或未配备灭火器材的,扣0.5分。

直到本项目分数扣完为止。

4.钢锭(坯)处理

(1)钢锭(坯)堆放高度应符合安全规程的规定。

(2)钢锭退火时应放置平稳,确认退火窑无人方可推车。

(3)钢锭(坯)库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1m;锭(坯)垛间距应不小于0.6m。

1

检查现场。

钢锭(坯)堆放高度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钢锭退火时未放置平稳的,或未确认退火窑无人就推车的,扣0.5分;钢锭(坯)库人行道宽度以及锭(坯)垛间距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直到本项目分数扣完为止。

小计

9

九、动力供应与管线

1.供电与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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